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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制度]
农业合作化时期,马鞍山地区开始出现由集体照顾农村中的鳏寡孤独和残疾社员生活的作法,至1956年,农村各社队对孤老残幼普遍实行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的“五保”供养。延续到1987年,已逐渐形成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虽有所削弱,但大多数社队仍坚持供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郊在贯彻落实农村经济政策的过程中,重新肯定了农村社队对五保户实行供养的制度。1982年,红旗、杜塘两公社先后制定出《五保户供养暂行办法》,重申对五保户实行供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应尽的义务。随着农村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五保内容逐步演变为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市郊各乡镇基本做到保证五保户的粮油、燃料、衣被和零用钱的供给,住房的修建,疾病的治疗,保证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户有人照顾,后事有人妥善料理,孤儿能上学受教育。整个市郊农村供养工作已基本走向制度化,并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方面。
[供养标准]
建市初,马鞍山五保户供养范围较小,供养标准低。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实行“全保”,即除供给吃饭外,每人每年发给24~40元的零用钱;对尚能劳动的,实行“半保”,即除在分工分业上照顾外,每人每年发给补助费15~20元。1957~1959年的3年中,全市供养五保户171户283人,总共发给补助费2.25万元,每年人均26.5元。
自1962年起,对五保户一律采取“五保”和补助劳动工分参加集体分配的办法。每年每人平均供给粮食400~500斤,零用钱40~50元。1978年,市民政部门向各社队提出3个“六”的要求,即对五保户每年每人供给原粮600斤、食油6斤、零用钱60元。1979年以后,随着市郊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五保户供养标准逐年提高。1981年,人均供养标准折合人民币168元,到1985年,提高到254元。由于各村五保户对象多少不一,群众负担畸轻畸重,1982年,市郊又推行生产队、大队、公社三级供给,平衡负担办法。为解决按人口或田亩摊派五保户费用难的问题,1984年,市民政局总结推广慈湖乡《改革五保户供养办法,实行由乡统筹》的经验。到1987年,各乡镇的五保户供养费用,除少数行政村仍从社员中摊派外,大部分实行乡镇统筹并主要从乡(镇)村企业公共积累中支付的办法。
[敬老院]
马鞍山市郊农村创办敬老院,始于1958年。当时市郊不少社队办起敬老院,其中濮塘公社风凰大队敬老院收养五保户达35人之多。由于基础不牢,条件限制,敬老院在1959~1961年国民经济严重困难时期纷纷关闭。80年代初,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新形势下,1981~1983年,市郊红旗公社的蔡村、前进村、红东村、1984年慈湖乡的联农村、1985年杜塘乡的陶村先后建起村办敬老院。1983年,霍里镇办起全市第一所乡(镇)办敬老院,接着雨山乡、慈湖乡、小黄洲乡、杜塘乡、佳山乡和濮塘镇均办起乡(镇)敬老院。原慈湖乡联农村、杜塘乡陶村办的两所村办敬老院并入各自乡办敬老院。至1985年初,市郊共有乡(镇)办敬老院7所,村办敬老院3所,共有建筑面积2420平方米,床位222张、工作人员33名,收养孤老残幼172名,占市郊五保户总人数的65.6%,五保对象入院率达64.3%。敬老院普遍购置有收音机、电视机、图书等,有专人照料老人生活。有的敬老院还建有浴池,购有彩色电视机、电风扇、沙发等。敬老院生活条件较好,供给标准高于分散供养的五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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