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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市工商局建局后就开始加强对购销合同和劳务合同的管理,是全省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开展最早的。1982年,市工商局成立“经济合同管理科”,1983年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从组织上加强行政管理工作。
一、监督检查
1974年,本市企业间的经济活动采取签订合同的形式基本形成制度。3月,市工商局联合4个单位起草了《关于建立“工商产销经济(劳务)合同鉴证”暂行管理办法》的联合报告给市革命委员会。1975年元月,市革委会下文批转到全市各单位试行,同年3月,合同鉴证管理工作在本市正式开展。
本市是新兴的工业城市,基本建设项目较多,但劳动力不足,所以外地劳力来本市,一般每年平均数在1.7万人左右。人员来自浙江、江苏、安徽等省11个县。据统计,1972~1974年,外包工净得工资款有3000万元,占全市职工工资总额的34.2%。他们经市外地劳动力管理办公室接收后,来市工商局登记,被分配到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学校承包工程,并签订合同。但违章违法情况不断发生,工商局查处的选厂、小钢联、运输部、机械总厂、铜官山矿等单位被外包工多结走的工程款就有七、八万元。为此,1976年7月27日,市工商局、建设银行、税务局、劳动局、财政局、建委等单位联合行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合同鉴证管理工作意见的报告》报市革委会,9月30日,市革委会发文批转执行。1975年3月至1979年,全市共鉴证了工商产销经济(劳务)合同2969份,金额达1673万元。1979年10月至1981年,上述合同根据国家规定,交由市劳动局管理。
1982年7月1日,《经济合同法》正式施行。9月25日,市工商局、市经委联合呈报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报告》,10月18日,市政府发文批转各单位执行。
1984年,市工商局在继续做好建筑,购销合同鉴证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合同鉴证范围,开展了蔬菜产销、个体联营和师徒合同的鉴证工作。全年共鉴证各类合同587份,比1983年增长20%,合同纠纷比去年下降1.5倍,合同履约率为99.5%。此外,还为外地代为管理合同240份。
1985年,为切实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合同履约率,本市签订经济合同全面实行法人委托代理制度,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能够互相审查,防止签订无效合同。同年,市(县)工商局都开展了对联营合同的管理工作,为扩大和方便合同管理,市工商局还在企事业单位发展了一批兼职合同管理人员,有8个系统计82人,初步建立了全市性的合同管理网络。
二、调解与仲裁
1974年至1982年,市工商局未设立合同仲裁机构,只有少量的合同纠纷反映到工商局,由有关科提出处理意见,局审查后批准。1975年至1981年,共受理合同纠纷10起。
1983年3月,市工商局成立了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案件。8月22日,国家工商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本市仲裁机关开始依据法定程序严格审理各种经济合同纠纷,调解和仲裁纠纷案件,有购销、建筑、运输、加工、联营等各方面。仲裁委员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每件纠纷案件都深入调查了解,在分清责任后,按法律程序,坚持先行调解的原则,秉公办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铜陵市区1975~1985年经济合同管理情况一览表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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