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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比价
商品比价主要有农产品比价,工业品比价和工、农业产品比价。
1.农产品比价建国后,农产品比价是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以粮食价格为中心,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其比价品种,粮食主要有籼稻、小麦、黄豆等,其它有茶叶、芝麻、生猪和蚕茧。
2.工业品比价主要有能源之间的比价;重工业品原料与轻工业品的比价;原材料、燃料工业产品与加工工业品的比价;主机整机与零配件的比价等方面。
3.工、农业产品比价建国前与建国后变化甚大。民国时,区内农产品收购价格低,工业品销售价格高,工农业产品的交换存在着很大的“剪刀差”。特别是岳西、太湖山区的农民,要用几十斤甚至上百斤的粮食才能换到一斤盐;用三、四个鸡蛋才能换到一两煤油。
建国后,人民政府对工农业产品交换,多采取缩小“剪刀差”,实行等价交换或近乎等价交换的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多次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稳定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的总水平,并适当降低部分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
1950年,区内农产品与工业品交换综合比价指数为100∶31。即每百公斤籼稻可交换食盐33公斤,或分别交换白糖7公斤、棉布13米、火柴600盒、煤油8公斤。以后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逐年缩小,农产品交换工业品数量逐年增多。1984年,农产品与工业品交换综合比价指数为100∶97.2。1987年与1950年相比,每百公斤籼稻交换的食盐多87公斤、白糖多15.6公斤、棉布多19.2米、火柴多560盒、煤油多42.5公斤。其它农产品交换工业品的数量,也有很大增加。
表801950~1987年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变化

二、商品差价
商品差价分为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季节差价和质量差价。
1、购销差价亦称进销差价。建国后,区内对多数商品一直执行“工大于商”的分配原则,即“工业有利,商业微利;工业微利,商业保本;工业保本,商业亏损;工业亏损,商业补贴”。1978年改变“工大于商”的原则,在安排工业品购销差价时,尽量使工业、商业部门在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条件下都能获得大致相等的利润。
1979年,开始解决粮食经营连年亏损和补贴的状况,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但粮、油等主要农产品销售价未提,形成购销价格倒挂,使商业经营无利可图。这既阻碍了农业生产结构的合理调整,又逐年增加了国家价格补贴金额和补贴品种。1985年,国家决定取消统购(派购)统销,放开农产品价格,农村实行粮食购销同价,使不少农产品得到了合理的购销差价,但定量供应城镇居民的粮油购销价格倒挂的现象仍然存在。
2.批零差价地区为考虑批、零企业的经济利益,在制定各类商品批零差价时,一般都区别商品对国计民生的重要程度,参考市场供求情况,规定不同的批、零差率。
3.地区差价与城乡差价建国后,地区差价逐渐缩小。从前工业品递远递增,农产品递远递减的地差形势,逐渐改变为全国一律分片订价,并确定工业品销售最高限价和农产品收购最低保护价。
1957年,专区与鄂、赣建立了3省边区价格衔接制度,由毗邻各方组成价格协作小组,定期轮流召集和主持边区价格衔接会议。1966年,专区制订了工业品城乡差价,1972年和1976年进行了修改补充。1981年召开的毗邻地区价格衔接会议上,发现有矛盾的价格为28个品种,41个价格。经过议定,区内保持原价6个,下降22个,提高3个。
1984年省物价局规定,现行地区差价(含城乡差价),除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外,经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做合理调整。1985年,地区物价局与商业局、供销社为衔接省安排的百货、文化、五金、交电等主要商品的城乡差价,进行过测算商品流转费用,平衡或制订了城乡地区差价。当年召开了地区差价测算平衡会议,对有关商品的价格做了调整。
4.季节差价民国时季节差价较大。建国后,国家有计划地取消了工业品季节差价,并逐步缩小以致取消主要农产品的季节差价。1950年,棉纱、棉布、煤炭、食盐、食糖等,保持了一些季节差价。当时粮食的季节差价为21%左右,到1952年降为16%左右。1953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季节差价被取消。1954年取消棉花、花生仁、生猪、鲜蛋的季节差价。1955年又取消了烤烟的季节差价,但瓜果、蔬菜、水产品等鲜、活商品的差价仍然保留。1979年3月恢复了鲜蛋的季节差价。1984年对挑选性强的商品,在保持价格基本水平的情况下,可按季节变化灵活掌握。
5.质量差价建国后,区内对质量差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1978年后才逐步重视。1983年,区内确定:凡获金质、银质、部优、省优奖的产品,在出厂价格基础上可分别加20%、15%、10%和5%的幅度,但获奖后,如等级下降或落选则加价取消。
1987年,地区对地区化肥厂、望江化肥厂生产的碳铵、地区铅锌冶炼厂生产的“秋波牌”浓硫酸、贵池生产的杏花村香泉酒、望江的雷池特曲酒等,均实行优质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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