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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沿袭清末新政,检察机构设于各级审判衙门之中。民国元年(1912年),安庆有高等检察厅、怀宁地方检察厅和各县初级检察厅。民国30年,地方检察厅并入法院。民国37年,怀宁地方法院内设有检察处。
建国后,1952年设省人民检察院安庆专区检察分署,1954年12月改名为检察分院。至1955年8月,全区13县人民检察院普遍成立。1963年3月,分院建立检察委员会。1967年8月,安庆检察机关被造反派砸烂,同年10月宣布军管。1975年,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1978年10月正式恢复安庆地区检察院。1980年1月,新《刑法》、《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安庆恢复检察委员会,检察工作日趋完善。检察院承担着刑事、经济、法纪、监所检察与人民来信、来访、申诉、控告等检察工作。1988年,检察院内设刑事、经济、法纪、监所、申诉控告5个检察科和人事科、调研室、办公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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