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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化以前,群众优待以代耕为主。1949年,村组织代耕队,采取固定代耕、包耕、暴耕(临时突击)三种形式,帮助无劳力的烈、军属耕种土地。是年,全县14个区中,烈属128户有田1176.85亩,被代耕262.74亩;军属2470户有田32776亩,被代耕9740.5亩。1951年,以工票制代耕为主。次年,为避免工票制代耕产生的临时派工,一律改为包耕制。承担代耕户和被代耕户订立包耕合同,保证按邻田的产量交粮,超产部分由双方协议分红。是年享受代耕的有2836户、10928亩,占优待对象田亩总数的30%。
随着农村初级社、高级社的普遍建立,群众优待由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1957年,全县享受优待的共1180户,优待面为47.9%;共优待劳动日61863个,平均每户52.5个。优待的劳动日和自做的劳动日一起参加年终分红,收入水平略高于一般群众。次年,优待标准提高,平均每户优待63.3个劳动日。1962年,优待劳动日评定工作结束,领取优待证的有1124户,占优待对象总数的59.9%。1963年,开始实行优待工分制度,所优待的工分参加午、秋两季分配,生产队并对劳力不足的军官家属供应平价口粮。1964年,优待工分应分得的粮、款,采取由生产队负担,大队统一提取的办法。是年,优待1166户3446人,工分88282个。并对52户军官家属供应平价口粮。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强调“突出政治”,只讲思想教育,不搞优待补助,直到1972年才恢复优待工分制,下发优待工分证3529份,全年共优待工分19.52万个。1978年起,优待工分的评定坚持多缺多补、少缺少补、不缺不补的原则,实行春评发证、夏季预分、秋季兑现。次年,全县优待2101户、3755人,计优待工分16.93万个。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群众优待实行现金优待。1981年享受优待的有2509户13681人,支付优待金20.56万元。1983年起,以乡镇为单位,实行“四统一”:统一评定,统一负担,统一筹款,统一兑现。优待标准逐年提高:1983年户均144元,1984年户均147.4元,1985年户均227元,1986年对城镇义务兵每人年优待120元,在职义务兵由单位按本人基本工资60%优待,全年户均272.77元,1987年户均283.49元。1989年,全部实行了群众优待“四统一”、“五做到”(发证到户,签入到生产承包合同,公布到群众,通知到部队,名单报到县),全年共优待1456户,计46.97万元,户均322.6元。烈属和军属的优待面均达到100%,复员军人优待面占15%,退伍军人占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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