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安全生产
安全管理民国时期私人企业、作坊生产条件差,无劳动保护制度和安全措施,工人伤病责任自负。
建国后政府重视工人生产安全与健康,提出“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方针。1958年6月成立县防暑降温领导组,由民政科、卫生科、工会、共青团、妇联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1959年8月成立县安全生产防暑降温委员会和办公室,县委分管书记任主任,工交部长任副主任。全县54个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防暑降温委员会24个,小组30个。工人病伤及时治疗,因公死亡发给安葬费和抚恤金。后县政府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和防暑降温委员会,并设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工作。1980年起每年5月为“安全月”,开展安全卫生教育和检查。每年冬春组织安全检查和总结评比。1984年后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纳入安全监察轨道,实行法制与行政手段相结合,国家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思想教育与经济制裁相结合的劳动安全监察制。是年“安全月”活动对县属企业干部126人工人283人进行安全知识考试,成绩优良。省政府授予县缫丝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获铜牌奖,受地区表彰安全生产先进个人2人。新工人入厂,须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重大设备事故与工人死亡,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并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锅炉监督企业锅炉登记、检验始于1959年,县缫丝厂工业用锅炉2台,核定司炉工3人,颁发使用通知书。后,劳动局建立锅炉登记、年检和监督使用制度。1984年3月至8月地区锅炉检验所年检登记,有县缫丝厂、链条厂、绸厂、酒厂、酱制品厂、化肥厂、招待所锅炉15台。1986年对新置4台锅炉进行安装前后检验,对县内企事业单位的25台锅炉进行年检。1987年全县持有《锅炉使用许可证》共21家,经登记与检验的锅炉49台,压力容器583台。全县有93名司炉工和64名电工经登记、培训、考核合格,领取操作证。
附记:
重大事故简况
1953年发生事故14人起,工人重伤3人,轻伤11人。
1955年发生伤亡事故1起,死亡1人。
1959年水运、砍伐、开山作业中发生事故74起,工人死亡16人,重伤22人,轻伤61人。
1962年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
1974年县文化用品厂火灾,烧毁仓库1间,车间1个,直接经济损失24923元。
1978年11月11日荆州公社煤灰厂工人下窑作业,一氧化碳中毒,死亡7人。
1984年县化肥厂车间发生事故,死亡1人,重伤1人。
1987年发生7起重大伤亡事故,死亡7人。县化肥厂瞒报重伤事故,在全县通报批评。县链条厂、煤灰厂、水泥厂发生重伤事故处以罚款。胡家乡砩石矿雨后塌方压死3人,正副矿长受撤职处分。
1987年7月初连日暴雨,4日上午山梁滑坡压毁荆州公路63号、65号工地浙江民工工棚,死亡35人,重伤1人。省、地、县领导赶至现场指挥抢救,慰问受灾民工,善后处理费用13.5万元。
二、劳动保护
劳保用品建国后规定企事业单位人员劳保用品按工种发放。1962年林业、机械、酿酒、印刷、粮食加工、纺织、造纸、搬运行业和卫生系统,发放劳保用品,视工种分别有工作服、背带裤、胶鞋、围腰、工作帽、口罩、毛巾、肥皂、防护眼镜、长短手套、纱(布)手套、翻毛皮鞋等。使用期限有一月、半年、一至二年。根据行业、工种另发必需的劳保用品。电工增发绝缘手套、绝缘靴、雨衣、安全帽、安全带等;建筑工增发深统靴、雨衣、垫肩、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建材工增发防尘、防毒口罩、防尘帽、耐酸手套、围腰、隔热棉衣等;车工等机械工增发平光或有色眼镜和耐油胶布鞋。80年代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干部、工人均发皮、毛料服和皮鞋。
保健津贴1972年4月始医疗卫生单位、工业企业对接触有毒作业工种职工发给保健食品津贴。医务人员每月6元;县农机厂链条车间热处理工享受甲等标准津贴,每人每月8元,翻砂、铸锅工享受丙等津贴,每人每月4元。1974年2月县水泥厂破碎、碾磨、搅拌作业工享受乙等保健营养待遇,每人每月6元,炉窖、运输、包装、控制工享受丙等待遇。1976年10月县化肥厂投产,有毒作业工种均享受等级保健食品待遇。1984年黄山链条厂有毒工种工人享受保健食品待遇,人均每月7.02元。全县国营和集体企业均建立工人劳动卫生与职业病档案,指导防治,改善劳动条件。1987年全县医疗卫生系统和28个工业企业,3183人享受保健营养津贴,甲等每人每月18元,乙等15元,丙等13元。
三、劳动保险
1957年酒厂、缫丝厂经县劳动部门审核,报地区劳动局批准,职工享受劳动保险。1976年化肥厂、水泥厂实行劳动保险。1982年丝绸厂实行劳动保险,职工登记劳动保险卡。1987年底,全县有32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劳动保险,受保职工3664人。1984年企业用人制度改革,招收合同制工人,由劳动部门征集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至1987年底共征集退休养老金143887元。城镇集体企业,1984年12月起试行养老金保险,每人每年按被保险人工资总额18%提取,个人每月缴纳0.5至1元。1987年成立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定编3人,隶属劳动局,负责登记、建档、组织管理及筹集发放工作。
四、生活福利
福利费民国以前工商企业职工除固定工资外,无其他生活补贴。建国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生活福利费由县财政局拨付。1957年区级以上干部按工资总额3%,乡干1%,全年提取金额6357元。县有干部福利委员会,单位有福利小组。按“大困难,多补助,小困难,少补助”原则,一年两次发放。特殊困难临时补助。是年发放5500元,补助195人。1963及次年补助386人,最多80元,最少15元,共16352元。1980年至1983年解决451人次干部家庭困难,补助金额15914元。1985年福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元,改为1.35元,归各乡镇、县直单位自行掌握使用。县福利委员会提取由原每人每月0.50元,改为0.15元,用于补助特殊困难者和慰问生病和退休干部或遗属。1986年起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人均每月2.5元,行政机关人均每月2.35元。全民企业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3%提取,其中1%用于集体福利事业,2%用于职工困难补助,工会掌管,年终发放。集体企业参照执行。1981年全民所制单位劳保福利费总额99.92万元。其中补助职工生活困难9.43万元,补贴集体福利事业4.01万元。1986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保险福利费支出174.1万元。其中医疗卫生费72.2万元,丧葬抚恤救济费3.1万元,生活困难补助15.6万元,文体宣传费2.1万元,集体福利事业补贴费17.8万元,集体福利设施费9.1万元,计划生育补贴6.7万元,上下班交通补贴2.3万元,洗理卫生费36.3万元,其他8.9万元。1987年全民单位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全县总支出194.9万元。其中职工生活困难补助17.7万元,集体福利事业补贴9.9万元。
因工致残、死亡及因病或非工伤死亡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丧葬费、抚恤金及直系亲属供养费。1950年规定丧葬费70元,抚恤费发本人3个月工资。1955年后经数次调整1987年改为丧葬费500元,并发给本人4至10个月工资额的抚恤费,年老父母及年幼子女(18周岁前)给予生活定补。赡养遗属生活定补,1953年每人每月6元。后逐步提高。1987年改为农村每人每月27元,城镇32元。1979年规定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发本人3个月工资,抚恤费以本人3至10个月工资总额一次性发给,或每月按本人工资40%的金额,发给其供养的遗属。
假期建国后女性干部、职工分娩假56天,妊娠7个月后小产假30天,工资照发。1982年始晚婚晚育者产假期120天。干部职工探亲假,由单位领导酌情批准。1955年后夫妻异地者每年12天。1981年4月起除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外均享受探亲假。已婚职工一年一次探望配偶,假期30天;四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20天;未婚职工一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20天,二年探望一次45天。均给报销车(船)费。1985年党政群机关人员实行年休假制度,工龄满5年不足15年者,每年休假10天,工作满15年不足30年,每年20天,工龄30年以上者25天。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