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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6月分院设侦察监督组,1958年改名审批组,1979年分院、县院设刑事检察科,均担任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任务。1955至1987年,全区受理批捕案件共计涉案犯10336人,审查后批捕9403人;受理起诉案8213人,审结后决定起诉6779人,免予起诉734人,不予起诉236人;出庭支持公诉4039次,公诉被告5791人;宣读公诉词1560篇。
一、审查批捕
1955年上半年,全区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293人,审查后报党委批准逮捕196人,其中反动会道门头子55人,反革命特务37人。同年9月,结合镇压反革命工作,公安、检察、法院抽员成立地委“镇反联合办公室”,组织以检察分院为主的审批组,至12月15日止,共审结涉案3013人,报党委批捕2095人,占审结数的69.7%。其中现行反革命分子110人,阶级异己分子(地主、富农等)29人,普通刑犯127人。1957年,在反右派运动中,批捕率上升,随之出现了错捕现象。全年受案4318起,审结4230人,批捕3720人,比上年上升3.65倍。
1981至1983年7月,开展整顿社会治安、打击现行犯罪活动,全区批捕1751人,其中杀人、放火、抢劫、强奸,以及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重大刑案犯罪分子为613人,占捕数35%。1983年8月中旬,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执行“从重、从快”和“一网打尽”的方针,到月底共批捕2750人。
1984至1985年,继续开展“严打”,批捕危害公共安全85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25人,侵犯人身、民主权力593人,侵犯财产权1450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369人,其它犯罪40人。犯罪最多为盗窃犯,有1102人,杀人、抢劫、强奸犯523人,流氓犯245人,一般刑犯704人。以后批捕的数字有所下降,1986至1988年,审查批捕各种罪犯为1876名。
二、审查起诉
1954年受理起诉案119件,查证核实89件,提起公诉55人。1955年受理1293件,审定起诉1078人,不予起诉13人,公安局重新侦查73件;检察院自行侦查107件,决定起诉58人,不予起诉44人;两项起诉1136人,法院作有罪判决1117人。
1980至1985年,分院共审结起诉案犯324人,其中重大刑案225人,决定起诉224人,法院均作有罪判决,分别给予刑罚。此期间全区共受理起诉6252件8848人,审结5950件8372人,其中决定起诉5034件6994人,免予起诉506件749人,不予起诉140件239人,退查270件390人;法院作有罪判处6967人,占起诉人犯的99.61%。1986至1988年,全区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2493件3630人,其中决定起诉2121件2996人,免诉234件431人,不予起诉32件62人。
刑事检察在审批案件的同时,还积极配合公安、法院等部门,检查了“三错”(错判、错批、错处罚)案件。1953年,通过联合检查,纠正改判有60人。1962年6月,配合省、地委政法部门又检查纠正了不少的冤假错案。1979年,在复查平反工作中,分院又积极主动地进行案件复查,使历年积累的冤假错案得到全面纠正。此后,对公安部门的侦查业务、法院的审判和刑场执行工作都进行监督,并积极出庭支持公诉,全面履行检察监督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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