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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军优属
慰问、表彰抗日战争时期民国27至29年(1938—1940),县机关团体、学校及抗日协会“七七”公祭抗日民族英雄和阵亡将士;劝募慰劳金、衣物、食品,逢节日召开慰劳抗日将士大会,举行劳军游艺晚会,并赴兵站医院、军营慰问演出,向伤病员、烈军属赠送慰劳款、物。乡、镇亦劝募、慰问军属。学校组织学生慰问队,开展出征军人家属“恳亲周”活动。29年元旦县民众动员委员会主办“移风剧社”,票友义演京剧4天,门票收入全部购冬衣送往前线。3年内共赠送兵站医院鲜肉320斤、腊酒50斤、糖包100斤、鞋200双、毛巾120条、肥皂200块、蚊帐200顶,劝募慰劳金2566.8元。30年7月7日县各界在公共体育场召开纪念抗战4周年大会,向前线将士发致敬电,并赴兵站医院和军队驻地慰问,赠慰问品。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农会于1949年12月联合发出年节劳军通知,开展慰劳子弟兵和优属活动。翌年12月县成立拥军优属委员会。1952年春节前后,全面检查优抚,建立区、村优抚工作委员会,并把拥军优属订入爱国公约,7月部署“八一”优抚检查。此后,春节与“八一”期间组织拥军优属活动和检查优抚工作成为定例。每年春节县城召开军政座谈会;华阳镇优抚对象与驻军开展联欢、团拜会;并慰问驻军,向烈军属拜年。1962年春节慰问赠年礼猪肉447斤、面条443斤,糕点560斤,是年政府组成6个组,分赴10个公社检查优抚工作,帮助建立大队优抚委员会102个。1963年起春节期间组建县各界人民春节慰问团(组),每年轮换慰问革命老区。社(乡)、大队(村)亦组织慰问队,给优抚对象拜年,送光荣牌和年画、年礼,召开烈、军属座谈会。文艺活动设“光荣席”。干部、民兵、青年和少先队员开展为烈军属做好事活动。每年建军节召开纪念大会或报告会,民政部门例行优抚检查。1987年除照例慰问外,还采写先进优抚对象事迹和拍摄录像报道、播放。同年3月发动干部、学生、农民向烈军属、残废军人“送温暖”,到年底,全县送柴2.5万斤,代耕田137亩,赠慰问品80件。
1950年12月至1977年共召开县级优抚代表会议22次,表彰县级一等模范军属5人、烈属2人、残废军人2人、复员军人1人、代耕互助组1个、拥军优属互助组1个,二等模范31人,三等模范74人。评选出席省优抚积极分子代表大会(或先代会)先进个人代表21人,拥军优属先进集体代表2个。1977年10月召开县烈、军属及残废、复员、退伍军人先进个人和拥军优属先进集体代表会议,有正式代表258人、特邀代表18人,选出先进个人27名、先进集体3个出席地区优抚先代会。其中烈属、军属及残废、复员军人各1名、优抚先进集体1个选为省先代会代表。1987年“八一”金沙乡与家朋乡磡头村独臂残废军人许年宝,被省政府、省军区评为“双拥”先进集体与个人。
国家补助抗日战争爆发后,出征壮丁家庭减免捐、费。民国28年县成立出征抗敌军人家属优待委员会(33年3月并入民政科,会名保留),下设乡、镇优待分会。调查征属,制定县优待抗日军人家属实施细则,发优待证明书,免除征工劳役、临时捐款及子弟学费,给予积谷免息借贷、救济和公益设施享受。30年2月免派抗战伤亡员兵直系亲属积谷,5月执行省颁出征抗敌军人家属积谷减免暂行办法。翌年8月减免征属的临时捐款,年出户捐4元以下尽免,5至11元减半,11元以上减三分之一。34年免征临时准备金。此后有的乡未执行优待政策。37年复兴乡仍摊派现役军人家属各项临时捐款。
民国28年开始,给予军属慰劳金优待。资金来源县以征收免、缓役证书费拨充,省补不足部分,是年全县250户出征军人家属,优待510元。31年至次年免、缓役证书费征收,甲种15元,乙种10元,丙种5元。后,改发壮丁安家费(其经费纳入乡、镇临时准备金带征),每名发2000元。35年,准备金停征,由国民党中央统拨,应征壮丁每名发2万元。慰劳金、安家费,县难以如数征集、下拨,加之贪污挪用,实际发放无几。35年芦水乡应领安家费2万元,实拨1万元,却被乡公所挪用。
建国后烈军属和残废、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实行专款补助。补助口粮与购买生产资料、修建房屋、治疗疾病等费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优抚补助费增加。1979至1987年共补助67.9万元,占历年补助总额67%。并每年增拨临时专项指标。1950至1987年发放临时优抚补助款73.2万元。其中1950年和1951年,补助大米24.3万斤。1955年帮助127户购置耕牛21头、农具129件。1966年帮助14户建住房、49户修旧房。此外经济困难的烈军属和带病回乡复、退军人疾病治疗,卫生部门设医药费减免指标。1959年9月至次年于旌阳医院附设荣复军人慢性病简易疗养院1所,置病床20张,疗养23人,支付药品费8533元。后特殊病员送省荣复军人医院,历年治疗14名复员军人、5名退伍军人。1975至1985年减免医药费5万元。同时在发放社会救济款和自然灾害救济款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优抚对象。
残、老、幼烈军属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简称定补)。1955年和翌年定补39户和52户。后停办。1960年恢复,是年全县定补132人,4533元。翌年增加23户。1964年后农村军属与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停止定补。1967年后农村三等残废军人停止定补。自1960至1979年20年定补7.9万元。1962年前每人每月2至5元,后调为农村3至6元、城镇6至10元。1980年始放宽条件,提高标准,改进定补。凡烈士、病故或失踪军人的亲属,复退军人丧失劳动力或有病不能经常劳动者及其无力抚养的子女、父母与配偶均享受定补,农村每人每月6至10元,城镇10至15元。后定补对象逐年增加。迄1984年除个别漏办的烈属外皆已享受,月人均16元,总额占全年优抚补助费64.1%。1985年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14名农村复员军人,全部享受定补,是年始烈属与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补,改定期抚恤。1986年有271名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486名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回乡复员军人享受定补。定补面分别为87.1%和29%。月人均12.3元。次年全县在乡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定补占58%。定补总额占年优抚补助费54%。
1979~1987年绩溪县优抚对象定补表

群众优待1950年开始,农民以代耕、助耕、包耕优抚烈、军属。行政村组织代耕队、组。当年,享受代耕616户,占总烈、军、工属31.5%。次年增至2116户,占86%。1952年,纠正平均优待,减少代耕面,固定劳力包耕、包产。享受代耕1148户,占烈、军、工属的56%。其中包耕包产210户,包耕不包产586户,互助组包耕171户,享受固定代耕户占代耕户84%。1953年规定1个劳力年出代耕勤务1.5工。次年停止工属享受代耕。合作化初期入社的代耕土地,评定代耕工数和自做工日合并计酬。1955年下半年代耕面降至28.5%。1956年2月改代耕为优待劳动日。优抚对象收入低于当地社员的评给优待劳动日,参加分配。当年优待422户4507工。后工日优待逐步改进,形成春评议、秋兑现制度,个别社队有平均优待或偏低情况。1957至1966年全县年均优待1万余工,户均45.6工。1971至1979年全县年平均优待1.6万工,户均50工。缺劳力的军官家属,评定虚工分照顾,参加实物分配,按价付款。1981年实行优待金,以当地1个整劳力年收入全部或二分之一,最低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标准优待。资金以乡统筹为主,也有村筹,评定优待77户4970元。1985年评定享受447户6.9万元,年终兑现431户6.7万元。此后2年兑现404户、364户,优待17.8万元,其中军属享受15.4万元。1987年优待军属278户,占全县现役军属43.2%;残废军人5户,兑现600元;烈属25户,兑现3985元。荆州乡12户各优待194元。
二、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民国13年(1924)7月县巡长张玉成积劳病故,援例给恤金百元,并准遗属领恤金4年每年50元。29年4月给予登塔乡赤坑保抗日阵亡士兵胡明俞家庭抚恤,8月临溪乡故员军医葛钧由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颁令抚恤。
建国后牺牲、伤亡、病故的县籍现役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部队职工、参战民兵民工以及党派、团体工作人员,县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1950年发粮食,1953年后发现金。1980年3月烈士抚恤金,父母和配偶双方协商享受或各半,无父母、配偶的,发给共同生活未满16岁的弟妹与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1953至1987年抚恤总额5.3万元。其中1986与1987年抚恤20人1.2万余元。
长期定期抚恤1985年10月原给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亲属定期定量补助,改为长期定期抚恤,73户83人。农村烈属、因公牺牲军人亲属每人每月20至25元。其中孤老或有2人为国牺牲的军属户加5元,烈士配偶再婚属招夫养子20元,不属招夫养子15元;农村病故军人家属15至20元。1985年共73户83人享受抚恤金额2.1万元。1987年抚恤86户92人,恤金4.8万元。
残废抚恤民国32年11月至34年6月县有伤残官兵4人,经军事委员会驻皖抚恤处办理抚恤。
建国后1950年始接收安置残废军人、警察、民兵民工及国家残废工作人员,按条例评定残废等级,给予抚恤和优待。次年7月县首次检评11名残废军人等级。1952年在职残废军人4名(二等甲级3人、二等乙级1人),回乡残废军人15名(二等甲级2人、二等乙级2人、三等甲级8人、三等乙级3人)。1962年与1972年检评换发《残废抚恤证》。1979年残废人员在职49名(二等甲级7人、二等乙级13人、三等甲级12人、三等乙级17人),在乡46名(一等1人、二等甲级5人、二等乙级9人、三等甲级12人、三等乙级19人)。其中在职工作人员二等乙级2名。1981年7月又检评换证。非检评期评残,调查核实后报省批准19名,提高等级4名。1987年全县残废人员共94人。其中退役军人89名,工作人员2名,人民警察2名,民兵1名。一等残废1人,二等甲级9人,二等乙级23人,三等甲级24人,三等乙级37人。在职51人,在乡43人。
抚恤标准在乡二等残废人员,原抚恤2年后减半供粮。1952年改发抚恤金,按等级标准抚恤终身。1961年1月实行残废人员副食品优待供应,二等以上每人每月猪肉3斤、食油8两,三等猪肉2斤、食油6两。后曾调整品种、数量。1963年起,在乡三等残废人员一次性抚恤后,每年发残废补助20元。1968年优待物资供应停止。1978年1月在乡三等残废补助改为长期抚恤。次年11月起在乡残废人员发副食补贴,每人每月一等5元,二等3元,三等2元。在乡二等以上残废人员,享受公费医疗;病亡军人家属享受半年残废抚恤金。三等残废,伤口复发亦公费医疗,报销车旅费。残废人员中免费配置手摇三轮车1人,装配助听器2人,假肢2人,享受护理费的一等残废军人1名。1952至1987年(缺1954年)全县残废抚恤20.9万元。
三、烈士褒扬
纪念许家朋烈士纪念活动于1954年2月14日在县体育场胜利台举行。各界人民参加追悼大会。会场左侧搭烈士纪念塔,悬挂其事迹连环画和照片。县长主祭,省政府、徽州专署、徽州军分区代表与会追悼。16日省、专、县慰问团赴许家朋故乡慰问,召开纪念会,县人民政府赠予“人民功臣”横匾,悬挂烈士故居堂前。24日县城召开各界人民为烈士庆功大会,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部、政治部代表赠送立功喜报并详介事迹。会后,机关、学校邀部队代表座谈。1957年1月中旬许家朋生前部队代表访问烈士故乡,全县以英雄为榜样,开展革命英雄主义劳动竞赛。县报省批准,磡头乡改名家朋乡,以为纪念。1963年7月6日县召开“各界人民隆重纪念许家朋烈士牺牲十周年大会”,家朋公社也举行集会。县举办《英雄许家朋光辉一生》图片展览,编发其生平事迹材料。文化馆编印《纪念许家朋烈士殉国十周年》文艺专刊。黄梅剧团编排《永不受潮的炸药包》巡回演出,全县展开学习活动。《安徽日报》、《徽州报》亦编发纪念专版。
1979年县分别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二等功臣程理林和烈士曹桂兴、曹鹏、张琦等烈士家乡举行追悼会和庆功会。
民国28年(1939)在来苏乡花根建“抗日阵亡将士纪念塔”。1964年3月,纪念1947年11月在陈村战斗中牺牲的甘国忠等烈士,在尚田公社陈村建烈士墓。次年在镇头重建红军烈士墓。1973年在磡头村社屋山建“许家朋烈士纪念碑园”。1977年12月陈村烈士墓迁建陈村靠岭头并筑亭,舒梦雄撰《陈村战斗简介》碑刻嵌亭壁。此外,有尚田桐子岭烈士墓、胡家村7烈士墓、荆州小九华张银祥烈士墓,华阳镇上三里郑醒华烈士墓。干部、职工、学生节日瞻仰凭吊。
1980年县搜集、整理165名革命烈士事迹资料,编成《绩溪县革命烈士英名录》,存入安徽省大蜀山革命烈士纪念馆。并撰许家朋、程理林2烈士简传,收集遗物、遗照,送省烈士纪念馆展出。1985年写成汪天泰等6烈士传稿,获遗照3帧、手迹1本。1986至1987年,搜集、整理出解放战争时期牺牲的22名烈士材料。
追认、换证1952年,县首次核查、审定革命烈士108名。后取证烈士材料,报省审批追认。1957年下半年至次年,追认9名。1976至1979年,追认10名。1952至1987年,共追认革命烈士46名(含“抗美援朝”战争失踪军人追认烈士2名,解放战争失踪军人2名),病故军人4名。同年又报省审批12名,次年皆核准追认。全县烈士共186名。
1957至1958年换发、补发中央人民政府所颁“革命牺牲军人家属光荣纪念证”、“革命牺牲民工、民兵家属光荣纪念证”。领证烈属,直系98人,旁系29人。1983年7月给烈士直系亲属90人换发和补发民政部新制烈士证。其中烈士父母31人,配偶5人,子女42人,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2人,烈士改嫁妻(烈士无其他直系亲属)10人。旁系亲属以旧证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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