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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代与民国时期的测绘管理
晚清时期,安徽省没有常设的测绘管理机构,只是根据朝廷的有关咨文或省内某项工作对地图的需要,组织测绘机构。清光绪十六年(1890年),安徽省为完成编制《大清会典图》中的“江南安徽全图”任务,设立了安徽省舆图局。 民国时期,省政府未设置全省性测绘行业管理机构。测绘业务的管理工作,均由主管的省直厅、局负责。基本测绘由“安徽省陆地测量局”负责。土地测量由省土地整理筹备处测量队负责。经济建设的工程测量由省建设厅负责。各测绘单位只生产主管部门所需的测绘产品。有关测绘技术法规,一般执行中央业务部门的规定。 民国25年(1936年)11月,参谋本部陆地测量总局公布各省陆地测量局组织条例,共九章。第一条规定,各省陆地测量局直隶参谋本部陆地测量总局,并受各省政府指导,办理全省陆地测量及制图业务各事项;第二条规定,各省陆地测量局局长由陆地测量总局选派测量专门人员呈国民政府任命;第三条规定,局长承总局局长之命,督率全局人员办理一切局务;第四条规定,各省局设三角、地形、制图3科等项;等等。 民国19年(1930年)3月,设立安徽省土地整理筹备处,9月,设立八都湖试办区测量队,办理全省地政事宜。民国21年(1932年)10月,省政府颁布安徽省土地整理筹备处“试办区土地测量暂行规则”。规则共分9章42条,规定土地测量业务分基线、小三角、图根、地籍测量,面积计算和制图登记等7种,并依次介绍各种测量应采用的方法和限差的界定。该队为全省的土地登记做了大量的测量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