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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
1949年4月,市政府设财政科,受皖北行署财政处领导,实行收支两条线。1951年改为收支挂钩。市财政部门充实机构,培养干部,建立统一管理的收支制度,在已开征的税收外,增加私营、公营、合营、合作社所得税、临时商业税附加、地方税附加等,扩大市财政收入。设立油粮盐交易所及棉检所,将其自收自用、无人管理的收入统一管理,其收入归入市养库。
1953年,市建立一级财政,将原单位预算改为一级预算。市财政部门执行总额控制的管理体制,因地制宜发展生产。1957年,省对地、市、县财政实行划分收支、比例分成的体制。1959年改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变。1963年,省对市财政执行划分收支、分类分成的体制。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体制。1979年,省对市财政实行收支挂钩、超收分成、少收少支、自求平衡的体制。随着省对市财政体制的变动,市财政上缴中央、省财政及市级留成收入的比例、办法均相应调整。1980年,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市试点。1982年又实行定额上缴、超基数分成,实际收入中上缴中央的比例由23%调整为24.7%。在此之外,扣除省定额上缴基数和市包干支出的基数,增收部分省分成58%,市分成42%。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1986、1987年在原体制基础上对收支范围、收支基数等进行调整、补充。具体内容包括:下划粮油价差补贴,1986年下划600万元,1987年因农副产品收购价提高又下划57.6万元,下划的粮油价差补贴均作增加支出基数处理,省财政不再承担市粮食油料价差补贴;下划粮食企业收入,包括所得税、利润和政策性亏损补贴,共下划—1163万元;此外,下划议价粮油营业税20.8万元。1987年调整、增划利润32.3万元、所得税12.7万元。下划的所得税、利润作为增加市收入基数,下划的亏损补贴作为减少市收入基数处理。1986年,由于实行利改税,安庆地区所属在市企业利转税下划基数117万元,皖河农场下划给市,下划收入基数5万元;新增税务人员经费、调整支出基数6万元。1987年开征耕地占用税,此税交中央50%,省20%,市留30%。市留部分作地方固定收入。1986年,核定市承担中央借款534万元,一借三年,并规定此项借款不调整支出基数,作为上下级往来处理。1988年起,省对市财政体制调整为核定收支、定额上缴递增、一定三年。同时,补充规定超收部分继续与中央比例分成。收入基数以1987年参与总额分成的决算收入作为收入基数,市核定为11208万元。支出基数加上增加的粮油价差补贴、民用煤价差补贴、1982—1985年的政法部门增编经费、1984—1986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经费、下划的人武部经费、在乡复员退伍军人定期定量抚恤金、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革命残废军人生活补助费、精简老职工原工资40%、救济费等,减去新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划转基数,核定市支出基数为3966.4万元。收支相抵,收大于支,定额上缴7241.6万元。对省上缴递增率为3%,1988年递增额为129万元。将原对中央的比例分成改为对省的超收分成。分成比例依据原体制对中央实行比例分成时上缴的比例20%,加上经核定的作为超收与中央分成的中央借款比例7.6%,合计超收上缴比例为27.6%,不再另行承担中央借款。实行新体制后,市不再直接承担上解中央任务,一律通过省财政办理。另外,省财政还制订若干单项规定: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扩大征收范围,这部分收入参与总额分成;开征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部分收入与省单独结算,确定1988年上缴中央50%,上缴省20%,市留成30%。上缴中央部分由金库直接办理,不通过地方预算。
【区级财政】
在省对市级财政体制改革的同时,市财政对区、乡财政体制也进行改革。1983年郊区实行一级财政管理。到1986年,郊区机动财力总计253万元。1986年,大观、迎江两城区建立区级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固定分成、超收多分的财政体制,郊区财政也比照城区财政体制执行。收入范围城区包括辖区内的市属集体商业、供销、饮食、服务企业和部分集体工业企业,安庆地区直属国营商业企业和集体工商企业,区街工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交纳的工商税收,各种罚没收入等。郊区收入范围除与城区基本相同外,还包括区内13户国营企业税收及区乡农业税收入。支出范围包括城镇青年就业经费、文化站经费、小学经费、卫生院经费、计划生育经费(不含四项手术费)、抚恤费、社会救济福利费、其他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及随事业管理权限相应下划的经费,此外,郊区还包括小农水经费、农经站经费等。收支预算指标,1986年收入以1985年实绩为基数,支出以年初核定预算为定额。超基数(预算)收入按规定比例上解中央20%和省48%,其余全部留区。市财政按核定的收支预算指标,分别安排2%的定额补贴和总预备费。区财政不设金库,收入直接入市库,年底结算,支出由市财政按进度拨款。
1987年,市政府制订《区财政体制实施办法》,市对郊区的财政体制改为核定基数、递增包干、一定三年;对城区的财政体制改为核定收支、定额上缴(补助)、超收分成、分级包干、一定三年。收入包干范围改为区属、乡村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上缴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奖金税、建筑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及其他收入。城建税不属包干范围,但郊区城建税全数返还郊区,用于集镇建设。支出范围除郊区在原体制下划农业事业费基础上增加农林水事业费中的其他各项事业费及教育事业费中的初中经费外,其他基本维持原体制。收入基数1987及1988年城区以1986年实绩数(按新的收入范围调整)为基数,郊区1987年按1986年实绩(口径与城区同)为基数,1988年在除农业税外的收入基数上递增8%。支出基数1987及1988年城区、郊区均以1987年年初预算数为基础,剔除一次性因素及预备费。根据以上规定计算,1987及1988年,迎江区收入基数为130.03万元,支出基数为136.7万元,收支相抵,每年定额补助6.67万元;大观区收入基数为158.34万元,支出基数为139.55万元,收支相抵,每年定期上缴18.79万元。郊区收入基数1987年为425.19万元,其中农业税109.7万元,1988年为450.43万元,其中农业税仍维持原数,支出基数1987及1988年均为440.01万元,收支相抵,1987年定额补贴14.82万元,1988年定额上缴10.42万元。超基数收入分成比例,依据1986年与中央分成比例确定,区得80%,市20%。此外,新体制实施后,区收支预算由区财政自编,新增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调资等增加的政策性支出,市、区各承担一半;经市政府批准增加的专项支出,由市财政承担。区除自编预算外,还成立金库,负责本区财政收支的入库、解缴、拨款及结算工作。确定郊区财政局配备编制8~10人,城区财政局各配备5~7人。鉴于中央财政向市财政借款,市财政安排各区承担一部分。1986—1988年,郊区每年承担中央借款9.52万元,迎江区为5.53万元,大观区为4.37万元。1986年,由于税务部门提供的各区决算收入调整,城区收入基数相应减少,迎江区为9.2万元,大观区为15.1万元。因此,在决算结算时,直接调整其收入基数及定额补助(或上缴)数。另墨子巷小学在新财政体制制定时属市,1987年末撤销,原学校23人下划城区,下划人员经费每年由市作为专项补助划拨城区。1987年迎江区补助0.93万元,大观区补助0.13万元。1988年迎江区补助2.9万元,大观区补助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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