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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业管理
民国17年(1928年),安庆公安局制定出旅栈业、旧货业等特种行业管理章程,由各分局督查管理。民国34年8月,安庆警察局又对全城旅店、浴室、修旧、印铸、典当等行业,普遍进行登记,制定了管理制度。民国37年,国民党怀宁县警察局,举办5期义务警察训练班,召训了从事浴室、旅栈等行业的工友500余人。
1950年,安庆专、县各级公安机关遵照公安部规定,对无线电器材、危险物品、旅栈业、印铸刻字业、公共娱乐场所、旧货业6种行业实行治安管理。1951年各县对上述行业进行调查登记,发给合格经营许可证书,并规定若需要停业、复业、转业、转移股权、调换经理、调换场所、扩大经营等,均须报所在地公安局备案。
1961年12月,公安处贯彻执行中央“治安管理必须从严”的指示,加强了行业治安管理。1985年,调整全区行业管理范围,凡旅店、刻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行业,均属管理范围之内。
1985年5月20日,行署成立审查音像制品领导小组。在宣传、广播、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下,对全区175个录像放映队进行了停业整顿。截止12月31日,全区共审查封存录像带1712部,其中初步审定为禁映的有244盘,定为淫秽录像带的有81盘,均交公安部门没收上缴。全区还封闭了未经批准的录像点3个;受理播放、贩卖淫秽录像案12起,结案4起,依法查处违法犯罪人员13名,其中逮捕4名,收审4名,行政拘留4名,罚款1名。
1987年,地委宣传部、行署工商局、文化局、公安处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出版印刷及社会文化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印刷行业和社会文化市场管理,坚决抑制各种滥编滥印和非法出版活动,做好印刷、复印业的整顿、清理和审查工作。
二、公共场所管理
主要管理范围有车站、码头、影剧院、繁华街道、农贸市场等场所的公共秩序。
1949年10月开始,各县公安局每月即派员到戏院进行纠察,维护秩序。1955年4月,电影院、剧场不再列入行业管理,而改作治安秩序管理。
50年代后期,各县公安机关组织车站码头的职工维持售票处、候车(船)室、检票口等处秩序,查禁易爆危险品上车、乘船。
1964年5月9日,专署公安处、文教局联合发出《关于影剧院秩序和安全管理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影剧院设专人指引观众对号入座,儿童凭票入场。1965年,各车站、码头及复杂场所大都设有群众性义务纠察队,并组织治保人员与民兵巡逻。
1979年初,个体经营行业日益增多,部分地方发生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偷税漏税、为犯罪分子窝藏、销售赃物等情况,引起管理部门的重视。1985年,东至县公安局与工商、税务部门,对个体经营者进行摸底登记,后经选举,成立了“尧渡镇个体经营者联防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派出所、工商局、税务局各1人、个体户4人组成。尧渡镇按地理环境划分出16个自然段建立治安联防小组,委派组长1名,组织轮流巡逻放哨,维护治安。
1987年5月10日,按公安处要求,潜山县公安局长带领14名干警,历时8天,在黄泥乡党委协助下,对黑河大桥交易市场进行了整顿。当时,查出违法人员27人,其中打架斗殴2人,抢树6人,赌博19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7人,罚款2人,具结悔过1人,按乡规民约罚款15人,转外县处理2人。
三、危险物品管理
1951年,执行公安部颁发的《危险物品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了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易燃物品、氧化剂等物品的生产、使用和储运的管理。
1、枪支管理1951年9月,东流县公安局率先公布《执行枪支管理暂行办法》,命令各机关进行全面登记,上报公安局。1956年8月,专、县开始执行地方枪支弹药一律由各级公安机关登记管理,携带者必须领取持枪证件制度;8月17日,地委批转同意公安处《关于地专直属机关负责干部配带枪支的意见》,明确了地委书记、委员,专署专员,地、专各秘书长及检察院、法院部门正副职为享受配带枪支的范围。
1964年7月25日,公安处发出《关于进行猎枪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私人猎枪进行审查登记并发给《猎枪持枪证》,公用猎枪外出狩猎须持本单位证明。全区于10月份结束了发证工作。
1968年8月3日,省革委会主任李德生针对安庆发生武斗的情况,要求驻军采取严厉措施,解散武斗组织,收缴武器、弹药。在10余天时间内,收缴了600多支枪支以及大量的弹药。1969年,执行中央“8·28”命令,安庆又收缴枪支23支(含汽、猎枪17支)、土炮1门、子弹2173发、手榴弹13枚、炮弹10枚、凶器9件。
1973年,各县进一步收缴散存在社会上的武器弹药。1982年,全区共清理收回枪支10支,子弹340发,收缴凶器151件,炸药35.6吨,雷管25954发。
1984年,全区对非军用枪支普遍进行检查登记,按照规定的配置和佩带范围,登记发证,并对持枪人员进行安全教育。1986年5月17日,公安处发出《关于贯彻全省枪支管理工作座谈会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清理配、发枪支的范围,严格管理制度。截止1987年7月18日,潜山、太湖、桐城、望江4县党政干部所配的22支枪、200余发子弹全部收回,其余6县党政干部的17支手枪亦于年底收回公安部门。
2、爆炸物品管理安庆各县生产烟花爆竹的单位较多,常有恶性爆炸事故发生。60年代,爆炸事故与案件尚属偶发现象。1961年9月13日,东至县泥溪公社办公室存放有两颗从工地挖出的炮弹,公社干部苏某之父私取炮弹回家,打算取出弹内硝药去打野猪。在卸弹头时发生爆炸,当事人及在场的女儿、孙女3人被炸死。1962年12月中旬至1963年2月底,全区共抽调干部6064名,对802个厂矿企事业单位,5044个粮油物资仓库,606个机关、学校和260个公社,进行了以防火为中心的安全检查,计发现安全隐患7532条,其中易燃易爆易炸与毒性物品管理混乱类占347条。
198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颁布,地、县公安机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幻灯、墙报等进行广泛宣传。同年4月20日,东至县公安局与物资局配合,以区为单位对开山采石爆破人员进行为期20天的业务训练,学习爆破技术。
1985年,各县公安局配合主管部门,对涉及危险品的单位进行全面审查,凡符合安全生产与经销条件者才可领取许可证经营。全年全区有爆炸物品生产单位651个,储存库369座,销售单位410个,使用单位1184个。
1987年8月19日,公安处发出通报,指明自元月份以来全区发生爆炸事故3起,盗窃雷管案1起,爆炸嫌疑事故10起,炸死、烧死17人,伤25人,毁房27间,损失重大,要求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四、交通管理
1951年3月,全区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政务院批准颁布的《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条例》;1955年,贯彻执行公安部颁发的《城市交通规则》。
1959年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并在交通要道设监督岗,在公路沿线张贴标语,用多种形式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行车教育。同年,开始配合公路部门清理严重路障,拆除违章建筑,催搬堆积物,禁止在路面上打晒农作物与摆摊贩售商品。
1984年,各县公安局对自行车实行管理。公、私自行车均登记入户、编号码、打钢印,发给车照证件。公安机关不定期进行路查,纠正自行车行使违章现象。1985年,全区共有登记打印管理的自行车15.1万余辆。
1985年6月12日,公安处发出《关于今年以来重大交通事故的通报》,指出当年1至5月全区发生交通事故305起,死58人,伤258人,经济损失达15.31万元,要求大力开展宣传活动,严格管理,严防交通事故发生。
1987年6月2日,公安处转发省公安厅、交通厅《关于清理路障的紧急通知》。指出贵池、太湖两县因路障发生交通事故各1起,烧毁汽车2部,死1人,要求各地采取坚决措施,清除一切路障,确保交通安全。6月1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地区交通处移交给公安处领属,并交接监理人员141人。7月,组成安徽省地区交警支队。
1987年6月27日,公安处召开会议,贯彻省道路、内河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要求主攻违章占路项目。据统计,7至8月份参加清障达2075人次,出动清障车154辆,拆除违章建筑1582处,搬迁路摊棚2598处,行政拘留违章分子15人,罚款3000多元。
交通管理虽在不断加强,但交通事故仍有发生。1987年1至7月,全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685起,死107人,伤422人,直接经济损失54.8万元,分别比上年同期上升17.7%,40.79%,7.65%,28.8%。
五、治安防护
1、安全防护1950年冬。农村普遍开展护粮防火、防盗、防匪的冬防教育,并制定“防护公约。”
1957年,全区开展护公路、护桥梁、护堤坝、护电线、护公共财产的“五护”运动。1959年又开展了防火、防爆炸、防毒、防工伤、防交通事故、防虫、防霉的“七防”运动,秋季进行安全大检查、大整改、大评比工作,并在桐城县孔城镇召开安全防范现场会。
1974年,中央颁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专、县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广泛开展了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群众性的安全防火大检查。
1979年11月,怀宁县石牌镇,由各单位集资抽人组成16人的巡逻队,制订出一套巡逻执勤制度,配合派出所实行通宵巡逻。1982年3月14日深夜,当场抓获在县百货大楼进行盗窃的劳改逃犯李某。
1984年7月,宿松县城关组建12人的治安联防队,在民警的带领下,白天维护交通及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夜间巡逻。年底,计协助公安机关破刑案13起,查获偷、扒案36起,抓赌49场,破走私诈骗案18起,调解打架各类纠纷76起。1985年,全区有6个县城及部分区、乡所在地建立了治安巡逻队。年底统计:全区巡逻队抓获犯罪分子375名,协助破刑案283起,挖出团伙32个、瓦解成员179人。
1987年5月25日,行署经济委员会、公安处联合批转东至县齿轮厂关于《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和奖惩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各地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内部单位保卫责任制。当年全区1601个单位,逐步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有1582个,占99%。
2、帮教失足青年1960年,部分县开展改造二流子、懒汉、巫婆、神汉以及小偷小摸等一般违法人员的试点工作,各地治安保卫委员会依靠群众建立帮改小组,责任到人,因人施教。“文革”运动中,帮改工作中断,至1973年始有恢复。1974年1月,地区公安局向各县推荐了枞阳县长风公社长风大队,将一个曾经流浪在外经常违法的青年改造成先进青年的做法。
1980年初,地、县公安机关贯彻中央与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发动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开展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普遍调查违法青少年的情况,实施帮教工作。1981年,各派出所,区、乡、村干部组织起帮改小组,实行一组帮改一人的方法,使工作落到实处。
东至、宿松、桐城等县于1982年采取签订合同方法,实行“一包一”,对帮教对象进行法制教育、感化疏导、解决困难。宿松县许岭区16名帮教对象,经过教育,都已改过自新,有的成为劳动致富户,有的则成为治安积极分子。
1985年,公安处在部署深入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斗争的同时,强调对失足青年的帮教工作。全区共组织帮教小组471个,教育改造705名违法青少年停止了犯罪活动。
3、乡规民约1952年5月,皖北行署公安局发布《加强农村治安工作指示》后,怀宁、潜山、桐城、宿松等县部分乡村遂制定了《爱国公约》、《防林公约》。1957年11月,又在乡村相继制定《护路公约》、《四防公约》、《护桥公约》、《仓库保管员守则》、《安全公约》《护堤规定》等,开展各种形式与内容的防护保卫活动。
1960年,公安处针对水上治安工作,推行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乡规民约,如“六保证”(保证船只经常检修、不超载、不冒险航行停靠、物资不受损、不抢行和无盗窃损耗等)及内容大致相同的“五查”、“四看”、“三不开”、“两结合”等,使水上防护得到了保证。
60年代,全区治安以打击投机倒把、赌博迷信等现象为特点,公安处协助各县制定出了《禁赌公约》、《治安联防公约》。1965年,结合冬防,城镇重要厂矿企业、粮棉物资仓库均制定了《义务消防员守则》,乡村一些水利设施、粮库单位,则订立了《保管细则》、《工作守则》、《安全操作规章制度》等。“文革”期间,仿照公约形式,各地又出现《学习公约》、《革命大批判公约》、《封、资、修劳动改造的规定》等。
1976年6月,潜山、怀宁等县乡村,制定了《午收打场防火公约》、《仓库防火公约》。1979至1988年,全区普遍制定了《树新风公约》、《护渔公约》、《护林公约》、《护路公约》、《护山护林公约》等。
六、户口管理
清朝沿袭保甲制,“十户为牌,立牌长;十牌为甲,立甲长;十甲为保,立保长。”牌长详填每户户主、丁口、姓名、年龄、职业、妻妾、兄弟、子女、媳妇、孙辈、奴婢及左右邻姓名的表格,交县署存查。安庆府城分段设有总甲,造册一本,甲内街、巷、户、姓名、职业一一登记。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十月废保甲,设警察管理;光绪三十四年十月,清政府公布《调查户口簿册登记凡例》,安庆巡警道设调查处,负责登记户数、人口及各人年龄、职业、籍贯等情况。
民国4年(1915年)总统府颁发《警察厅户口调查规则》,进行全国性的户口调查。安庆居民按户立号,编钉门牌,并进行迁、生、故登记。民国17年,安徽省着手第一次户籍调查未果。民国21年8月,国民政府又颁发《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安庆各县以户为单位,十户为甲,十甲为保,设甲长、保长,订立《保甲规约》,并实行五户联保联坐制度,严格清查出入境居民情况。
民国38年9月,皖北行署公安局颁发《关于剿匪时期公安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县“加强户口工作的登记、管理与检查,特别是流动人口的掌握”。年底,太湖县徐家桥、怀宁县高河埠、桐庐县汤沟等27个城镇进行了户口查对与登记。市、县公安局制定登记内容为:姓名、化名、出生年月日、性别、民族、籍贯、职业、婚姻状况、主要社会关系、主要履历等。同时,开展对境内的外侨进行登记,全区登记的外侨有11人。
1950年底,8县有17个集镇完成了户口登记工作,全区实有2972251人。1951年7月,实施《城市户口管理条例》,安庆市和8县城关及桐城县孔城、太湖县徐桥等镇建立了正常管理制度,当时全区从事城镇户籍工作的专职人员有18人。
1952年12月,专署公安处通报表彰铜陵县五松镇建立义务户籍员的做法,宿松、望江、青阳等县也涌现出32名义务户籍员。年底,全区3000人以上的29个城镇完成了户口登记。1955年底,公安处结合民船民主改革运动,完成了船舶户口登记工作。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布,规定城市以500户、集镇以700户为公安派出所的管辖范围;农村以乡、镇行政区为户口管理单位。每户换发一本户口簿,登记有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常住、暂住与变更等7个项目。
1965年,专署批准对区内居留的外侨颁发《外国侨民居留证》。1969年10月20日,省革委会人保组颁发《加强户口工作管理,建立户口登记制度》的通知,安庆专区城镇、农村从此恢复了一度中断的户口登记制度。1978年,地、县(市)公安机关执行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1979年,公安机关开始管理发放《外国人户口簿》业务。1980年7月,全区使用全国统一格式的《准予迁入证明》(准迁证),这既严格控制了市镇人口,又保障了正当的迁移权利。1984年,开办进城务工、经商、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农民户口登记工作(即自理口粮户口),到年底有1008户3686人办理手续。1986年底,增至29100户69619人。
1988年2月6日,公安处印发《安庆地区治安工作目标管理试行方案》,提出了加强户口管理、暂住人口管理等10项内容的目标要求。同年4月26日,公安处向行署专员办公会议汇报了怀宁、桐城、枞阳3县试行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具体意见的方案。6月7日召开全区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会议,全面铺开了宣传、发动与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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