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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资金结算方式主要是采取传统结算方式进行:同城使用支票,异地使用电汇、信汇、票汇、进出口押汇和电话汇款。
1950年,人民银行在开展现金管理的同时,开办单位间经济往来实行划拨结算的业务,以减少现金收付。
1953年,人行实行支票、保付支票、托收无承付、汇兑、特种帐户等方式。
1955年,人民银行实行8种结算方式,即异地结算(托收承付、特种帐户、信用证、汇兑、汇票)和同城结算(支票、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在结算工作中,掌握原则,全面照顾,从宽到严,逐步提高。
1959年根据计划管理的要求,结算方式作了部分修改。同城结算有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支票4种结算形式;异地结算有托收承付、信用证、汇兑3种形式。
1962年,为加强结算监督,人行坚持凭商品发运证明办理托收,定期代收须查实商品确已发出始准承付。对企业临时性的商品交易,采取信用证结算,使用汇兑结算的,必须交验有关证明并填明具体用途,汇交采购员帐户,不准直接汇入供贷单位帐户。
1965年,区内各行、处、所,均认真贯彻执行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农村非现金结算的五项原则:①钱贷两清,及时结算;②取现金或转帐,完全由生产队自愿选择;③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④银行不硬性扣款,也不代任何部门硬性扣款;⑤社员个人出售农副产品,一律付给现金。
1976年11月1日,为方便农村社队企业单位进城购买生产资料和商品,实行《城乡限额结算办法》。
1981年为适应多种经济发展和多种渠道商品流通的需要,推行安徽、江苏、浙江、上海三省一市间的《限额结算办法》。
1984年3月1日贯彻执行总行对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修改办法,同时开办票汇结算。到1985年止,地区工商银行实行的结算方式有:同城结算方式有支票结算、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异地结算方式有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兑结算、限额结算、票汇结算。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按照结算制度和有关规定,对经济活动实行监督,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同时,加强了对商业信用的疏导和管理,推行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业务,结算管理原则已有了新的内容。
1986年为进一步适应多形式、多层次的横向经济联合,变异地结算为同城结算。在人民银行协助下,地、市工商银行开展区域性票据交换,从11月15日开办至年底,共交换40场,票据金额8530万元,缩短在途时间平均为1.5天,为社会节约资金12795万元,减少企业负担利息2.81万元。同年,积极推行农村定额转帐支票,以适应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方便农副产品收购结算,节约现金使用。
1987年,为严格结算纪律,方便企业和专业银行运用不同的结算方式管好用活资金,扩大融资渠道,在加强安庆银行票据交换所管理的同时,组建县级银行票据交换所,并对农村7种结算方式进行了专项调查。同年8月1日起,在华东三省一市试行新票汇结算办法,同时停止签发限额结算凭证,以促进华东三省一市横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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