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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劳动保险
建国初期,当涂私营企业劳动保险仅实行医疗金一项,费用由资方按工资总额的3%支付,交由工会掌握使用。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县内按规定执行条例的有工业、银行、邮电、交通、商业、粮食、基建等部门所属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由全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额度按企业职工工资总数的3%提取。其中30%存入全国总工会帐户,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70%存于各企业基层工会,用于支付职工应得的抚恤金、补助费和救济费等费用。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养老、医疗、伤残、疾病和死亡等方面。1958年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县劳动人事部门将原国营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金合并,建立统一的退休退职待遇办法在全县实施。1978年,国务院重新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县劳动部门执行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退休,按工龄计算退休金。1983年起,改革职工退休金发放制度,县成立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1987年4月,成立当涂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制定出《当涂县全民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对退休费用的统筹范围、统筹项目、退休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以及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均做出了规定。统筹项目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副食品加价补贴、粮差补贴费、生活补贴费等。1988年,全县参加统筹的全民企业48个,职工6880人。1989年又增加全民事业单位10个,职工人数达到7204人,占当年全县在职职工总数的29.4%。1989年共收缴退休统筹金33万元,占应收缴数的99.4%,下付19个单位13.7万元,全年积累1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