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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当涂盛行封建婚姻制度。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纳妾以及“童养媳”、“等郎媳”等婚姻形式长期存在。
1950年5月,新中国颁布《婚姻法》后,县人民政府即发布公告,宣传新婚姻法,号召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婚姻法实施初期,婚姻登记工作由各区政府办理。1951年,办理结婚登记4602件,离婚登记12003件,复婚27件,解除童养媳关系917件。1954年起,实行婚姻登记申请制度,经审查批准后,方给予办理登记。1955年,全县申请结婚登记的4289对,准予登记的4044对;申请离婚登记的2801对,准予离婚的2299对,经调解不离的252对,调解无效转人民法院处理的250对。1957年起,为方便群众,婚姻登记工作由乡(镇)办理。至1980年,全县各公社都配备了民政助理员,负责办理包括婚姻登记在内的民政事宜。这期间,结婚登记的每年在2500~3500对之间,离婚登记数较前减少。1984年,申请结婚登记的2991对,准予登记的2821对,申请离婚登记的242对,准予离婚的63对,调解后不离的100对,转法院处理的79对。1985年,为保证各地依法开展婚姻登记工作,县民政局、司法局、计划生育办公室、团县委等单位共同举办婚姻登记工作培训班。各乡、镇的民政助理员通过考试后,发给《安徽省婚姻登记人员证书》,准予承办婚姻登记工作。1986年7月开始,全县统一了《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书》等证件。12月,根据国家卫生部的规定,在城关地区推行婚前检查。1989年11月,县清理纠正违法婚姻领导组成立,开展为期1个月的大检查,纠正和处理违法婚姻。全年申请结婚登记的4525对,准予登记的4368对,申请离婚登记的402对,批准离婚的88对,调解不离的220对,移交法院处理的94对。
自1962年起,为贯彻中央及省有关保护军人婚姻的指示,对破坏军婚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至1976年底,全县共处理军婚案69件。其中,给予刑事处分的30件,行政处分的3件,批评教育的24件,查无事实不成立的11件,转外地处理的1件。由于对军婚案处理的严肃、及时,破坏军婚的现象得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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