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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时期,财政收入以工商各税收入为主。1955年,工商各税收入344.97万元,其中中央分成64.28万元,省级分成127.27万元,市级分成153.42万元;农业税收入8.11万元,全部上缴省财政;企业收入36.95万元及其他收入6.43万元,全部为市级财政收入。市级财政分成收入共196.79万元,加省财政补助和上年结余的67.67万元,总收入264.46万元。年终结余14.98万元,除留出3.74万元作下年预备费外,其余冲减当年上级补助。1956年,市财政总收入761.16万元,按当时财政体制计算,市级分成收入212.42万元,省补助360.69万元,共573.12万元。5年财政总收入2795.46万元。“二五”时期,上报的财政总收入7723.6万元,但受“大跃进”影响,虚收严重。同期市本级财政收入共3247.64万元,其中市分成收入1667.25万元,上级补助1471.16万元,地方附加收入109.23万元。1960年开始纠正浮夸风,1963—1965年调整时期,财政收入总计3759.42万元。同期市本级财政收入1463.09万元,其中市分成收入983.93万元,上级补助267.68万元。“文化大革命”初期,财政收入大幅度下降。1969年后回升。“三五”时期,财政收入总计7335.34万元。“四五”时期保持一定的发展势头,收入总计14929.25万元。“五五”时期,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大幅度提高,财政总收入37528.27万元。“六五”时期,减收因素增多,经过努力,每年财政收入基本维持“五五”末期的水平。1986—1988年间,市财政收入稳步上升。
(表33—1)全市财政收入分年统计

【企业收入】
1949—1952年,企业收入比重较小。1953年后,企业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渐上升。1959年受“大跃进”影响,企业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猛增至32%。1960年开始纠正浮夸风,企业收入占的比重迅速下降。1963—1973年,除1967、1968年两年外,企业收入发展平稳。1974年后,工商各税比重上升,企业收入比重下降。1986年,按可比口径计算,工业企业收入完成783.21万元,比上年增长25.21%,但由于粮食企业下放地方,退补1270万元,以粮食企业退补数等相抵,全市企业收入完成-367.33万元。1987年,全市企业收入完成-306.8万元,其中,食品公司亏损补贴大幅度上升,商业企业收入-189.1万元,比上年减少290.8万元。1988年企业收入完成-436.5万元,其中商业企业因食品公司亏损上升,一户就退库783万元,商业企业收入完成-644.7万元,比上年多退库455.6万元。
1983年前,企业收入以利润为主。企业上缴利润1953年为3.86万元,占企业收入的61.76%;1956年为21.1万元,占82.84%;1960年为484万元,占85.67%;1965年为294万元,占91.84%;1967年为104万元,占98.08%;1979年为2108.6万元,占137.93%;1982年为2052.3万元,占166.83%。1979—1988年均安排有一定的计划亏损,1979年为-579.8万元,1982为-339.2万元,1986年为-1868.4万元,1988年为-2570.2万元。1983年6月,市属企业实行利改税,全市国营企业上缴所得税款1462.75万元,占全年企业收入计划的78.61%。1986年上缴所得税及调节税1516.7万元。1987年上缴1759.4万元,其中所得税入库1703.8万元,比上年增长15.5%,调节税入库55.6万元,比上年增加15.5万元。1988年上缴2006.9万元。
在企业收入中,工业企业收入是主要来源。其中纺织工业提供的企业收入在1959—1985年间,除少数年度外,均占全市企业总收入的10%以上,1982年最高达125%,25年共提供企业收入12380.12万元。
【工商各税收入】
工商各税收入为市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1953—1957年,工商税收入较为稳定,增减幅度不大,年收入均在300多万元。1958—1970年,工商各税收入起伏较大,历年工商各税在财政总收入中所占比重的最高和最低值均出现在这一期间。最高的1968年,由于企业收入短收,工商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达134.82%。最低的1959年,其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的比重为59.45%。1971年后,除1974和1985年工商税收入较上年降低外,其他年份均比上年上升。(参见卷三十四·税务)
【农业税收入】
1951年,市财政按照《安徽省查田定产实施办法》全面清查市辖耕地,核定计税面积4345亩。1955年增加到30377亩。随着城市建设征用土地,1979年计税面积为25389亩。1980年行政区划变动,计税面积为128416亩。1985年为126100亩。1951年,核定计税常年产量为94.4万公斤。除1954年灾害减产,常年产量均低于实际产量。1957年,根据省制定的新的计税常年产量和新的比例税制,计税常年产量核定为800万公斤,比例税率16%。后计税常年产量调整为739万公斤,比例税率14.5%。1958年计税常年产量调整为1662万公斤,占实际产量的62.7%,提高6.89%。1963年计税常年产量677.5万公斤,占实际产量的62.4%。1978年计税常年产量为1522.5万公斤。1980年计税土地增加,计税常年产量增至7192.5万公斤,1986年为6634万公斤。1988年为6802万公斤。
农民负担率1949年为16%,1952年为12%,1958年后在13.15%左右。因实际产量不断增加,至70、80年代,实际负担率为3.4%左右。农业税自1949年开征,征收任务1955年为80万公斤,1957年为125万公斤,1958年为227.5万公斤,1962年为294万公斤,1963年为79万公斤,1977年为76.9万公斤。1985年后,农业税由征粮改为将应征粮数折算成金额征收,1986年为83.5万元,1988年为95.1万元。1949—1988年间,除少数年份因特殊原因未完成农业税收入任务外,均完成或超额完成核定任务。
农业税附加收入,1980年前,除1958、1959年,其他年份均在3万元以下。1955年为1.1万元,1958年为7.1万元,1964年为1.8万元,1969年为2.5万元,1975年为2.2万元。1980年为3.7万元。此后增加较多。1981年为12.4万元,1983年为33万元,1986年为11.86万元,1988年为13.5万元。
1986年,在杨桥镇、十里铺乡、破罡湖鱼场、茅岭苗圃开征农林特产税,收入3900元,其中正税3600元,附加300元。1987年对果林查实定产定税,调整征收任务,当年征收6000元,其中正税5400元,附加600元。1988年收入5000元,其中正税4000元,附加1000元。
1987年开征土地占用税。当年省下达市土地占用税应征额808万元,实征53.7万元,50%上缴中央,50%留地方。留地方的50%中,40%上缴省财政,60%作为市级收入。1988年应征税额747万元,实征225.7万元,当年收入45.8万元,尾欠收入179.9万元。市留成收入63.9万元,省返还市3.76万元,市总计收入67.66万元。
【债务收入】
1950年始推销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到4月底,实销23629分。1954年成立市推销国家(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委员会,在市财政局内设办公室。根据“合理分配,自愿认购”的原则组织推销经济建设公债,发行对象是职工、农民、工商界、市民及其他人员。当年公债任务182100元,实际入库182138元。1955年公债任务160900元,因1954年的特大水灾,只完成158377元。1956年公债任务158000元,实际入库169166元。当年,中央规定公债以四成直接分给地方财政,市级公债收入67666元。1957年公债任务192000元,实际入库219720元。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条例》规定,公债收入大部分留归各地支配,一部分由省调剂使用。当年公债入库220000元,占任务的129.03%。1959年公债入库740900元,占任务的134.23%,其中市级分成收入259300元。1960年公债入库808500元,占任务的124.38%。1961年公债入库910184元,占任务的103.43%。1962—1980年间,未发行公债。
1981年开始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主要向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发行。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适当认购,个人自愿认购。1982年后,在向单位发行的同时,向城乡人民发行一定数量的国库券。为促进国库券顺利发行,成立市国库券推销委员会,财政局负责具体业务,每年均超额完成省核定任务。
【其他收入】
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末,其他收入中的公产(包括房产、地产、田产)收入不稳定,规费收入、罚没收入时高时低,其他收入每年在2~7万元之间。70年代,杂项收入增长,其他收入每年在8万元左右。80年代,罚没收入提高,其他收入增长较大,1988年达170.6万元。但收入不稳定,比重不高,在财政收入中仍处次要地位。1953—1988年,其他收入共计629.4万元,其中公产收入12.18万元,规费收入11.53万元,罚没收入378.26万元,其他227.43万元。以五年计划为期划分,“一五”时期为113.7万元,“二五”时期为14万元,经济调整时期为15万元,“三五”时期为23万元,“四五”时期为32.4万元,“五五”时期为34.1万元,“六五”时期为72万元,1986—1988年为325.1万元。
(表33—2)国库券发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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