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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油料购销采用“四定”办法,即定产量,定留种及食用量,定出售量,定供应量。划分油料“多余户”、“自给户”、“不足户”3种类型。平均每人年食油超过2公斤者,为“多余户”;1.5—2公斤者,为“自给户”;不足1.5公斤者,为“不足户”。多余的由国家统购,不足的按定量标准核定供应。开始由中国油脂公司当涂支公司委托基层供销社代购,后由粮站代购。1956年,以农业社为单位统一计算,根据1955年“三定”数字,购销相抵,继续贯彻“三定到户,三年不变,有灾照减,增产不增购”的原则,经过计算·,全县33个农业社有油料统购任务127.25万公斤,无缺油社。1971年“一定三年”的油料包干任务为油菜籽291万公斤,芝麻、花生15万公斤。自1984年夏季粮油上市起,在国家征购的同时,开放市场,允许农民在完成国家任务后,进行多渠道经营。县粮油贸易公司按“倒四六”比例计价(即每收购100斤油脂、油料,60斤以超购价结算,40斤以原统购价结算),敞开收购。
1961年收购油脂实行粮食奖售。其奖售标准:每出售芝麻、花生0.5公斤,奖售原粮1公斤;出售油菜籽0.5公斤,奖售原粮0.75公斤;出售蓖麻籽50公斤,奖售蓖麻油10公斤。1962年,油脂收购实行单项奖售工业品,规定生产大队和农民个人向国家出售食油50公斤,奖售棉布1.67公尺、化肥15公斤;出售菜籽50公斤,奖售棉布0.57公尺、化肥5公斤(后增供15公斤稻或棉布1.67公尺);不足50公斤,按规定比例计奖。秋季奖售标准增加针织品1.67公尺、香烟5包、食糖0.66公斤。社员个人出售自留地生产和食用节约的油脂(料),也按同样办法收购。1966年,分配全县油菜籽奖售布票指标为5000公尺。1967年改为每50公斤食用油奖售棉布2.33公尺、化肥9公斤;每50公斤棉油奖售化肥5公斤;桐仁每50公斤奖售棉布4.17公尺;桕籽50公斤奖售棉布1.1公尺、化肥3公斤。1981年,总计奖售油菜籽的专用化肥达105.1万公斤,并一次分配到队、组、户。
1963年,对丰产区生产队和社员在完成国家统购任务后的超购粮油,采取工业品换购的办法,每收购食油0.5公斤,或花生仁、芝麻1公斤、油菜籽1.5公斤、花生果2.25公斤,奖给布票0.33公尺。1964年5月20日起停止换购,改为按国家统购价依质论价并加25%发给超售金额。1983年,取消油脂包干任务,实行菜籽、花生、芝麻按“倒四六”(统购40%,超购60%)比例计价。
至1984年,全县统、超购油料共26381.7万公斤,其中油菜籽18829.4万公斤,花生仁361.64万公斤,芝麻322.77万公斤,棉籽6874.36万公斤。
1985年,取消油料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全县签订定购油菜籽1500万公斤、花生果10万公斤、芝麻9.5万公斤、棉籽110.5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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