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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机构
〔安徽省民政厅测绘资料科与省地质局〕
1958年12月,据国家测绘总局(58.11)国测字第1225号文精神,省人民委员会在省民政厅设测绘资料科,定编26人,实有9人。负责收集、供应、掌管全省测绘资料。业务受国家测绘总局指导。1960年8月,据地字0230号文件精神,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该科并入省地质局,以原9人为基础组建省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测绘管理工作。
〔国家测绘总局安徽省测绘管理处〕
1963年10月,据国家测绘总局的建议,经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国家测绘总局安徽省测绘管理处,归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代管。编制22人。负责全省测绘资料管理、技术管理和测量标志管理。1969年,该处被撤,多数人下放农村。
〔安徽省民政劳动局测绘组〕
1969年,省民政劳动局成立测绘组,成员4人,来自原省测绘管理处。组长宋树根。1970年后,陆续从省测管处下放人员中调回4人,此时该处共8人。负责全省测绘资料的管理。1972年3月,该组编制出《安徽省地图册》
(内部用图)。1973年11月,省测绘局成立后,测绘组人、财、物移归省测绘局。
〔安徽省测绘局〕
1973年11月,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指示精神,成立安徽省测绘局,属省革命委员会建制。经省编制委员会革编字(73)118号文批准设立政工组、生产组、供应组,办公室。机关定编35人。1975年10月,该局在六安、霍邱、肥西、宿县等地招收学员240人,经局生产组、合肥工业大学测量教研室、省水利厅勘测设计院联合培训后,组成第一、二测绘队;1976年7月,在宣城、郎溪、广德招收学员120人,经局生产组与合肥工业大学测量教研室联合培训后,组成第三测绘队(均为航测外业队),同时筹建航测内业综合队。翌年3月,局党组改为局党委会。
1978年1月,由哈尔滨黑龙江省测绘局(原国测二分局)调来一批航测内业、制图专业技术干部,担任安徽省测绘局航内,制图技术骨干力量。1980年后,又从原西安一分局、绵阳三分局陆续调进一批专业技术干部。
1983年10月,机构改革,局机关设政治、生产计划、财务供应、科技教育处,办公室;党群组织设纪律检查、工会、共青团委员会;局下属单位保留3个测绘队(县团级),服务队,培训队(均为科级),综合队划分为航测内业队、制印队(均为县团级);增设省测绘资料中心(县团级),保留局代管单位:省地名办公室(后即调入省民政厅),省测绘学会(1979年1月成立)。机关编制增至55人。1984年,增设测绘管理办公室,科级建制,定编6人。与此同时,各地、市相继设立测绘管理机构。1987年6月,增设测绘学科研究室,科级建制,定编6人,隶属科技教育处,1981年成立的测绘技术培训队,1983年隶属科技教育处。1988年3月,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将省测绘资料中心易名为“安徽省测绘档案资料馆”。是年4月,全局迁址肥西路7号(现龙河路2号)。1989年,成立“安徽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为局下属机构,定编20人。至1989年底,全局共有职工538人,其中高级工程师47人,工程师39人,助理工程师146人,技术员173人。
省测绘局1989年机构设置;1973~1989年历任副局长以上领导人名单分别详见表6-2-1;6-2-2。
安徽省测绘局机构设置一览表
表6—2—1(1989年)

安徽省测绘局历任领导人名单表(副局级以上)
表6-2-2(1973~1989年)


二、行政法规和资格审批
〔执行行政法规〕
民国23年(1934年)2月22日,中华民国政府颁发《各省市地政施行程序大纲》,共8章33条。规定,土地测量应依大、小三角测量,图根、地籍测量的程序办理。大三角测量,由内政部、陆地测量总局办理。小三角以下测量,由省、市政府据实施计划及法规,经内政部核定,主管部门分别办理。民国25年(1936年)1月,国民政府颁布《修正水陆地图审查条例施行细则》,共16条。规定,地图出版前,应送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依法审查。送审图,应具备申请书,并载明以下事项:图表名称,出版处,申请人姓名、住址,出版次数,出版份数。出版数量不得超过5000份。如擅自发售,依照修正水陆地图审查条例处罚。
1955年12月,周恩来总理签发《国务院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命令》。
1980年7月,国务院国发(1980)183号文批转国家测绘总局修订的“我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分4章20条,对全国地图分级管理的程序,国界、省界线的画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地图密级和适用范围作了详细的划分。对地图的比例尺及其适用图的级别作了规定。对地图上地物地貌作了技术限制。该办法自1980年7月17日执行,同时废止1965年2月20日国务院转发地质部制订的《编制出版我国地图暂行管理办法》。
1983年12月,国务院国发(1983)192号文批转国家测绘局《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该文为适应对外开展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合作的新情况,按照既要保密又能适应对外开展各项合作需要的原则。该规定共分13条,测绘资料不得擅自向国外提供,涉外提供资料,要搞清其目的和用途,并履行以下手续: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在地方的流动单位,须送国家测绘局审批;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单位,须送所在地测绘局(处)审批。为确保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各送审单位应事先征得总参谋部或当地大军区同意后,报国家测绘部门审批。
1984年1月,国务院国发(1984)6号文发布《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的通知,“条例”分15条,对标志的性质、作用、保护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永久性测量标志,应按建设地点的隶属关系,委托地方人民政府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保管。测绘单位与保管单位应办理交验手续,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对违反条例,破坏标志者,严惩不怠。
1984年4月,国家测绘局发出关于颁发《全国测绘资料和测绘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该规定分8章40条,8章分别为:总则,各级测绘资料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测绘资料、档案保密等级的划分和保密制度;测绘资料、档案的交接、归档和处理;测绘资料、档案整理、统计和保管;测绘资料档案的提供利用;测绘资料档案的鉴定销毁,附则。该规定自1984年4月执行,同时废止1977年“全国测绘资料和测绘档案管理规定”。
1985年以前,安徽省测绘工作虽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仍不适应经济建设、对外开放的需要,测绘行业出现一些问题:技术标准不统一,重复测绘多,测量标志破坏严重。为加强全省测绘事业管理,省人民政府分别于1985年12月、1986年10月下发皖政(1985)114号、皖政(1986)82号2个文件,批转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省测绘局《关于加强全省测绘行业管理工作的报告》;关于颁发《安徽省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适应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城建系统测绘工作的管理,提高测绘队伍的技术水平,1986年7月,省建设厅、省测绘局联合下发城建字(86)459号文关于“全省城建系统测绘工作由省测绘局领导”的通知。通知规定:1、各地、市、县建设局应加强对城乡测绘工作的领导,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由各地、市、县测绘管理部门负责;2、城乡测绘单位应积极推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县城以上城市测绘,应事先提出计划,经地、市、县建设局同意后,报省测绘局审批;4、各测绘地点应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高程系统和图幅分幅;5、测绘工作须严格执行统一的《规范》和《图式》,施工前应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准开工;6、限额以上的产品由省测绘局验收,限额以下的视情况抽查。未经验收的成果成图一律不准使用。
为贯彻以上文件精神,1986年3月,省建设厅、省测绘局在合肥召开由150人参加的全省测绘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交流全省测绘管理工作情况和经验;学习国务院颁发的有关测绘法规;研究全省测绘管理工作,制订了测绘管理具体措施。会议还着重讨论“安徽省测绘管理规定”,部署了今后的意见,解决了全省测绘工作行业归口管理问题。
〔资格审批〕
安徽省测绘许可证制度始于1986年。是年10月,省测绘局皖测管字(1986)第108号文印发《测绘许可证实施办法》。凡在全省境内从事测绘生产的实体,均应经过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测绘生产。许可证由省测绘局统一发给。资格审查程序:由测绘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审查部门、当地测绘管理机构各存档一份),并按以下程序上报审批。
1、中央驻皖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和承接民用测绘任务的军事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测绘局审批发证。
2、各行署、市、县的测绘单位,经所在地测绘管理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测绘局审批发证。
1987年1月,省测绘局首次向22个测绘单位颁发《测绘许可证》。截止1989年底,省测绘局分5批向全省175家单位颁发《测绘许可证》。1987年1~3月第二批68个单位;1987年8月~1988年2月第三批41个单位;1988年10月第四批32个单位;1989年6月第五批12个单位。
1989年4~5月,省测绘局对57个领证单位进行核查。
重点检查其人员编制、技术力量、生产设备、领证后完成的工作量和质量状况,完成的任务和许可证项目是否附合,任务是否按规定登记验收,设计是否经审批,订立了哪些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等,检查结果没有出现大的问题。6月,据省测绘局皖测(1989)54号文精神,全省一律不准组建新的测绘队伍,暂停审发《测绘许可证》。是年11月,据省测绘局皖测(1989)98号文“关于换发《测绘许可证》的通知”。对全省已领取许可证的单位,重新填写《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由地、市或主管厅局测绘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测绘局重新换证。换证工作计划到1990年6月底前结束。
三、技术、质量管理
〔审批技术设计和技术指导〕
安徽省各测绘单位的项目设计由生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设计人员签字,报省测绘局审批。批准后报国家测绘局、地方上级主管机关各一份。专业设计在每年测绘生产任务下达后,各测绘单位首先派技术人员前往测区踏勘、收集、整理、分析测区有关资料,并按统一要求编写技术设计和施测方案,经由省测绘局审批。无技术设计和施测方案者不许测绘。
全国性任务的设计,由省测绘局报国家测绘局审批,抄报地方上级主管机关一份。国民经济建设各部门测绘单位的技术设计书,报省测绘局审批,一式三份,转报国家测绘局备案、批复、存留各一份。
跨省区作业的技术设计书,由主编单位报所在省、市、自治区测绘局(处)审批。
据省人民政府皖政(1986)82号文规定,下列范围内的测绘工作,实施前要将技术设计书报省测绘局审批:
①.一、二、三、四等大地控制测量;
②.比例尺1∶1千、测区面积6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1∶2千、测区面积12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1∶5千、测区面积4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1∶1万、测区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测图。
③.各种比例尺的航空摄影;
④.涉外建设项目的测绘;
⑤.地籍和境界线定界的测绘;
⑥.编制出版各种地图。
为确保成果成图质量,各测绘单位均配备若干专职技术检查员,遵照技术、质量规定,随时到各作业组进行技术检查指导,及时解决有关技术、质量问题。任务完成后检查验收,并对不合格产品责令重测,直到符合要求。各级检查验收人员均需在其所验收的产品上签名负责。
〔成果成图的质量检查验收和管理〕
1989年以前,省测绘局的局属生产单位的测绘成果成图的检查验收由局生产计划处组织实施。当时的检查验收工作采取专职检查验收与作业员自检互检相结合的办法。队级验收在作业小组检查审校的基础上再对全部成果成图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局级验收在队级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对测图5%,调绘15%,控制20%,航测区域网100%进行验收。局对成果成图总数的10%以上作全面检查,其余部分作一般性查看。作业人员的作业、良”“质量按“优”“、合格”3级评定。局每年向国家测绘局作1次检查验收工作报告。1989年,省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安徽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该站负责全省各生产单位测绘产品的检查验收、委托检验、仲裁、鉴定检验、评优检验,为最后一级质量检验机构。是年,省测绘局成立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局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下设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质量职能与管理技术的开发,质量法规的制定,质量计划及管理活动的协调,质量信息管理,质量统计及审核的实施,研究、推广先进的质量控制方法,组织产品使用效果的调查,进行质量评价及参与新产品鉴定。
1989年,省测绘局制定《安徽省测绘局生产管理办法》、《安徽省测绘局生产计划管理办法》、《安徽省测绘局生产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测绘局测绘成果成图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实施办法》,作为质量管理的依据。以规范、图式、技术设计书、抽样检验实施办法、有关技术规定、任务协议书等,作为质量检验的依据。
省测绘局采取加强领导,加强质量检验2种方法对全省测绘产品质量进行管理。同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落实兑现制度。
安徽省测绘产品评审委员会负责每年一度的优质产品评选。评选步骤为:根据《安徽省测绘优质产品评选办法》,省测绘局在每年第四季度通知有关单位,确定申报参加评优产品活动的项目。翌年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所申报的评优产品项目。最后由评审委员会评审。评选等级:省内分省级测绘优质产品、省测绘行业优质产品2种等级。部优产品由各省统一报国家测绘局评审。
四、测绘资料、档案管理
〔归口管理〕
1958~1960年,全省测绘资料由省民政厅测绘资料科统一管理;1960~1963年,由省地质局测绘大队管理;1963~1969年,由国家测绘总局安徽省测绘管理处管理;1969~ 1973年,由省民政劳动局测绘组管理;1973~1983年,由省测绘局资料室管理;1983~ 1988年,由省测绘资料中心管理(仍在省测绘局内);1988年至今,由省测绘档案资料馆管理(仍在省测绘局内)。
省测绘档案资料馆藏有建国前1∶5万,1∶10万比例尺地形图以及建国后编绘和测制的安徽省1∶1百万、1∶50万、1∶25万、1∶20万、1∶10万、1∶5万、1∶2.5万(部分)、1∶1万比例尺挂图、地形图。藏有建国后测算的一、二、三、四等国家三角点、水准点成果;一、二级军用控制点成果;部分区域性控制成果。还藏有全省1∶1.4万~1∶3.5万和部分城市1∶4千比例尺的航空摄影底片512卷,10.573万张,覆盖面积达全省13.9万平方公里。
测绘资料管理,建立省直属单位以部、委、厅、局为单一归口系统。其中,地、市、县测绘资料归口到地、市、县测绘管理办公室(处)。全省共有归口单位78个。省测绘档案资料馆直接指导、检查各归口单位的业务工作,归口单位对用图单位负责开具测绘资料专用介绍信,执此到省测绘档案资料馆领取资料。
为保守机密,便于检查,地形图资料实行五联单发图办法:第一联由省测绘档案资料馆存留;第二联由用图单位存留;第三联为回执;第四联由各归口单位存留;第五联由资料馆作分户帐之用。
控制资料实行四联单发送办法:黑色单系资料馆存留;绿色单系用图单位存留;蓝色单系归口单位存留;红色单系回执。
1989年,省测绘档案资料馆实行由微机打印发图单据替代四(五)联单据的发图方法。
〔资料目录的编制〕
1980年11月,以省测绘局为主,会同省水利厅勘测设计院、省地质局测绘队、省冶金地质勘探公司、合肥市测绘队、芜湖市测量队等单位编辑出版《安徽省测绘资料目录》(机密),共分2册。
第一册,8开本,107页。汇集1949~1979年各专业测绘单位在安徽省施测的三角、地形、航摄资料部分。详细记载施测单位、年代、方法、测区名称、所在图幅、等级、点数、坐标、高程系统,技术标准和资料保存单位。
第二册,8开本,108页。汇集1949~1979年各专业测绘单位在安徽省施测的水准测量部分。详细记载施测单位、年代、方法、线路名称、等级、长度、点数,技术标准,高程系统和资料保存单位。
1989年,省测绘档案资料馆引入IBM-PC/XT型计算机,设置检索、统计功能。检索方式:按图幅编号、点号、点名、等级、点的位置、经纬度、行政区划等多功能检索。内容有:图幅号、点号、点名、等级、觇标类型、觇标高、六度带纵横坐标、三度带纵横坐标、高程、标石、层数、标志间距、标石存失、点的所在地等。统计功能:可对单库、多库、全省库进行统计。内容有:库名、点名、一至四等三角点、军控点、觇标存失、高程有无、点之记有无等项目,可按其中1种或几种要求进行统计。
五、地图编制出版管理
〔国家对地图编制出版的管理〕
1980年7月,国务院国发(1980)183号文批转国家测绘总局修订的《我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是年8月,国家测绘总局(80)测发字第325号文转发“办法”。该文共分总则、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公开地图、附则4章,共20条。
1982年4月,国家测绘局(82)测发字第141号文印发国家出版局《关于加强对地图出版管理的通知》,要求编制全国地图,应经常与省级出版部门联系,避免在出版后出现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进一步明确国发(1980)183号文,指出近几年出版过程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1985年8月,国家测绘局(85)国测发字第266号文对公开地图上机场、机关、公路、铁路、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等内容的表示方法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安徽省对地图编制出版的管理〕
1985年,省测绘局先后组织各地、县有关单位编制出版地区挂图8幅,县挂图52幅。是年完成出版由省长交编的《安徽省外文版地图》,省公路局的《安徽省公路图》,省交通厅的《安徽省交通图》,省党史办的《文史图》、《地名图》等用图。
1985~1987年,省测绘局针对省内一些报刊插图、电视节目、商业广告、公共场所悬挂的中国示意图中漏绘南海诸岛问题,分别向省政府、省政协作了报告。1987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政办(1987)48号文批复,要求对错误产品进行追回、销毁并没收所得收入。省政协五届四次委员会议第39号提案列举了其中5个单位的事例。
1988年,省测绘局对“安庆市旅游交通图”、省区域地质调查队1∶5万比例尺地形图出现的问题进行审查、批复。是年7月,省测绘皖测管字(88)第74号文,对宿州市地名办公室在江苏省测绘局印刷出版未经审批的“宿州市区挂图”的问题,向宿州市测绘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令其将编图技术设计和编制的地图经地区测管处审核后,报省测绘局批准方可印刷出版。
为净化全省地图市场,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的管理,1988年7月,省测绘局省新闻出版局联合发出皖测管字〔1988〕第83号文《关于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之后。省测绘局采取措施,对全省限额以上的10多项地图进行审查。批准1∶6百万比例尺教学挂图,《寿县行政区划和乡镇地名图》等70余幅;审查了国内专家考察安徽地质使用的机密地形图;重点抽查271地质大队测制的公路图,阜阳勘测大队测制的涡阳县城1∶1千比例尺地形图。对发现的问题作了及时纠正和处理,保证了成图可靠性,促进了地图出版质量的提高。
1989年3月,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89)80号文征求对《我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的意见。省测绘局组织有关人员讨论,按修正方案的指导思想和修订原则,将公开地图编印规定和条例合并成1个文件颁布施行。
六、测量标志管理
〔测量标志法规的执行〕
1955年12月29日,周恩来总理亲自签发《国务院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命令》当时由于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重视。认真贯彻了《命令》中提出的各项要求,测量标志得到了较好的保护。“文化大革命”时期,保护测量标志的工作有所放松,加之年久自然侵蚀和被人为地毁、盗,使测量标志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
1981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36号文发布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通告:
1、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级军区和人民武装部,全国各族人民都要保护测量标志。
2、认真做好测量标志的委托保管、督促检查工作。
3、对有意破坏或盗窃测量标志者,应按情节轻重依法惩办。
4、设有测量标志的一定面积内的土地需要改建或拆毁时,应通知原建设测量标志的单位。
“通告”由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大军区司令部统一印发,张贴到城镇、街道、农村、部队。
1984年1月,国务院国发(1984)6号文发布《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对标志的保护范围,委托保管、维护、奖励、惩罚办法均有明确规定。1986年9月,国家测绘局、司法部联合颁行国测发(1986)369号文,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局(处),司法厅(局),严格执行条例。是年10月,省测绘局、司法厅以皖发(1986)103号文联合转发该文:全省分布各地的测量标志达2万多座。由于种种原因,多年来遭到严重破坏,希望各地结合普法工作,大力宣传,表扬好人好事,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抓住破坏测量标志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审理和严肃处理,以教育广大群众,保护好测量标志。
为贯彻落实条例,1982年,省测绘局印发《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通告》、宣传画各5万张,发至村一级,要求广泛张贴。1984年,省政府印发“条例”3000份,分发各县、机关团体。1985年,全省各县级政府成立以水电、民政、公安、地质和县人武部等单位领导参加的标志普查领导小组。印发《怎样保护测量标志》小册子,通过放映幻灯片,表扬好人好事等途径,使广大群众加深认识。另据省政府皖政(1986)82号文,全省各类测量标志实行归口、分级、包干管理,责任到人。水准点标志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城市和矿山内的标志由城建部门和矿山测绘单位负责管理;军事测绘部门负责管理分工范围内的标志;其余各类标志分别由各类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测量标志管理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标志的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
1989年,省测绘局确定芜湖县为全省测量标志普查工作的试点县。是年11~12月完成全县的普查试点工作。
1987年,省测绘局针对各地、市、县反映标志毁坏情况,进行认真处理。是年2月,省测绘局致函霍邱县建设局,要求加固县辖姚李庙三等三角点,得到姚李镇政府的支持,很快采取措施进行加固。5月,复函铜陵市建设委员会,同意迁移“周冲”标志,并对赔偿费用进行安排。1987年,省测绘局皖测管字(87)103号文致函东至县县政府,要求保护国家三角点“马鞍山”点。该县政府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县建设局、公安局领导会同区、乡政府,区公安派出所等负责同志进行现场查看,制订具体措施,使该点得到保护。
1988年3月,萧县建设局萧建字(88)012号文向各区,镇、乡人民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加强测量标志的管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测量标志普查〕
建国以来,地方和军队等部门在安徽省花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设置各类测量标志达2万多座。抽样调查统计表明,全省现存测量标志6000余座。三角点以1954~1959年总参谋部测绘局布设为主。淮河以北水准点以1953~1955年淮河水利委员会布设为主;淮河以南水准点以1956~1958年长江水利委员会规划办公室、省水利厅、总参测绘局布设为主。军用控制点以1955~1956年南京军区布设为主。
1978年,省测绘局对阜阳、嘉山、蚌埠的标志进行抽查,共查三角点554个,军控点1353个,水准点539个,其中,三角、军控点毁坏率78.8%;水准点毁坏率62%。1989年省测绘局首次在芜湖县进行标志普查,该县成立由县人民武装部、城建、司法、公安、水利、土地局领导同志参加的普查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城建局长任副组长,对全县6个区、28个乡内的179个标志进行普查,毁坏率56%。之后,对阜阳县的326座标志进行普查,毁坏率54%。对蚌埠市五河、怀远、固镇三县1058座标志进行普查,毁坏率46%。对宣城地区,宣州市及郎溪、广德、宁国、旌德、泾县、绩溪县境内的1464座标志进行普查,毁坏率60%。测量标志遭严重毁坏的主要原因为年久失修、自然损坏和被人为地毁坏、偷盗。由于全省测绘管理机构尚不健全,管理不落实,宣传不够,群众对标志的重要性和如何保护不了解。有的偷盗钢架变卖;有的挖出标石另作他用;有的因为工程施工等需要,擅自移动、挖毁标志。1986年,省测绘局行使政府职能后,充分发挥各级测绘管理部门的作用,这些现象正渐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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