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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
1949年4月铜官山矿区刚解放,社会治安秩序混乱。残存在矿山的国民党军政人员和一些在异地受到打击后混入矿山的反革命分子相互勾结,大肆进行反革命复辟活动。至1950年11月,矿区共发生破坏生产设备、散发反动标语、骚扰抢劫等案件34起。
1951年7月,铜官山铜矿工程处发布《关于敌伪人员登记的布告》。敦促国民党军、政、特人员的自新登记,接着大张旗鼓地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根据《惩治反革命条例》的规定和“首恶必办,协从不问,立功受奖”的政策,于1952年2月22日,逮捕土匪、特务、恶霸、封建把头、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26名,打击了反革命残余势力,稳定了矿山治安秩序,取得了镇反斗争的初步胜利。
1954年5月,结合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在矿务局所属8个单位,开展以审查政治历史问题为主要内容的政治清理运动,至6月结束。通过政治清理,逮捕有重大历史罪恶的145人,管制27人。
1954年反革命活动猖獗,仅矿务局所属厂矿,就发生各类反革命案件30多起;1955年6月,“光荣号”、“建设号”、“七一号”3个火车头连遭破坏;与此同时,盗窃活动也十分突出。针对上述情况,矿务局于1956年7月成立反破坏斗争委员会,发动群众开展反破坏事故的斗争。
1956年8月,矿务局开展肃反运动,矿委成立“五人小组”,矿属各单位相继成立骨干小组,领导肃反运动。9月,中共铜官山市委成立后,由市委“五人小组”领导肃反运动。运动经过动员准备,检举坦白,调查核实,甄别定案等4个阶段,至1959年7月,第一、二、三、四批肃反运动结束,挖出暗藏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203人。同年8月,在新扩建厂矿开展第五批肃反,同时对前四批肃反运动进行复查,又挖出反、坏分子51名。
1960年,开展进一步肃清残余反革命运动,结合审干、三反、整风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认真调查摸底,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暴露残余的反革命分子。至年底,共挖出漏网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111人;清查出逃避改造、由外地混进市区的五类分子37人;清查出漏划、漏管地主、富农分子53人。
二、治安管理
1956年11月,市公安局成立后,大力加强对社会治安秩序的整顿工作,按照公安部《关于特种人口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全市重点人口进行调查摸底,并对524人建立了考察了解、监视控制、迁移审批的管理制度,严密了治安管理。
1957年,大批外地人员流入市区,社会秩序比较混乱,全年发生治安案件数比上年上升105.4%。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布,公安机关结合宣传《条例》,在全市城乡普遍落实了治安防范措施。
1959年春,流入市区的外地灾民增多,全市开展了安全防护运动。同年5月市委成立安全防护委员会,7月更名为安全委员会。发动群众揭露事故隐患17345条,并逐一落实整改措施。市公安机关还配合民政部门进行灾民遣返工作,先后成立游民收容所和临时劝阻站,阻止灾民继续流入市区。
1960年以后,连续发生自然灾害。治安问题也突出起来,1960年全年发生反动标语、传单及谣言案件比上年上升107.7%,厂矿企业发生破坏和破坏嫌疑事故上升230%。
1962年,台湾国民党当局叫嚣要“反攻大陆”,一些尚未得到改造的反革命分子又蠢蠢欲动,公安机关及时地采取措施,严格了治安管理,同时,正确地处理各类复杂案件,全市偷窃案件比上年减少63.4%,赌博案件减少70%,全部治安案件减少625%。
1963年至1965年。市公安机关配合有关部门集中对自由市场、车站、码头和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整顿。进一步加强对自由流动人口的管理。全市治安形势较为稳定。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制遭到破坏。出现了许多冤、假、错案;公安机关受到冲击,治安秩序严重混乱。
1977年,社会治安状况仍未见好转。同年9月,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加强治安管理的布告》,有计划地对城乡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进行整顿,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处理,经常出现的哄抢风、偷拿风、打架赌博风及事故多、纠纷多、案件多的“三风”、“三多”现象得到扭转。
1978年12月,市委召开全市治安工作会议,提出全面加强治安管理的任务和目标。
1981年,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围绕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改造罪犯、减少犯罪开展工作。在厂矿企业普遍推行治安保卫责任制,把治安管理纳入生产行政管理范围,与职工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挂钩;各厂矿、企业、街道、学校普遍建立违法青少年帮教小组,制定帮教计划,落实“四包”措施,做思想转化工作;公安机关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和“五讲”、“四美”活动,促进社会风气转变。截止年底,全年无发案的户籍段达75%。
1982年,复查平反冤、假、错案工作结束,平反和纠正历史案件6445件,由原单位安置工作的或补办离、退休手续757人。
截止1982年,已收回“文革”期间下放的3562名“知青”和105户、383名下放居民回城落户。
1983年7月6日,普济圩农场遭受特大洪水灾害,与农场毗邻的1000多农民哄抢农场粮食及公私财物,公安机关大力协助灾区群众阻止哄抢,至8日,农场治安秩序恢复正常。
1985年上半年,市委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146个企事业单位也相继建立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占全市应建单位总数的88%),93个副县级以上单位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占应建单位总数的80.1%)。全市涌现24个不发案、发案少、无事故、隐患少、治安秩序良好单位。
市公安局与工商、文化部门配合,对全市53个书报摊点、11个舞场、26个录像放映点进行清查整顿。收缴非法出版物30多种、1600多本、黄色淫秽录像173部,打击了传播者。
4月,对违法青少年帮教工作开展调查。全年已建立帮教小组493个,街道、单位、家庭一齐抓。全市帮教对象已有201个加入了共青团组织,有的还被评选为遵纪守法标兵。
同年夏季,为了预防犯罪,维护夏季治安,市公安局组织机关干警、武警、交警巡逻值勤。实行定点、定人、定任务的承包责任制开展治安防范。并组织群众性专业治安巡逻小组77个,群众义务巡逻小组53个,护厂护矿巡逻队131个,执勤巡逻人员达1100多人,初步形成了公安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多层次的治安防范网络。有效地发现和控制犯罪活动,促进了社会秩序明显好转。
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铜陵解放后,经过镇反、肃反、政治清理等政治运动,残余反革命分子基本肃清,各种刑事案件逐年下降。1956年,刑事案件发案数比1955年下降10.5%,比1954年下降9.7%。
1957年春季,市区流动人口平均每天达300人,占全市人口总数的5.3%。同年1至3月,盗窃案件比上年同期上升307.46%。抢劫、诈骗、强奸等案件也不断发生,全年刑事案件发案数比1956年上升57.8%,破案率下降31.4%。
1958年,贯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组织大规模的侦破战役,公安机关与广大群众协同作战。至年底,历年的刑事积案全部破获。
1959年,在加强经常性侦破工作的同时。先后于5月、9月、11月组织了三次大规模的侦破攻势。
1960年以后,刑事犯罪增多。1961年刑事案件发案数比1960年上升11.6%。比1959年上升51.63%,盗窃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79.92%。
1962年,深入贯彻“以防为主、积极侦破、依靠群众、防破并举”的方针,组织公安干警开展法制宣传和预防、抵制犯罪教育。对刑事犯罪分子开展政治攻势,号召犯罪分子投案自首。通过宣传政策,264名犯罪分子交待了问题,其中3名主动投案,得到从宽处理。
1963年5月,开展打击投机倒把活动,查破投机倒把案件287起,查获犯罪分子299名。
1964年,贯彻中共中央制定的少杀、少捕、少管的“三少”政策和“依靠群众专政、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指示。全年逮捕、刑事拘留、劳动教养、强制劳动、行政拘留的人数,分别比上年减少55.81%、42.16%、56.25%、2.53%、10.60%。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打、砸、抢横行,治安秩序严重混乱。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破案率下降。1973年发案数比1956年上升284.21%,是建市后刑事案件最多的年份;1967年破案率仅达31.8%。是建市后破案率最低的一年。
1976年以后,在沿江协作区的密切协助下,多次开展清查流窜犯的统一行动,对铁路沿线、车站、码头、旅馆、空房、单身宿舍等组织清查,严格控制流窜犯罪分子吃、住、行、销。
1979年5、6月份,青少年犯罪情况突出,市公安机关深入发动群众开展侦察破案,及时打击。7月份,全市刑事案件发案数比6月份下降40.1%,8月份比7月份下降16.6%。
1980年,在对社会治安集中整顿中,开展“破大案,打流窜,挖团伙,追逃犯”的侦破战役,使治安状况有所好转。
1983年8月,坚决贯彻党中央提出的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声势浩大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8月26日凌晨,“严打”斗争拉开战幕,共抓获各类犯罪分子403名。一批作奸犯科、长期逍遥法外的惯犯老手落入法网,一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流氓团伙、首恶分子受到严惩,一批有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员受到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受到沉重打击。
1984年6月,市公安机关发布《关于敦促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通告》。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等宣传工具,采取答记者问、广播对话、报纸评论等形式,开展强有力的政治攻势。短短几个月,不少违法犯罪分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些在押人犯和在审人员在党的政策感召下,坦白余罪,揭发同伙,提供犯罪线索共达200多条。
“严打”斗争使治安形势明显好转,“严打”以后三年与“严打”之前三年相比。刑事案件下降44.04%,其中重大刑事下降10.3%;破案率提高18.1%。
四、特种行业管理
1955年1月,按照中央公安部的规定。开始对矿区的特种行业实行治安行政管理。全矿区有刻字社2个、旅社2个、钟表修理社1个、旧货摊1个,从业人员共21人。经审查批准后允许经营,并制定了各业暂行管理办法,由公安机关监督执行。
1957年,对全市旅店、理发店、浴室、旧货铺、刻字社、钟表修理社、无线电修理业等行业,普遍进行登记。根据不同行业性质规定了不同的管理规则、对违反规定者,分别采取罚款、勒令停业等办法,予以处罚。
1958年,各派出所对其辖区的特种行业户实行每月一次的定期检查制度。
1962年4月,规定了开张停业的管理办法。
1963年12月,对全市18个特种行业进行审核,发给营业许可证。在业人员普遍填报了《特种行业职工登记表》。
1972年,废旧物品回收纳入特种行业管理范围。
1980年12月,对全市102个特种行业户进行清理,重新办理登记发证工作。
1982年,公安保卫机关帮助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建立和修订了收购登记、治安保卫、岗位责任等制度。并确定6个收购处,撤销9个居民代购点,工业原材料被盗案件明显减少。
1983年2月,对铜官山区旅馆、寄售、收购、修理等65个特种行业进行检查整顿。
1984年,市公安局治安科配备专职特种行业管理人员。同年8月,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铜官山区和郊区的个体旅店进行清查,清查出无证个体旅店410户。本着“市区从严、郊区从宽;市区边缘从严,市中心一个不留”的原则。取缔了一部分旅店,严格了申报审批手续。
1985年7月10日,市公安局与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转发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关于城乡个体商业经营废旧物资的暂行规定》。要求:凡从事经营废旧物资的城乡居民,均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凭执照营业。对于收购范围、价格、经营方式、缴纳税费等,也作了明确规定。
市公安局按照“保护合法,限制和取缔非法”的原则。分别对全市123个旅社行业、213个生产性回收业、13个刻字社和3个信托寄售业进行整顿。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旅店业普遍建立了旅店登记,财物保管,门卫执勤,交接班和情况汇报制度。生产回收业健全了物资收购、出售登记制度。刻字业严格了业务承接手续。在预防、控制和发现犯罪方面,较好地发挥了作用。
五、危禁物品管理
1957年2月,公安部发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在全市实施。对工矿企业易燃、易爆物资储存、运输、使用等组织检查,制订安全管理制度。
1958年,市公安机关对民用枪支登记造册,严格管理措施。同年6月,设置民用枪支射击场,组织实弹射击检查,对符合安全规定的,发给持枪证明,不合格的作报废处理。
1959年9月,对爆炸物品的储存、销售、运输作出规定:储存仓库与周围建筑物不得少于1000米距离。四周应设有围墙,外埠或本市各单位购买炸药、雷管,须凭公安机关签批的《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爆炸物品,须凭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运输车辆应插挂红旗标志,以武装押运;严禁雷管、炸药混装一车;运输途中一般不得住宿停留;汽车市内时速限制15公里,市外时速限制20公里;对于肩运、船运和非机动车辆运输,以及卸运时间等,也作了具体规定。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一些造反组织、以及不法分子抢夺或制造枪支弹药,威胁着人民生命安全。
1974年2月,对散存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组织清查。共收缴各类无证枪支17支。子弹300多发。
1981年8月15日,市公安局就汽枪管理问题发布通告规定:市内摆设的汽枪摊子,须凭许可证定点设摊营业;市区、近郊及铁路交通沿线两侧100米内,均不准鸣枪射击;精神病患者、未满18岁者,不得持有枪支。
1984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公布后,市公安局对全市生产、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进行整顿清理和登记。同年7月,对全市86个地表炸药雷管库、9个井下储存点检查整顿;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2个炸药加工厂、15个炸药库房,作出限期整改的决定;取缔4个不符合安全规定,又无整改条件的库房。
1985年,市公安局与铜陵有色金属公司、市物资局联合签署《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统一了审批办法;有色企业与地方企业分别由有色供销处和市物资局审批供应;市公安局负责签发购买和运输证明。
全市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生产厂、储存库房,经检查验收均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分别发给生产、储存、销售许可证。全市120多名爆破员经审核合格,发给爆破员作业证。
从1983年到1985年,市公安机关组织了较大规模的收缴凶器工作。截止1985年底,共收缴自制手枪、猎枪、汽枪81支,土炸弹21枚,雷管209枚,炸药314公斤,子弹441发,以及各种凶器1600多件。
六、要害部位的保卫
1953年5月1日,矿区正式投产。同年8月,把矿务局企业内部的重要技术科室、仓库、关键机械设备等14处,作为重点保卫的要害部位。并结合1954年的政治清理运动,对要害部位职工进行审查。调整了一部分人员,加强了保卫力量。
1957年5月,全市确定37个要害部位,对保卫人员实行“固定岗位责任制”。同年11月,矿务局经济保卫处成立事故追查委员会。制定要害部位的出入登记、学习参观、交接班、产品检验、图纸借阅、保密等制度。
1962年,按照“全面保卫,重点加强”的原则。把全市水、电、风系统及食堂、粮食、食品部门作为重点保卫对象。对首脑机关,改变了警卫形式,建立了传达制度。针对工业企业调整后的新情况,把197处要害部位调整降级50处。至年底,全市共有要害部位147处,职工2551人。
“文化大革命”以后,普遍对要害部位重新审定。纠正划定过多、过宽现象。明确保卫重点,同时严格对人员实行先审后用制度。
1984年6月,对要害部位再次审定,确定市管部位27个,县管部位335个。
1985年,对要害部位实行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派出所三级管理制度。全市405个要害部位,均制定了安全防范、岗位承包、工作人员进出审定等多种形式的管理措施。对要害部位人员实行建档考核,检查评比奖罚等管理办法。市公安局多次组织重点工程单位的保卫干部,去外地学习取经,成立重点工程治安领导机构。与周围的派出所、居委会、生产队签订安全保卫《联防公约》。
七、群众治安保卫组织
1950年7月,铜官山铜矿工程处成立安全委员会,下设工人纠察队。其任务是巡逻放哨,保护矿山物资财产安全。
1953年7月,矿务局所属发电厂、冶炼厂、机厂、选矿厂、老庙铜矿、露天铜矿等单位,相继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发展治保员162人。开展防奸、防特、防火、防盗等项工作。
1955年1月,在户籍勤区建立15个治安保卫委员会,推选治保员110人。
1956年和1957年,先后两次对治保组织进行思想和组织整顿,清洗政治不纯人员,吸收治安积极分子。截止1956年底,全市已有治保会50个(其中矿区17个、市区和农村33个)。委员329人、治保员852人。1956年,各级治保组织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各类刑事案件58起。
1960年2月,召开全市首次治安保卫工作誓师大会。评选出先进治保会12个、先进治保小组3个、治保先进工作者199人。
1963年年初,各派出所对其辖区的治保组织进行整顿改建。全市治保会由原来的94个,增加到103个;成员由1776人,增加到1993人。同年12月,召开全市第二届治保主任和治保积极分子代表会议,代表238人。会议表彰27个治保会,111名治保员。
1966年—1976年间,群众治安保卫工作处于瘫痪状态。
1977年,群众治保工作得到恢复。治安保卫组织也逐步健全起来。4月,重新组建治保会229个,治保小组799个,发展治保员3252人。
1985年,市公安局采取以会代训的方法,组织全市565名治保主任进行业余培训。同时明确了“治保主任抓全局,治保委员抓一片,治保组长管栋房”的工作职责。至1985年底,全市已组建治保会1007个,治保小组1654个,治保员达11678人。
八、对地富反坏右分子监督改造
建国后,对被划为地、富、反、坏、右的五类分子实行就地监督改造。在农村,将地主、富农分子纳入生产队管制劳动;在城市,发动群众进行监督。
1959年3月,全市(含县)共建立259个监改小组,对五类分子实行包监督、包教育、包管理。对监改对象制定改造计划,交监改小组公布,由群众监督执行。
1959年9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摘掉确实悔改的右派分子帽子的指示》精神,通过对右派分子评审,有7名被摘掉帽子,恢复了公民身份。
1959年以后,普遍贯彻执行“监督劳动与政治教育相结合,惩办与改造相结合”的政策,采取“十个好人夹一个坏人”,“三包、一保证”,“月查、季评、年总评”的监改措施。至1961年底,陆续摘掉81名右派分子帽子,恢复公民权利。
1979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在全市开展地主、富农分子摘帽和地、富子女成份划定工作。5月底结束。截止1982年,全市复查改正561名右派分子和105名反社会主义分子;给6654名地、富、反、坏分子全部摘掉帽子,恢复了公民权利。
附:重大刑事案件记略
一、1954年10月7日深夜,铜官山铜矿采矿工钟××(男,24岁)在铜官山邮电局营业室内,盗窃汇票、现款计702.2万元(旧币)被抓获。在此之前,钟犯还多次盗窃人民币、建设债券、活期储蓄等共95万元(旧币)及其它衣物。钟犯被关押后,打倒看守人员,越狱逃跑,后被追捕归案。1955年12月钟犯被判处死刑。
二、本市解放东村无业人员吴××(男,21岁),强奸幼女15人(次)之多。并持刀杀其父,又纵火烧其房,幸被其母阻拦,才未造成严重后果。1958年5月15日,本市召开宣判大会,吴被处以死刑。
三、1964年9月3日上午9时许,江苏省泗阳县马场公社社员田××(男,26岁)窜至本市长江东村居民李××(女,70岁)家,以卖布票为名,将李骗入内室,李在点交钱给田犯时,被田用刀杀死,劫走现金147.2元。经公安机关侦查,于同年9月27日破案。田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四、1968年元月1日下午,石××兄弟二人到建安公司选厂工地找其姐夫杨××(男,37岁,建安公司工人)替姐姐要生活费(杨夫妻关系不好,分居生活),发生争斗。石××用随身携带的三角锉刀向杨刺了二刀,造成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石××兄弟一被判无期徒刑,一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五、1983年7月29日下午,市搬运公司工人方×一伙8人窜到市天井湖公园,无故拦截殴打公园工作人员。在公园执勤的民警幸福山赶到现场制止,方×一伙气焰十分嚣张,肆无忌惮地对其围攻,夺其枪支。市公安局迅即将方×一伙抓获归案。经查,方×等人犯有流氓、强奸等罪行。首犯方×被判处死刑,其他各犯也被严惩。
六、以洪×为首的流氓集团21名成员自1981年以后,横行城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伤害无辜,不计后果;抢劫、盗窃、强奸、侮辱妇女;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先后作案36起,被害群众近70人,其中被打伤致残者6人,轻伤11人,强奸妇女4人,侮辱妇女7人。1983年9月16日,这伙歹徒全部被抓获,主犯洪×、郭×、孔××、向××等被判处死刑,其他成员也被依法惩处。
七、以章××为首的流氓集团10名成员自1982年以后纠集结伙,称霸一方,拦路强奸,侮辱妇女,打架斗殴,打家劫舍,无恶不作。案发后又公然威胁检举揭发人,阻止公安人员执行公务。1983年7月,10名歹徒全部抓获,首犯章×、主犯胡×被判处死刑,其他各犯分别受到惩处。
八、 1985年12月17日,犯罪分子吴××、朱××从芜湖市窜来本市,在市体委盗走小口径手枪4支、子弹45发后逃走。18日凌晨4时,被市园林管理处工人王×在巡逻时发现,遂向公安机关报告,市公安局仅用一个小时就将吴××抓获,并缴获了枪支弹药,另一犯罪分子朱××在芜湖追捕归案。两案犯后交给芜湖市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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