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管理体制】
解放前夕,失业现象严重。从业人员劳动强度大,职业无保障。解放初期,市劳动部门把解决失业人员生活问题作为中心任务,采取生产自救、以工代赈、介绍就业等办法。到1957年,失业问题基本得到解决。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压缩城市人口,精简职工。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厂陷入瘫痪状态,大批青年不能就业。1968年10月开始,全市先后组织23469名初高中毕业生到农村生产队或国营农场插队落户,并组织部分居民、干部和职工“下放”农村。1970年后,在继续“上山下乡”的同时,陆续有计划地从插队和回乡知青中招收部分工人。1978年国家调整“上山下乡”政策,下放人员陆续回城安置。1980年,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多年积累的待业人员逐步得到安置。1983年后,试行劳动合同制,改变了以招固定工为主的用工制度。
市政府劳动局1950年10月成立,齐世钦、祖子立先后任局长。编制10人。1952年6月,安庆专署劳动局并入,全局21人。1955年4月易名为市劳动局。1958年10月,专、市劳动局合并,1959年3月分开。1960年8月再度合并,1962年9月又分开。两次合并期间,称安庆专员公署劳动局。市劳动局两次恢复建制时,先后担任局长的有吴爽、邓绍孟、张杰等。
“文化大革命”中市劳动局陷于半瘫痪状态。1968年8月改称为市劳动局革命领导小组。1969年5月,撤销市劳动局革命领导小组,劳动工作由市革委会生产指挥组所属的民劳小组承担。1971年4月建立市革委会民政劳动局革命领导小组,组长杨梓松。1973年11月改名为市革委会民政劳动局,局长李丕宣。1977年6月,劳动局分设,局长谢春旭。1980年9月,市革委会劳动局改为市劳动局。11月,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与劳动局合并。1984年1月,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并入。历任局党政主要负责人还有张明哲、罗如峰、王名新、张复佳等。
1988年9月安庆区划调整后,成立新的市劳动局,局长韦克一。
【劳动就业】
失业人员安置
解放初期,全市有工商业者515户,从业人员11319人。由于失业人员较多,1951年10月成立市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对失业人员进行普查。参加登记的3775人,相当于在业工人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失业工人2311人,知识分子457人,商贩及旧职人员1007人。1952年10月,市劳动委员会再次对失业人员进行核查,参加登记的3709人,其中失业工人1127人,知识分子298人,旧职员340人,商贩428人,其他失业者1516人。根据国家政策,凡旧职人员全部按原职原薪予以安置;对社会失业人员,由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老弱病残者由民政部门予以生活照顾;一时不能就业的则采取转业训练、以工代赈、组织生产自救和动员回乡生产等办法。到1952年底,共安置失业人员4423人。1953—1957年,实行统一招工及鼓励自谋职业,共安置10727人就业。
特殊人员安置
特殊人员安置包括享受照顾性安置规定待遇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见卷四十八·民政)、下乡回城知识青年安置、自然减员补充人员等。
1964年,动员社会青年和高中毕业生下放农村。1968年,城区中学毕业生除参军和特殊情况留城外,全部下放农村插队落户。1973年规定对严重病残的知识青年或独生子女、中国籍外国人子女不再动员下放。1980年,知识青年停止下放。到1981年,全市下放知识青年除通过招工、招生、参军离开农村的外,全部招收回城,共计18550人,其中安置就业14500人。
1963年6月,市政府规定,退休退职职工的家庭生活有困难,原工作单位定员不足,可以招收他们符合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次年又放宽条件,允许招收退休退职工人抚养的亲属子女。至1965年,自然减员610人,招收退休退职的工人子女411人。1968—1974年,停止退休退职职工子女的顶替补员。1975年又恢复这项工作。至1977年,自然减员662人,招收140人。197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当年自然减员665人,招收425人,其中退休退职工人子女顶替2人。1979—1982年,自然减员1068人,招收962人,其中退休退职职工子女顶替的8人。1983年11月起,改革自然减员补充工作,除可以招收到达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工人子女外,不再招收因病提前退休和退职的工人子女。
自谋职业
1980年开始,实行由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自谋职业人员逐渐增多。1983—1988年,全市自谋职业的个体劳动者由2302户3034人增加到5980户9982人(表10—1)。
招工
1953年开始,市内公私企业用人须经劳动局统一介绍,主要招收16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亦招收部分农民。至1957年,共招收工人和职员10727人。在国民经济“大跃进”中,招工权力层层下放,企业不仅招收市内的劳力、半劳力,还招收邻县和外省市待业人员。1958年,总计招工27947人。1960年,市劳动局收回招工审批权,当年国营企业招工5462人。1961—1962年,压缩城市人口,精简职工2846人,招工停止。其后至1965年,又陆续招工1737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至1968年未招工。1969年起,实行群众推荐、民主评议、单位领导审核、报劳动局审批的招工制度。招工范围是:退伍军人、城镇初中和高中毕业生、劳动锻炼2年以上的下乡知识青年和少数农村青年。至1972年共招工5286人。1974年招工1944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简称全民)1244人,集体所有制单位(简称集体)700人。1976年招工1600人,其中全民单位600人,集体单位1000人。
1977年后,在下乡知识青年中招工的方法由农村社队推荐改为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推荐,定向招工,定向分配。1977年招工300人。1978年招工1675人,其中全民单位899人,集体单位776人。1979年招工3514人,其中全民单位1927人,集体单位1587人。
1980年,社会招工由单位推荐改为出榜招工,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当年招工2264人,其中全民单位1974人,集体单位290人。1981年仅全民单位招工808人。1982年,国营企业招收“计划外合同工”850人。
1983年,市毛纺织厂、被单厂、宜城饭店3个集资联营企业认股招收集体工人197人。
(表10—1)全市个体户发展概况

1984年,全市19个系统50个全民单位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报考的待业人员2587人,录用947人。1985年起,国营企业除省确定的少数特殊工种外,招收新工人均实行劳动合同制。当年,全民单位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2215人,集体单位招收固定工3670人。1986年,全民单位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2542人,1987年招收1519人,1988年招收1775人。
劳动服务公司
1981年3月,成立市劳动服务公司。同时,各区、街道及大中型企业相继成立劳动服务公司。到1983年,全市共建立各级劳动服务公司35个,其中市、区、街道三级劳动服务公司21个,企事业单位劳动服务公司14个。1988年,全市劳动服务公司发展到70个,遍及区街、企业、市直机关及学校。
街道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社会劳动力就业登记,组织指导待业人员就业,管理直接兴办的经济实体。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设立的劳动服务公司一般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其主要任务是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和富裕人员就业。市劳动服务公司隶属市劳动局,是统筹管理劳动就业、发展集体经济事业的工作机构。
1983年,全市劳动服务公司开展待业人员就业登记、建档发证工作,全面掌握全市劳动力的资源状况。至1988年,共有13198人登记,其中男性7151人,女性6047人。
1981年后,市劳动服务公司先后自办花边工艺厂、沪宜联合衬衫厂、新型企业供销经理部、三星酒家、宜城金融服务社、劳动服务社6个经济实体,安置400人就业。全市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共兴办新型集体企业776个,安置42315人就业。
市劳动服务公司运用多种形式举办培训班,训练待业青年。1983年,与机床厂合办机械培训班,学制1年,培训70人。继而举办工业会计电大教学班,由新办集体企业推荐,经过考核招收30人。1984年,建立劳动就业培训中心,至1988年共开办工业会计、商业会计、工业企业管理、商业企业管理、厨师、电工等培训班46期,培训待业人员2180人。同时组织基层劳动服务公司和业务部门、群众团体开办全日制或半工半读职业技术培训班。1983—1988年,全市培训待业青年10287人次。
市劳动服务公司还有计划地向用人单位输送城镇待业人员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工作。1981年输送临时工3460人次,清退农民工345人。1982—1988年输送临时工36377人次,清退农民工30212人。
【劳动力管理】
计划管理
解放后,劳动计划被列为国民经济计划组成部分,与生产建设计划同时编制上报下达。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主要是制订城镇失业人员的安置、救济及工资增长计划。“一五”计划期间,市劳动部门对各单位雇用工人、职员实行统一介绍。并抽调近千人去外地支援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各单位雇用工人、职员需根据生产计划分别制订年度用工计划,报市劳动部门审批。
1958年起,新增职工和工资总额计划由省控制,临时工审批权下放企业。1959年,市劳动部门开始编制和执行劳动工资计划,控制企业增人。1961年起,对集体企业招工、临时工聘用实行计划控制,并压缩城镇人口、精简职工。1964—1965年,国营企业停止吸收固定工,在劳动计划内必须补充劳动力的,从系统内和其他系统多余职工中调剂解决。增人审批权限调整为:国营企业由省劳动局批准,集体或手工业合作企业由各主管局批准,并纳入市劳动计划。
(表10—2)市属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

(表10—3)市属全民所有制工业部门职工人数

(表10—4)市属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

“文化大革命”初期,劳动计划管理受到冲击。1970、1971年,从下放和回乡知识青年中大规模招工。1975年,全市职工总数比1970年增长49%,超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
1978年后,严格执行劳动计划,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16098人,其中农民工7474人,动员以工代干人员返回生产岗位,压缩非生产人员,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严格控制在省下达的劳动计划以内。1985年,计划外用工审批权下放企业。1986年起,对临时用工只控制工资总额,不控制使用人数。
企业定额定员
1955年,市劳动局举办企业定额定员学习班,训练专业定额人员。随后,造纸、纺织、食品、化工、建筑等部门试行编制企业内部机构和各类人员比例,规定非生产人员控制在职工总编制的12~18%。至1957年,有50%的工业企业实行定额定员。1958年“大跃进”,劳动力使用失控。1959—1960年,贯彻全国编制定员工作会议精神,编制新的定员标准,实行定员定额,调剂老企业富余人员支援新建、扩建企业。
“文化大革命”中,部分企业用人无计划,劳动无定额,岗位无定员,效率无考核,造成生产单位人少,非生产单位人多,生产工人少,管理人员和以工代干人多。部分企业定额定员随意性大,高的超过实际2~3倍,低的则完不成生产任务。
1979年,电线厂成立由技术人员、定额员和管理干部组成的“双定”(即机台定员、劳动定额)小组,由技术人员提供按机台技术参数计算出的理论定额数据,在现场测试和记录有效辅助工时的基础上,制订出生产车间21个工种、53个机台的定员和劳动定额。1982年,市属企业通过经验估工、类推比较、统计分析、技术测定方法,编制工时、产量、操作定额。编制定员方式各有侧重,如按劳动效率定员,按设备状况定员,按生产岗位定员,按组织机构和业务分工定员等。同时精简企业行政机构,200人以下企业不设科(股),200~500人的企业设5~7个,500~1000人的企业设8~12个,1000~2000人的企业设12~14个。1984年,经省和市劳动部门验收,全市企业实行定额的项目达到应实行项目的85%以上,实行定额的人数达到应实行人数的90%以上,不能实行定额的工种、岗位全部实行岗位责任制。61家国营企业管理人员的比重减少到10~12%,非生产人员和脱产工人的比重压缩到18%,第一线生产人员达70%左右。1985年,企业已普遍建立定员定额管理制度。厂部工劳科或生产技术科配专、兼职定额员,车间、班组分工1名副主任、班组长兼管。此后,多数企业定型产品劳动定额每年修订1次,非定型产品劳动定额随时修订。
职工调配
平衡调剂1955年,本着“精简机关,充实基层,老企业增产不增人,新企业增人在老企业中调剂”的原则调配职工。1958年,各部门企业之间互相调剂2636人,并从外地调入16922人。1960—1962年,在调整产业结构中,将重工系统5000余人调到手工业、轻工业、公用事业及商业单位工作。1973—1974年,国营企业调出1016人进入新扩建企业和缺人单位。1982年后,允许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人自愿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职工调剂方式有长期抽调、定期支援或临时调动,用人单位也可公开考核,择优招收人员富裕单位职工。
照顾性调动60年代前,照顾性调动极少。1970年11月起,允许照顾性“逆向调动”,即全民与大集体单位在同经济性质的单位间调动,农村调入城市,安庆市调其他城市,边疆调安庆市。除对调外,规定:夫妻同地工作,一方经组织调入,另一方有接收单位的可随同调入;夫妻一方援外、支边,另一方在异地工作,家有困难,可调回本地;现役军人家属在外地工作,家有困难,其家属可调回本地;烈属、因公死亡职工子女在外地工作,家有困难,可调回本地;病残者家中无人照料,可将外地工作的直系亲属调回本地。1974年以后,调动的范围和条件改为: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确有困难的;独生子女和多子女父母身边无一人,其父母年老多病无人照顾的;因工作需要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动工作,其配偶原在一地的;其他有特殊困难的等。调动时,以调入基层单位为主,逆向调动和省外调入从严掌握。1977—1979年,职工调动由“逆向”改为“顺向”,即允许城市到农村、大中城市到安庆市、安庆市到边疆。1979年,照顾性调动人员较多,调入563人,调出122人。1988年放宽调动的条件,对家在大城市、单身在安庆工作的老工人,允许分期分批调回;工龄较短、两地分居时间不长的,也可以对调。
安置性调动1974年起,范围是:部队随军家属和复员退伍军人配偶中的工人。1975年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中的工人,部队换防随同转移的干部配偶中的工人,转业干部的独生子女或多子女父母身边无人,也可调一个有正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中的工人。1981年起,范围包括原支援边疆内调的工人和内调干部配偶中的工人;属组织原因成建制或成批从外地调入或调回原籍的工人等。
政策性调动1977年起,死亡、退休工人,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可调1个原在农、林、牧、渔场工作的子女。1978年起,因公伤瘫痪职工,生活不能自理,可调1个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子女;中国籍外国人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台胞子女,可调1个35岁以下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子女。1981年规定,凡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死亡、离休、退休职工,可调1个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子女。1982年2月起,死亡、离休、退休、退职工人,没有子女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调1个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或下放林、农、牧、渔场工作的子女。以上调动于1983年9月终止。1987年5月后,全民所有制单位富裕的或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固定技术工人可以流动。形式有调动、招聘、借用、劳动承包、技术咨询等。
(表10—5)职工调配情况

劳动争议处理
1949年7月,市内公私企业通过工会与民劳部门协调,由劳资双方派同等代表组成劳资协商会议,按照“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原则,对劳资关系中的各种问题,通过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或契约。到1951年,国药、食品、皮鞋、绸布等42个行业均成立劳资协商会议。随后,五金、机织、杂货业相继订立劳资集体合同,天生福、复兴、履新毛巾厂及同兴粮号、进翔粮号陆续签订劳动契约。合同与契约均维护资方的合法权益,并要求资方接受工人监督,不得虐待和随意解雇工人,不得偷漏资金或随意停产等。1952年,由劳动局、工会、工商联合会、工商局联合成立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各厂劳资纠纷经调解无法解决的,提交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有权作出最后仲裁。至1953年,共受理劳资争议案506件,其中解雇案194件,复工案48件,自愿辞退案105件,违反劳动纪律案51件,拖欠工资等案108件。1954年,受理工资争议案131件,其中拖欠工资案62件。1955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协调商业系统劳资双方修订劳资集体合同,补充有关工作时间、公休、请假和劳动安全保护、医疗费等条款。1956年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由企业行政和基层工会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由主管部门处理。至1979年,共受理劳动争议案630件,主要是复工复职、冤假错案人员就业安置、下放知识青年回城就业等案。
1987年,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由劳动局、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联合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劳动局的职能机构,处理具体工作。大部分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企业行政和工会三方代表组成。因履行劳动合同、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争议,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下,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一方不愿调解或在30天内调解不成,可书面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须在60日内调查结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至1988年,受理劳动争议案14件,全部通过调解得到解决。
技术培训
学徒培训解放初,市内约有学徒200余人。1953年达380人。在此期间基本沿用传统带徒方法,师傅在生产过程中直接向徒弟传授技术。有一师一徒,也有一师多徒的。
1958年大量招收徒工,学徒培训任务加重。市劳动局组织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代训及合训,或委托上海等市有关企业代培。较大的企业实行培训合同制,由车间主任与老师傅订合同,按规定时间完成培训内容。学徒期限视工种而定,有一年、二年、三年之分。至1960年,全市有12671名学徒与老师傅签订合同,学徒工定级的有11913人。70年代初和1978年前后企业又2次大量招收学徒工。1981年学徒人数达4641人。当年,市劳动局对招收学徒的条件、培训和考核作出规定。各企业自行组织或由主管局举办训练班对学徒进行技术培训。至1988年全市共培训2500人。
在职工人技术培训1949年12月,成立首所浴业工人晨校,此后搬运、理发、建筑、店员等工人业余学校相继开办。1951年4月,成立市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至1952年,全市晨、日、夜校发展到33所,开设高级班1个、中级班36个、普通班55个,学员4134人。1954年,市职工业余学校配备专职干部,组织教学研究工作。1956年,较大企业全部开办业余学校,并配备专职教师。小型企业联合开办3所业余学校。至1957年,全市共开办20所学校、92个班(组),学员3681人。1959年,企业不仅举办职工业余学校,还采取短期培训班、业余自学、函授教育及开展技术练兵、技术表演赛、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培训职工。当年开办163所职工业余学校,参加专业技术学习的职工达32206人,另设大专班16个,学员808人。
“文化大革命”中,职工技术培训中断。新职工文化及技术水平普遍低下。据1981年7月调查,全市工人总数71921人,应参加文化和技术补课的新职工达19896人。当年,各企业举办职工业余技术学校47所,学员3750人;开办业务培训班203期,培训22565人;另有1400人参加职工业余大学、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自修大学(简称“五大”)学习。参加各类业余学校学习的人员达27700人。1983年,职工业余文化技术学校发展到91所,学员11043人。1984年,全市共有11022人参加文化技术补课,其中文化补课合格率为51.6%,技术补课合格率为17.7%。参加“五大”学习的职工9082人。1985—1988年,在职工人技术培训重点转入中级技术培训,以求改变企业内中、高级技术工人严重不足的状况。4年共有5000多人参加初级、中级技术培训,其中参加中级技术(业务)培训的3617人。
【劳动工资】
旧工资形式
民国时期,公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工资没有统一标准,形式有计时、计件加部分津贴等。计件工资制较普遍,其中以织布、缝纫、皮革、制伞、搬运、理发等行业最为典型。标准由雇主和雇工当面议定,个别行业则由同业公会根据当时的生活水平和行业特点商定计件办法和计件工资标准。碾米厂、钳工厂等企业实行雇佣工资制,工资数额由老板确定。工人在学徒期间,除衣食由师傅(老板)供应外,每月发6~8元零用钱。学徒期满后,谢师一年,不给报酬。出师后,再决定常年雇佣或临时雇佣。在手工店坊,工人一般实行计件工资、包工包食工资等。各行业工资级差不大。制革业最高日工资0.26元,一般为0.20元,最低0.11元;皮毛业最高日工资0.23元,一般为0.18元,最低0.11元。每月发2次工资。制伞业多以拆帐方式计算工资,将生产伞的收入89%归店主,11%作为工人工资,工人伙食由店主供给。除工资外,多数店坊另有红利等附加工资。有的从纯利中提取10%,按一比九分红,有的提取20%,按二比八或三比七分红。凡享受分红的店员工资比不分红的要低13~50%。但红利由店主操纵。民国22年(1933),理发业采用四六分拆帐制,即工人分四成,店方分六成,由店方供应伙食,小帐也纳入营业额一并计算。
解放初期,各行业工资制度未变。水厂、电厂等企业仍实行原职原薪。男工月工资最高31元,最低10元。女工月工资最高25元,最低9元。私营工厂多为计件制,手工业和商业多实行拆帐与分红制,搬运工人是平均分配制,店员一般是月薪加资方供给伙食。饭馆、浴室、照相、竹木等行业实行拆帐式工资形式。照相业二八拆,即获利10元,劳方得2元。浴业、饭馆三七拆,职工人均月工资约32元。饭馆厨师月工资最高约45元,最低约35元(服务行业拆帐制延续到1955年)。工资支付办法有计件、拆帐、日薪、月薪、年薪5种,计算单位有新旧折实单位、银元、人民币、米等。各行业工资标准不一,悬殊较大。西药业工人平均每月330公斤大米,机织业为48公斤大米。碾米厂领班每月150公斤大米,一般技工100公斤大米。
1952年,根据国家规定,将原折实单位全部改为固定工资分制,以工资分作为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按工资分数,以粮、布、油、盐、煤(柴)5种实物规定的数量发给职工。市内每个工资分含的实物量统一规定为:粮食400克,白布6.66公分,油25克,食盐10克,煤1000克。安庆水厂、电厂、窑厂等7个国营企业实行26级工资分制。工人一级工资分113分,25级275分;干部一级工资分113分,26级318分。级差没有一定比例,最大为25分,最小仅1分,一般为3~4分。1954年初,榨油、面粉、碾米厂工资分最高172分,最低85分,平均136分。职工人均月工资约30.45元。1956年废除工资分制。
工资改革
1954年6月,市劳动局在水电厂进行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行政管理干部按29级工资制重新评定工资级别。改革后全厂工资总额较改革前增加12.94%,增加工资的职工105人,占77.1%。1955年上半年,市油粉厂、碾米厂、酒厂、窑厂4个厂继续进行工资改革试点,参加工资改革的职工346人,有207人工资增加,占总数的60%,94人工资减少,占总数的27%。1956年6月,市成立工资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工资制度改革。重点是:(1)取消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同时执行国家统一划定的工资区类别和地区工资标准。市内定为二类工资区。(2)工人工资标准按产业统一规定,工业工人一般实行8级工资制。建筑工人实行7级工资制。纺织运转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邮电业实行职务工资制。商业部门的售货员实行3类5级工资制。(3)企业职员、事业单位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成“三条线”,按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或技术复杂程度确定职务等级的划分及工资标准。(4)推行和改进奖励、计件工资和津贴制度。(5)调整和改进部门之间、产业之间、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提高工业企业职工的工资和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对企业中技术较高的工程技术人员,加发技术津贴。在改革工资制度的同时,还给部分职工增加工资。企业工人按照技术标准评定或考核。凡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的工人均可升级。这次工资改革先国家机关后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参加工改职工5887人。工改后与工改前相比,工业部门1378人,人均月工资由29.39元增至35.97元,商业部门911人,人均月工资由33.38元增至40.53元,文教部门946人,人均月工资由38.35元增至48.69元,卫生部门420人,人均月工资由39.54元增至49.51元,粮食部门410人,人均月工资由29.16元增至35.82元,建筑部门847人,人均月工资由35.88元增至42.55元,邮电部门149人,人均月工资由56.35元增至62.03元。1957年,在公私合营企业开始工资改革,参加工资改革的有工业、商业、粮食、供销合作4个系统的21个单位,职工1482人(含私方人员661人),其中1315人工资增加,人均月工资由工改前的30.92元上升到34.97元。
1985—1986年,企业简化统一工资标准和自费浮动升级。造纸厂、东风袜厂、电器开关厂、余良卿制药厂、火柴厂5个企业试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建筑行业普遍试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办法。随后,全市企业内部进行不同形式的工资改革。纺织系统企业部分实行岗位工资制或岗位差补贴。其他企业主要是按国家规定的五类工资区企业工资标准调整职工工资,将各类工资标准统一套改国家规定的新工资标准。参加这次企业工资改革的有249个单位(含老集体企业)57653人。工资改革后,月增工资总额107.44万元,人均增加工资18.63元(不含副食品补贴5元),职工月标准工资66.43元,较工改前提高39%。属于升级范围的职工44588人,升级40061人,没有升级的4527人。在升级的职工中升1级的28764人,升半级的10310人,领导干部进入职务最低等级线升2级的987人。尚未进入最低等级线的527人。工改后,企业统一为干部和工人两个工资标准。执行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的8145人,执行企业工人工资标准的49508人。
1988年,在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期3年以上的国营企业推行包上缴利润、包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两包一挂”工资制。核定挂钩企业工资的浮动比例,以人均利税、工资利税率、资金利税率和劳动生产率等指标综合考察。一般情况下,企业经济效益每增长1%,其工资总额的增长核定在0.3~0.7%之间。当年,实行工效挂钩企业26户,占国营企业总数的6.26%,工效挂钩职工人数27418人,占国营企业职工总数的28%。化工系统企业推行“两包一挂”工资制度后,人均年工资1500元。同年,根据国家计委等8个部门关于《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1985年前已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以及直接从事建筑安装服务的市第一、第二、第三建筑公司、机械化施工公司、设备安装公司、钢窗厂等7家企业完善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工资含量包干系数一般控制在17%左右,并与计委下达的工程质量、竣工率、产值利润率、安全生产指标挂钩;直接为建筑安装服务的企业也与下达的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产值利润率挂钩,完不成上述任何一项挂钩指标的,扣减工资含量包干系数。此外,市内其他企业根据内部条件分别实行浮动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等。纺织系统企业实行岗位工资和计件工资。
工资调整
1959年11月,市工业、交通、建筑、商业等系统企业,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调整工资。升级面为:企业工人30%,农、林、水部门工人5%,小学(含幼儿园)教职员、文化艺术人员、广播工作人员2%,科学研究人员和工人技术学校教职员5%。参加调整工资的有90个单位25205人,占职工总数68%。工资调整后,全市职工人均年工资390元(不含跃进奖,下同),较1958年提高0.96%,其中工业部门职工人均年工资365元,较1958年提高0.92%。
1963年8月,调整工资重点是工人和工资较低的干部。升级面为:工业、基建部门生产工人39%,城市公用事业和农、林、水、气部门生产工人40%,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包括银行)职工42.5%。升级条件是:干部以德为主,适当照顾资历;工人、业务人员以政治思想和本人技术(业务)熟练程度为主,结合平时生产成绩衡量。多年未升级、工资等级显著偏低的老职工,正式工作满5年、转正定级后一直没有升过级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实行熟练期制度的工人、学徒,提升职务的技术人员和行政领导人员,工资等级显著偏低的,可以优先升级。职工一般升1级,极少数生产和工作成绩特别好,工资等级又偏低的职工,可以升2级,但不得升3级。同时,改进计件工资、奖励工资以及某些津贴制度等。当年,全市职工中工资升级的6148人,套级的1044人,调整偏低工资的78人。月增加工资总额93354元,人均月增加工资5.7元。1964年上半年,集体所有制的手工业、运输业、文化、水利、卫生等单位,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升级办法调整职工工资。增加工资的职工有1858人,月增加工资总额5501元,其中升级的457人。
1971年11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部分职工调整工资。企事业单位升级对象是: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对矿山井下的主要生产工人以上年限分别放宽1级。符合条件的职工一般只升1级,但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经群众讨论同意、领导批准的少数人可以升2级。升1级的工资级差在5元以上的按现行工资标准执行,在5元以下的增加5元。调整工资工作于1972年初开始至1973年4月结束。全市增加工资的职工11095人,月增工资总额58219元。其中工资升1级的6263人,升2级的933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部分职工工资同时进行调整。标准和方法比照全民所有制单位执行。参加这次调整工资的集体所有制单位114个,升级职工4967人,月增加工资总额27730元。
1977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对工龄长、工资偏低的职工调整工资。同年,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正常计时等级工资制的部分职工也调整工资。这次调整工资工作于1978年4月结束,共有338个企事业单位职工35626人增加工资(全民所有制单位25813人,集体所有制单位9813人),占职工总数的48%,其中升级的职工16683人(全民所有制单位12823人,集体所有制单位3860人)。
1978年底至1979年上半年,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进行升级。重点是对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表现好而工资较低的人员进行考核升级,升级面为2%。对个别学徒工成绩特别优异者提前转正定级。全市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共有688人升级,经考核提前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共68人。同时,集体所有制单位也参照以上原则调整职工工资,共有343人升级。其中,给予创造优异成绩的纺织厂穿扣工任月英晋升2级。
1979年12月,又一次为部分职工调整工资。升级的重点是劳动态度好、贡献大的职工。至1980年8月,共有412个单位22338人升级,升级面占职工总数的39.14%,月增加工资额12.88万元,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14944人升级,月增加工资额8.75万元,集体所有制单位7394人升级,月增加工资额4.13万元。升级的职工中有附加工资的,升级级差大于5元的部分冲销附加工资。
1983年10月开始调整企业职工工资。这次调整企业职工工资与改革工资制度相结合,与企业经济效益及职工个人劳动成果挂钩。企业经济效益好的先调,一般的后调,亏损企业缓调,扭亏增盈后再调。实行考核升级、浮动升级。调整工资的资金来源于两个方面:国家每人每月负担3.5元,其余由企业自有资金负担。至1984年7月,全市调整工资的企业214个,职工41304人。其中升级的40471人,因旷工、违反计划生育、病事假超过规定、犯错误受处分而没有升级的833人。调整工资后,全市企业月增加工资28万元。
1987年9月至1988年3月,开展企业职工工资调整工作。一是按企业职工人均月增加1.8元计算,增加职工工资。二是解决1985年企业工资套改中的遗留问题。解决遗留问题的范围是:(1)调整原套级办法,解决部分职工之间工资水平不平衡的问题,即原执行非8级制工资标准的职工按工资额套入新标准,低于8级制工人按级套入新标准的套级水平,按调整后统一套升水平对应套入新标准。部分执行8级制工资标准的工人当时套入八副级,这次亦可再高套1个副级;(2)对1979年以后参加工作,下放满5年的知识青年,1983年由行政廿五级升为行政廿四级的(或二级升为三级的),1985年工改时套改升级水平低于十四级正的补齐到十四级正,工人补至四级正;(3)适当解决少数工资级别到顶的生产、技术骨干的增资问题,即1985年工资套改中部分受工种等级限制和工资级别到顶只套级未升级的,这次可以升1个副级;(4)解决企业领导干部的职务工资问题,即1985年企业工资套改时,由于受2个级差的限制,部分企业领导干部的工资仍在其职务工资最低等级线以下,这次可以一次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线。增加工资指标按企业1987年6月末已定级的正式职工人数核定下达,并规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厂长可以提前使用当年3%晋级指标,增加工资时间从1月份起执行,经营亏损企业不得使用当年3%晋级指标。这次调整工资,对企业增加工资指标、对象和形式,由企业决定,但限制重复升级面,原则上只升半级,个别有特殊贡献的技术骨干可升1级。参加这次调整工资的企业有246个,职工62585人,月增工资总额23.4万元,其中国营企业111个,职工37714人,月增加工资总额14.6万元。
奖励工资
1956年,市工业、商业部门建立新产品试制奖,节约原材料、燃料、电力奖,提高产品质量奖、企业领导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奖。个人奖金不受限制。当年按规定的奖励条件考核并计发奖金。1958年,奖金制度停止实行。1959年1月,给企业、金融和城市公用事业等部门的职工发放一次性的1958年跃进奖金。奖金额相当于职工半个月的工资。厂级党、政、工、团负责干部和国家机关、文教卫生部门的职工不发。12月,又发给职工1959年跃进奖。从1959年第二季度起,在县以上工业、交通、基本建设企业中建立季度综合性奖励制度。每季奖金总额为生产工人月标准工资总额的15%。奖励对象占职工总数70%左右。企业党、政、工、团科长以上负责人不评发奖金。个人奖金分为3或4等,职员的奖金额略低于工人。实行综合性奖励后,取消其他奖励。由于奖励面大,存在平均主义。1963年,实行经常性奖励制度的范围扩大至市清洁队、房屋修缮队等事业单位的工人。1964年,企业分别实行单项奖或综合奖。实行综合奖的一般不再实行单项奖。获得单项奖的人员不得超过2种奖励。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奖励工资改为附加工资,固定发放。1978年5月后,国营和集体企业先后建立超产奖、节约奖、质量奖、安全奖、新产品试制奖等奖励制度,同时进行计时工资加奖励的试点工作。试点单位13个,其中国营9个,职工7328人,集体4个,职工794人。试点单位奖励形式,主要有超额奖和综合奖2种。实行超额奖的有东风袜厂、轧钢厂、国营理发商店等。轧钢厂规定每超产1吨线材提取奖金2元,成材率提高1%提取奖金50元;理发商店每人每天理发定额为14人,超额部分可提取奖金。实行综合奖的有纺织厂、预制厂、建筑公司第一施工队、变压器厂等,按职工基本工资10%提取奖金,一线职工的奖金标准高于二线职工,工人高于干部,每月根据考核成绩,进行民主评议。有些企业将附加工资改用于奖金。
1978年12月至1979年1月,国营企业职工,除13个试点单位和非因客观因素影响而没有完成国家计划的企业外,均实行年终一次性奖励。计时工资加奖励的试点工作由点到面,逐渐扩大。全市有108个企业(其中国营73个,集体35个)实行优质、超产、超利润奖,燃料、原材料节约奖以及综合奖等多种奖励制度,受奖励职工37650人(其中集体职工15800人)。
1981年,除扩权的14个企业外,非扩权企业均下达奖金控制指标。全年人均奖金扩权企业为123元,非扩权企业为68.14元。产值、利润完成得最好的非扩权企业人均奖金138元。1982年5月,市政府要求严格实行多超多奖、不超不奖,从4个方面控制奖金数额:(1)扩权企业,按生产任务完成和超额完成的情况,全年发给的奖金总额控制在职工(含计划内临时工,下同)1~2个月标准工资额之内,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标准工资额。(2)非扩权企业,由各口包干,按实行奖励制度的职工平均标准工资13%核定奖金总额。由市掌握1.5%作为机动奖金指标。集体企业奖金指标参照国营企业执行。(3)经营性亏损企业不得发放奖金。计划内生产任务严重不足和没有盈利的企业原则上不发奖金。(4)实行10种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的单位,按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试行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励办法的通知执行。不是特定燃料、原材料的,可作为生产奖考核内容,其奖金在包干指标内解决,不得另行开支。根据实际工资水平,确定全市企业按人均47元标准工资提奖。当年,实行评分计奖制的有16个单位,实行超定额计件制的有19个单位,实行超利润分成和拆帐工资制的有30个单位(主要是商业和二轻系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1984年,奖金发放不再按标准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控制,试行与经济效益挂钩,随经济效益好坏按比例浮动,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当年完成上交利润计划的企业,按2个月职工标准工资(100元)发给职工奖金;超额完成上交利润计划10%的企业,增发相当半个月工资的奖金;超额完成上交利润计划20%以上的企业,按照比例同步增长,多超多奖,但全年发放奖金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则按不同比例缴纳奖金税。完不成利润计划的企业,奖金按比例适当减发或停发。奖励资金的使用由企业自己决定,可以发奖金,也可以用于浮动工资、计件超额工资,也可以用于自费工资改革。当年,全市81个国营企业共发放奖金451.41万元,比1983年增长50%,月人均12.5元,高的28元,低的8元左右。同年,市政府对1983年超额完成承包任务的企业经营者电器开关厂厂长余永清、轧钢厂副厂长魏启仁、市食品总厂厂长王俊各奖励1000元,并因纯棉春色牌男女线呢获1983年国家银质奖,奖励市染织总厂1万元。
1986年,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扩大节约奖的品种范围。凡生产任务饱满,有准确的检验、计量手段、完整的原始记录,能正确考核计算物资消耗节约效果,和产品质量稳定并适销对路的企业,均可实行节约奖励。奖金率按所使用原材料、燃料价格的高低和降低消耗的难易程度,定为节约价值的0.5~15%。同年,市国营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他一些企业实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奖金发给直接从事节约原材料、燃料的人员。
1987年底,实行晋级奖励。在企业升级过程中被评为省级先进企业的,将职工晋级面由3%增加到5%。同时,对任职达1年以上的厂长(经理)上浮1级工资,有特殊贡献的上浮2级工资。企业其他职工上浮1个副级。增加的晋级面和上浮等级工资当年进入成本。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其所增工资可以单列。同时规定,连续3年保持先进称号,上浮等级工资可改为固定工资。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可相应调整工资总额基数,但3年后若达不到省级先进企业指标的则扣其工资总额基数。
1988年规定,凡完成或超额完成承包任务的企业经营者,其收入可以逐年达到相当于职工平均收入的2~4倍;完不成承包任务的,扣减经营者的收入,直至保留基本工资。当年,全市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厂长(经理)绝大多数按承包合同兑现奖励。
1986—1988年,全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共发放奖金6579.6万元,其中1986年1589.3万元,人均168.25元;1987年1890.9万元,人均191.89元;1988年3099.4万元,人均305.93元。全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共发放各种奖金1940.4万元,其中1986年437.2万元,人均104.88元;1987年614.4万元,人均147.33元;1988年888.8万元,人均202元。
计件工资
解放初期,私营手工业多数保留旧计件工资制。1952年后,推行新计件工资制。形式有个人计件与工组计件2种。1954年,国营企业实行计件的工人达429人。1956年,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订与修订不同企业工种的劳动定额标准。年底,全市地方国营企业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为690人。1957年,凡能够计件的工种大都实行计件工资制。1958—1960年,计件工资被作为“单纯物质剌激”、“资本主义产物”而批判,制革厂、制盒厂、刀剪厂等企业218人停止实行计件工资。
1960年,逐步恢复计件工资制,全市集体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占职工总数的80%左右。1963年,在多工种或多人联合作业的工厂,出现以班组为单位的集体计件形式,有的单位还实行优质计件工资。1964—1965年,对手工业的计件工资进行整顿,缩小计件工资的范围。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仅制帽、装卸、搬运等少数集体企业仍实行包工计件工资制。计件超额工资与奖金均被改成附加工资,平均分配。
1978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工业、交通、城建系统部分企业再次试行计件工资制。计件超额工资一般控制在计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20%以内。至1981年底,全市共有10个企业、职工3762人(其中国营企业6个、职工1712人)实行全额计件工资,另有19个企业、职工2390人(其中国营企业7个、职工1102人)实行超定额计件工资。有个人计件和集体计件2种形式,具体分配办法多样。1982年5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奖励计件工资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实行全额计件工资的企业必须企业领导班子健全、生产任务饱满、产供销比较正常、产品可以计量、有平均先进定额、合理的计件单价和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计件工资超额幅度,除执行全国统一的劳动定额企业以及煤矿井下采掘工人和码头装卸工人可以不受限制外,其他企业超额工资均限制在企业平均标准工资的30%以内。
1983年后推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企业内部分配方式灵活多样,计件工资制中出现超定额计件、全额计件、无限制计件、包工、计件加补贴、集体承包、利润分成等多种形式。1985年,纺织厂等6个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企业按部颁《劳动规范》定员,在一线运转工人中实行全额计件工资制。1986年,全市国营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人数达6141人,共发放计件超额工资72.4万元。1987年,国营企业实行计件工资的达10877人,计件工资总额1238.1万元,发放计件超额工资233.9万元。同年,全市集体企业发放计件超额工资230.8万元。1988年,纺织全行业推行全额计件工资制,全市国营企业实行计件工资的人数达15042人,计件工资总额1938.7万元,发放计件超额工资459.5万元。全市集体企业共发计件超额工资465.2万元。
津贴
解放后,市区实行的津贴有9种。1986年全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共发放各种津贴1342.3万元,集体所有制单位发放各种津贴377.2万元。1987年,全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发放各种津贴1570.4万元,集体所有制单位发放472.5万元。1988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发放各种津贴1275.6万元,集体所有制单位发放972.4万元。
学徒生活津贴民国时期,工人学徒期内,除衣食外,逢年过节加发零用钱。手工业学徒发少许鞋袜钱。解放初期,对学徒一般只发生活费。1953年,除伙食外还发给少量津贴。津贴最高27.2元,最低10.6元。1958年以后,学徒生活补贴的标准,按该行业低等职工的伙食费另加少数零用钱计算。一般每月12~13元,零用钱第一年每月2~3元,第二年每月3~5元。1959年3月,市内企业学徒每月生活补贴的标准定为:伙食费重体力工种12.5元,轻体力工种11.6元;衣着费重体力工种2.36元,轻体力工种2.15元;零用钱第一年2元,第二年4元,第三年6元。除生活补贴外,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住集体宿舍不收房租、水电费。1970年,学徒每人每月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伙食费重体力工种13元,轻体力工种12元;衣着费重体力工种23.35元,轻体力工种19.85元;零用钱学徒期第一年2元,第二年4元,第三年6元。1980年6月,调整学徒生活补贴标准(包括伙食费、服装费和零用钱),不分轻、重体力劳动工种,第一年每月23元,第二年每月26元,第三年每月29元。同时,对下放满5年以上的知识青年,学徒期间的生活待遇执行一级工工资标准(低于29元的按29元执行)。下放满2年不满3年的,其第一年学徒生活待遇按26元执行。1985年7月,学徒期间生活补助费标准改为:第一年每月26元,第二年每月29元,第三年每月33元。
矿山井下津贴1963年,市内执行矿山井下津贴乙种等级标准,井下工人月标准工资高于原工资7%左右。1979年,井下采掘工人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0.8元,井下运输、维修、机电工人每人每天0.5元,井下临时工每人每天0.4元。1986年7月,井下工人津贴标准改为日标准津贴甲等1.2元,乙等0.8元,丙等0.6元。津贴按实际工作日计算发放。
高温津贴1963年,对锅炉工、铸造工、锻工以及其他在高温下生产的工人实行季度或常年高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元。1978年,对钢铁冶炼企业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实行高温临时补贴。根据地点温度高低、劳动繁重程度大小,每人每月分别发给3~5元的补贴。1980年副食品提价后,统一改为每人每月6元。1986年7月,高温繁重劳动津贴改为按日计算,日标准为甲等0.6元,乙等0.4元,丙等0.3元。9月,市轧钢厂职工开始享受高温津贴。
环境卫生津贴1980年8月,对从事公厕保洁、粪便清运、街道清扫、垃圾装卸等工作人员每人每天发给环境卫生津贴0.4元;从事环境卫生设施维修的人员每人每天发给0.3元;粪便、垃圾、路段的管理人员以及工具设备保管人员每人每天发给0.2元;环卫部门机关的业务人员和行政工作人员按实际参加劳动天数每人每天发给0.2元。1986年7月,标准由每人每天0.2元、0.3元、0.4元分别提高到0.6元、0.7元、0.8元。
保健津贴1988年9月,市区化工企业实行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标准按日计算,甲等0.8元,乙等0.6元,丙等0.4元,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段长、设备专职维修工、分析工、中试操作工,按各自范围内多数作业岗位低一等级标准发给,丙等按二分之一发给,临时顶班的干部按同工种津贴发给。
物资回收津贴1978年,对供销、物资部门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保管员、营业员,根据接触有毒有害物品的不同情况及劳动强度大小,分别按每人每天0.3元、0.2元、0.15元的标准发放津贴,基层供销社兼职收购和保管废旧物资的职工,按回收废旧物资金额1.5%按季度发给,但平均每天不超过0.2元。
职务津贴1978年,部分企业结合实行经济责任制,对厂长(经理)、科长、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柜组长)等实行职务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自定。1985年,全市有32个企业、2312名职工实行职务津贴,最低的每人每月3元,最高的每人每月30元。
班主任津贴1979年11月,对担任班主任的中学教师,凡每周担任2个班的语文课或数学课,其他学科教师每周担任14节课以上者,发给班主任津贴。担任班主任的小学教师,凡每周包教1个班的语文和数学,或担任2个班的语文或数学,其他学科教师每周担任18节课以上者,亦可享受班主任津贴。津贴标准为:中学每班学生35人以下,每月5元;每班学生36~50人,每月6元;每班学生51人以上,每月7元;小学每班学生35人以下,每月4元;每班学生36~50人,每月5元;每班学生51人以上,每月6元。每班学生20人以下,班主任津贴酌减。
粮价津贴1965年4月,对国家机关工资标准十四级或相当于十四级以下的职工实行粮价补贴,补贴以职工实际供养人口一次性计算,超过5人者以5人计算,5人以下者按实有人口计算,多职工家庭不得重复计算。标准为每1个供养人口每月0.4元。1966年8月改为每人每月0.9元。1979年11月调整工资区类别时,对粮价补贴金额大于增加工资额四分之一的,冲销相当于增加工资四分之一的部分。1979年起,新参加工作职工不再享受粮价补贴,外地调入职工高于调入单位同等职工粮价补贴标准的改按调入单位同等职工标准执行,低于调入单位同等职工粮价补贴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回族职工伙食补贴1955年8月起,对回族职工因生活习惯不同,不能在食堂就餐者,每人每月发给3元补贴。1979年,补贴提高到4元。停止工作后取消补贴。
副食品津贴1979年11月,在调高8种副食品销价的同时,实行副食品价格补贴。补贴对象为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含学徒工),每人每月5元,临时安排的城镇就业青年以及计划内临时工也实行副食品价格补贴,城镇人口为5元,农村人口为2.5元。1988年,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按定量计算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办法。列入补贴范围的品种限于:猪肉(回族为牛肉)、蔬菜、鲜蛋和白糖4种。每个职工的补贴标准为每月12.5元。
(表10—6)市属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

(表10—7)市属全民所有制工业部门职工工资

(表10—8)市属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

【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教育1951年开始,工业企业利用板报、有线广播、宣传橱窗、讲座等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1957年,市劳动局制订《安庆市工厂、交通运输及建筑企业职工安全技术试行办法》,并召开全市安全技术教育工作会议,确定企业以厂、车间、班组三级教育、专业技术知识教育作为基本教育制度。当年,市水电厂、搬运公司、建筑公司等5家企业建立安全教育小组,并制订《安全教育实施细则》。1958年“大跃进”,安全教育流于形式,致使1959、1960年发生2起特别重大恶性事故。“文化大革命”初期,安全生产设施遭破坏,安全教育废弛。1971年初,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整顿企业安全生产组织,加强安全生产教育。1978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安庆市厂矿企业安全干部职责范围》、《生产班组不脱产安全员职责范围》,加强安全生产指导。1980年起,全市连续5年在5月开展“安全月”活动。其间,动用安全宣传车、安全监督艇,放映安全影片,举办安全展览,上安全技术课,举办安全知识讲座等。1984—1985年,全市有7个企业建立劳动保护教育室。其中规模较大、常年开放的有石化总厂、纺织厂和染织总厂。定期不定期开放的有市电化厂、第二建筑公司等4个企业。1986年,市经委、劳动局、总工会、城建局联合转发省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企业劳动保护教育的规定”,组织职工学习防尘、防毒、防火、防爆知识;对特殊工种工人,进行专业技术知识教育,并在考核审验后发给操作证。至1988年,市劳动局共举办5期安全干部培训班,各区、局(公司)和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安全干部187人参加培训。另对锅炉、起重等特种作业人员举办123期安全技术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发证的有5447人。
(表10—9)历年安全技术专业培训概况

安全生产检查1951年7月,成立市安全生产委员会。8月,劳动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水电厂、酒厂、光明火柴厂等23家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此后,各厂添置安全生产防护设备,加固或拆除16处危险厂房或临时工棚。1954年后,全市开展多层次安全生产检查,工业、交通、建筑系统企业按月或季度进行自查,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厂际之间互查,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组织1~2次大检查。1970年开始,实行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管理制度。企业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由主管部门安排解决;对涉及面广、整改难度大、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隐患,由市革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处理。1975—1976年,市生产指挥组、市安全生产防火委员会与36户企业协商,分批排除71起安全生产隐患。1982年,市劳动局建立《劳动保护监察意见通知书》制度,并制订排除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方案。经过组织协调,至1986年将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8起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除。1985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出《关于开展安全活动,贯彻实施省劳动局安全检查考核标准的通知》,并聘任29名在职安全干部担任兼职安全监察员。当年,以安全监察员为主体,对36家企业进行突击性夜查。通过检查评审获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1985年有市燎原化工厂、纺织厂、四八五厂等36家企业,1986年有市第二建筑公司、港机厂、十里煤矿等50家企业,1987年有石化总厂炼油厂、四八一二厂、市液化气公司等78家企业,1988年有省环保设备厂、四七七厂、市向阳化工厂等75家企业。
劳保用品
民国时期,安庆电灯厂发给内线电工工作帽、背带裤、绝缘手套,外线电工加发胶布雨衣、雨裤、工作服。私营企业的皮毛、肠衣、印染、碾米等作坊以及冶炼、油漆、木、石、竹器等行业,由店主发给布质围裙或套袖。
解放后,企事业单位普遍实行防护用品发放制度。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市水电厂、铁工厂、建筑公司、食糖厂等6个单位为500名职工发放防护用品。“一五”时期,市内新建一批企业,发放防护用品人数逐年上升,1957年增至4000多人。“二五”时期,冶炼、化工、机械等行业相继兴起,1962年发放防护用品的职工34897人。1960—1962年,棉布、橡胶等制品供应紧张,市劳动局、商业局根据“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和节约使用”的原则,统一分配供应。不足部分采取修旧利废、延长使用期、系统内部调剂或组织代用品供应。1965年,市商业局设立市百货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商店,专门经营各类防尘、防毒、绝缘、登高、耐酸碱等作业防护用品700多种。“文化大革命”初期,一些企业擅自扩大劳动保护用品发放面。1972年,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企、事业单位防护用品的发放进行整顿。至1981年,发放防护用品的职工89693人,总金额达100万元。1985年起,贯彻《安徽省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企事业单位以确保职工安全健康为前提,自行制订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保健食品
1963年11月,国营企业建立保健食品制度。保健食品分甲、乙、丙3个等级。甲等每人每月8元,供应肉1750克、食油250克、糖500克。乙等6元,供应肉1500克、食油250克、糖500克。丙等4元,供应肉1250克、食油250克、糖500克。供给范围主要是:接触有毒物质的工种、接触矽尘作业的工种、接触放射线的工种、高温作业工种。经常在有害健康场所工作的技术人员,其工作时间、劳动条件与工人相同者,也可享受同等级的保健待遇(按实际工作日计发)。当年,经民劳局、卫生局现场检测,批准41家企业1240人享受保健食品待遇,其中享受甲等保健食品待遇的214人,乙等305人,丙等721人。部分企业开办保健食堂,中餐或晚餐供给职工保健菜。所需食油、肉、糖、蛋品由粮食局、商业局平价供应。经费由企业在劳动保护费中列支,不计入工资总额。
1965年,保健食品的供应范围扩大到集体企业。加之新建与扩建单位有害工种增多,享受保健待遇人数增至2800多人。“文化大革命”初期,扩大供给范围,停办保健食堂,改发现金。到1972年末,全市企业享受保健待遇人数为4631人(含未经报批部分)。1973年4月,市革委会生产指挥组批转市民劳、卫生、商业、粮食、财税五部门《关于建立和整顿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报告》,重申保健食品享受范围不得突破,并对审批程序、副食品供应工作进行整顿。符合享受条件的3153名职工,由市民劳局、卫生局发给《保健食品纪录卡》,作为财政部门进行财务监督,粮食、商业部门供应油、肉、糖等副食品的凭证。核实纠正不符合条件的工种或在执行中扩大享受面的共1478人。当年,实行按职工出勤日计算平价供应保健食品。主要供应食油、食糖。
1979年,对保健食品的等级标准进行调整,甲等为9.3元,乙等7元,丙等4.8元。供应食品标准不变。同年,全市工业企业有6298人享受保健食品待遇,其中甲等1375人,乙等2357人,丙等2566人。1980年,保健食品的实施范围扩大到新型集体合格企业。1988年5月起,保健食品的等级标准调整为:按工作日计算,甲等每天0.6元,乙等每天0.5元,丙等每天0.4元。从事X射线作业人员,每月增加6元。随着物资供应好转,80年代中期,保健食品的计划供应商品自然消失。1988年,全市工业企业(包括驻市军工后勤生产部门)按审批程序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有136个单位8135人(省劳动局直接核定安庆石化总厂3384人未计入)。其中国营企业5048人,集体企业3087人。总数中享受甲等保健待遇的1509人,乙等3377人,丙等3249人。
防暑降温
解放初期,企业厂房普遍狭小,多采取增开天窗、侧窗、地脚窗,安装通气筒,移出障碍物和导热体办法降温。1954年,部分企业的高温车间开始安装鼓风机、电扇、排气扇等送风装置。至1957年,共有41家企业耗资4.6万元增添通风设备。1958年,玻璃厂在熔炉外侧砌石棉隔热墙,安装隔热罩,悬挂草帘、水幕、铁皮水幕,发给操作工石棉衣和手套,用以隔热降温。同年8月,劳动、卫生部门在该厂召开现场会,推广土法降温的经验。1980年前后,空调设备开始用于化工、纺织、造纸、医药等行业的主要车间。1988年,全市有28户企业使用空调。同时,在7—9月,车间、工地免费供应含盐汽水和其他卫生清凉饮料。企业职工一个暑期清凉饮料费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24元,一般工种工人(含车间干部)每人12元,科室人员每人6元。
防尘防毒
民国7—25年(1918—1936),市境有7家私营公司开煤矿30多个。矿井内煤尘弥漫,不少采煤工人咯血失去劳动力。
解放初期,粮油加工企业的谷物粉尘较严重。1952年对6个工厂的工人进行体检,发现10名工人患肺尘埃沉着症。1954年,全市10人以上的26个工厂相继采取防尘防毒措施。市碾米厂安装吸尘机,通过管道输入储尘室密闭;油粉厂安装离心分尘器17部、单双风鼓7部。直观检查,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明显下降。“一五”后期,工业企业有300多人接尘接毒,其中接触矽性粉尘99人。1956年8月,市人委要求有尘企业确定一名领导分管防尘工作,制订防尘规划,改进生产设备,增加吸尘、滤尘装置。10月,劳动局、卫生局会同市科学普及协会举办矽肺专题知识讲座。1957年6月,省防疫站对玻璃厂粉尘进行测定,其干式拌料的粉尘浓度达845毫克/立方米,超过国家卫生标准412倍。次年3月,市劳动、卫生部门和总工会发动玻璃厂职工就防尘防毒问题献计献策。后组织该厂将矽性粉尘作业改为湿性生产,经3次监测,矽尘浓度分别下降为150、84.5、16毫克/立方米,粉尘浓度保持在1.06~1.08毫克/立方米之间,成为全市有尘单位粉尘浓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下称达标)的第一家企业。1959年,市防疫站对钢铁厂、东区石棉厂等16个企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进行监测:平均超过国家最低卫生标准4.2倍,最高达562倍。经采取措施后,市碾米厂、通用机械厂等8个单位达标。其余工厂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有所下降。1963年,42个企业接尘接毒工人增至1043人。市人委批转劳动局《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并召开全市防尘防毒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教训,强化企业粉尘和毒物的治理。当年对14个企业34个粉尘作业点监测,平均粉尘浓度下降30.5%。1964年,市劳动局、卫生局和总工会组织医护人员对21个单位接尘职工进行体检。1965年4月成立防尘试点工作组,在市玻璃厂蹲点,使其粉尘浓度由上年14.2毫克/立方米降至9.4毫克/立方米。1972年,市石棉厂石棉尘浓度由原48毫克/立方米降至5毫克/立方米。1973年,市革委会批转民劳局关于《安庆市防止企业中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的规划》,规定企业每年应在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10~20%用于治理防尘防毒,有尘单位要采用湿法生产或通风密闭,有毒单位要用无毒、低毒物料代替有毒、高毒物料。此后,市刀剪厂、第七中学校办工厂、九一六工厂改革工艺,实现无氰电镀。1975年,省轻工业厅在全省电镀行业推广此工艺。同年,市水泥厂破碎车间粉尘浓度由原1003毫克/立方米降至200毫克/立方米,向阳化工厂三硝基甲苯粉尘浓度由原40毫克/立方米降至4毫克/立方米。1978年,纺织厂细纱车间棉尘浓度由原14.6毫克/立方米降至1.6毫克/立方米。
1979年秋至1980年春,市劳动局与卫生局联合组成职业病普查组,对全市122个企业中1476名直接接触铅、苯、汞、有机磷、三硝基甲苯的生产工人进行体检,异常发现有机磷中毒3人(受检204人),三硝基甲苯中毒2人(受检143人),铅吸收1人(受检317人)。测查尘毒作业点275个,其中合格点191个,不合格点84个。1980年,市电镀厂兴建镀铬防毒自动线,自制铬雾回收器,铬雾耗损由25%降至2%,含铬废水排放标准为0.5毫克/升。每年节约铬酸450公斤,使环境污染减少。同年,市农药厂对1605车间进行技术改造,实现乳剂包装自动化,包装工段有毒气体浓度由0.5毫克/立方米降至0.028~0.043毫克/立方米,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至1982年,全市20多家电镀厂、点大都采用无氰锌酸盐镀锌工艺,每年可少用剧毒氰化钠约4吨。1983年,市石棉制品厂安装各种除尘设备20套,铺设管道300余米。工程竣工后,每小时可处理风量9万立方米,总过滤面积1.84平方米。钙塑车间粉尘浓度由46.97毫克/立方米降至5.33毫克/立方米;原棉处理粉尘由45毫克/立方米降至15毫克/立方米,其中纺织车间由38.68毫克/立方米降至15.75毫克/立方米,制动车间由33.42毫克/立方米降到15毫克/立方米。1984年11月,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防尘防毒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对尘毒危害严重、长期不作改进的企业,提出限期改进或限产、停产的意见。至1988年,市劳动局会同有关单位对化工、纺织、建材等系统35个防尘防毒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进行审查,并验收14项工程,其中7项防尘、3项铅烟治理工程达到合格标准,7家工艺落后、尘毒严重、位于居民稠密区的企业限期转产或迁厂。
锅炉压力容器监察
解放前,电厂有1台英国产SZL5—8/250°锅炉,技术资料和安全附件残缺不全,有司炉工9人,管理维修人员11人。解放后至1959年,锅炉的日常安全管理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1960年开始,劳动部门增配专职技术干部负责审查锅炉的设计图纸、技术参数、安装单位的资格、锅炉房的平面布置以及安装后进行水压试验、技术鉴定等工作。同时,对运行锅炉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技术指导。1980年10月,市劳动局增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检验等实行安全监察。1981年11月,检验业务划出,成立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为市劳动局下属事业单位,专事锅炉检验、水质监督、热工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
设备分布1953—1957年,全市有7台老式锅炉。其中工业5台、公用事业2台。1965年发展到70台。1974年147台。1988年增至197台。按用途分,发电3台,工业生产182台,生活12台,总蒸发量为2091.75吨/时。70年代中期开始,各类压力容器逐年增多。1988年,全市13家企业共有一、二、三类压力容器716台、槽车14台、移动式各类汽瓶23081只。
司炉工培训1960年,开始对司炉工进行培训。到1965年,经培训考试及格的司炉工有376人。1966—1974年,培训工作中断,在岗的二级工以上的司炉工有700多人未经培训。1974年,全市持证上岗的司炉工占30%。1975年10月,地、市联合举办司炉工培训班,市属企业锅炉工96人参加培训。1980年,市劳动局举办10期司炉工培训班,每期7~10天,脱产学习。参加培训的共735人,占在岗司炉工总数70%。经考试合格发给锅炉操作证的有701人。1981—1988年,举办13期培训班,培训803人次。市内用炉单位在岗司炉工全面实现持证上岗。
锅炉水质处理50年代,工业锅炉多使用自来水,总硬度一般为1.5~2.7毫克当量/升。远离江岸的少数用炉单位就近使用河、湖、塘、深井水和土井水。原水直接进炉,结垢现象普遍。1960年,市植物油厂等企业对锅炉用水采取加石墨、橡木宛栲胶、防垢剂等水质处理措施,取得初步成效。1977年,市属企业锅炉达170台,采用水质处理的68台,其余仍原水直接进炉,炉内结垢一般厚6~7毫米,热效率为40%左右。个别炉结垢堵死水管,被迫停产除垢。有的因受热面得不到冷却,造成钢板(管)过热变形。1979年4月,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快普及锅炉水处理工作的意见》,市劳动局对14个单位38台在用锅炉进行调研后,在市肉厂召开全市锅炉安全、水处理工作现场会,提出开展锅炉水质处理工作的意见。下旬,市安全委员会、市工业办公室联合召开全市锅炉安全、水处理工作经验交流会议,邀请市肉厂、染织厂、皮革总厂、植物油厂、造纸厂5单位介绍采用钠离子交换水处理和炉内加药处理的经验,并现场参观钠离子交换水处理工艺。1980年,全市155台在用锅炉有水处理的122台。1985—1988年,市劳动局组织企业开展锅炉水质处理技术交流,加强水质监督。全市锅炉达到无垢、薄垢运行,热效率提高10~15%。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1980年以前,市内无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的专门机构。除少数有自检能力的企业对其运行锅炉定期或不定期检验外,大多数企业都是在运行锅炉出现异常或发生故障时,报请劳动部门组织技术人员检验。1982年起,市检验所购置X射线探伤机、光学测温仪、超声波测厚仪、裂纹测深仪、磁粉探伤机、角向磨光机等设备,承担市内锅炉测厚、裂纹测深、射线探伤、强度校核、本体测绘以及一、二类和部分三类容器的检查与检验。运行锅炉检验率由1982年的30%上升到1985年的75%。1986、1987、1988年检验率分别为85%、97%、95%。
工伤事故
1951年,根据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工业交通及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市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企业开始建立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程序。至1956年,伤亡事故较少。1958年“大跃进”,缺少安全生产防护设备,工伤事故上升。1962年后,逐渐恢复正常生产秩序,伤亡事故有所下降。1964—1970年工伤事故未作统计。1971—1974年,重伤事故大幅度上升。1979—1988年,职工死亡率、重伤率下降。
(表10—10)历年伤亡事故中伤亡人数

历年重大伤亡事故有: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三月,安庆造币厂铸造机制银元未及两旬,发生20多起工伤事故,其中死亡1人,断指5人。
民国12年(1923)3月31日,造币厂130多人在东门外炮营大厅内拆卸炮弹,下午一时,火药爆炸,50多人炸死,40多人重伤,10余人轻伤。
15年(1926),省水警厅雇用工人从北门火药库运火药至地藏庵火药局,途中发生爆炸,炸死5人,伤28人。
1959年3月10日,集贤关煤矿工人在一号矿井井下掘进至48公尺时发生透水事故,旧矿井中的大量积水涌入,26名矿工死亡。
1960年7月2日,市钢铁厂正在施工的烟囱倒塌,造成16名工人死亡,13名工人重伤。
1963年4月11日,鞭炮厂生产时发生爆炸,死2人,伤多人。
1977年8月10日,解放电影院工程吊装钢屋架时违章作业,致使屋架倒塌,造成3人死亡,5人重伤。
1984年6月21日,林业煤矿因老窑透水,造成7名工人死亡。
女工保护
安庆沦陷期间,日商经营的五洲公司下属面粉、酱油等6个场(坊)雇用女工20多人,上、下班均要被搜身。抗战胜利后,五洲公司女工陆续被解雇。民国37年(1948),私营企业雇用女工近百人,主要分布于饮食、针织等行业,无劳动保护措施。解放后,市劳动局配合工会等部门积极安置妇女就业,并将妇女列入招工计划。1950年末,全市有女工841人。到1988年,女工占全市职工总数的40%。女工除享受一般职工所有的劳动保护待遇外,还享受“四期”保护待遇。
经期保护女工在月经期间,如痛经或月经过多,坚持生产劳动有困难,经医院诊断证明,可按病假处理。50年代,工业企业按月发给女工卫生纸,部分工厂建立月经卡,设有女工卫生室或配备卫生箱。1980年,纺织厂建成现代化的卫生冲洗室。到1988年,市内大、中型企业陆续建成64个冲洗室,共设有136个蹲位,配备136只简易冲洗瓶,供女工使用。
孕期保护“一五”期间,全市工业企业制订本单位的女工保护规定。在执行中,个别企业未能逐项落实,致使少数女工怀孕7个月仍然上夜班造成流产。1957年后,企业加强女工孕期保护工作,对怀孕满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安排夜班,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休息1小时或减少1小时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按实际工作的工时计算。女工孕期,如对原工作不能胜任,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可减轻工作或临时调做轻便工作,工资照发。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企业负担。70年代,少数企业设有孕妇休息室。1979年,劳动局会同有关单位对24个企业调查,22个企业有孕期保护措施。到1988年,全市工业企业共设有50个孕妇休息室,室内均备有1~4张床位。
产期保护1980年以前,女工的生育假期为56天。1980年以后,对符合晚婚和计划生育要求者,产假增加1个月,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再增加1个月假期。对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的,根据月份的多少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遇难产或双生时,增加产假14天。1988年9月起,对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工资照发。住院分娩的,接生费、住院费、药费、手术费由企业负担。产假期满仍不能工作的,根据医院证明,按病假待遇处理。
哺乳期保护解放初期,市属企业仅个别设有哺乳室。各企业允许女工每日为未满12个月的婴儿哺乳2次,每次20分钟。所费时间计入实际工时。1965年,市内大部分企业建立哺乳室。1988年,哺乳时间调整为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当年,全市企业共有103个哺乳室。
托幼园所解放后,企业托幼园所由1954年的1所发展到1985年的165所,收托儿童由7人增加到6216人,保教人员由4人发展到644人。规模较大的园所设有园所长、保健医师或保健员。小型企业托幼园所一般备有童车、翘翘板、荡船和电子机械玩具。大中型企业托幼园所置有玻璃钢转马、钢琴、电子琴、手风琴、收录机、放像机和游艺室。幼儿教学一般按全国统编《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和《幼儿园教育纲要》分班组织实施。
劳动时间及休假制度
劳动时间民国时期,私营企业工人的劳动时间由企业主定。多数行业每日劳动10~12小时,轮换用膳。每年6—9月,印刷业工人每日工作往往长达14小时。解放初期,公私营企业一般实行8~10小时工作制。1954年实行8小时工作制。1957年,市劳动局为制止少数企业任意加班加点,制订《安庆市公私营企业限制加班加点的规定》。1958—1960年,在“大跃进”中,企业突破8小时工作制。1966年恢复8小时工作制。企业在实行8小时工作制中,根据生产需要和行业特点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工作时间。从事季节性生产的企业,忙时每天劳动时间超过8小时,闲时少于8小时;冶炼、建筑、露天搬运等作业,每年夏季劳动时间少于8小时;从事有害健康或特别繁重劳动的作业,一般安排6~7小时;夜班工人的劳动时间,一般比日班缩短1小时;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怀孕女工,劳动时间缩短1小时。纺织行业部分企业实行“四班三运转”,即每8天工作6天(48小时),休息2天。服务性行业工作时间由各单位根据情况自行安排。
休假制度民国时期,政府机关、学校、金融、邮电等部门实行星期日休假。私营企业工人平时无假期(帖刷作业每月有3天假)。因病、因事可“告假”,后场人员(炊事、杂务)不论事假、病假,须请工代替。春节给假7~10天不等。解放后,根据国家规定,职工公休假主要有公休日和节假日两大类。公休日机关、学校、事业部门为星期日。厂矿企业按生产需要自定厂休日。公休日必须连续工作的,其未享受的公休假可集中补休,保证职工全年公休假不少于52天。节日放假以及婚假、丧假、生育假、探亲假等,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劳动保险】
劳保制度
1950年,市邮电局开始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享受劳保职工57人,供养直系亲属13人。1951年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市劳动局和总工会批准市水电厂等4个单位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私营企业胡玉美酱园等3个单位先后签订劳动保险集体合同,享受劳动保险的职工703人。1953年1月,市内100人以上工业企业建立劳动保险委员会或小组,并配备劳动保险干事。当年根据政务院修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扩大劳动保险实施范围,并适当提高待遇标准。1956年,市劳动保险实施范围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合作等部门的企业,共有35个单位3938人享受劳保待遇。1959年,根据省人委关于县以上工业交通、基本建设企业劳保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市内实行劳保单位增至58个,职工增至30027人,共支付劳动保险本金41261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保险工作开展不正常。1980—1982年,市内百人以下国营企业先后恢复劳动保险工作。集体企业也参照劳动保险条例建立劳动保险制度,使大多数企业职工享受劳保待遇。1986年,国营企业开始建立职工行业保险基金制度,为待业职工解决生活困难。
退休退职
1954年,市劳动部门批准退休职工3人。1956年,市商业、外贸、粮食、供销合作、金融、水产等部门企业均有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1958—1965年,退休职工4429人,退职职工559人。1966年5月到1970年8月,退休退职工作停止办理。1970年9月,贯彻省革委会批转省民政、劳动局《关于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处理工作意见的报告》,恢复退休退职工作。1971—1977年,共审批职工退休2428人,退职343人。1978年6月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83年,根据劳动人事部规定,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发一部分生活费。1986年起,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下放,由企业主管单位审查办理。
(表10—11)若干年份工人退休退职概况

退休基金统筹
1983年初,市委、市政府制定《安庆市新型集体经济职工年老退休基金暂行办法》,同时成立市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退休基金统筹工作。1984年6月,市保险公司开办城镇集体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养老保险基金标准由企业确定,按月缴纳。职工退休后,按照规定标准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为止。职工死亡时,其家属可领取抚恤金,最低为1000元。1986年10月,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社会养老金保险实行统筹。1987年1月,对城区老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实行社会统筹。企业按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25%逐月上交社会保险统筹机构。职工到离退休时按规定领取离退休费。1988年1月,对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也实行社会统筹,由企业按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10%、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上交社会保险统筹机构。职工离退休时,按国家规定领取生活费、粮贴、副食品补贴及生活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有特殊贡献的享受特殊待遇。
到1988年,全市共统筹养老金、退休费1488.93万元,其中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金152.93万元,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271万元,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费1065万元;共支出养老金、离退休费1127.45万元,其中合同制工人养老金4.65万元,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195.8万元,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费927万元。
劳保医疗制度
1951年,市劳动部门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负担。1952年,又规定企业职工病休,医疗期连续在6个月以内的,根据工龄长短,分别发给本人工资的60~100%。超过6个月的,从劳动保险基金中拨出救济费,根据职工工龄长短,按月发给工资的40~60%。对职业病患者,尤其是失去工作能力的矽肺病患者,可以长期病休,并送工人疗养院疗养。在住院治疗和疗养期间工资照发,伙食费可报销三分之二。经过市劳动局批准,企业按月发给保健食品。对因工负伤、致残者,由企业负责治疗,直至恢复工作或医疗终了时为止。在治疗期间的挂号费、诊疗费、手术费、药费、住院费和就医路费等均由企业负担,工资照发,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可报销三分之二。1979年6月开始,企业职工因公致残完全丧失能力的由企业发给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90%,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相当于二级工(36元)工资的护理费。对因公死亡的职工,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死者工资25~50%的遗属抚恤费。
1976年以后,由于医疗费管理不严,漏洞较多,企业医疗费普遍超支。因此有的企业将职工医疗费发给本人,实行包干,超支自理。有的企业从医疗费中拿出部分发给职工本人,剩余部分集中使用,重点用于危重病人。
1980年,市劳动局规定,企业职工患危重病症经市卫生部门批准转外地治疗的,其往返车船费可以报销,如需护送陪伴的,可以报一人差旅费。

上一篇:计划
下一篇:物资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