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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安置
建国初期,当涂城镇失业和无业人员很多。1952年12月,县劳动就业工作组对城关社会闲散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共登记失业695人。其中失业工人218人,知识分子54人,小商小贩及小业主79人,城市贫民215人,社会青年及家庭妇女68人,旧军官、旧职员44人,僧尼、道士10人,游民7人。1953年起,县劳动部门根据国家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和劳动力需求,对具备条件的青年陆续给予介绍就业。是年,介绍至马鞍山铁厂和华东军区后勤施工所693人,其中长期就业123人,临时就业570人。对于暂时不能安排就业的人员则实行组织起来搞生产自救,组织560余人在马鞍山江边成立“当涂县失业人员碎矿队”,替马鞍山铁厂加工矿石。1954年碎矿队改名为“当涂县劳动就业工程队”,并建立了党、团、工会组织。1954~1956年又陆续介绍4474人就业,主要去向是马鞍山的厂矿企业,就业形式以临时工为主。1958年“大跃进”高潮中,工交部门急需大量劳力开矿炼铁,城镇闲散人员大部被介绍就业。此后,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精减下放职工,招收固定工基本停止,企业用工仍以劳动部门介绍城镇闲散人员做合同工、临时工为主。“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业生产处于半停产状态。1968年起,大批知识青年和社会闲散人员上山下乡,招工全部停止。
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当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始于1968年,1978年结束。共接收安置知青11633人,其中当涂县4062人,芜湖市3899人,上海市2540人,马鞍山620人,外地回原籍66人,外地调点来当涂446人。
首批下放在1968年11月,下放对象为1966~1968年3届年满16周岁的高、初中毕业生。是年除安置县内知青602人外,接收芜湖市知青599人,马鞍山市知青291人,计1492人。1970年首次接收上海插队知青1059人。为做好上山下乡知青安置工作,1969年县革委会成立“五·七”小组及办公室,农村各社队亦相应成立机构,负责知青接收安置。1969~1977年接收安置人数分别为1812人、1386人、1403人、506人、1132人、697人、964人、982人和811人,赴外地插队知青为82人(生产建设兵团40人)。安置形式:开始是分散插队,后来成立集体插队小组,设点安置,湖阳公社还专门设立“五·七”农场,集中安置下放知青。县财政用于安置知识青年生活、劳动、住房等经费640.8万元,调拨木材3490立方米,建房4051间61257平方米。
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下发后,终止了上山下乡运动,同时开始回收安置下放人员。1970~1980年,全县下乡知青招工5614人(不含外地区退休、退职顶替子女和父母单位内部招212),招生525人,应征入伍236人,按政策规定回收城镇267人,死亡19人,与当地农民结婚留在农村的213人。1980年,全县历届下放知识青年全部回收完毕。滞留农村与农民结婚知青安置情况是:进县社联营单位22人,社办单位131人,队办单位11人,集资经营21人,自谋职业27人。
三、待业安置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开始调整劳动就业政策。1979年,当涂面临知识青年返城和历届高、初中毕业生5000余人需要安置的严峻就业形势。为妥善安置待业人员,广开就业门路,县政府发出《关于大力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开创劳动就业新局面的通知》,动员全民、集体、个体一齐上,把发展新办集体企业作为安置就业的主渠道。同年,县成立劳动服务公司,担负组织、训练、输送、调节和吞吐社会劳动力的任务。年内新办集体企业64个,安置待业人员2038人。此后,待业安置采取“条条为主,条块结合,单位负责,系统包干,责任到人,统筹解决”的办法,先后在全县厂矿科局和乡镇成立8个基层劳动服务公司。到1982年,全县新办集体企业达131个,共安置待业人员8934人。同年,县召开首届城镇就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评出县级安置工作先进单位32个,先进集体22个,先进个人295名,1983年有6个先进集体和6名先进个人出席省表彰大会。1984年58个办得较好的新办集体企业经验收合格被批准转为大集体企业。这些企业有职工2809人,工业产值1503万元,商业营业额3412万元,劳务收入487万元。经过10年发展,到1989年底,全县共新办集体企业154个,扶持个体经济2496户,累计安置待业人员20748人,全县待业率由1979年的15%降至1988年的2%以下。1989年县创办了全省第一家县级劳务市场,为各类求职和要求合理流动人员提供服务。
四、特殊安置
临时(合同)工转正1960年5月,县劳动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对1958年以前进厂、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技术工和1957年底前进厂的普通工及勤杂工办理转正141人。1971年8月,根据安徽省《关于临时(合同)工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对1970年9月底前经县劳动部门批准,在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常年性工作岗位上使用的临时(合同)工办理转正。是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临时(合同)工总人数460人,改为固定工359人。1981年12月,对1971年临时(合同)工改革期间符合转正条件,但因受各种政治或经济原因牵连未被改为固定工的37人给予转正。
自然减员补充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其规定“两退”职工,不论城乡,子女均可顶替1人。1983年9月,根据国务院规定,离退休人员子女顶替废止,但家住农村的工人实行退养的,子女仍可顶替招工。1978~1989年,全县共办理退休、退职职工5168人(集体2475人),减员补充“两退”职工子女4937人(集体2339人)。其中有城镇下放知青572人,社会青年2637人,农村青年1818人。为照顾1942年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1987~1989年照顾招收离休干部子女到全民单位当工人1人,由集体单位占指标调入全民单位32人。
随军家属安置1980年起,对驻军家属就业实行统筹安排。凡年龄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符合当工人条件的随军家属,均照顾安排当工人。部队有招工指标,经省劳动局审查批准,也可列入部队招工对象。1981~1983年,全县共安排随军家属就业全民单位2人,大集体单位206人。
纠正冤假错案1981~1988年,县落实政策领导组批准受冤假错案牵连人员恢复工作26人,办理退休17人,退职14人,抚恤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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