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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应】
居民口粮(油)
1953年,对城市居民实行粮食计划供应,即“统销”。11月下旬,先在南水关居委会试点测算。12月3日,市政府作出《关于粮食计划供应若干具体规定》:对一般居民暂不限量,按户发给供应证,凭证购粮;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集体伙食单位按月编制用粮计划,经粮食部门批准,发给购粮簿,在指定地点购粮。1954年1月,对居民实行粮食定量供应,每人每月标准定量15公斤。1955年,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口粮定量幅度和平均数,市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制定《安庆市粮食供应分等定量标准》,依据城镇居民的劳动差别、年龄大小及粮食消费习惯,从每人每月3公斤至25公斤共划分23个定量标准,全市总平均定量水平为12.09公斤,低于国家规定的一般水平。食油每人每月供应2两(旧制)。同年还制定《安庆市粮食供应凭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内常住户口由居民所在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评定口粮供应等级,归户造册,由市粮食部门核发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证,人口变动时则凭户口证件办理供应增减转移手续;居民口粮节约归已,可转让、赠送、互相调剂,但不得进行粮食投机活动。集体伙食单位核发逐月用粮计划表,凭证领取粮票,在指定地点购粮。1956、1957年对工种套等级和定量标准作出调整后,全市平均定量水平上升到13.28公斤。
1958年“大跃进”中,以保证吃饱、及时供应为原则,平均定量水平达14.5公斤。1959年上半年,粮食普遍紧缺,城区月库存粮仅117万公斤,只够供应10天。6月下旬起,对居民搭配杂粮供应,且1次限供3~5天口粮,有时甚至限供1天。1960年5月,全市共有食堂367个,入伙7.8万余人,占定量供应人口的近一半。库存进一步减少,居民排队购粮现象严重。9月,贯彻中央关于压缩城乡供应、降低口粮标准的指示,全面核实人口、工种和定量标准。经过调整,到年底,平均定量水平下降到13.25公斤,其中一般居民和干部口粮标准下降到12.25公斤。城乡人民主食普遍实行“低标准、瓜菜代”的办法,用蔬菜、瓜果代粮,患浮肿病者甚多。
1961年1月,一般居民和干部平均定量调整为12.75公斤。到年底,库存粮食达到3个月的供应量。1962年12月,口粮标准调整到14公斤。1963年对非农业人口在计划供应外,每月议价售给粮食1公斤。1964年4月,食油供应调整为每人每月150克;11月增加到200克;1965年8月增至250克。1970年,一般居民口粮调为13.5公斤,干部口粮调到15公斤。此粮油定量标准一直延续至1988年。此外,还实行口粮、口油补助办法。对职工增加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遭受自然灾害或粮食票证失窃、进城农民工自带口粮偏低,以及其他情况(如开会、下乡等),给予适当的粮票补助。食油补助面逐年扩大,1979年对回民及僧尼、道士,口油定量标准比一般居民多100克,回民办丧事、过开斋节另有补助;对产妇、住院病员给予补助;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并享受保健食品的职工补助食油250克。每逢国庆节、春节,城镇居民每人补助食油100克,1980年后增加到250克。1987年开始,居民每人每月增补中价油500克;对高级干部、知识分子及民主党派知名人士不限量供应议价油(高出统销价2倍)。1985年,又为1983年9月1日前授予专业技术职称的高中级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供平价油500克。
工商行业用粮
1955年,工业、手工业、食品业生产用粮,由各单位依据生产计划和耗粮定额,按季逐月编制用粮计划,经市粮食局审批后,发给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凭证供应。酿酒用粮由省有关部门批准,凭购粮通知书供应。熟食业、复制业出售熟食品和粮食复制品,凭地方粮票或全国通用粮票供应,再用收回的粮票向指定的粮店购买等量粮食。牲畜饲料用粮实行分类定量供应,饲养户按每头牲畜每日用粮的定量标准及头数,逐月编制用粮计划,经区级粮油管理站审批后,发给市镇饲料供应证,凭证购买饲料粮。60年代初,对医药、酒精、饲料等行业用粮实行专项供应。1964年6月,饮食服务业用粮除按季逐月审批安排外,若品种不足,可报省调剂解决;食油按用粮数的20%随粮供应,不足部分议价供应;议价粮油由粮食部门解决,按规定的议销价倒扣5%供应。粮食部门以支持生产、保证供应为原则,定额、定量、限量供应。对各用粮单位,采取先供应、后结算的办法,并配合工商管理部门,对用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粮食消耗定额、实际用粮数量,控制用粮计划,防止多购多用。1971年,向工业、手工业用粮单位推广节约代用、综合利用的经验。1980年7月,为扶持新型集体企业的发展,市粮食局对其原料和补助粮供应,与国营及老集体企业同等对待,统筹安排。1988年,全市糕点业有16个用粮单位,月供粮15.64万公斤,随粮供油比例为12%;饮食业343个单位,月供粮39.79万公斤,随粮供油比例为6%(其中清真饮食随粮供油比例10%)。
供应管理
1960年以前,市区各粮站采取分片包干的管理方法,对粮油关系在户的职工口粮定量,仅凭本人工作单位证明确定,涂改粮证、伪造粮票现象时有发生。1961年下半年,采取工种归户,张榜公布,经常检查的管理办法,即定量在12.75公斤以上的职工,其户口和粮油关系由所在工作单位集中管理,群众监督;粮站粮管员到各单位进行核查。1973年4月,实行户粮合一,职工粮油关系一律迁回户口所在地,工种补差粮由工作单位领取差额粮票,发给职工个人。1975年2月,推广旅大市粮食管理经验,由粮食部门、用粮单位和职工群众三结合,共同管理。将职工粮食定量分成基本口粮和工种补差两部分,基本口粮列入居民购粮证,工种补差指标到单位,补差粮票到班组,每月发到个人。到年底,有175个单位共节余粮食2.35万公斤。1976年2月,全市有粮油关系的单位387个,6.43万名职工,每月减少粮食供应量0.7万公斤。1979年,按职工工作单位实行工种粮水平包干,确定指标,一年不变。在包干水平内,根据“干什么工种吃什么定量”的原则,单位有权调整职工的工种粮数量。
1980年1月,粮食商业经营由统收统支改为定额补贴、节余分成,先在吴越街、北正街粮站试点。8月,打破定点管供方法,群众可凭粮证在市内各粮站自行选购。当年实现补后利润95.6万元,获利润分成款26.68万元。1981年分别提高到147万元和51万元。1982年全面推行定额补贴、费用包干、亏损不补、节余分成、取消固定奖金的经济责任制,将财务核算下放到区站,实行定人员、定销售、定费用、定利润、定损耗核算办法。主粮销售每万公斤补贴88元,油脂油料和小杂品销售每万公斤补贴200元。当年实现补后利润184.5万元,获利润分成款64.5万,实收利润上缴30%,留成15%,个人奖金55%。1983年对各粮油销售店的经济指标进行测算,制定承包基数,建立亏损包干、减亏分成、利润分成的经济承包制度。同年,粮店兴办“前店后坊”,增加复制品、熟食品经营项目。1984年上半年,全市有19个粮店兼营食品,占粮店总数的36%;有7家粮店设有后坊,生产大米、豆类、油榨制品共4类10多个品种。有的粮店还派出流动车把熟食品送到顾客单位。是年第一季度,粮食商业扭亏为盈,获利润52万元。1986—1988年经营亏损,其中1988年亏损额为1080.12万元。
(表29—8)城镇统销人口、工种、定量标准

(表29—9)非农业粮油销售总量构成

(表29—10)议销粮油价格

【农村供应】
1954年郊区遭受水灾,口粮实行“以生产自救为主,国家帮助为辅”,从四川、浙江等地调进大米,供应郊区16.7万公斤。1955年,对缺粮社(户)实行统销,一年评定一次供应对象。根据“何时缺粮、何时供应,调什么粮、吃什么粮”的原则予以供应。是年评定缺粮户2045户,缺粮74.5万公斤。供应标准,不分长幼,每年人均212~240公斤(原粮,下同)。1957年,改为分等供应,即1~4岁55公斤,5~12岁62.5公斤,13~17岁235公斤,18岁以上300~330公斤,每年人均240公斤;先吃自产粮,后吃国家粮,分月安排,发证供应,缺多少供应多少。在缺粮社中,采取增产抵销的办法,即对超产队按超产部分的40%核减,仍有多余则不予供应。是年郊区有缺粮社2个,缺粮28万公斤,供应口粮230万公斤。
1979年推行承包责任制后,重新核实缺粮情况,协商到队,评议到户,是年供应口粮1177万公斤。80年代对缺粮户不分长幼,每年人均供应260~300公斤。1980年市郊遭受洪涝灾害,粮食受灾面积达9.77万亩(含无收面积2.22万亩),缺粮人口13万余人(含特重受灾人口近10万人),灾区回销粮(原粮)492.5万公斤。1983年受灾面积12.04万亩,省粮食局分配郊区回销粮1250万公斤,每人每天供应0.4公斤贸易粮,发至1984年5月。
渔业社渔民口粮与城市人口同等供应;农村中从事副业生产的渔民口粮供应与粮农同。
菜农口粮
1953年,对菜农的口粮供应以农村“三定”中核实的粮食产量为基础,除留足种籽粮、种猪饲料外,其余全部作为口粮,抵销统销指标;缺粮部分再安排供应。1961年粮菜兼作,对菜农一律不供应口粮。1963年成立蔬菜公社,菜农口粮平均每人每年供应200公斤(原粮),口油每人每月100克。1964、1965年,在统销结算中扣除10%,作为交售蔬菜的奖励粮使用。70年代,菜农口粮标准维持在每人每月14~15公斤,食油250克,分月供应。1980年后,蔬菜专业队扩大,口粮供应标准为年人均257公斤(原粮),口油供应标准不变。
(表29—11)历年对农业人口销售粮食、油脂情况

棉农口粮
1957年,棉区实行粮食产量、棉田面积、棉花产量、棉花交售任务、口粮标准均一定5年不变的“五定”政策。对棉农的口粮供应,以不低于邻近产粮区的口粮水平为标准,并视棉花交售情况适当提高或降低。次年这一政策便被改变。1980年前,供应标准维持在年人均240~280公斤(原粮)。1981年后,增加到260~290公斤。
补助粮
参加江堤修建和水利基本建设的农业人口,补助粮标准为每人每天250克。1980年江堤兴修中,补助粮食8.75万公斤。1981年兴建破罡湖闸和江堤修筑工程中,共补助粮食30万公斤。对公路养护代表工,粮食部门按每人每月21公斤(成品粮)标准予以差额补助,1981年共补助1.35万公斤。1955—1985年,民工补助粮累计343.5万公斤。
奖售粮
1961年,对棉花、生猪、禽蛋、蔬菜、鲜鱼等生产品种,实行粮食政策奖售,当年供应各种奖售粮28.5万公斤。1983年以前,棉花交售任务内每公斤奖售贸易粮1000克,超任务每公斤另加贸易粮500克;1984年任务内不奖,超基数每公斤皮棉奖售粮食2公斤。生猪交售额在50元以内的,每元奖原粮250克,超出50元,每元奖售750克。禽蛋交售500克奖售粮食250克。1978年前,交售鲜鱼每公斤奖售粮食250克;1979年后,改为奖售500克。1985年后,粮食实行合同定购,取消奖售粮。对缺粮农户,粮食部门以比例收购价供应。
(表29—12)历年农村自留粮食分配


【票证】
1955年,城区正式实行粮食凭证凭票定量供应,规定使用《居民粮食供应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牲畜饲料供应证》、《居民粮食供应关系转移证》和全国通用粮票、安徽省流动粮票、安徽省定点粮票、安徽省油票。其中省定点粮票须经粮食部门加盖本市戳记,在市内指定粮站购粮,或在其他粮店买面条。省流动粮票、定点粮票和油票,均当月有效,过期作废。1956年2月,由粮站发给市郊调剂户调剂证,凭证领取调剂粮票,定点使用,过月无效。3月,各工作单位使用面额较大的定点粮票,用粮较多的工商业户由市粮食局签发购粮通知书,驻军干部持军用粮票和团以上介绍信,在市区指定粮站购粮。第四季度,城区和郊区分别按市定点、区定点供应,粮票按季度使用;油票按季发放,分月使用。农业人口粮、油票均按月以区定点使用。1957年1月,省地方粮票恢复分月发放、按月使用的办法。省流动粮票的配发比例,群众按5%、机关团体按10%发放。全国通用粮票和省流动粮票的兑换,分别由区站和分站办理。粮站通过销售收回的各种粮票,盖上“作废”戳记,定时上交。1959年,停止发行使用省流动粮票和定点粮票,7月1日起,发行新的省内通用粮票,按季度使用,并由市中心粮站加盖定时戳记。1960年2月,市镇居民外出所需流动粮票,持街道证明兑换。市内集体伙食单位以及临时补助粮均凭证购粮,不发粮票。农村社员兑换粮票,持公社或生产大队证明,售出现粮凭售粮凭证兑换。全国通用粮票的兑换手续由市粮食局办理。1963年10月,菜农以生产队为单位,渔民以户或队为单位发证,凭证在指定供应点购粮;外出所需粮票,收取补差价后予以兑换。1966年1月,新版全国通用粮票及省粮、油票和旧版票同时使用,直至1980年10月1日。
“文化大革命”期间,学生串连、群众上访外借粮票及武斗中被盗窃票达23万多斤。1979年,市粮食局进行粮食统销整顿、清资,共收回粮票227958斤,油票11500斤。
1980年7月,启用《市内粮油转移供应通知单》,以减轻粮票兑换压力,便于群众在工作单位食堂搭伙就餐。1981年,对城区居民供应实行搭配面粉,并要求一次买清,群众感到不便,意见较大。11月,市粮油食品局突破不准自行印制地方粮票的规定,在全省首次印制使用市定点粮票和市面粉专用票,解决群众兑票、买粮难的问题,并有效地控制省流动粮票的发放。市定点粮票面额分10斤、5斤、1斤、半斤、2两、1两6种;面粉专用票面额分10斤、5斤、1斤3种。市定点粮票使用时不受品种限制,从粮站购大米不搭配面粉。这2种票只限于市内居民、菜农、渔民兑换使用,对统销口粮的农民不予兑换。同时停止使用《市内粮油转移供应通知单》。全国通用粮票和省内流动粮票按定量标准的5%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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