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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生产互助组
1951年4月,护河区兴禾乡全国劳动模范朱先文带领19户翻身农民率先办起全县第一个常年互助组。全组有耕地305.8亩,耕牛、农具齐全。同年,中共当涂县委号召大力开展互助合作运动,县农民协会分批在采石区举办训练班,培训骨干。至1952年底,全县共办各类互助组3569个,参加农户51813户,占全县农户的74.3%;有耕地42.9万亩,占全县总耕地的52.8%。1954年底,全县有互助组4959个,其中临时、常年互助组各为3043个、1916个,全县90%以上农户均参加了互助组。
互助组按“自愿结合,等价交换,民主管理”原则组织。临时互助组只是在农忙季节组织起来换工互助,协商计酬。常年互助组则是一种经年不散的组织,有一定的生产计划和公共财物。互助组可以根据各户农活情况,分别轻重缓急统一安排劳动力。一个生产季节结束,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逐户清工,欠工户须按工价给多工户报酬,自家土地上的收获仍归自家所有。
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2年3月,中共当涂县委在亭头区中闸乡季嗣甫互助组基础上试办起全县第一个初级社,全社28户140人,耕地271亩。随后,各地农民纷纷组织起来走合作化道路。至1955年底,全县初级社发展到895个,入社农户55687户,占全县总农户的65%。在合作化过程中,部分农民未经批准自发组织起一批合作社。1953年5月,这种自发社有18个,到1955年5月发展到627个。同年,县委根据地委部署,对自发社进行改组整顿。其中被批准为初级社的121个,其余条件不成熟的仍恢复为互助组。
初级社是一种以土地入股为特征的半公有制性质的经济组织,社员入社自愿,出社自由。管理上实行土地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入社农户须将耕牛及大型农具作价归社,土地入股。产品收益按土地股份和劳动量比例分配,一般是土地分红40%,劳力60%。初级社按计划组织生产。男女劳力由社统一分工,集体劳动,评工记分。生产费用和公共积累统一提留,农业税统一交纳。这种新的生产方式对当时抗御自然灾害和改进农业生产技术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绝大多数初级社增产增收。
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初,中共当涂县委通过落实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全县农业合作化运动出现高潮。同年2月,龙居乡初级社长姜书仁将15个初级社合并组成全县第一个高级社。全社206户1075人,有耕地2297.4亩。到年底,全县先后办成高级社38个,入社农户23029户,占全县总农户的26.9%。嗣后,各地初级社纷纷过渡为高级社。到1957年底,全县高级社办成148个,入社农户86955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99.5%。
高级社取消了土地分红,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完全实行按劳分配。农业生产的经营管理、计划安排、年终分配,全部以高级社为单位统一进行。其经营方式是:劳力统一分工,集体劳动,评工记分,农业税和统购粮油由社统一缴纳。其分配方法是:在总收入中扣除税金、生产费用、公积金等各项费用,剩余部分(一般为总收入的70%左右)按农户劳动工分进行分配。农户自留地收入归己。高级社的生产单位为生产队,实行劳动定额制。少数基础好的农业社对生产队采取包工包产的办法。由于初级社向高级社过渡速度过快,农民认识尚不统一,把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一下子收归集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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