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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口登记
当涂有户口记载最早见于南宋淳熙年间,共有22 453户,37 571人。民国17年 (1928)6月国民政府内政部通令进行户口登记,当涂于10月将户口分类登记结束,全县计有64125户,332 853人,其中普通户62 341户,公共处所244户,寺庙僧道136户,船户1 404户。1950年7月,对户口迁移、居住、人口增减等开始实行来往报告等手续管理。1951年7月,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城关镇进行了逐户登记。1956年,全县城镇实行了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登记制度。1958年1月,对户口登记范围、立户标准等制度作了修订。分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七种登记制度,并一直沿用,成为户口登记的基本制度。
二、户口管理
民国20年(1931),当涂实行联保制。解放后,开始新的户口管理工作,城镇户口由公安系统负责,农村户口由民政局管理。1954~1955年户口管理工作由公安、民政、统计部门负责。1956年1月,国务院《关于内务部和各级民政部门掌管的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工作和国籍工作转交公安部门接管的通知》下达,县公安局随即接收了属民政部门主管的农村户口管理业务。1958年5月,遵照《户口登记条例》,全县换发了户口簿。至此,全县城乡户口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逐渐健全。50~60年代,各机关单位、城镇、企业的干部、职工户口由所在地派出所管理,没有设派出所的地方归公社管委会管理。60~70年代,农村户口实行公社(乡)、大队(村)两级户口管理制度,按生产队建立登记册,一式3份,由乡、村、生产队存用。全县户户发有户口簿,人人有户口登记表册。对常住人口的管理,按照《条例》规定的立户标准,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两类;对流动人口的管理,采取暂住人口申报登记和旅客住宿登记。“文化大革命”时户口管理混乱。1970年7月,县公安局对水上渔业户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登记换发户口簿工作。1980年8月,城关派出所全面开展整顿户口、订制门牌工作,健全了城关户口管理制度。
三、户口迁移
解放初期,户口迁移没有严格的控制。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公布后,县公安局对户口进行了整顿,对符合入户条件的发给户口簿,为正式居民户口。1965年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问题的决定》,对长期居住城镇的农村户口进行清理,对盲目迁入城镇的人口,结合居民下放工作,动员返回原地居住。1979年5月,根据国务院〔1977〕 148号文件精神,县公安局对1972年以来申报农转非的500户约2 000人的户口开始审查、审批,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第一次办理了90户、220人的“农转非”。1985年2月,根据省公安厅1984年6月27日《关于农民自理口粮到城镇落户的通知》精神,开始办理自理口粮户,截止1989年,共办理了37 990人的自理口粮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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