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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体制
建国初期,干部管理体制尚未建立。科级干部任免由地区专署审批,副处级以上干部须报省审批。1956年后,干部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和健全。1958~1989年,干部管理基本上是实行分级分类的管理体制。除正、副处级干部分别由省和地市管理外,县委组织部分管党群系统、乡镇等副科级以上干部,人事局管理一般干部。县政府部门正职干部任免由县长提名,经县委常委决定后交县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其他正副科级干部由县委常委研究决定,县委组织部负责办理;股级干部的任免,在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后,由主管部门自行办理,抄报组织部、人事局备案。
二、干部录用
建国初期,干部人数较少。1953年,全县国家机关行政干部仅有934人。其来源,一是渡江南下的解放区军政人员和在当涂坚持地下工作的同志;一是吸收在土改运动中涌现出来的中青年积极分子和留用的旧人员。1956年后,干部来源渠道拓宽,干部数量逐年增多。除国家每年分配来县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外,还要从社会上招收录用相当数量的青年工人、农民和高初中毕业生。在新干部招收录用制度未建立前,被录用人员基本上是采取以岗位定身份,即被分配到干部岗位工作的就属干部身份。1963年起,明确吸收新干部须经人事部门审批,并办理严格的录用手续。此后,吸收录用新干部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健全。1971年开始执行按省批准的计划指标进行招干,办法是先由组织推荐,经考核后择优录用。“文化大革命”中,大批干部被组织到农村参加劳动,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亦有相当数量被分配到企业当工人使用。因此,干部岗位上补充了大量工人,以至形成了一支数量庞大的“以工代干”队伍。1980年,人事部门开始办理“以工代干”人员审批转干手续。是年,首先对公、检、法系统60名工人身份的“五警”(户籍、治安、刑事、交通、司法)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全部转为国家干部。1987年为补充乡镇机关和基层工商、税务人员不足,采取“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办法,从社会上招收录用高中毕业生34人。同年,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65人,集体医生转为全民医生4人,从工人身份的技术员中选拔全民技术干部2人。1983年10月,县人事局对全县“以工代干”人员进行调查摸底,查明全县有“以工代干”人员839人,占当年全县干部总数的17.3%。根据马鞍山市“以工代干”人员4条转干原则,通过慎重审查,确定免试275人,应试215人,经过考试合格全部转为国家干部,其余349人作清退处理。1985年为人民银行、保险公司、上海军天湖劳改农场从社会选招录用新干部64人,录用“五大”毕业生2人。1989年,按省下达的专项招干指标,通过考核考试,有120名民办教师转为国家教师。随着新干部录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解决农村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干部缺额,1983年首次采用合同制、选聘制方法聘用乡镇共青团干部5人,妇联干部10人,计划生育干部2人、乡镇正副职领导3人。在企业改革试点中,批准县供销社从基层破格提拔6人任基层社正副主任,从农村推荐选举2名农民任基层社正副主任。
三、干部考核奖惩
建国初期,主要从个人政治历史、阶级立场、工作作风及群众关系等方面考核干部。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将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逐步列为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健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制度,1984年起在全县党政群机关范围内试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干部奖惩制度,着重从“德、能、勤、绩”4个方面进行考核。1985年,县人事局正式设立干部奖惩股,干部考核奖惩形成制度化。
1952年,全县开展“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审查干部307人,对确定贪污的79人作了处理。1957年开始,干部奖惩工作主要依照中央《关于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奖励方面有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和通令嘉奖6种。行政处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8种。1965年,县人委人事监察科共处理违纪案件30件,给予行政记大过3人,降级1人,撤职1人,开除留用察看2人。“文化大革命”开始不久,干部奖惩工作被迫终止。1968年,奖惩工作由县革委会政工组组织小组负责。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干部政策得到恢复,对“文化大革命”期间造成的89件冤假错案进行了复查,对受害干部给予平反纠正,恢复公职,补发了工资。1983年,随着国家机关体制改革的全面进行,干部奖惩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1984年县委、县政府成立岗位责任制领导组,1985年制定出《当涂县党政机关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暂行规定》,各单位相继建立了岗位责任制条规。1987年部分机关推行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每半年对目标管理情况进行1次检查,按考核内容评出档次,按档次发给岗位奖。同年,县党政机关岗位责任制领导组还印发了《当涂县县直机关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对考核对象、考核目标、考核办法和奖励办法作了明确规定。
四、技术干部队伍建设
1954年,全县共有各类技术干部186名,仅占当年全县干部总数的13.7%。1956年以后,除逐年接收一定数量的大中专毕业生外,县人事部门还采取各种措施引进科技干部和专业技术力量,技术干部队伍不断得到发展和壮大。1963年,全县技术干部人数增加到333名,1971年达到445名,占全县干部总数的24.5%。从1980年起,开始分批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称评定和套改,到1989年底,全县有4611名专业技术干部评定、套改,晋升了技术职称。其中,高级职称75名,中级职称912名,初级及初级以下职称3624名。各类专业技术干部人数占全县干部总数的比重达到50%以上。1986年,县人事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人才资源普查,登记对象3788名,其中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有3133名。为鼓励广大科技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到经济建设主战场施展才能,同年县委、县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下乡承包、领办乡镇企业的规定》。对自愿到农村从事农、林、水专业工作的人员给予上浮一级工资待遇,对新分配来县的中专毕业生凡到农村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当年即按定级标准发给工资。1989年,为进一步查清人才状况,再次进行人才库数据更新调查,数据更新对象33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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