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财政体制
民国16年(1927)前,县级政务经费依赖省款拨补,地方性开支则依赖田赋附加等杂税杂捐。民国21年,国民政府颁布《预算法》,但对县无统一预算制度。民国24年7月确定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民国26年明确规定三级财政收支的具体范围,划分给县的收入有土地税,房产税等共24项,属县支出的有政权行使、立法、教育及文化、经济及建设、卫生和治疗等共16项,民国30年实行。同年6月全国财政会议确立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相结合的制度,即中央与县两级财政,直接税、货物税归中央,征后解交国库;地方税由县征收,留县开支,自次年起执行。民国35年,恢复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增划给县级的税收为田赋、营业税各50%,契税全部,遗产税30%,原有五种自治税捐仍归县。民国38年颁布《财政、金融改革案》,未及实施,即告解放。
建国后,财政体制虽多次改革,但基本格局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建国初期,实行“统一收支”的管理体制,各项收入全部上解,各项支出,按月领报。1951年本县始编年度决算,分省款、地方款(即乡镇财政)两大部分。1953年起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本县始建立总预算制度,原乡镇财政并入县预算内。1954年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收支范围,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体制,县财政收入有固定收入、固定比例收入和调剂收入三种。
1958年改革财政体制,采用“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预算管理方式,国营企业及部分财权下放到县。同年,建立乡镇财政,旋因实行“人民公社化”而中止。
1959~1962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1964年“定收定支,总额分成,一年一变”,各项收入均按总额60%留县,40%上解,超收部分按规定比例分成。1965~1966年,除商业收入、地方各税、其他收入三项全部留县外,其余收入实行总额分成。其中上解比重1965年为52%,1966年减至35%。1967~1970年执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各项收入按总额34%上解,66%留县。1971~1978年试行“财政收支包干,超收分成”。
1979年“增收分成,收支挂钩”,本县分成54%。试行后,所有预算外全民企业,一律纳入预算管理。1980~1981年,实行“增收分成加基数比例留成”的财政管理体制,文、教、卫等事业单位及行政机关实行“预算包干”,1981年对超额收入分项目确定比例分成。四项收入(企业、工商税、农业税、其他)除工商税超收按原定比例分成、县留55%外,其余均留县70%。
1982年,“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核定本县收入基数212.4万元,划分比例为:中央23%即48.9万元;县77%即163.5万元。支出决算数395.9万元,定额补助232.4万元。以后分成比例又几经调整,至1985年调整为:收入20%上交中央,80%留县;超收部分20%上交中央,10%交省,70%留县。
1984年起,本县设立乡级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收入递增,超收分成,短收分担,节支全留”的管理体制。
二、财政收支
(一)预算内收入
民国24年(1935年)建立地方岁入预算,后因抗日战争交通受阻,直到民国35年没有决算。本县财政收入向以田赋及附加为主,公学款产、契税附加为辅。民国20年本县地方岁入数4.76万元,其中田赋附加占62%。民国25年地方岁入6.6万元,其中田赋附加占43%。民国26年地方岁入9.74万元,其中田赋附加占29%。
民国29年屠宰正税始由省有划归县有,当年屠宰正税及附加收入共1.1万元。县岁入原预算7.37万元,其中田赋附加占42.33%,补助款占46.49%,后预算追加为11万元,本年度实收12.37万元。
民国35年财政改制,中央不再拨补,省县税收划分为:田赋、营业税县得50%即872万元和12.6万元;契税全部留县,为98万元;遗产税县得30%,为1800元。
民国时期岁入预算表

从1949~1987年本县全额预算内总收入为8298.9万元。
1949年4月至年底,收入52.95万元。其中工商税收入占1.4%。农业税收入占98.6%。
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0~1952年)收入220.93万元,年均73.64万元。其中工商税63.8万元,占28.88%,农业税153.74万元,占69.59%。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收入503.57万元,年均100.71万元,比三年恢复时期增长36.7%。其中工商税198.99万元,占39.52%,农业税276.59万元,占54.93%。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1962),收入525.72万元,年均105.14万元。其中工商税占45.55%,农业税占39.44%,企业收入占5.18%。
三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3~1965),收入448.36万元,年均149.45万元。其中工商税收入250.7万元,占55.91%,农业税收入153.28万元,占34.19%,企业收入36.59万元,占8.16%。
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1966~1970),收入785.16万元,年均157.03万元,比三年调整时期增长5.07%。其中工商税347.36万元,占44.24%,农业税收入298.8l万元,占38.06%。
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1971~1975),收入1140.99万元,年均228.20万元,比“三五”时期增长45.32%。其中工商税619.02万元,占54.25%,农业税284.14万元,占24.9%,企业收入230.69万元,占20.22%。
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1976~1980),收入1998.81万元。年均399.76万元,比“四五”时期增长75.18%。其中工商税1413.99万元,占70.74%,农业税274.54万元,占13.74%,企业收入305.06万元,占15.26%。
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1981~1985),收入1747.41万元,年均349.48万元,比“五五”时期降低12.6%。其中工商税1109.76万元,占63.51%,农业税377.36万元,占21.6%,企业收入246.86万元、占14.13%。
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1986~1990)的头二年,收入875万元。
若干年度预算内收入表

(二)预算内支出
民国时期,本县财政支出以行政、教育、公安三项比重最大。
民国20年(1931),地方预算内岁出47551元。其中:行政费(主要是公安)占41.22%;教育费占38.95%。
民国29年,预算内岁出11.05万元。其中行政费占31.79%,公安费占25.81%,教育费占19.06%,本年度实际支出9.15万元。
民国35年,岁出预算数为1.21亿元,决算数为1.15亿元。其中其他支出(主要是公、教、员、警生活补助费)占78.2%。
民国20、24年度地方岁出预算表

1949年4~12月,支出5.36万元。其中经济建设费0.13万元,社会文教费1.23万元,行政管理费4万元。
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0~1952),支出53.12万元,年均17.71万元。其中经济建设费2.47万元,社会文教费13.64万元,行政管理费37.01万元。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预算内支出251.91万元,年均50.38万元,比三年恢复时期增长1.84倍。其中经济建设费32.48万元,社会文教费81.49万元,行政管理费137.35万元。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1962)预算内支出489.14万元,年均97.83万元,比“一五”时期增长94.18%。其中经济建设费131.68万元,社会文教费181.15万元,行政管理费170.35万元。
三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3~1965)支出308.74万元,年均102.91万元,比“二五”时期增长5.19%。其中经济建设费56.91万元,社会文教费115.08万元,行政管理费125.14万元。
第三年五年计划时期(1966~1970)预算内支出658.51万元,年均131.70万元,比“三年调整时期”增长27.98%。其中经济建设费129.82万元,社会文教费297.24万元,行政管理费203.64万元。
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1971~1975)支出1231.63万元,年均246.33万元,比“三五”时期增长87.04%。其中经济建设费259.61万元,社会文教费535.53万元,行政管理费303.52万元。
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1976~1980)支出2021.78万元,年均404.36万元,比“四五”时期增长64.15%。其中经济建设费778.45万元,社会文教费848.14万元,行政管理费356万元。
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1981~1985)支出3144.5万元,年均628.9万元,比“五五”时期增长55.53%。其中经济建设费584.19万元,社会文教费1431.77万元,行政管理费688.4万元。
1986年预算内总支出1204万元,1987年为1040万元。
若干年度预算内支出表

(三)预算外收支
预算外资金,是企业利润留成、其他收入、地方附加和自筹资金,由地方自收自支,自行管理,用于地方公益事业,以弥补国家预算资金之不足。本县地方附加及自筹资金主要有:农业税附加、城市工商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公房租金、企业利润留成等。
1953年1月起,对县城公私合营和私营企业征收营业税附加0.4%和所得税附加6%。
1956年除城市和乡镇地方自筹经费外,尚有省附加补助款10.05万元和特种资金收入3.86万元。
1958年有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水利集资粮、地方零售商业利润和中小学学杂费、公房租金等特种资金收入。
1959年根据省和专区的指示,明确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公房租金等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企业留成利润归企业主管部门掌握;特种资金由事业及行政单位统一管理。
1962年奉财政部通知:预算外资金一律纳入各级财政总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但仍是地方机动财力,因而改变过去预算外资金只由地方财政掌握,上级不搞综合平衡的状况。
1961~1987年,全县附加及自筹资金收入合计474.23万元,其中农业税附加228.66万元,工商税附加36.40万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54.92万元,财政集中的企业收入133.95万元,上年结余2.49万元,公房租金7.6万元,其他收入10.21万元。
1961~1987年全县附加及自筹资金支出共计435.22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225.04万元(用于手工业投资97.28万元,占经济建设支出总数的43.23%,城市维修及公用事业76.2万元,占33.86%,小农药、小化肥、小钢铁、小煤窑、小机械企业投资5.42万元,占2.41%);社会文教福利费141.55万元,行政管理费35.99万元,其他支出32.64万元。
若干年度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收支表

三、财政管理
(一)管理机构
清代,县署为国家基层行政机关,兼为国家征收赋税。民国初年,县公署第二科办理赋税事宜。民国17年(1928),设地方财政管理处,民国20年改称财政局。此后,名称几易,至民国36年仍由县政府二科主管财税。
1949年5月,旌德县人民政府设财政科。管理全县财粮收支,区设财粮助理和经费会计。1961年4月,成立旌德县财政局,1963年6月,仍改为财政科,1969年并入财政金融站,设财政业务组。1970年1月,财政、税务合并成立财税局。1978年9月,财税分开,恢复财政局。1980年各公社配备一名财粮干事兼经费会计。1984年全县设19个乡镇财政所,配备财政员39名,会计19名。
(二)行政事业经费管理
建国初,机关工作人员统一实行实物供给制,列入地方经费开支。如小学教师以米计薪,每月60~75公斤,中学教师略高。行政、事业经费统一造具预决算,按月上报徽州专署财政科核销。
1951年配备财务检查干部1人,对税务、公安、中学、卫生院等进行财务检查,发现和处理了一些贪污、挪用或开支不当等违纪事件。
1953年开始,逐步建立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统一开支标准,经费实报实销,县财政科经常组织各单位会计互审,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1954年,根据省财政厅规定,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分别实行包干报销和实报实销。1960年后,实行包干报销办法,即核定各项定额费用后,包干使用。1979年按省财政局通知,逐步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定额补助。
(三)国营企业财务管理
1.企业利润管理
本县国营企业利润管理始于1959年,依据当年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的规定》,对地方企业分部门、行业确定留成比例。1960年,对县级轻工、机械、粮食工业留成比例分别提高1~3%。1962年,国家实行较为集中的财务管理体制,县属国营工业企业利润全额上交国库,亏损亦由国家全额弥补。
1977年,县办工业实行利润留成。1979年,对农牧企业实行财务包干,当年除园艺场突破包干的亏损指标外,其他均控制在县下达的包干指标内。1985年又对“三场”(果园场、良种繁育农场、种畜场)全面推行承包责任制,使亏损好转。
1982年实行“国营工业企业盈亏包干基数和超收分成”办法,工业企业(含供电局、木竹公司)所交利润,按五五分成比例回扣,由经委统一安排使用,并依照省经委、财政厅(82)财企字129号《通知》精神,对本县砩石矿、制药厂、水泥厂、印刷厂,供电局、木竹公司确定利润交库基数,超收部分按企业40%、财政60%分成;酒厂超收全留;农机厂、石灰厂属亏损单位,实行自负盈亏。
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全县工业企业皆属小型企业,税后利润承包,即以固定数额上缴,增长利润除缴所得税外,全由企业留用。当年全县实际所得税率为45.7%,盈利企业留成比率达54.3%。
1985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国家对企业让利较多。当年实现利润126.76万元,比上年增长23.5%,而交库税利为43.66万元,完成计划87.1%,比上年减少19.71万元,下降31.1%。从1986年在县百货公司试行利润目标管理开始,1987年后对工商企业逐步采用利润递增包干、超收分成的承包管理方式。
2.清产核资、清仓查库
清产核资1964年5月以财政、银行为主组成县清产核资办公室,对6个工业企业核定流动资金17.01万元,报经徽州专区审定为14.3万元,4个企业拨补不足额2.93万元,2个企业上交多余款1.07万元。同时,逐厂核定库存,安排银行贷款,帮助企业把核定的最高、最低物资储备量记入明细帐,作为考核物资采购的依据。
清仓查库1961年8月首次对23个工商企业进行清仓查库,共清出积压物资16.2万元。1962年遵照中央《关于彻底清仓核资充分发挥物资潜力的指示》,全县清资103个单位,清出物资价值23万元,盘亏、报销损失19.42万元。1977年,开展扭亏增盈工作。次年结合财政纪律大检查,进行扭亏增盈检查评比,1979年成立清产核资扭亏增盈小组,全面进行财产清查。1984年5月、12月,先后检查15户国营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验收6个厂矿的财务整顿工作。
(四)支农资金管理
建国以来,本县财政支出以农业为主,1959~1985年共投资504.6l万元,年均投资18.69万元。
60年代初,专门发放农业长期无息贷款,根据“重点扶持,不平均分配,不发给个人”的原则,1962~1963年共发放25.71万元,支持农业生产。
1978年,县财政局设农财股,专人负责支农资金管理。1979年,支农资金改无息为低息周转金,专款专用,永续周转。至1985年,共发放支农周转金56.9万元(包括代省、地发放17万元)。1981~1985年,县财政局、农业银行、乡镇企业局组织联合调查组,对支农资金进行5次检查,重点是水利工程拨款、社队企业、养殖业、种植业及茶场支农资金使用情况,对逾期不还的按规定加收逾期占用费。
(五)冻结与控制存款
冻结与控制存款是国家平衡财政收支,稳定市场,保证生产建设正常进行的紧急措施。
1960~1961年根据上级指示,两次对各单位存款进行全面清理和冻结,共计冻结存款7.7万元,1962年批准解冻2.84万元,年末冻结存款余额为4.86万元。1963年补冻8639元,除批准解冻外,年末实有冻结存款5.19万元。1967年底,又对全县各单位存款进行清理冻结。
1970年县革委会规定对本年冻结存款作如下处理:(1)国营企业生产性基金全留企业继续使用;职工福利基金原则上60%上交财政、40%留给企业。企业主管部门资金全交财政。(2)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群团组织的冻结存款,全交财政。(3)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冻结存款,凡属应上交的合作事业基金、联社管理费、福利统筹金等,全部上交县供销社或县手工业管理部门,余留原单位使用。(4)“十种坏人”的冻结存款,按定案和政策处理。当年上交县财政冻结存款13.05万元,上交省冻结存款7.83万元。
1976年10月,遵照中央《关于冻结存款的紧急通知》和省、地指示,对全县各单位存款再次进行清理和冻结。1977年对此进行复查和调整。1978年根据冻结存款大部分由国家使用之规定,本县集中冻结存款172.57万元,交省158.77万元,留县13.8万元。
1981年1月,徽州行署《控制各单位上年结余存款》代电规定: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1980年底在银行的存款(含预算外资金),一律先予控制,非经批准,不得动用。
(六)审计
建国后至1984年初,县无审计机构,财务监督由县财政局兼管。1984年4月审计局建立后,即对县医院、保险公司、外贸公司、公路管理站、林业局、劳动服务公司及小三线接收办公室等单位财务进行审计。同年配合徽州行署审计局对县食品公司经营效益进行审计,提出改善经营管理、扭亏增盈的建议。1985年后,对国营工商企业开展经营效益审计;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按月审计;对滥发奖金、补贴、实物者有针对性地重点审计。至1987年底,共审计133个单位,审出违纪金额119.4万元,上缴地方财政12.6万元。
上一篇:第二节 税务
下一篇:没有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