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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检察机关从1956年起担负监所检察职能,但至1966年前,无专门机构也无专职人员。开展工作时,由院内临时抽调人员进行。检察机关重建后,市院于1980年设立了监所检察科。此后各区院均在内部确定了兼职负责监所检察工作的业务部门。
1966年以前,市(矿区、特区)检察院对监所机关的检察,一般实行一月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1980年后,市院实行一周一查和巡回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检查制度。至1985年,市院监所检察科共对市看守所检查240次,对市收容审查队检查96次,另与铜陵县院巡回检查68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院监所检察科都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并向市人大、市委政法委员会和省院撰写监所检察情况和专题报告25份,发挥了对监所执法工作的监督保证作用。
一、对羁押、释放人犯和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
1958年至1966年,市看守所在监所执法工作中经常出现违反羁押时限规定和不严格执行羁押、释放手续的问题。1962年,市看守所共羁押刑事拘留人员43名,其中拘留时间在5个月以上的1人,4个月以上的2人,3个月以上的9人,1个月以上的4人,严重超期羁押的占被拘留人数的39.5%。43名被拘留人员中,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只有8人,仅占18.6%。另外35名被拘留人员释放时,既无无罪的结论,也无释放手续。为此,市院及时向市公安局和看守所提出了书面纠正、处理意见,并协助市公安局对看守所进行了整顿和落实、健全制度工作。1961年至1963年,市院在监督监所机关加强执法工作的同时,对抗拒改造,重新犯罪的劳改犯起诉加刑15人,劳教人员逮捕5人,建议其他处分6人,对确实改恶从善的犯人建议减刑和提前释放13人,建议提前解除劳动教养48人,从而稳定了监管秩序,保证了刑事判决、裁定的依法执行。
1980年至1985年,由于经常化、正规化的监所检察工作的开展,监所机关未发生违法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现象,羁押和释放人犯工作中也无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市、县看守所发生的17起短期超限羁押和6起无证羁押,都及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并监督市、县看守所进行了纠正。
二、对管理教育和实施改造是否遵守法制的监督
1956年至1958年,市监所机关监管、押解人犯和使用未决犯劳动工作措施不力,漏洞颇多,管教人员徇私舞弊,克扣囚粮和勒索人犯财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人犯不服管教,串供滋事和脱逃情况比较严重。对此,市院虽能及时检察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提出了一些较有价值的改进意见,但终因措施不力而使这种状态无明显改善。
1980年后,市院监所检察科在监所检察中采取召开座谈会、调查会、个别谈话、讯问人犯、视察警戒、监管设施和生活场所以及帮助落实制度等措施监督管教执法工作。并与市公安局对市看守所进行了以根治脏、乱、差,理顺管理制度,杜绝体罚、虐待人犯等违法行为,落实文明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整顿工作。经过整顿,该所管教工作明显好转,监管秩序连续6年处于良好状态。
1981年至1985年,市院监所检察科在监督管教工作的同时,加强了对人犯的法制教育工作。1981年,监所检察科协助看守所制订了入所教育、认罪教育和服刑教育的三项具体措施。1984年,监所检察科协同监管机关在人犯中开展“立功赎罪、重做新人”活动。6至8月,有123名人犯坦白交待了余罪,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223条,其中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127条,重大犯罪案件42条,有效地保证了侦查、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严打”斗争的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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