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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制度
俸薪制明代县职官实行俸银制,知县岁俸银七十五两四钱三分。清沿明制。顺治十四年(1657),岁俸银裁为三十两四钱三分,实支银四十五两,另增心红、纸张、油烛银三十两。吏书工食银十两八钱,门子工食银七两二钱,皂隶工食银七两八钱二分五厘,马快工食银十八两,民壮工食银七两二钱。乾隆六年(1741)添设捕役工食银八两,灯夫工食银七两二钱,典史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书办工食银七两二钱,巡检司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弓兵工食银七两二钱,儒学教谕、训导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斋夫工食银十二两,膳夫工食银二十两,廪生每名廪银十二两。嘉庆十五年(1810)知县俸银四十五两,教谕、训导俸银四十两,典史、巡检司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马快工食银十六两八钱,门子工食银十二两,修理监仓银十两,捕役八两,儒学门子、巡检司弓兵、铺兵、差夫七两二钱,皂隶、民壮、库丁、禁卒、斗级、轿伞扇夫、儒学斋夫、典史马夫、门子为六两,儒学廪生四两。
薪饷制民国时期改行薪饷制。民国28年(1939)安徽省对县级经费支给标准规定,绩溪为三等县。县级待遇标准:县长月薪150元(可吃军政编制空额),区、科长60元,科员35至40元,办事员20至25元,警佐10元,警察8元,炊事员7元,传达10元。区署,区长40元,区员24元,巡官20元,书记16元,录事12元,警长9元,警士、区丁7元。中学教师20元。33年改为县长340元,主任秘书180元,秘书、合作主任140元,军法承审员135元,指导员、警佐、技士、督学、统计员、人事管理员120元,科长112元,技佐、助理统计员80元,军法书记60元,一至三等科员80至70元,事务员55至65元,一至二级录事45至40元,传达25元,勤务、伙夫20元。县党部人员属中央级待遇,高于政府官员,由省拨款。田粮处属省级待遇,稍高县级标准。34年物价飞涨,自卫队士兵每月薪饷50余元,日食两餐,不堪一饱。35年依照原薪加成调整。6月至8月原薪增加40倍。9月至12月增加到110倍。并由省府规定,县级人员每人月支公粮6斗,乡镇人员每人月支5斗,保级人员每人月支4斗,自卫队兵士每月发食米45市斤,薪饷2万元。36年以后物价暴涨,薪饷一加再加,远不能弥补物价上涨指数,员工待遇,难以维持最低生活。37年8月改法币为金圆券,官佐薪饷月支不到3元,士兵1元7角左右,加发的食米由中熟米改供糙米。解放前夕所有员工已无薪金。
供给制绩溪解放初至1955年6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级制和薪给制,乡镇干部为半脱离生产制。供级制分实物、伙食费、津贴费三部分。实物以被服为主,每年发单衣2套,单帽1顶,衬衣1套,布鞋4双,袜子2双,棉衣三年2套,棉帽1顶,交旧领新。棉被2年1条,蚊帐布每3年12平方尺。日用品,每年毛巾2条,牙刷2把,肥皂4块,牙粉4包。多为折价发现金。伙食费按蔬菜、油肉、食盐、柴草及大米的日定量标准,以市价折款由食堂统筹供伙。伙食分中、小灶,按干部级别和病员,轻重伤员分等享受。津贴费每人每月以猪肉1斤,黄烟4两,理发米4斤,折价发放。黄烟后改纸烟,区乡级干部5包,县级10包,产妇增供红糖2斤,鸡蛋60只,鸡4斤,草纸150张。
同期并行薪给制,留用的旧职员、高级教员及主任以上职员,每人月支出大米200至270市斤;初级教员及普通职员160至230市斤;工友150市斤。1950年上半年国家财政困难,紧缩开支,按原薪九折计发。半脱产的乡干部,每乡限额3人,每人月补助大米65斤。1951年下半年,试行个人生活费包干制,供给标准之实物,按市场物价折成“供给分”,按月分等发现金。1952年3月供给分划为大中小灶三种,大灶每人每月70分,中灶95分,小灶120分。1953年度增加服装费每人每月3分。乡干部包干为70分,办事员60分。薪给制人员依照评定的级别,从14至29级,享受供给分432至85分。供给分又称工资分,工资分值以粮、油、盐、柴、棉5种实物依照徽州地区每月的零售牌价计发,每一工资分时值约0.2至0.225元(折新版人民币,下同)。供给制人员的津贴费改按人民币计发。正副县长月津贴24至28元,正副区、科长12.6至15.6元,科员、办事员5.6至6.6元,警卫、勤杂人员4.1至4.6元。1953年全县享受供给制314人,年平均工资287.68元;享受薪给制57人,年平均工资449.14元。1955年7月实行统一工资制。工作人员按级别发给固定薪金。住房、电灯及生活费用均由个人负担。是年底全县职工1678人,年平均工资377元。1956年1月乡干部待遇改为每月19至22元。
二、工资改革与调整
工资标准改革1955年7月由包干制待遇改为货币工资制,评定干部级别。1956年工资改革,全国划为十一类工资区,绩溪执行二类工资区,县行政工作人员工资按13至30级标准定级。企业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1963年改为三类工资区。1977年改为执行四类工资区标准。1985年实行第二次工资改革,改为五类工资区。行政和事业单位实行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企业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原技术等级标准套入新等级工资。工人8级15等,干部17级30等。
工资调整1956年4月县成立工改委员会和办公室,进行工资改革。时有行政干部358人,工改后人均月工资由38.13元,增加到42.19元。其中升级129人,占36%。乡级干部226人,人均月工资由20.22元增加到30.2元。1960年10月依照规定全县17级以上党员干部30人的工资减发1%。1963年8月以现任职务为主,德才兼备,适当照顾资历原则调整工资。县直单位干部524人,公社干部183人,升级面分配:18级以下调升40%,14至17级25%,13级5%。调整升级349人,占49.4%。其中18级以下升级343人(含公社106人),占49.57%,17至14级升级5人,占33.3%,升至13级1人。县直干部人均月工资由45.36元,增加到48.66元;公社干部由38.19元,增加到41.35元。1984年底,县直行政干部501人。其中13级1人,14级1人,15级4人,16级3人,17级7人,18级14人,19级22人,20级23人,21级36人,22级83人,23级75人,24级72人,25级55人,26~28级80人,未定级25人;公社干部171人,有18级2人,19级31人,20级7人,21级6人,22级13人,23级19人,24级27人,25级36人,26级30人,27级28人。
1971年7月调整偏低职工工资,全县机关、团体、学校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职工1844人获得调资。其中调高2级782人,工资级差5元以下,按5元增资的256人,未调级与调级人员平衡而增加工资806人。月增资总额16786.7元,人均增资9.1元。1973年,农林场职工调资,336名职工,属调资范围168人,升1级126人,2级42人,补差25人。
1977年10月调资,重点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以其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高低评定,升级面为40%。工资在行政和相当于行政17级以上干部不升级。级差小于5元,可增加5元,大于7元,只增7元。全县有3284名职工调升工资,月增资总额19617元,人均月增资5.97元。1979年11月调资,以当年10月底在职的1978年度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为调资范围,升级面40%。劳动好,贡献大职工为升级重点。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全县5571名职工,调升2278人,其中1977年升过级的927人。凡升1级增加工资超过5元的部分冲销附加工资。同时,县工资区调为三类,冲销部分粮价补贴。全县每月增加工资总额13191元,人均月增资5.79元。1981年10月调整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和体育事业人员工资,一般升1级,以现行工资标准,先补后靠,再升级。全县教育系统调升1级1031人,平均每人月增资6.88元;调升2级267人,平均每人月增资12.72元。卫生系统调升1级369人,平均每人月增资6.27元;调升2级114人,平均每人月增资12.5元。体育单位调升1级的1人,月增资8元;调升2级的1人,月增资12.5元。1982年调整党政、事业、文教、卫生单位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工资,调升2468人,升1级工资1986人,升2级的482人,月增资总额16354元,平均每人月增资6.62元。
1985年7月改革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以原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金进行套改。工资结构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加工龄工资。企业工资,以技术等级标准套改,按人均增资限额12.5元计算。一般按原级别套入新拟正级或副级。凡低于新等级线两个级差以上的,允许升两级。是年工改调资,工资类别调到4类,新工人工资定级水平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04个2414人,月增资总额45548元,人均增资18.87元。企业单位工资套改33个3150人,月增资总额55771.84元,人均月增资17.7元。其中升1级的干部457人,工人1061人;升1.5级的干部46人,工人155人;升2级的干部54人。工改后全民单位人均月工资92.8元,比工改前增加13.1元。集体单位60个1440人,比照全民所有制职工调资,调资额27217元,人均月增资18.9元。1986年10月,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人员,即讲师和相当于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合格人员、正副科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和科以下人员,按工龄分段对号调整。共调资215人,月增资总额1898元,人均8.83元。
1987年调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分人员工资,调升1117人,月增资额8157元,人均月增资7.3元。企业单位调资,限额人均月增资1.8元,全县月增资总额,包括厂长行使3%的晋级权奖励金,共10661元。
1987年绩溪县职工平均工资表

三、学徒待遇
清代学徒,3年老板、师傅只管吃饭,给剃头钱,不给工资,年发短褂裤两套。民国至建国初私营企业基本沿袭清代,定期或不定期发少量零用钱。
建国后工业企业发展,1958年国营和集体工厂开始招收学徒,月发生活费12元,住房、水电免费。1959年调整生活费,重体力劳动工种每人12元,轻体力劳动工种11元。每年衣着费,重体力劳动工种每人22.35元,轻工种19.85元,分两次发给。零用钱,学徒第一年发2元,第二年4元,第三年6元。试用人员生活费,文化程度初中以下每月18元,高中22元,大学肄业25元。1980年6月提高学徒生活费标准,不分工种,第一年每月23元,第二年每月26元,第三年每月29元。知青下放插队满三年以上招工,执行第三年生活补贴标准,满二年以上不满三年,执行第二年标准。1985年调整学徒生活补贴,第一年26元,第二年29元,第三年33元。学徒期满,转正定二级工。考核不合格延期6至12个月转正。
四、社会工资
清末、民国期间劳动力工资分别以日、月、年计算,由业主支付。行业、轻重劳务之间工价不同。零工按社会通行标准,以日计付。清末民初物价比较稳定。砖木工日工资铜元84文,石工98文,缝工和竹工70文。民国22年(1933)砖木工每工银元0.33元,石工0.55元,缝工和竹工0.2元,粗工0.15元。32年后物价上涨,砖木石工工资法币11元,缝工竹工10元。35年后各种工价皆以大米比价支付,一般工匠日资大米4至5升,东家皆供饭食。
建国后工匠日资仍比照大米5斤计酬。1957年到1980年社会用工价格由县政府统一规定。1957年企业雇临时粗工不分工种按日计算,1级0.8元,2级0.95元,3级1.15元,半劳动力为0.6元至0.9元。门活工匠,由手工业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联合订定,砖木工每日1.4元,石工1.6元,竹工1.2元,缝纫工1.1元。1960年后管理松弛,工价混乱,工资由工匠自定。1963年治理整顿,以1957年为基数,调高15%至25%。粗壮工1.2元,砖木工1.6元,石工1.8元,竹工1.45元,缝纫工1.38元。1980年工价随副食品涨价提高。砖木工1.85元,石工2.05元,竹工1.65元,缝纫工1.55元,粗工1.35元。1985年放开物价管理,工匠工价逐年提高。从2.5元、3元,到1987年上升每工3.50元至4元。砖、木、石、粗工、油漆工、竹工、缝纫工大体相同。城乡、行业、工匠之间略有差异。
五、奖金
民国时期县内多数商店有分红制度,菜馆业小费五日一分,类似奖金。
解放初期供销合作社和合作商店按股或按劳分配。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有劳动分红制度。1957年工业企业始行奖励制度,以企业效益支付奖金,作为补充工资,称“活工资”。项目有超产奖、质量奖、安全奖、节约奖、综合奖、技术革新奖、创造发明奖、年终奖等。50年代末60年代初,县级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综合奖制度,按职工工资总额5%至7%提取,商业、金融不超过6%,计入成本列支。1954年曾发跃进奖。“文化大革命”初期,批判“奖金挂帅,物质刺激”,取消奖金制,改为附加工资发放。1972年恢复奖励制度,多数企业工人月奖金7元或6元,行政人员5元。1978年多数企业发年终奖。1980年县规定奖金包干,按职工标准工资总额14%计发。化肥厂和缫丝厂试行燃料、材料节约奖。节约1吨标准煤提奖3元、1000度电2元。1981年企业奖金提取额为1至2个月标准工资总额以内。先进企业可多发,成绩突出,贡献特大企业,可按3个月标准工资额发给。1984年实行奖金与上交利润挂钩,允许同步增长,超限额部分交纳奖金税。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自1981年起发放经费包干节约奖,全年每人60元。1986年每月6元。1987年1月起每人每月15元。
六、津贴补贴费
津贴费解放初供给制度时期津贴项目有:保健费、小孩保育费、保姆费、老年优待金、家属招待费、病员伙食补贴、妇女卫生费。1955年7月实行薪金工资制度后取消。企业单位实行高温、粉尘作业津贴,保留值班津贴。1979年11月起实行普通中学和小学教师班主任津贴。中学按每班学生数分为5至7元,小学4至6元。1980年1月起,医疗卫生人员享受医疗卫生津贴。分类发放,一类每人每月13至15元,二类10至12元,三类7至9元,四类4至6元。1984年6月起科技(助理职称以上)人员增发基本工资10%的临时性山区技术岗位津贴。中教5级、小教3级以上人员另加教师岗位津贴。在农村工作的科技人员上浮1级工资。全县享受岗位津贴569人,上浮1级工资151人。1985年增发教龄和护士工龄津贴,按工龄分等,每月每人3、5、7、10元。
补贴费县内先后实行补贴有10余种。主要有粮差补贴,1965年调整城镇粮食销价,全民单位职工及其吃商品粮的赡养人口(以5人为限),每人每月补贴0.5元。1966年提高至0.9元。
1979年11月提高猪肉、禽蛋、蔬菜、水产品等8种主要农副产品销价,职工每月补贴5元。
1985年4月放开猪价,实行议购议销,增发职工和非农居民每月补贴1元。
1985年1月起干部每人每月书报费4元,工人每月2元。1988年干部增至8元,工人增至6元。
1985年10月起职工每月发洗理费4元。1988年干部增至6元,工人增至8元。
其他补贴。干部职工还有白糖调价补贴、自行车维修补贴。1977年实行乡镇干部出勤补助,每天0.2元,1986年增至0.3元。1985年以后扩大企业自主权,多数企业和事业单位自立名目,增加补贴项目,标准不一。主要有水电补贴、房贴、误餐补贴和节日费等。1986年实行公安干警岗位补贴,每日0.05元,1989年增至每日1元。后法院、检察院、干警皆同。医疗单位、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也有多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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