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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里
1、摆酒评理民国时期,乡里群众相互间发生产业、经济、婚姻等民事纠纷相持不能解决时,首先就假寺庙公所备酒办饭,邀请乡绅和当事双方及其他有关人等,来摆理调解,仲裁解决。经乡绅人等劝说评理仲裁后,有的重归旧好,有的认为处理不公,则进一步向法院申诉。建国后,民事纠纷由基层行政或司法机构处理;乡村及街道均设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民事纠纷。
2、公益事业旧时一些地方,由各姓公堂和私人富户捐款捐产,分别组成如救生局、同仁堂、消防局、义渡公堂、幼婴堂等各种不同名称和性质的公益与慈善事业团体。团体内选出负责人来掌管,从事修桥、铺路、赈衣施粥、建亭施茶、救生收尸、育养弃婴等工作。但因这些团体往往为某些恶劣乡绅把持操纵,公产公款也多为其侵吞中饱,因而各项义举均流为形式。建国后,公益慈善事业多由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机构妥善办理,上述旧俗已经不存。
3、治安禁律为防止人畜损害林木庄稼和财物,乡村常通过公议制定禁例。建国前,有的立碑,有的挂牌,并鸣锣示众,要求群众严格遵守。如有违犯,就要加倍从严处分,甚至送官究办。建国后,每年冬季要聘请专人看护青山、青苗、鱼水及各种财物果实,同时开展护防教育,发动群众制定“村民公约”、“防火公约”、“护林公约”、“护路公约”等守则,以加强治安保护。
4、抓阄定夺乡里分配东西,有着“好歹凭抓阄”的习俗。小到一家分拨房产财物,大到生产队分配财物、分工做活(轻重脏累之分)、称粮排队,乃至田地实行承包责任制时,都要凭抓阄领取等份。人人皆视此为公平之法,即使抓上了明显次一等的物事,也只怪自己“手气不好”而无任何争议。
二、结识交往
1、结干亲建国前,民间少数人好结成干父干儿、干哥干妹、干姊妹等关系,求得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串连,上下走动的亲热。又有些年轻妇女拜年长妇女为干妈,年长妇女认年轻妇女为干女,希望能患难相顾、互为依靠。有的却彼此反目,相互诋毁、相互攻击;也有的还相互勾引,成为淫秽之媒,败坏社会风气。建国后,这种风气已完全被破除。
2、拜把子(换贴)民国时民间常有年轻男子,仿效刘(备)、关(羽)、张(飞)桃园结义,相互结成异姓兄弟,订立金兰谱,烧香立誓,患难与共。但也有不少人因此而误入歧途,甚至结成帮伙,毒害人民。建国后,也有个别地方的青少年结拜异姓兄弟。他们穿着奇异、长发留须,称为小兄弟,危害社会治安,此风虽属沉渣泛起,但均被打击和取缔。
3、交往称谓对面相逢,区内皆有主动让路的风俗:徒手者让挑担的,挑担者让推车的,年轻的让年长的。至于搀扶老弱与幼小儿童过沟、跨桥,帮推车人爬陡坡等,无论对待生人、熟人都能自动相助
熟人碰面,双方都喜欢主动打招呼。乡间对同姓者以辈分称呼为主,为区分各辈分中人物众多起见,往往就在辈分称呼前带上被称呼人的名字(自己的嫡亲除外),如“××叔叔”、“××哥哥”等;对奶奶、婶婶类称呼则不可叫名而只带姓相称。晚辈与年少者不可直呼长者的名字,否则便被斥为“少管教”而大受谴责。对待不同姓氏的熟人,亦按大致年龄来区分辈分:比自己稍长即称其为哥、姐,与父辈年龄差不多则称其为叔、伯等等,其中小有区别就是对异姓者作冠姓不冠名的称呼。
初打交道时,一般称别人为先生或师傅;农村向生人打探路径时,又视其年龄而分别称人家为老爹爹、老奶奶、大叔、大婶、大哥、大姐等,以示尊重,最忌讳失礼地称人家“老头儿”或以“喂”字招呼人。50年代始,人们都乐于对别人用“同志”这一特定称呼,且不分年龄、职业、男女身份,概以“同志”相敬,对方也极乐意接受。80年代,城镇与商集之所,多不分身份地称人为“师傅”,少数称别人为“先生”,农村仍旧以带辈分称呼而感到亲切。
4、“十字”用语80年代,人们在社交活动场合中,开始使用“文明礼貌”语言以示相互尊重。习惯常用的有“请、您好、谢谢、对不起、再见”等“十字用语”,对于化解生疏与融洽关系有特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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