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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有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和房屋、债务、损害赔偿、土地、山林、水利等财产权益纠纷,解放初期至1965年间还受理劳资纠纷、经济合同纠纷。此外,还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选民名单案件。1950—1988年,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11232件。
1949年6—8月,市政府司法科受理的民事案件,绝大多数属财产权益案件。1950年之后,婚姻案件一直居于各类民事案件首位。1951—1953年民事案件逐年上升,共审结1598件,年平均结案率为93%。1954年民事案件开始下降。当时的审判程序刑民案件不分,但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注意说服教育,坚持调解。在处理劳资纠纷、婚姻家庭、房屋租赁纠纷等案件时,邀请市工会、市妇联、市地政科派员参加陪审。多数民事案件都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程序分预审庭、调解庭、公判庭3个阶段。除涉及个人生活隐私的案件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1958年以后,“合议”仅为形式,案件不再实行公开审判,判决也不再公开宣判。1954—1959年审结民事案件2273件,结案率为90%。1959年1—6月,审理二审民事案件3件。1959—1962年民事案件出现回升,后渐趋下降。1963年市法院一审判决民事案件73件,当事人不服依法向地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1件,经二审维持原判18件,部分改判2件,发回重审1件。1963—1965年,民事审判工作着重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方针。审判人员改变“坐堂问案”的形式,深入工厂、农村和街道,把简易纠纷交人民调解委员会办理,给予业务指导,使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1965年1—9月审结的290件民事案件,依靠群众结案的280件,调解结案的201件。1960—1965年审结民事案件1892件,结案率为83%。
“文化大革命”中,市公安机关军管小组以专政机关的任务是“开展对敌斗争,强化无产阶级专政”为由,发布公告不受理民事案件。市革委会人保组发出通知,规定民事纠纷一律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由街道居委会、乡村调解治保委员会处理。1970年恢复民事审判工作,但起诉的民事案件很少。1970—1972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44件,结案78件,结案率为54%。1973年4月至1976年12月共受理民事案件444件(含旧存),审结351件,其中调解结案187件,判决结案50件。
1979年下半年,曾选择典型民事案件试行公开审判。但这段时间多数民事案件仍不能实行合议制度和公开审判。民事诉讼法颁布试行,市中级法院与大观区法院联合组成试点工作小组,在大观区宣讲民事诉讼法,试办案件。1982年6—7月,受理民事案件64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47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17件;共办结36件,其中调解结案35件,判决结案1件。试点工作结束后,市中级法院召开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总结和交流试点经验。10月起,全市法院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均严格依法办理,全面实行公开审判和合议、回避、上诉等各项审判制度。
1980—1988年,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4359件,其中婚姻家庭案2697件,财产权益及其他案1662件;审结4261件,结案率为97.8%。同期,受理二审民事案件248件,其中婚姻家庭案102件、财产权益案146件,审结245件。1979—1988年,共审理民事申诉案件28件,其中婚姻家庭案10件、财产权益案18件;审结维持原判16件,改判5件,以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7件。
(表43—1)全市一审民事案件统计

1953年6月,市法院设专职执行员1人。1955—1956年办结执行案件98件,执行率47.1%。1957年办结执行案件73件,执行率56.2%。1958年撤销专职执行员,恢复“审执合一”。1984年3月市中级法院设立执行庭,其后各区法院亦设执行庭。至1988年末,全市法院办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和刑事判决、裁定中财产部分的执行案件1198件,已执行1125件,执行率94%;未执行76件(含旧存数),其中中止执行13件。同时还受理有关机关申请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6件。
1980年9月,市中级法院开始受理经济纠纷案时试行征收诉讼费用。民事诉讼法试行后,受理民事案件也征收诉讼费用。1984年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
【婚姻家庭案件】
解放后,全市婚姻家庭案件一直居于民事案件之首,突出的是婚姻纠纷案件。1949年6月至1988年12月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一审共6265件,占同期一审民事案件的55%;二审共102件,占同期二审民事案件的41.1%。另有少量的婚姻申诉案件。
1949年受理婚姻家庭案件2件,占民事案件的1.8%。1950年5月公布施行婚姻法。1951—1953年受理的婚姻纠纷案件猛增,3年共690件,占同期民事案件的41.1%。其中,1952年受理215件,由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或解约(包括童养媳)的有209件。1958年以后,一方当事人因其配偶被判刑或劳教、划为右派分子,以及出于其他政治原因,以“划清政治界限”为由提出离婚的,在婚姻案中占相当比例。1961年上半年审结的91件离婚案中,因草率结婚、感情不和的11件占12%,因家庭琐事导致感情破裂的8件占8.7%,因一方喜新厌旧的6件占6.5%,以“划清政治界限”为由的37件占40.6%,其他原因的12件占13.1%。在三年困难时期,婚姻案件出现一些复杂情况,有已婚妇女外流他地与人重婚引起的诉讼,还有通奸妨害家庭和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1962年1—11月,市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重婚案28件,通奸妨害家庭案53件,破坏军婚案11件,共占41%。1965年以前的17年,市法院受理的抚养、赡养案件72件,占同期婚姻家庭案件的2.5%和民事案件的1.2%。
1970—1972年受理婚姻家庭案件135件,占同期民事案件的93%,其中离婚案127件,离婚后财产、子女抚养费纠纷案8件。1973年4月至1976年12月受理婚姻家庭案件309件,占同期民事案件的84%,其中离婚案284件,赡养、抚养案23件,离婚后财产及生活费案2件。1970—1979年受理抚养、赡养案件62件,占同期婚姻家庭案件的9.1%和民事案件的7.3%。
1980年10月公布修改的婚姻法。1980—1988年,共审结一审婚姻案件2697件,比1970—1979年上升293.7%。1980年9月至1988年12月审结离婚案件1115件,其中调解离婚的398件占35.7%,判决离婚的44件占3.9%,调解和好的237件占21.3%,判决不准离婚的400件占35.9%。此外,受理抚育(1980年以前称抚养)案154件、扶养案3件、赡养案268件,共425件,占同期婚姻家庭案件的15.8%和民事案件的9.8%;受理收养纠纷案9件、返还财物纠纷案14件。
【财产权益案件】
1949年6—8月,市政府司法科受理民事案件106件,其中财产权益纠纷105件;突出的是房屋纠纷和债务纠纷,分别占52.8%和29.2%。房屋纠纷有房屋买卖、租赁和典当纠纷,债务纠纷多为解放前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1951—1953年,共受理房屋纠纷案120件、债务纠纷案426件,占民事案件的32.6%。1954年民事案件开始下降,但财产权益案件并未减少。1955年4月,市政府批复市法院同年3月就处理房屋租赁纠纷问题的意见。1951—1956年审理的民事案件,财产权益案件占33.7%。1957年以后,财产权益案件大幅度下降。1960—1967年共受理案件197件,比1951—1956年减少1060件。1960年只受理8件,是“文化大革命”以前17年中最少的一年。
“文化大革命”中财产权益纠纷诉讼极少。1970—1972年共受理7件,1973—1976年共受理45件,分别占同期民事案件5.2%和11.7%。继承、赔偿案件开始上升。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财产权益案件逐年持续上升。1977—1979年共受理82件,比1970—1976年上升90.7%。1980—1983年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中,财产权益纠纷案475件占27.6%。1985年12月,市中级法院制订《关于我市落实私房政策后引起房屋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1985年和1987年,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相继颁布施行,公民、法人诉诸法律,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案件日趋增多。1980—1988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财产权益案件1400件,占同期民事案件的32.2%,其中房屋纠纷案件613件。1984—1988年,共审结一审财产权益案件925件,占同期受理民事案件的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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