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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以前,法纪检察受案范围包括渎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经济犯罪等四大类案件。其中凡属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违法犯罪案件,诸如盗窃、强奸、伤害等均在此列。1954年至1957年,该项工作还包括一般监督工作,即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政令情况及地方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1957年下半年,作为检察职能的一般监督工作被废止,检察机关重建后,经济犯罪案件从法纪检察工作中划出。
一、对危害国家生产建设犯罪案件的检察
1954年8月至9月,矿区检察署边筹建边深入矿区各企业调查摸底,发现矿区各企业在生产建设中存在管理不善、制度不全、人身、生产责任事故和政治性破坏事故不断发生等诸多问题。检察署成立后,即与矿务局联系,在矿务局安全技术科、保卫处等部门的配合下,对发电厂和采矿两个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重点检察,处理了有关责任人员。
1956年下半年,市(矿区)检察院查处危害国家生产建设案件的工作由打击为主转向教育、预防为主,并通过一般监督工作,采取向违法单位送达《建议书》、《提请书》和《抗议书》等形式,纠正违法案件23件。对于露天采矿场等单位忽视安全,造成人身、设备事故不断发生的严重违法行为,向矿务局提交了《报告书》、(一般监督法律文书)。矿务局及时批转了《报告书》,并发文通报了上述违法行为,要求各企业加强防范措施。此后,生产责任事故逐渐减少。
检察机关重建后,市院鉴于容易发生生产、人身事故的采掘工业在全市工业布局中所占比重较大的特点,从1980年起开展了以预防为主的综合治理措施。该年下半年,市院组织力量对全市矿山企业进行了一次普遍调查,向有关单位提出了加强和改进防范措施的建议。此后,各区院每年都派员到各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和消除隐患工作,使大量的事故隐患被消灭在萌芽状态。
1985年,市院与各区院对1984年以来发生生产、人身事故的单位进行重点检察,并结合案件处理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和检察建议活动。与此同时,各院分别与各大中型企业建立了联系制度,从而掌握了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主动权。
二、对侵权犯罪案件的检察
市院从1957年起,受理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各类案件。1957年至1966年,市院处理这类案件的基本原则是:教育为主、惩办为辅。这期间立案侦查的该类案件仅有7件。
1980年,市院为掌握查处这类案件的主动权,组织力量对全市县以上单位进行了一次普遍调查。1981年,市院组织6个调查组对全市重、轻工业系统,商业、供销系统,城建、交通系统,教育、卫生系统和有色工业系统的102个单位的干部守法情况进行了调查。对于调查中发现的干部违法现象及时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了7份检察建议书,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都积极采取了落实措施。
1984年,市院法纪检察科和经济检察科与郊区检察院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处理侵害农村“两户一体”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调查组调查了50多个单位和80多个专业户、重点户和经济联合体,查处了有关违法人员,解决了一些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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