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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形式】
解放初,蔬菜经营基本沿袭解放前的方式。个体菜贩参加行业公会的有150人左右,跨行业兼营蔬菜的约有190人,自种自卖的菜农有120人左右。大都是肩挑串街叫卖,只有少数固定设点摆摊经营。1956年,开始转由国家和集体经营,60年代后,购销形式有较大改变。
包购包销
1960年,市委提出郊区农业生产“以菜为纲”。种植品种“先粗后细,以粗为主”,专业基地生产和蔬菜由国家全部包购包销,实行交售包销合同制,并辅以口粮、工业品奖售办法。蔬菜购销总量占生产总量的90%以上,城区人均日供应标准超过500克。国家按计划牌价收购,实行平价供应,取消蔬菜自由市场,由国家统一经营、统一管理价格。实行包购包销办法后,缓解了蔬菜供需矛盾。但菜农种菜粗放,质量下降,超计划种植菜多,生产过剩积压,烂菜严重。1962年春苞超产100多万公斤,蔬菜公司多收购的50万公斤全部烂掉,损失10万多元。
1961年,建立专职联络员和销售员制度。蔬菜公司按大队派联络员,负责组织蔬菜收购上市和产销计划安排;各蔬菜大队确定1名蔬菜销售员,生产队固定1名交售员,负责督促安排蔬菜交售和结算菜款。“文化大革命”后期改为委托蔬菜生产大队干部兼任联络员,每月付给35元报酬。联络员制度到1985年取消。
1963年将包销合同制改为以定面积、定品种、定质量、定上市时间为内容的产销合同制,允许按合同计划上下20%幅度浮动,视任务完成情况给予各种奖售,取消平价,改为议定幅度价,由物价主管机关规定总价格水平,允许在限价内制订和调整购销价格。1964年以后,又改为等级牌价制,执行二级制,直到1985年蔬菜放开时停止。
1969~1972年蔬菜产量下降,国营菜场供应量大幅度减少,居民半夜到郊外自由市场买菜,反应强烈。1973年决定对专业菜队的蔬菜产销实行“统购包销,超产超收”办法。执行中出现旺季集中涌交,一个月的合同任务数天即完成,每年因积压而烂菜200余万公斤。1980年春秋两季处理烂菜350万公斤,亏赔14万多元。而淡季、节日、灾害期间菜农不交或少交菜给国家,自由上市卖高价。
“大管小活”与派购
1981年底,市政府制定《暂行规定》15条,改统购包销为“大管小活”,对15个大宗骨干品种蔬菜实行统管,包购包销。规定凡按计划种植的15个品种蔬菜,全部按计划牌价交售给国营公司销售,不准进集市出售。统管以外的品种,实行随行就市议购议销,生产队、菜农可以卖给国营菜场,也可以上集市销售。此后,保证了国营菜场的大宗蔬菜供应,但交售的蔬菜往往质量差,品种少,上市不均衡,仍经常造成过剩积压烂菜损失。国营菜场综合销菜量,1982年比上年减少44%。1982年下半年,将“大管小活”改为派购合同制,即按国营菜场当时所能销售的需要量,对15个品种蔬菜进行部分“派购”,与菜农签订交售合同,按合同任务收购、销售。对合同派购菜仍实行计划价格。派购任务外的大宗品种蔬菜随着其他细小品种放开,自由上市,议购议销。派购蔬菜量占总产量35%,保证国营菜场掌握一定数量的主要品种货源,用以调节市场,平抑菜价。但蔬菜供需矛盾、群众吃菜难问题仍未解决。
市场放开
1985年下半年,市政府对蔬菜市场全面放开,取消派购,放开价格,同时控制蔬菜基地面积,不准改种抛荒,禁止乱征乱占菜地。对蔬菜生产只下达指导性计划,对主要品种要求安排足够种植面积。实行合同定购,全年定购蔬菜900万公斤,对莴笋、包菜、白菜、黄瓜、瓠子、茄子、豇豆、毛豆、青椒、冬瓜、四季豆、芽白等12个主要品种实行指导性价格,并实行合同定购任务与粮油煤肥供应挂钩。合同定购以外的品种实行议购议销。国营、集体蔬菜网点实行以菜为主,多种经营。蔬菜市场放开后,市场蔬菜数量充裕,品种增多,质量明显提高,菜价虽有上升但较稳定。国营蔬菜公司重点放在“保淡、保灾、保节、平抑物价”上,节日、灾期、淡季蔬菜日供应量达4万公斤以上,比平时增加30%。1985年12月中旬突降大雪,国营公司及时加价收购专业队大白菜7.5万公斤,还组织其他种类蔬菜35万公斤,调进土豆5万公斤,缓解了市场上蔬菜供求矛盾。1987年夏,市场蔬菜供应偏紧,集市冬瓜价格每500克达0.30元以上,国营公司从黄石调进冬瓜6万公斤、土豆9万公斤投放市场,使冬瓜降至每500克0.12元。
【交售经营】
统一调配
1961—1962年蔬菜实行包购包销期间,按每2个蔬菜生产大队设立一收购点,就地收购,集中调运,统一安排零售货源。收购、调运、分配数量按各销售网点定点人口安排,由公司车队每天送菜到网点,对居民实行定点凭证供应。品种单一,有什么菜供应什么菜,有多少供应多少。由于粮食不足,实行“瓜菜代”,群众对品种、质量并不苛求。
1963年,蔬菜供应趋向缓和,定点凭证供应改为敞开自由选购。改统一调运、统一分配为统一管理、集中交易,建立菱湖、大新桥、华中路3个国营蔬菜交易市场,组织农商、产销直接洽谈,议价成交,收取销方少量手续费。
1964年撤销菱湖、大新桥2个交易市场,实行产销计划统一安排,店队挂钩,衔接上市,送菜到点。按季、月、旬安排上市计划,组织各挂钩店、队平衡月、旬蔬菜上市计划,隔日预报日上市量,分店分点验质收购,公司统一结算支付菜款。同时废止议定幅度价办法,实行由公司下达牌价,各商店、门市部按牌价通知单执行收购和销售,明码标价。1969年以前,蔬菜零售市场全部为集体合作商店经营,国营蔬菜公司从事批发。
1969年,将蔬菜合作商店经营的吴越街、天后宫、青年路(今德宽路)、红旗路(今北正街)4个大菜场及所属网点划归国营公司经营。另成立人民路蔬菜门市部,将华中路交易市场改为国营蔬菜零售门市部。蔬菜门市部实行购、批、零售合一,按公司安排的计划,给合作商店分配、批售货源。蔬菜货源分配比重,国营商店占总上市量的四分之三,合作商店占四分之一。蔬菜供应水平徘徊在日人均250克左右,最好的1978、1979年,也只有400克。烂菜损失比前增多,经营亏损逐年上升。1981年亏损48万元,按当时城市人口,人均2.1元。
店队挂钩
1981年,根据10个专业队的菜地面积、产量和品种情况,结合4个国营门市部、1个合作商店年蔬菜销售比重,每个商店固定包销2个大队生产的蔬菜,签订购销合同,生产、上市计划由店、队直接衔接。生产队送菜到点交售,评价验质,结算菜款;各门市部、合作商店将每天收购的蔬菜分生产队、大队和品种、数量、金额统计上报公司,以检查购销任务完成情况。对产量大的重点品种队,如湖滨大队的藕,宜光大队的菜秧,由公司在季、月前统一平衡调剂,分配到各商店、门市部收购、销售。平时队、店之间的品种、数量余缺调剂由业务科临时安排,也可由各门市部、商店之间相互协商调剂。外地菜调入和调出,由公司统一进行,商店、门市部非经公司同意不准自行到外地调菜。
(表30—2)市蔬菜(总)公司经营概况

零售网点
50年代,蔬菜零售网点除利用民间旧铺面外,先后设立吴越街、太平寺、龙神祠、天后宫4个固定菜市场,供合作商贩设点摆摊卖菜。1961年蔬菜公司成立后,在此基础上予以发展。1963年公司有固定蔬菜零售网点46个,营业面积3116平方米。铺面大多狭小破旧,难蔽风雨。80年代老城改造,不少网点相继被拆除。1980年公司有蔬菜网点30个,2307平方米。1981年减少到19个,964平方米。1986年,市政府集资将吴越菜市场改建成蔬菜副食品综合商场,其中蔬菜营业面积占390平方米。1988年,公司有蔬菜零售网点15个,营业面积835平方米。
奖售政策
1961年,实行“蔬菜交售、超售奖粮”办法,按完成合同月计划的蔬菜数量和粗细品种比例计算奖售粮食。标准为:完成交售任务的,每50公斤粗菜奖售成品粮250克,每50公斤细菜奖售成品粮400克。分期结算奖售粮,一个月分6期(5天为一期),6期蔬菜任务全部完成全奖;完成3期以上的,按完成期数奖;不足3期的不奖;每期完成交售任务80%以上的,按实际交售菜量计算奖粮;完成80%以下的不奖;不论是包产内还是包产外的蔬菜,均全部交售给国家,实行超交超奖。超交售部份的细菜每50公斤多奖粮250克,粗菜每50公斤多奖粮100克。超交售奖粮一月一结算,一季一计奖。奖售粮发给专用粮票,平价供应。因灾减产,经批准核减交售任务。1962年增加工业品奖售,按蔬菜队实际交售总值2%奖励工业品专用优待券。优待券分1分、2分、5分、20分等,每分可购价值1角钱的工业品,按值计算购买当时凭券奖售购买的工业品,有钢精锅、搪瓷脸盆、搪瓷杯、暖水瓶、胶鞋、电池、火柴、手帕、棉线等。没有完成蔬菜交售任务,不奖工业品券。1963年实行奖售布票办法,按当年7月底菜农人口数,平均每人2尺5寸计算,下达全年度奖售布票指标,包干使用,具体计算奖售布票,以蔬菜生产队签订的交售合同为基础,按完成的数量、品种、质量、均衡4个方面,制订奖售标准。完成交售合同任务的,按交售蔬菜产值,本着淡季多奖、旺季少奖的原则计算奖售额。享受布票奖售的蔬菜,以合同内交售给国家的或通过国营交易市场成交的为限。
实行奖售政策期间,每年奖售成品粮17万公斤、布票3.8万市尺左右。工业品奖售于1963年取消,粮、布票奖售于1966年终止。
【经营机构】
蔬菜合作商店
1956年,个体蔬菜商贩组织起来,成立蔬菜合作商店和5个蔬菜合作小组。1958年下半年,并入副食品合作总店,归市食品公司。1961年从副食品总店划出,归蔬菜公司。同时将迎江、大观2个公社(区)32个蔬菜供应网点共159名从业人员移交蔬菜公司,同蔬菜合作商店合并。当年下半年,蔬菜合作商店分为3个合作商店,由统一核算改为分组核算,自负盈亏,实行多劳多得,工资形式由原来的固定工资改为死分活值,至1970年改为固定工资。1982年将蔬菜合作商店改为蔬菜第三分公司。1984年改为蔬菜日杂公司,以菜为主,扩大多种经营。1988年该公司有12个以经营蔬菜为主、兼营调味品、酱菜、糖杂烟酒的门市部、供应点及调味副食品批发部、宜和饮料厂(与无锡联营)和旅社。
蔬菜公司
1961年以前,市食品公司设蔬菜科专管蔬菜收购、销售工作。1961年4月成立市蔬菜公司,负责蔬菜产销工作,与华中路蔬菜公社党委在一处办公,各自管理本部门的工作业务,双方性质不变,分开独立核算。蔬菜公司的财务核算、人事任免仍归市商业局;蔬菜生产、上市、销售计划的安排,接受蔬菜公社党委统一领导。下辖大渡口、机场、龙狮桥、菱湖和十里铺5个蔬菜收购批发站及所属4个收购点,市内3个蔬菜合作商店,吴越街国营菜场以及迎江、大观公社办的32个蔬菜供应点、1个蔬菜加工厂。1962年底对蔬菜生产和购销机构进行调整,先后撤销大渡口、机场、龙狮桥、菱湖、十里铺蔬菜批发站及所属收购点;合并成立东、西、北门3个蔬菜交易市场,实行定指标、定人员、定交易额和按超额交易费部份提取20%奖励的管理办法。同年7月将国营吴越街菜场改由集体经营,成立吴越街蔬菜商店,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后又将其并入蔬菜合作商店。另成立国营调味品、酱咸菜批发部,开展批发业务。1965年,市蔬菜公司党委划归市商业局党委领导,公司办公室迁入市区。同年,将原属粮食局的国营豆制品厂(今豆制品一厂)和豆腐合作总店(今豆制品二厂)划归蔬菜公司。1966年底,将吴越街、天后宫2个菜场收归国营,其从业人员80人集体性质不变,归国营统一使用。1969年又将红旗路(龙神祠)、青年路(今德宽路)2个门市部从集体蔬菜合作商店过渡为国营性质,部份人员和1962年下放的80名职工转为国营职工。通过两次转并调整,成立吴越街、人民路、北正街、德宽路4个国营蔬菜门市部,由公司统一核算。1979年将上述4个门市部改为国营蔬菜商店,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定额补贴。
蔬菜联合总公司
1981年冬,市委、市政府将蔬菜公司和东方红公社分别从商业局和郊区划出,组成蔬菜联合总公司。保留蔬菜产销办公室建制,与蔬菜联合总公司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蔬菜联合总公司为局级单位,归市财办管理。以原东方红公社为基础,改设龙狮桥办事处,实行双重领导,蔬菜产销计划安排、人事任免、财务核算、党政领导归属蔬菜联合总公司领导管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文、教、卫、公安、计划生育、妇联等归郊区政府。下属单位原所有制性质不变。蔬菜联合总公司既管理蔬菜生产,又管理蔬菜商业经营,实行产、供、销一条龙的管理体制。1982年,原4个国营蔬菜商店合并,分别成立国营蔬菜第一、二分公司,另成立吴越街南方商店,经营调味品、酱咸菜、日杂、百货、烟酒等。1984年撤销蔬菜第一、二分公司,恢复吴越、人民、德宽、北正4个蔬菜商店,成立蔬菜科研所,以原副食品经理部、五美酱品厂为基础组建副食品供销公司,厂、商分开核算,生产、经营统一管理,建立同兴贸易公司和快乐酒家。同时,将原知青办公室改为劳动服务公司,管理知青就业和新型集体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为开拓第三产业,成立蔬总建安工程处。1988年,蔬菜联合总公司有农、工、商业基层单位14个。国营企业有吴越街、人民路、北正街、德宽路4个蔬菜商店、蔬菜批发部、南方商店、副食品供销公司、同兴贸易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快乐酒家、五美酱品厂、豆制品一厂。集体企业有豆制品二厂、蔬菜日杂公司。共有菜场、门市部供应网点70个,其中蔬菜网点16个。蔬菜生产方面,有龙狮桥办事处及10个蔬菜专业队(村)、1个蔬菜科研所。共有职工878人(不含办事处),其中全民543人,集体335人。历任主要负责人有任孝美、吴裕和、吴福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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