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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流通税
商品流通税是1953年税制修正时,由原部分货物税、棉纱统销税、棉花交易税、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合并而设立的。交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有22种。铜陵市有土酒、麦粉、皮毛、酸、原木、有色金属、焦炭及副产品7种。1953年全国统一开征,1957年市税务局正式办公时,只征收一年,税款1.32万元,1958年9月停征。
二、货物税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货物分为烟酒、鞭炮和迷信品、化妆品、饮食品、纤维皮毛用品、工业品、矿产品、竹木八大类。税目1136个,铜陵市货物税税源有饴糖、水产品、粮食等。1953年把原交纳货物税的工厂、其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征收,粮食和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1958年9月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而停征。铜陵市只征收一年(1957年)收入8.38万元。
三、工商业税
1950年缴纳工商业税的企业按经营方式分为固定工商业、临时商业和摊贩业3类,均在营业所在地交纳税金。1953年税制修正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3个部分。1958年9月试行工商统一税时,工商业税并入该税种征收,同时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单独划出设立工商所得税。
1957年我市开征工商业税收入38.72万元。其中国营企业24.04万元,合作企业2.89万元,公私合营企业9.45万元,私营企业1.51万元,其它0.83万元。工商业税税源大,收入多,是当年的主要税种,占工商各税总和的45%。
四、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是1958年9月在原税负的基础上,将商品流动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合并而建立的。是1958~1973年期间的主要税种。铜陵市于1958年10月开征工商统一税,共征收16年,是收入最多的税种,税款总收入为5096.46万元,占这期间工商各税总和6600万元的77.2%。1973年停征工商统一税,并入工商税。但为了对外经济交往的需要,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直至1985年仍继续开征工商统一税。
五、工商税
工商税是1973年全面试行工商税制时,在原工商统一税和附加的基础上与企业交纳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以及盐税合并而设立,是1974~1984年间的主要税种。工商税税源大,收入多,只要纳税人销售商品,取得了收入(包括服务业务收入),都要及时交纳工商税。
1974年铜陵市正式开征工商税。1982年工商税中的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等5种应税产品企业试行增值税。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中,将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四种。1974~1984年,共征收工商税17055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总和19699万元的86.6%。
六、产品税
产品税是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时,从工商税中分解单独设立并开征的,1984年4季度征收产品税364.96万元,加上1~3季度从工商税中分解出的产品税1649.74万元,合计2014.7万元。1985年产品税收入为2701.8万元,比上年增长34.1%,占该年工商各税总和的60%。
七、增值税
1982年底财政部颁布《增值税暂行办法》,确定机器机械、农业机具、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等五个行业全面试行增值税。1984年10月正式从工商税中分解单独设立增值税税种。
1983年3月,本市在实施增值税时,确定试行企业5个,1982年销售收入共交纳工商税24.7万元,增值额为226万元,应纳增值税21.88万元,税负下降2.8万元,下降率为11.4%。铜陵市增值税计征主要有“扣税法”和“扣额法”2种,对电子产品采用实耗扣税法;纺织产品采用购进扣额法;机械产品采用扣额法征收。鉴于本市试行增值税的企业不多,这些企业购销计划均衡,帐册健全,实行定期定率,一年一定,分月预交,年终结算清交。1983年铜陵市区有运输机器厂、铸机厂、矿机厂、玛钢厂、狮子山阀门厂等5个企业试行增值税;1984年增加铜陵机车车辆厂。1983~1985年共征收增值税138.35万元。其中增值税税源最多的企业为铜陵机车车辆厂,1984年收入16.5万元,1985年收入47.6万元。
八、营业税
1950年1月征收工商业税中包括营业税。1958年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从工商税中分解单独设立营业税,与1950年的营业税相比,征收范围有了缩小,其中将工业产品的营业税改征产品税,只对商业、服务行业征收营业税。
1984年的营业税税目是按照商品经营和各种服务经营行业设置共11个,即商业零售、商业批发、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出版事业、公用事业、娱乐业和临时经营,税率3—15%。
1984年4季度征收126.3万元,加上前3个季度从工商税中分解出的营业税428.8万元,合计营业税收入为555.1万元;1985年收入营业税为1072万元。比上年增收517万元,增长91.1%,仅次于产品税的收入,占当年工商各税总和的23.6%。
九、盐税
1950年开始,对盐税的征收原则为“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的原则,1958年7月税务机关正式接管盐税征管工作,1973年把盐税列为工商税的一个税目,仍保留盐税税种的独立性。1984年10月正式从工商税中划出单独设立盐税。
1980年8月,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关于动用战备盐纳税地点》的通知,开始了盐税征管工作,主要工作有2项。一是开征储备盐转为食用的税收工作,1980~1985年共征收盐税52.32万元。二是审批市区企业减免工业、农业、牧业、渔业用盐计划,自1982~1985年共审批化工总厂、一冶磷肥厂、顺风山纯碱厂等14户企业减免盐税用盐计划共1.4万吨,支持了生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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