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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建市初期,全市受到国家救济的城乡贫困户有4981人次,支出救济款1.7万元,其中城镇定期定量救济35户46人。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城镇贫困户大部分就业,农村贫困户普遍受到社队“五保”供养或补助,社会救济对象显著减少。1959年,全市救济对象下降到3183人次,支出救济款9084元。其中城镇定期定量救济只有15户19人。“大跃进”以后,随着国民经济调整,大批职工被精减,社会救济对象又逐年增多。1965年,全市救济贫困户5023人次,支出救济款5.6万元。民政部门除发放救济款物外,还组织贫困户生产自救,办福利厂、店,协同劳动部门安置就业或做临时工,以增加收入,弥补国家救济经费的不足。“文化大革命”时期,社会主义的福利救济事业被当作修正主义毒草批判,福利厂、店被撤销。市民政部门除继续对1961~1965年间被精减退职职工中的年老体弱、生活无依靠者发放原工资40%的救济和本人医疗费2/3的补助外,其它定期和临时救济基本维持原状。1976年以后,对贫困户的救济工作得到恢复和发展。除对无依靠的孤老残幼和没有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一般贫困户进行救济外,还新增加一些特殊的救济、补助对象,主要是国民党起义、投城人员和宽大释放的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以及老年宗教职业者。对够不上享受原工资40%救济条件而生活有困难的被精减退职的老职工,也给予定期救济。1985年,全市救济贫困户2541人次,支出救济款9.2万元。
对贫困户的救济标准,从建市起至1985年,逐步增多。1961年以前,定期救济每人每月4元左右,个别特困户10元左右。临时救济每人每次4至6元。从1962年起,调整为定期救济,除特困户外,一般每人每月城镇不超过8元,农村不超过5元。临时救济10元以下的由街道或公社批准,30元以下由区批准,30元以上报市民政局批准。1980年,城镇贫困户定期救济每人每月提高到10~17元,农村提高到10~15元。1985年底,又分别提高到17~22元和14~17元。与此同时,对临时救济的控制幅度亦适当放宽。
1985年3月,金家庄区江边街道自筹资金1.1万元,加上市民政局资助3000元,建造平房10间,办起全市第一所街道敬老院。敬老院配备服务员1人,收养孤老10人。江边街道敬老院的开办,标志着马鞍山对城镇贫困户的救济,开始向集中供养方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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