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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由于私商操纵粮食市场,造成购销差价较大。为稳定价格,安定民生,县粮食部门以高于市价的办法进行收购。1950年,收购稻谷每担6.21元,高于市价10%;收购小麦每担8.86元,高于市价35%。同年,灵活地采取大买大卖办法,在市场价格降低时积极收购;在市场价格抬高时,将市场价稳定在牌价水平上,进行大量出售。购销差价保持在7%上下,从而稳定了价格,并趋于下降。1952年,稻谷每担降至5.66元,小麦每担降至7.10元。
统购统销期间,粮油购销价格统一管理,对调节市场,稳定价格,起着重要作用,国家还不断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统购价比1950年收购价提高31.45%。1960年平均提高16.34%,1979年再提高21.32%。油脂、油料统购价也作了5次调整:1957年提高30~50%,1960年提高19.26%,1961年提高13.34%,1971年提高17.82%。同年9月实行油料超购加价30%,1979年统购价提高22.47%。
在调整统购价格时,统销价也相应作了部分调整,购销之间保持一定的差价。1960年,统购价提高后,统销价未动,第一次出现购销价格倒挂现象。为缩小购销差价,1963年,除菜农、渔民口粮统销价格未动外,将农村粮食销价提高到与统购价相平。1965年,城镇非农人口的粮食销价也提高与统购价持平。1979年,全国粮食统购价大幅度提高,销价未动,再次出现购销价格倒挂,倒挂幅度一般在20%左右。国家每销售0.5公斤粮食,要亏赔0.10元多。油脂统销价格仅1964年调整一次,每公斤食油倒挂差价0.30元多,倒挂幅度40%左右,国家为之作了大量的补贴。
1985年实行合同定购,按比例价执行。粮食收购70%按超购加价,30%以原统购价结算;油脂、油料收购,60%按超购价,40%按原统购价结算。合同定购只限于稻谷、小麦、玉米及大豆,其他品种全部放开,实行自由购销,国家不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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