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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物价
在古代自然经济结构条件下,区内物价相对稳定而低廉。清光绪年间,安庆大米每石售价制钱1800~2000文,盐每斤36文。民国初,物价仍较低廉、平稳。民国8年(1919年),宿松县大米每石销售价(银圆)6元,望江县售价仅2.6元,至于豆、麦、烟、麻、鲜鱼,价格也不高。
民国16年,区内粮食平均价格每石为:大米8.36元、大麦3.5元、小麦5.54元、黄豆6.23元、绿豆6.25元、山芋1.05元。到民国23年,上述品种价格有升有降,但幅度不大,基本平稳。田地价格,每亩最低14元(旱田),最高100元(水田)。民国30年,物价开始急剧上涨,货币贬值,通货膨胀严重,并延续到安庆解放。
二、当代物价
建国后,物价工作长期执行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方针,对于主要商品实行计划价格,由国家制定;其它商品为非计划价格,包括议购议销价格、工商协议价格和集市贸易价格。
1.计划价格区内计划价格是从1953年粮油统购统销开始的,当时规定标二大米每百市斤统购价8.89元,统销价9.44元。1954年又实行棉花统购、棉纱棉布统销,购、销牌价由国家规定。对私营工业按投入的资金计算,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将利润率分别控制在10%、20%或30%左右;对私营商业则采取有计划地分配货源,规定各类商品的零批差率,以缩小地区差价。1956年采取过冻结物价措施,但到1957年又全部解除。
1961年8月国务院决定,把属于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粮食、棉布、针织布、絮棉、食盐、食糖、煤炭、火柴、文具、房租等18类商品销售价和收费标准,稳定在当时价格的基础上,不许提高。
“文化大革命”中,物价失控。为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确保人民生活安定,1967年国务院采取冻结物价的措施,凡不合理的差价和城乡差价,都应放在“文革”后期处理。1971年前后,对某些不合理价格,进行过调整,提高了棉花、油料、茶叶、毛竹等农副产品价格,降低了石油、化肥、农药等支农产品价格,但市场物价总水平没有大的变化。
从1979年开始,区内对工农业产品价格进行了逐步的调整,缩小了计划价格,开放了部分商品价格。1985年放开猪价,取消生猪派购,实行购销指导性价格;同时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对主要品种(小麦、稻谷、玉米、大豆等)实行合同定购,定购品种按“倒三七”比例(30%按原购销价,70%按原超购价)计划收购。城镇居民的定量供应粮油,仍按统销价;农村供应则实行购销同价。从1987年9月起,对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消费品7大类85个品种的商品价格,一律实行申请制度。
2.议购议销价格1953年实行计划价格后,议价范围主要是三类农副产品和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农村社、队和社员在完成统购、征购、派购任务后多余的商品,以及少量的一、二类农产品也可以用议价形式交易。
1961年物资缺乏,非计划价格商品涨价。专区对糖果、糕点、针棉织布等少数商品,实行高价敞开供应;对统、派购任务完成后的粮、油等一、二类物资实行议价购、销。
1978年后实行物价权下放,改革单一的价格形式为多种价格形式,扩大了议价范围,开展粮、油议购议销。1980年,将农副产品中52个品种实行议价。水产中鳜鱼、甲鱼、螃蟹、芡实和家禽中的鸡、鸭、鹅全部实行市场调节,议价购销。另外,省内生产的三类工业品中119种小商品,也实行议价购销。1983年又将黑木耳、香菇、黄花菜由省管浮动价,改为议价购销。
1984年,区内将派购的18种农产品减为9种,其余全部放开,实行议价购销;中药材中除24种外,全部放开议价购销;林产品中小材小料和竹制品全部放开,实行议价购销。
1985年,实行合同定购以外的粮、棉,允许农民上市议价自销,生猪实行有指导的议价购销政策。同时开放木材市场,实行议价购销;开放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由市场调节。
3.工商协商价格1980年,区内将工业品中的部分小商品(小百货、小文化用品、小五金、奶制品、罐头、汽水、果子露等)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权限下放给企业,由工商双方协商定价交易。1982年,又将220种三类工业品,下放给企业自行定价,由工商双方协商成交。
1984年,区内规定凡工业品生产资料中,属于企业自销的,在完成计划后的超产部分,有权在不超过国家定价20%范围内自定价格,或由供需双方在规定幅度内协商定价。1985年,又规定缝纫机等5种轻工产品,均下放给企业自行定价。这时由工商企业定价的小商品,已达490种。
4.集市贸易价格建国初期,区内集市贸易价格,都以国营牌价为依据上下浮动,并由物价和工商行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不准抬价压价。
1956年,放宽集市贸易市场管理,区内让鲜鱼、蔬菜、仔猪以及小土特产品进入自由市场,允许产、销见面,自由议价交易。1957年集市价格混乱,少数商品上涨幅度很大,造成牌价与市价脱节。6月,全区各县建立市场管理机构,加强集贸市场价格的管理。1962年开放牲畜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议定。1965年,对集贸市场管理加强,牌价与市价基本持平。当时除粮食高于牌价一倍外,猪肉、鸡蛋、食油、鲜鱼等十几个品种皆接近或低于牌价。
“文化大革命”初期,集贸市场物价混乱。1968年又加强了市场管理,只准自产自销,不准贩卖和哄抬价格。
1978年后,集贸市场价格逐步放开。到1982年,因上市商品增多,牌、市价之间的差距逐步缩小。1985年,集贸市场商品丰富,市场价格水平虽比上年平均上升14.6%,但与国营零售价基本持平。到1987年,区内出现了哄抬物价、转手加价等现象,使市场价格猛涨到23.4%。当时各级物价部门与工商行管部门采取了抑制措施,直到1988年底才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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