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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
铜陵市建市以后,粮食部门对农村实行计划收购时,坚持贯彻执行“及时收购、同时安排”的方针,抓紧收获季节,保证及时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同时安排好农村人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1978年前,每年收购计划由省下达,市粮食部门将计划分配到各公社,组织收购。如种植面积发生变化或遇灾情,省粮食厅将酌情予以调整计划。1978年以后,党中央决定:“全国粮食征购指标继续稳定在1971年至1975年‘一定五年’的基础上不变”。市粮食部门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安排好生产队作物种植,采取减少征购,以利减轻农民负担,增加收入。这年的粮食征购任务比1977年减少了1.7万公斤。1982年以后,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市郊农村生产队全部实行经济联产承包责任制,粮食征购任务全部落实到户。到1985年,市粮食部门的收购范围主要是市郊区、铜山区、安庆铜矿3个大队和普济圩农场。
若干年份粮油征购计划和入库情况
(万公斤)

二、合同订购
粮油原属统购统销的指令性计划商品,中共中央、国务院(1985)1号文件决定:从1985年粮食年度(4月1日)起,改为指导性计划商品。对小麦、稻谷、玉米三大品种改统购为合同订购。合同订购的粮食计价按比例计算。即籼稻按“倒三七”(三成按统购价,七成按超购价,下同);小麦按“倒四六”;粳稻按“倒二八”;油菜籽按“倒四六”。至于国家规定的订购品种以外的小杂粮、小油料,则同时退出统购统销,实行市场调节。因本市农村土地不多,种植面积有限,且又以种植蔬菜为主,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安排粮食定购指标为40万公斤(其中:市郊7.5万公斤,铜山等边远地区32.5公斤);油料(折油)收购计划5.1万公斤。当年收购入库实绩,粮食57.5万公斤,完成计划达143.8%;油脂收购入库2.1万公斤,完成计划达41.2%。
同年,根据省局和省农垦厅联合下达普济圩农场定购任务指标,市粮食局与普济圩农场签订了粮食定购合同,年粮食定购计划为114.5万公斤(原粮)。
1957年至1985年食油产、购情况表

1963年至1985年历年粮食产、购情况表

三、农村粮食分配
农村粮食分配,主要是农民完成国家下达的粮食征、超购任务,以及出售议价粮食以后余下的粮食,在集体和社员个人之间进行口粮、种籽、饲料、储备粮和其它留粮的分配。
〔口粮〕1957年,为了做好市郊农村农民的口粮留量工作,通过进行人口、年龄、劳力情况的调查核实,在不超过国家“三定”政策规定口粮留量标准的原则下,决定市郊9个农业社的社员口粮留量分配,分8个等级计留:
1~2岁为一等,口粮标准55公斤;3~5岁为二等,口粮标准90~115公斤;6~9岁 三等,口粮标准140~180公斤;10~13岁为四等,口粮标准200~230公斤;14~17岁为五等,口粮标准265公斤;半劳力为六等,口粮标准270公斤;一般劳力为七等,口粮标准310公斤;整劳力为八等,口粮标准330公斤。
对于单身汉或粮食偏紧的特殊用粮农户,由农业社在购后余粮内给予适当的照顾。
1973年,市粮食局根据国家有关购留政策界限作出规定,市郊区社队完成国家粮食征购任务的队,社员口粮按240—260公斤计算。对购后余粮按三、四、三的比例分配,即30%增加社员口粮,40%留作集体储备粮,30%卖超购。但最高口粮留量不得超过300公斤(原粮)。
1985年国家实行改粮食统购为合同定购,农民口粮留量未作具体规定,但在完成粮食定购任务后,口粮可以多吃,再有多余的粮食,可以自由购销,以增加社员收入。
〔种籽粮〕粮食种籽的来源,主要靠农民自己选留,一般按下期生产计划,栽培方式,合理确定留种标准和数量。如果因灾缺种,则由国家供应或兑换,借销一部分。1965年,根据省有关规定,本市郊区农村按作物种植面积,单季每亩留用种籽10—15公斤。
1973年根据省有关规定,本市郊区农业队种籽留量作了适当调整。种双季稻的每亩留种30—35公斤,但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后,根据需要与可能,可以适当多留。对蔬菜种植队兼种一季粮食作物的,每亩可留20公斤。
〔饲料粮〕1973年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本市郊区情况,对集体饲养的耕牛和种、母猪饲料粮留量:每头耕牛、驴留50公斤;种、母猪留150公斤(种、母猪有饲料地的不留);户养的生猪,有粮食地的每户留50公斤,无粮食地的不留。
〔储备粮〕1973年市粮食局通知规定:对郊区粮农队的储备粮提留,继续贯彻省革命委员会规定按比例提留,即完成包干征购任务后的余粮,按三、四、三比例,集体储备40%。对少数生产队确因留储备粮较多,影响扩大再生产或资金周转有困难的,可交给国家代为储存保管。按统购价付款,粮权属生产队,国家每年只收损耗粮0.5%和保管费0.5%。1980年市粮食局对社队代保管的储备粮作了补充规定,即:不论代储时间长短,均只收一次损耗粮0.5%和保管费0.5%。如一定要按超购价卖给国家的,则粮权属国家所有。在粮权属社队所有如需回销的储备粮,粮食部门应按原购价办理销售手续。
〔收购加价〕自1965年起,根据省粮食局通知规定,对完成统购包干任务以外的粮食超购部份,实行加价30%。1979年起又改为加价50%。同年省粮食局和省农垦局联合通知,对省属国营农场交售的粮食也实行超购加价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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