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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贯彻
195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煞住收童养媳和纳妾旧习。下半年有妻妾家庭,多由女方提出离婚。翌年10月以县人民法院为主组成贯彻执行检查组,查处违法案件,树立婚姻自主新风,建立婚姻登记制度。1952年受理婚姻案184件,查处违法乡村干部12名。翌年1月县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和婚姻法庭,设3个巡回审判组。3月定为贯彻宣传运动月。于伏岭下区湖村乡试点后,调集63名干部组成7个工作组赴区,培训区、乡干部894名,在全县开展大规模宣传,重点批判封建婚姻制度,发动群众自我教育。表彰婚姻自主及民主和睦家庭13户,模范夫妻19对。查处违法案86件。1951至1953年倡导反叛族规礼教、冲破封建婚姻枷锁,包办婚姻和妾小登记离婚1224对。青年婚姻自主意识增强,婚姻登记正常化。后数年常有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婚姻法》深入民心。60年代少数山村农民仍有封建婚姻思想残余或漠视《婚姻法》现象。扬溪公社自1961年5月至1962年4月,登记结婚87对,有16对属包办、先同居后登记或诱骗成婚。是年,全县审查出不够婚龄和被强迫包办登记、结婚的60对,后提倡晚婚,知识青年、共青团员积极响应。1981年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男女婚龄推迟2周岁。在青年干部、职工中晚婚形成风气。1984年前农村青年早婚共253对,近亲结婚8对,结婚未登记124对(内近亲结婚4对)。1985年5月全县清理早婚和结婚不登记问题,给予批评教育,补办手续。此后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逐步加强,早婚及结婚不登记现象少见。
二、婚姻登记
1950年《婚姻法》公布后区公所始办理婚姻登记,1951年登记结婚960对、离婚305对,复婚1对。1952年登记结婚1165对,其中寡妇改嫁104人、尼姑婚配1人;离婚424对。1953年后由区民政助理主办婚姻登记。是年登记结婚1264对,其中寡妇改嫁33人,复婚8对;登记离婚495对,解除婚约16对。是年,在民政部门帮助下,36名童养媳返回娘家,5名尼姑还俗。1956年4月县组织乡政府文书学习《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实施办法,5月6日起婚姻登记由区下放乡人民委员会承办。12月离婚登记,城厢镇试行政府承办,镇头、宅坦、冯川、尚田、校头、大源乡由镇头法庭承办,其余乡由县民政科经办。1957年5月始,离婚登记复交乡政府承办。1959年4月结(复)婚登记由人民公社下放生产大队,1962年1月收回。1962年全县登记结婚1461对,复婚10对;离婚182对,其中重婚3对、一方受虐待4对。审查不够婚龄和强迫包办不予登记60对,一方要求离婚,调解无效转法院处理36对。此后婚姻登记制度正常,离婚率降低。1980年登记结婚1518对(新婚3012人,再婚24人),复婚3对;离婚29对,另转法院处理3对。1981年新婚姻法颁布,按新《婚姻法》规定登记。1985年4月乡、镇设婚姻登记员,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发予《婚姻登记员》证书。1981至1984年登记结婚4696对,其中复婚70对、再婚145对;离婚209对,另转法院处理50对。1986至1987年登记结婚2398对,其中新婚4612人;离婚137对。经审查未予登记结婚153对,未予登记离婚128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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