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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造私营工商业
从1953年开始,当涂县政府工商科根据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精神,积极参与对个体手工业、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引导私营工商户走合作化的道路。1953年6月,县成立私营企业登记委员会,以县工商科、工商联为主,有关部门配合,采取先城市后乡镇,先坐商后摊贩的方法,分学习、宣传、审核、发证4个阶段,对全县私营工商业进行普查登记。年终统计全县坐商1256户、3235人,行商209户、221人,摊贩841户、950人,为对私营工商业改造工作做了准备。1954年7月,县私改办公室成立,开展对私营工商业摸底、宣传教育工作,并通过查处私营工商户偷工减料、以劣顶优、掺杂使假欺骗群众的违法行为,教育大部分私营工商户认清前途,接受社会主义改造。
根据上级部署,县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采取了多种形式,其中对2万人口以上的城镇的私商,主要采取公私合营和合作化的形式;对2万人口以下的城镇的私商,基本上实行合作化。对坐商和固定摊贩,以城镇为单位,按行业组织公私合营、合作商店,统一经营,共负盈亏。流动和零星小贩暂不组织。除粮、油两个行业外,其余一律不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性质。对个体手工业户,以城镇为单位,按行业建社。至1956年,全县绝大部分私营工商业户组成了公私合营、合作店(组)。仅城关就有566个私营工商户,991人进行了私改,组成了134个门市部,3个加工组,共有资金212534元。到1957年底,全县个体工商业者仅有273人。1958年4月,党中央发出《关于继续加强对残存私营工业、个体手工业和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指示》,当涂县私改部门及时贯彻,全县小商小贩、个体手工业户随着公有化程度不断提高而急剧减少。到1960年底,全县小商小贩绝大多数进入合作社或转业改行。
二、发展个体工商业
建国初期,当涂县为贯彻党中央关于保护和发展个体经济的方针,通过成立县、区、镇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召开工商界知名人士座谈会、工商户座谈会等形式,落实“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促使全县个体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1952年“三反”、“五反”斗争开始后,有部分工商业户认识不足,经营积极性有所低落,县工商管理部门除加强宣传教育外,采取扩大批零差价、降低批发起点等措施,促进了个体经济的发展。到1952年底,全县个体经营户达1848户、1963人。经过1953~1956年的对个体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1958年的继续对“残存的私营工业、个体手工业和小商小贩”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到1960年底,全县个体工商户所剩无几。1965年5~10月,县工商局根据上级指示精神,恢复了一批个体工商业户,开放了农村集市贸易。到1965年底,全县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达700余户,其中经核准发证的有个体商贩388户、个体手工业户161户。“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个体经营被当作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加以取缔,到1969年底,全县个体工商业者减少到200余人,到1978年,全县个体工商户仅剩100余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号召发展个体工商业,个体工商业经过恢复、高速增长、稳定发展3个阶段而全面繁荣起来。1979~1981年为恢复阶段。这一阶段主要解决城镇待业青年和社会闲散人员就业问题。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主要是城镇中原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而且大多是修理业、服务业和手工业。1980年8月,县工商局按照解放思想,放宽政策,把经济搞活的指导方针,鼓励开设夫妻店、父子(女)店及从事三轮车运输等。到1981年底,全县个体工商业户发展到681人。1982~1985年为高速增长阶段。个体工商业拓展到8大行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其他行业;从业人员拓宽到允许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允许请1~2个帮手,带3~5个学徒;经营方式灵活多样,允许长途贩运等。与此同时,农村小卖店也迅速发展起来,到1983年底,全县农村小卖店达696户。1985年底,全县个体工商业户发展到7154户、8494人。1986~1990年为稳定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私营企业发展加快,一部分个体工商户通过雇工和增加投入而发展成为私营企业。为了加强管理,1987年,县工商局发出《关于对私人企业进行调查摸底的通知》,对全县私人企业的数量、收入与分配、雇工情况进行调查。到1988年底,全县有私人企业105户。从1989年开始,县工商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要求,引导个体工商业户调整行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到1990年底,全县共有城乡个体工商业户5758户,从业人员9869人;私营企业72户,职工93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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