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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清初,芜湖钞关在金柱山江口设分司,后在大信镇设司稽查。咸丰三年(1853),当涂县为太平天国所辖,金柱山江口分司撤销,改设关卡,征关榷税。同治四年(1865),县衙设柜征田赋,兼办契税、牙税、当税等。省牙厘总局在乌溪镇设分卡,征厘金。光绪二年(1876),芜湖关在金柱山江口设立分关,开征户关税。二十四年(1898)当涂设分局,办理盐务和盐税。
民国元年(1912),省财政司仿旧制,在乌溪镇设厘金总卡。民国10年,乌溪厘金总卡改为厘金税局,并在三里埂、花津、采石、大陇口和城关柴巷设常年分卡。在新湾、落蓬湾、吴家潭、籍家陡门、郭家渡、大河湾、黄池等处设季节性堵卡,征收厘金统捐。民国3年,芜湖常关在金柱山江口设分关,征收50里外常关税,同年,皖南榷运局芜湖稽核处在当涂设盐栈,代征盐税。民国4年9月,设立商办烟酒公卖支栈,经理烟酒税费。民国12年设茧丝统捐局,翌年设蛋税稽征所。民国14年卷烟营业凭证税局成立。民国17年设邮包税分局,并委托采石、丹阳两邮所代征邮包税。民国20年,裁厘改税,设宣(城)当(涂)两县营业税局当涂办事处,开征营业税。同时,将茧丝统捐、蛋税等划归营业税征收。民国23年田赋、屠宰税、契税、营业税、烟酒牌照税、牙税、牲畜营业税划归地方,设地方税局。民国26年财政部所得税征收处芜湖征收局,在当涂设所得税征收所。日伪时期,伪政府在当涂设立伪苏浙皖税务总局当涂支局、县契税局、地方税局、渔税所、所得税征收所。民国34年10月,县政府复设税捐征收处,内设总务、征收2股,下设采石、薛津、马桥3个分处。翌年10月1日改为县税捐稽征处,内设3课。民国36年,下设采石、黄池、塘南、薛津、查湾、博望6个分处。民国35年,安徽区货物税局芜湖分局在当涂设办公处,安徽区直接税局芜湖分局设当涂查征所。是年7月,设盐务卡1所。
1949年5月18日,当涂税务局成立,下设城厢、采石、护驾墩、黄池、丹阳5个税务所,有税务干部52名。县局属皖南区税务局芜当分局和县政府双重领导。同年8月,成立当涂市税务局,城厢税务所划归市税务局,改名为市区税务所。次年市局撤销。1950年4月,县税务局更名为“当涂县人民政府税务局”。5月,马鞍山铁厂划属县税务局征税单位。1952年2月县税务局改属芜湖专署税务局领导。1955年9月,恢复原名当涂县税务局。1957年2月马鞍山、采石两所归属马鞍山市。县内设大桥、护河、薛津、黄池、博望5所和城关、湖阳2个直属组,有税务人员59人。1968年成立税务局革命领导小组,后并入县财政金融管理站革命委员会。1971年1月财政、银行合并成立财政金融局。1975年金融划出,财政税务部分成立财政局。1977年5月易名财政税务局。1978年财税分置,成立税务局。1982年11月城关税务所改为税务分局。1989年县局内设秘书、人监、征管、计会、税政一、税政二等6股和税务稽查队、税务检察室等机构。下辖直属分局和城关、黄山、薛津、丹阳、博望、新博、湖阳、黄池、石桥、查湾、龙山桥、护河12个税务所,有税务人员187人,临时协税员47人。
二、税收管理体制
清初,赋税管理权集中,中央、省、县实行解款制度,只有地方加收各费归县管理。同治四年(1865),增加一些新税种和附加税种,划归地方收入,原来由地方管理的税收收归中央集权管理。甲午战争后,各省自由课税,管理体制极不统一。庚子赔款由各省分配负担,税收管理日益混乱。
民国初年,军阀割据,各自为政,税收管理体制不统一。民国17年(1928)确定中央、省两级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分国税、省税及地方税,并逐步以税种来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属中央收入税种由中央管理,属地方收入税种,由省管理。民国23年,实行县级财政自治,部分税种归县管理,列为县地方财政收入。民国35年恢复中央、省、县3级管理体制,以税种划分中央、省、县3级税收收入。
建国后,税收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各级管理权限,又有所不同。1950~1957年,为了迅速恢复国民经济,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配合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税收管理体制,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只有对地方税税额的确定及减免,给地方有一定的机动权。1958~1976年,国家对工业、商业和财政管理体制都大放权限,税收管理体制也相应地扩大了地方管理权限,对企业应纳工业环节工商统一税的减免,曾授权给县政府掌握。1961年,中央和省人民委员会对过去下放某些税收管理权限,作适当收回。1966年以后,对个别纳税单位,按照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给予减免税照顾的,亦由县人民委员会批准。1977年以后,按照国务院颁发《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1985年当涂县为省经济综合体制改革试点县,在税收管理体制上,享受地、市级的权限。
三、征收管理
税务登记1949年9月对全县工商户进行普查,办理纳税登记的有2063户。1961年城乡集市贸易恢复,次年在全县范围内对工商业户进行登记,有国营、集体工商户453户、私营个体工商户1049户,发给个体户纳税登记卡546户。“文化大革命”期间,只对私营工商业办理税务登记,国营集体工商企业不再办理登记。1982年7月进行税务登记普查,全县有工商企业2131户,其中全民125户,集体744户,个体1262户。1986年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重新换发新税务证的有2190户。1988年再次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普查,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有2040户,并摸清了雇工8人以上的私营企业情况,以及其他各种经济性质的演变情况。
纳税申报1949年始实行纳税申报制度。凡国营、合作社营和私营企业,每月终了后5日内(后改为7日内)将营业收入额和收益额分别填具营业税和货物税申报表,并于每半年(后改每季)终了后10日内将利润额填具所得税申报表,均一式2份,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953年增加商品流通税申报表,并规定每季和每年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会计报表1份。1958年将货物税和商品流通税申报表改为工商统一税申报表。后一度停止申报。“文化大革命”期间,只有私营个体户执行纳税申报。1974年将工商统一税申报表改为工商税申报表。1989年实行纳税填写申报表的有11个税种。
纳税检查纳税检查分经常性检查和突击性检查。经常性检查每月1次,突击性检查每半年或1年,由县局组织分片检查或互查。1953~1989年全县共查补各种税款1048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总额的4.45%。
违章处理1950~1989年处理违章案件1856起,除补税48.5万元外,处以罚金的有125起,共收罚金38.1万元,其中15起交县法院处理。
专责管理与岗位责任制1952年1月,市区实行稽征员责任制,以行政区域分东大、西大、南寺、河南4街,划分为户管4段,每段配税务员2名,再按座商759户,顺户编成75个纳税小组,按段分管征收。在农村设税务委员230人,实行代征代管。1954年撤销城关分段户管制度,改按征收对象分别管理。对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及私营查帐编为1个组,配2人征管;私营座商民评户40个行业197户,编成3组,配3人征管;定期定额户和摊贩312户,编3组,配3人征管;房地产税配1人征管。1956年改为分类管理,采取“工商分开,从公到私,按业归口,一竿到底”的管理方法。1958年“大跃进”时期,采取划片包干的办法。1964年制定“一定四包”的税务专管员岗位制度,即定管理纳税户和纳税地区,包税收计划完成,包税款及时入库,包票款安全,包户管资料完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未能执行。1974年专管员岗位制度恢复。1978年制定“税收专管员岗位责任制”10条,强化专管员职责。1984年推行联收岗位责任制,实行“岗定人、人定责、责定率、率定酬”,明确职责,计分计奖,分级考核,有奖有惩。1989年对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基金来源、考核计算方法、评分标准作了修定,并实行专管员岗位轮换制,每两年对分管责任区进行轮换。同年5月,确定县直属分局和城关、新博、黄池3个所为试点,直属分局、城关所试行征、管、查三分离制度,新博、黄池两所试行征、管二分离制度,摸索经验后全面试行。
发货票管理1951年规定工商企业使用发货票,不论经济性质,一律在县印刷厂印制,套用圆形“当涂县税务局发货票专用章”,严禁使用白纸发票。对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后增加集体、社、队企业),经批准发货票式样,自行到县印刷厂印刷。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所用发货票统一到税务部门登记购买。这种制度,到1989年一直无变动。每年对使用发货票的单位和个体户,进行重点户抽查。1988年9月,检查522户,查核发货票122万份,查出违章户299户,共补税和罚款15万元。
利润监交1956年9月,税务机关办理国营企业利润监交工作。1957年,县税务局税政股内增配精通企业会计制度的税干1名,负责办理企业利润监交工作。1980年增加粮食系统超购粮油加价款的审查和签证,于每年转报省粮油食品局统一办理退库,是年退库款369.3万元。1981年退库款1198万元。1985年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利润监交工作停止。
税务周转金使用管理县贷放无息周转金于1978年9月实行,是年省税务局拨周转金5万元,芜湖地区财政税务局拨款38.6万元。1978~1988年征收社、队企业所得税按5%提成留用428万元,收违约费12.5万元,计484.1万元。按省税务局借款规定条件,安排贷用。1978年贷给集体企业8户计5.3万元,社、队企业44家28.5万元。此后每年收回部分复又贷给用户。1983年贷给集体32家54万元,乡镇33家29.2万元,知青店2家2.3万元,专业户2家0.5万元。1989年贷给集体29家90万元,乡镇72家188.1万元。1978~1989年全县贷给企业和专业户周转金1006户(次)、总金额1623万元。
税务周转金借款期限一般为1年,个别企业因特殊情况或项目较大,1年不能见效益的,可适当延长还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逾期不还,加收违约金。1985年4月1日起加收7‰的违约金。1988年10月1日起加收占用费,月费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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