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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全县行政机关人员编制数为594人。其中政府工作部门230人,党群工作部门82人,法院、检察院30人,农村区级编制364人。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后,农村增加公社一级编制。1963年,全县党政群行政编制数增至816人,较1956年增加222人。其中:政府工作部门197人,党群部门92人,区委45人,法院、检察院25人,人民公社党政群编制338人。“文化大革命”时期,编制管理混乱,一度造成机构臃肿,人浮于事。80年代开始,机构编制主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为健全组织,加强管理,县编委会主任由县长兼任。1981年,按照精兵简政原则,对全县干部行政编制作了调整。政府工作部门人员编制定为714名,党委工作部门定为78名,群众团体21名,县人大办公室3名,县政协办公室5名,法院、检察院24名。县以下31个人民公社定行政编制451名,城关镇编制25名。1984年,省下达当涂县县直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数820名,除公检法、司法行政部门人员编制单列外,县编委重新核定县党委工作部门行政编制103名,政府工作部门编制415名,纪律检查委员会17名,人大常委会15名,政协12名,群众团体32名。1987年,省委办公厅下达当涂县农村区乡镇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数683名,县编委分配各乡镇、工委人员编制646名。机关人员编制范围:党群部门,党委设正副书记、纪检、组织、宣传、统战委员,共青团、妇联干部及必要的工勤人员;政府部门设正副乡镇长、民政、财政、生产、统计、武装、秘书等人员。1989年底,全县县直党群团体和政府工作部门共56个,人员编制874名(不含公、检、法、司),实有人数984人。县以下大公圩、丹阳、新桥3个工委及31个乡镇人员编制683名,实有人数522名。
为防止行政机关机构膨胀,增加行政经费开支,进一步强化了机构编制管理。1983年,县编委会同有关部门下发文件,明确规定:(1)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对未经县编委、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擅设机构增加人员,尤其是从企业单位调进人员,人事部门不核工资基金计划,县财政部门不予核拨增人经费;(2)不准再搞“以工代干”人员占用本单位编制数。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对设机构、增编制问题,坚持集体研究,县长“一支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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