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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至清代县署
唐永泰二年(766)建县,属中下县,设县署,职官有县令、县丞、主簿、县尉、经学博士、助教各一员。宋时为望县设县令、县丞、主簿、县尉、教谕各一员。元时为中县,设达鲁花赤(号称监县,主县事,掌县印,蒙古人任)、县尹(号称司判,正官)、主簿、县尉、典史、教谕各一员,巡检二员(驻濠寨和西坑寨)、税务大使三员(分驻县城、大谷、坑口),良安驿提领一员。明中县,设知县、县丞、主簿、典史、教渝、税务大使各一员,巡检、训导各二员。清中县,设知县,执掌全县政事典吏,掌狱囚;巡检,主持防务,兼理县署事务;教谕(康熙三年裁革,十五年复设)、训导掌学务。光绪二十九年(1903),废科举兴学堂,裁革教渝、训导,设劝学所,主管教育。阳阴训术、医学训科、僧会司、道会司分管阴阳术、医学和佛、道教。宣统三年(1911)九月废县署,成立临时保安会,总揽县政。
唐至清代绩溪县首官名录






二、民国县政府
机构设置民国元年(1912)设县公署,县首官称民事长,2年改称知事。下设一、二、三科,分管民政、财政、教育等政务。16年改公署为县政府,知事改称县长。设一、二科和公安、财政、教育、建设4局。同年2月国民革命军第二军第六师北伐至绩溪,师政治部(主任肖劲光)帮助建立国共合作的绩溪县政府,任命胡运中为县长,4月下旬,绩溪县革命政府解体,进步人士被捕,胡运中被迫辞职。省政府委派县长,重组政府。23年裁局,设一、二、三科,分掌民政、财政、教育、建设等事项。28年增设政务督导专员。29年增设抗战军运队。30年实行新县制,裁一、二、三科,改设秘书、合作、会计、军法、警佐5室和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社会6科。31年改设秘书、军法、会计3室和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粮政6科,增设政务督导员3人,撤销县行政警察、政务警察,改编为警察队。32年为促进地方自治,建立县行政会议制度,每半年举行1次,吸收县内热心公益人士,各乡镇长、县府科长、主任、指导员、警佐、国民兵团副团长,县党部书记、商会主席、初中校长等参加。县长任主席,公推副主席1人,共议县政。35年机构扩大,设秘书、统计、会计、合作指导室,民政、军事、教育、财政、建设、社会科和警察局。36年保留4室1局,缩编6科为民社、财粮税、教建科。37年改警察局为警佐室。38年初恢复35年的4室5科(裁社会科),直至解放。
民国时期绩溪县首官名录


政务县长主持全县政事,掌管直属科室主要业务和乡镇工作。实行新县制后,县府增设秘书,联系和协调科室工作。每年制定施政工作大纲,提交县行政会议和参议会通过后施行。县府设政务督察员3至4人,视察、督查区乡政事。
民初县政府的政务主要是维持治安、征收赋税和处理民事诉讼,亦倡导教育和鼓励垦荒。8年进行农产品及成本和人口、工业、商业状况调查,开始注意发展地方实业。16年前后,县政府支持工农青妇运动,号召妇女解放,禁止女子缠足。同年“四一二”政变后县政府改组,施行保甲制度,部署土地陈报。并取缔进步组织,清洗异己分子。24年成立县新生活促进会,以机关学校为中心开展新生活运动,严厉禁毒、禁赌。后,改造私塾,建立国民学校。中心国民学校附设中山民校,教民众识字,并寓于“反共、溶共”教育。对遭受水旱灾民亦有赈济和减免或缓征田赋,并倡修水利。抗日战争初期,县府组织壮丁训练和征兵,承担抗日军差军需和安置难民。动员机关学校和民众宣传抗日、慰劳抗日军队与出征军人家属。30年1月皖南事变后,县政府转入“防共、反共”。是年实行新县制,重划区乡行政,扩编地方武装,建立情报机构,搜捕共产党员,同时,组建县办中学、工厂、银行、卫生院和农林试验场,推行公共造产和合作事业。35年后,县政府全力投入内战,扩充兵力,修碉建卡,建立联防区和情报网,实行并村和“五户联保连坐”,协同正规军和省保安团队搜捕共产党人和清剿人民游击队。连年累月的绥靖、进剿、征兵、拉夫和日甚一日的苛捐杂税,造成生产凋蔽,物价飞涨,县府虽有配给粮、盐等民用物资和限价之举,但无济于事。37年冬乡村政权已基本瓦解。38年4月27日晨县长率留守的军政人员逃往歙城,国民党县政权结束。
三、民主政权
乡(村)农民协会民国34年(1945)2月13日中共游击队占领九华,成立九华乡农民协会,设上胡家村。为皖南最早的乡级民主政权。随之各村成立农民协会,行使基层政权。后因国民党军队52师进剿而解体,历时37天。1947年4月皖浙边地区游击队进入九华,成立九华行政委员会,设上胡家村,领导农民进行分粮斗争。稍后,戈溪(磡头)、登塔(胡家)、大障(逍遥、伏岭)、尚田、板桥、校头、旺川、上庄等地相继成立含有基层政权性质的农民协会,开展分粮斗争。国民党政府存放在鱼川、纹川、石()、西坑、磡头、尚村9个仓库的4686担公粮,全部分给缺粮农民。是年秋,全县共建乡农民协会9个,村农民协会67个。11月由于国民党军队全面进剿而被破坏。
边区行政办事处1947年4月随着游击根据地的发展,在荆州成立皖浙边区行政办事处,唐辉为主任,属县级人民政权。控制绩溪、宁国、昌化边区。是年11月初,在龙井乡呈华塘建立歙绩旌县人民政府,控制歙县东西乡、旌德西南边山区和绩溪二至十都的大部分地区。县长胡毓如(化名胡永康)。11月上述两办事处因国民党军队进剿而撤离。1948年3月建立路东行政办事处,主任王必英,常驻大障。控制宁国县胡乐、鸿门,昌化县岛石、板桥和绩溪县戈溪、登塔、大障、登源、大石门地区。1949年1月路东地区建立区政府3个,乡政府13个。1949年3月成立歙绩旌行政办事处,主任叶维璋,副主任胡毓如。并在歙县东西乡大部、旌德县大部、绩溪二都至十都建立区政府2个,乡政府17个。上述两办事处,配合人民解放军渡江作战,支前征粮7000余担,军鞋1500余双,草鞋万余双,军服1700多套。
四、县人民政府
机构设置1949年4月30日绩溪县解放,根据皖南地委指示,在进驻绩溪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二野十二军三十六师一○六团协助下,皖浙支队与随解放军南下干部组成县人民政府。5月7日接收国民党县政府,8日正式成立绩溪县人民政府。设秘书室、财政科、民法科、粮食科、农林科、教育科、税务局、公安局、电信局、供销合作社、人民武装部、人民银行、运粮总站、收容所、看守所。1950年,增设工商科,民法科改为人民法院,粮食科改为粮食局,供销合作社改称供销合作总社。1951年增设水利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农税科、检察署、专卖事业管理处、保险公司、文化馆。1952年增设人事科、人民监察委员会,电信局改为邮电局。1953年撤销财政委员会。1954年增设统计科,手工业管理科,农林科分设农业局和林业科,水利委员会改为水利科,供销合作总社更称供销社,增设兵役局与县人武部合署办公,检察署改称检察院。1955年增设计划委员会、财政委员会、编制委员会。1956年5月县人民政府改称县人民委员会。调整内设机构,文教科分设文化科和教育科,林业科称林业局,增设交通建设科、工业科、财粮贸办公室,撤销工商科设商业科。1957年交通建设科与工业科合并为工交科,计委与统计科合并为经济计划委员会,水利科并入农业局,商业科改为商业局,增设广播站和农业社干部训练班。1958年供销合作社并入商业局。
1959年初旌德并入绩溪县。县人委设2室4科12局和人民银行。1961年3月旌德县分出重立,县人委机构有委、局、科、室、社、站、校23个。1963年,增设物资局、档案科、工商局(与商业局合署办公)。1966年8月“文化大革命”开始至1967年1月造反派全面夺权,党政领导机构瘫痪。3月县人民武装部主持建立县革命生产领导组。设办公室、政工、农林、工交、财贸、文卫组。5月改称抓革命促生产第一线指挥部。1968年8月5日成立县革命委员会,设办事组、政治工作组、人民保卫组、生产指挥组和山区建设办公室。各组内共设小组18个。1969年1月精简机构,县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合并,成立毛泽东思想宣传站、财政经济管理站、粮油茶蚕购销站、生产资料购销站、土产百货供销站、人民服务站、工业交通管理站、科学试验服务站、医药卫生服务站和人民广播站。1970年8月撤销各站,成立民政劳动局、财税局、商业局、粮食局、物资局、教育局、卫生局、工业局、交通局、手工业管理局、农水局、林业局、国防工业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体育运动委员会。1973年恢复公安局,增设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和文化局。1977年2月县革命委员会撤销下属各组,恢复办公室和部、委。撤销各主管局革命领导组,复行局长制。复建计划委员会,增设社队企业管理局、农业机械局、基本建设局,文化局与教育局并为文教局,财税局分为财政局与税务局。1978年增设农林办公室,工交办公室、财贸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事业局和气象局,恢复科学技术委员会、人事局和供销合作社,民政劳动局分为民政局与劳动局,文教局分为文化局、教育局,农水局分为农业局和水利电力局。1981年4月撤销县革命委员会,党政机构分设,恢复县人民政府,设3委4室30局3行1所。其中手工业管理局改称二轻局,统计科改名统计局,增设司法局、档案局、物价委员会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知青办并入劳动局。1982年撤销工交办公室和计划委员会,成立经济计划委员会、地方志办公室。1984年机构改革,撤销经济计划委员会、农林、财贸办公室和工业局,成立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地名办公室、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农业区划办公室、审计局、标准计量局、烟草专卖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局,广播事业局改为广播电视局、粮食局改名粮油食品局,农业局改名农牧渔业局,社队企业局改名乡镇企业局、基本建设局改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1985年,计划生育办公室改称计划生育委员会。1986年设商品流通办公室,撤销县委农工部改设农村经济委员会,列为政府编制,改教育局为教育委员会。1987年,县政府直属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共计48个局级机构。还有省属县管的企事业单位:外贸局、烟草专卖局、邮电局、气象局、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保险公司。
1949~1987年绩溪县历任县长(主任)名单



1987年绩溪县人民政府组织机构

政务活动县政府在县委领导下开展政务活动,县长主持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并分管若干部门。50年代至70年代全县性重大政务,由县政府研究后,提交县委常委决定。县政府成立初主要任务是稳定社会秩序,恢复经济,支援前线。50年代前期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三级或四级(县、区、乡、村)扩大干部会,县委与政府共同主持召开,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部署全县工作,由县委、县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和检查落实。部门工作通过专业性会议贯彻执行。50年代后期至1965年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县性的三级、四级干部大会布置贯彻党的中心工作。如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抗美援朝、“三反”、“五反”。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公社化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等,均由县委研究决定,统一布置,统一组织工作队,统一领导开展工作。中心工作及部门工作大部分由县委主持召集所属部门负责人会议,县长、副县长参加,听取汇报。会后,按分工督促检查、指导。
50年代和60年代前期县委工作部门,直接管理县政府职能科局。县长、副县长参与县委常委领导,政府工作通过县委工作部门和区委、乡(公社)党委实施,党政融为一体,体现党的领导作用。1968至1977年党政合一县革命委员会,实行“一元化”领导。
1981年4月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后,党政职能分开,县人民政府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县长主管政府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县长办公会(1984年后为常务会)、政府全体人员会议,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县政府组织实现届期、年度计划任务目标。副县长分管政府的科局工作,不定期向县长办公会(常务会)汇报。重大政务,如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科局级以上领导人员任免,工农业生产及重大决策,向人大汇报,征求政协各界人士意见,向县委常委请示汇报后执行。县政府定期与不定期召开全县性业务会议、科局长及二级机构负责人会议和乡(镇)长会议,部署、检查指导工作。
信访人民政府历来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解放前共产党领导的游击区基层政权,信访起到联系群众、宣传发动群众的纽带作用。1947年8月份七都(今旺川乡)凤楼湾农民来访,向游击队王保实等揭发当地一富农以60%的利率,乘青黄不接,放稻谷高利贷,要求清算。经调查后,召开群众清算斗争大会,并在根据地开展减租、减息斗争。1951年9月县人民政府设立问事处。1952年11月更名为接待室。1953年6月县委纪委、政府监委和接待室组成人民来信联合办公室。1961年5月,县委成立来信来访领导组,县委书记任组长,县人武部政委、县人委领导任副组长,设办公室,配备副主任等专职干部,处理信访工作。县革委会成立后,办事组内设信访小组。1981年4月改为县委、县政府信访组。1982年6月,县委、县政府联合成立信访办公室,属局级机构,定编6人,至今未变。县直局级单位和乡镇均有领导干部分管信访工作。县纪委、法院配备专职信访干部,其他单位由秘书或文书兼任。
县委、县政府制定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责任制,实行“专人负责和大家动手相结合”、“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办法。1958年1月县人委执行县长接待群众制度。每月“逢十”县长接待群众来访。后在“文化大革命”中废止。1979年8月重建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每月“逢十”3天为接待日,由县委、县人大和县政府领导,轮流到值班室接待群众来访。1987年6月改为每月10日接待1次。
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公室及时做好登记、呈阅、转办、查处、催办、报结、归档等工作。每件信访有记录,调查有报告,处理有决定,了结有回访,办结有档案。自1951年9月至1987年末,县信访办公室(1954年和“文革”期间缺统计数)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39272件(次),其中来信32763件,来访6509人(次)。平均每年(按33年计算)受理来信993件,接待来访197人(次)。1960至1987年,县委、县人民政府承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地委、行署指办报结的重要来信共222件,其中:检举揭发83件,占37.3%;申诉45件,占20.2%;工农业生产、经济政策、粮油户口和各种纠纷等94件,占42.5%。1978至1987年,县直单位、乡镇和信访办公室承办县委、县政府领导干部指办报结的重要信件共465件,其中申诉125件,占26.8%;检举揭发92件,占19.7%;工农业生产、经济政策、劳动工资、粮油户口、各种纠纷、产权、职工精简等158件,占33.9%。
外事50年代起外事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兼管。县革委会成立后由办事组秘书小组负责。1977年9月县委成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1981年4月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专职干部1人。1982年3月规定招待所(宾馆)承接接待任务,代客承办入境签证手续。1987年底,绩溪旅居国外的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共60户272人,其中港澳19户95人;美国26户98人;日本2户12人;马来西亚2户11人;巴西2户10人;缅甸1户11人;阿根廷1户4人;新加坡1人;巴拿马1户4人;加拿大1户5人;香港(英籍)3户21人。到1987年有归侨3户21人,其中来自马来西亚1户,香港2户。现有侨眷、外籍华人眷属41户211人。港澳同胞眷属31户143人。
从1985年至1987年3年回县探亲的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共10人次。1981年后政府加强外事工作,落实侨胞(眷)政策,为7户侨属改正收回私房4400.9平方米。为侨胞亲属9人纠正冤、错、假案,分别予以安排工作、转为非农户口和帮助解决住房。对侨属政治上一视同仁,批准加入中国共产党的6人,提拔县级领导干部1人,担任县政协委员6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人,晋升职称5人,评为先进教师2人。
监察县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受理与查处违反政纪行为。1952年10月,成立县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专职干部2名。同年,配合县人民法院清理积案100多件,并在县直机关、团体、企业部门发展人民监察通讯员15人,城内街道设立人民意见箱4个。自10月下旬至12月共收到控诉与检举公务人员案件14件。其中贪污案3件,通奸案4件,违反政策法令案3件,其它案4件。监委直接查清与交有关部门查清后作出行政处分,对克服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作风,纠正违法乱纪行为,起到积极作用。1955年监委会受理违纪行政干部17人。其中贪污、腐化13人,判刑5人,开除1人,撤职降职3人,记过、记大过4人。丧失立场、擅自离职等4人中,开除2人,撤职1人,记过1人。1958年受理违纪案件82件,年底查结80件,处分46人。其中记大过6人、降级3人、撤职6人、开除留用6人、开除25人。是年底,县监委及办公室有专职干部9人。1959年机构撤销,监察业务纳入人事局。1987年底复设监察局,定编10人。主管局和企业建监察室25个,县直单位和乡镇设监察员。全县共有专兼职监察员105名。县人民政府另聘特邀监察员10名。
地名管理1981年5月前归民政部门负责。1981年5月成立县地名普查领导组和办公室。7月,组织普查员70余人开展全县性地名普查,1982年3月结束。1984年7月更名为县地名委员会,设办公室,定编3人,为局级机构。1987年4月撤销地名委员会,单设地名办公室,出版《绩溪县地名录》、《绩溪县地名图册》。建有地名档案资料室,有地名档案124卷,图书资料64册。
五、基层政权
宋承唐,实行乡里制。太平兴国元年(976)更定乡里,有里正与户长掌催督租赋,编造5等丁产,耆老维持治安;乡书手助里正办理文书等事。宋神宗熙宁变法,行保甲制。县以下编制都保、大保、保,负责地方地安。每10家组成一保,选保长1人。5保为1大保,选大保长1人。10大保为1都保,正、副保长各1人,皆选取有物力、才能的人充任。
元代县以下有乡、都、社。乡设里正。全县划分15都,都设主首,负责催缴钱粮,商品供应等杂事。社为农村基层行政单位,凡50家立1社,利用汉族地主为社长,受提占(蒙人)监督。社长负责劝课农桑、统计户口、征调赋役、维持治安和处理社内事务。
明代以里甲(图)为基层行政单位。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编定里甲,以110户为1里,推其中丁粮多者10人为里长,轮流为首,10年1轮,其余百户编为10甲,每甲设甲长1人,负责赋役、民政和教化等事。图上有都,都有乡约由知县任命,负责传达政令、调解纠纷等事务。另全县划7个粮区,设正、副粮长各1人,专掌里甲征收田赋。嘉靖年间,徽州知府议行保甲,每10里为1约,置约正副各1人。
清沿明代的都、图(里甲)制。里甲着重征赋,与里甲并行的有保甲制。顺治十年(1653)编立门牌,设立保正、甲长。雍正四年(1726)更定保甲新规。10户立1牌,设1牌头,10牌立1甲,设1甲长,10甲立1保,设1保正(俗称地保)。清代还将基层行政权力交给宗族,以辅助官治之不足。每族举辈份高、享众望的1人为族正,并有族规以辅助国法。又以1图1族为1约,举绅士耆年者一二人为约正,掌教育感化,劝善惩恶,构成严密的统治网。光绪三十四年,全县划5联区,设区公所。宣统二年,全县城乡划立11个自治区,建区公所。
民国初年,沿清末制。3年(1914)1月停办城乡自治,以都设团防局,置都局董主事,下设市、村,置市、村长,均由县知事委任。19年《绩溪县各都董、村长姓名册》载:县下辖城区和15个都,都设都董,配地保1至2人,图警1至2人。19年颁行的县组织法规定:地方自治区兼行政区,分县、区、乡镇、闾邻4级。确定区以下之自治组织为自治机关兼下级行政辅佐机关。7月全县划定5个自治区。区设公所,置区长1人,区员1至2人,聘办事者若干人为区助理员。同年各区先后筹建乡(镇)公所,设乡(镇)长、事务员及乡(镇)丁,其时区以下推行政令仍赖都董、村长。21年8月颁豫、鄂、皖3省试行《编查保甲户口条例》。次年试行保甲制。10户为1甲,设甲长;10甲为1保,置保办事处,设保长、副保长、保丁各1人;相邻各保设联保办公处,由1保长兼联保主任,加派保丁1至2人,设联保书记办理文书和日常事务。保甲组织有所谓管、教、养、卫4项任务,强制实行“连保连坐切结”,订立“保甲规约”,组织民团,建筑碉堡,以达到严密控制人民,强化地方治安的目的。24年下半年,改区公所为区署,区署设区长1人,区员2人,书记、录事、区丁、警长各1人,警士若干人。28年1月区署改为督导机关。3月改联保为乡(镇),设乡(镇)公所,配正、副乡(镇)长、助理员、事务员各1人,乡(镇)丁2人。30年实施新县制。乡(镇)公所内设民政、警卫、经济、文化4股,配股主任1人,干事2人。保办公处,设民政、警卫、经济、文化干事,均由副保长、国民兵队副、国民学校教员兼任。乡(镇)长、保长分别兼任中心学校、国民学校校长和乡(镇)保国民兵队队长。各项行政,通过乡(镇)、保务会议施行。33年,简化乡、保组织。乡(镇)公所设两股,一股管民政、经济、文化,一股专管警卫。保办公处设干事、保丁各1人。
1949年5月8日县人民政府成立,废保甲制度,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基层政权。县以下设区、乡、行政村。全县成立城厢、旺川、镇头、伏岭、磡头5个区公所,为县政府派出机构,配区长、副区长、秘书各1人和财粮、生产、民政、公安和文教助理员,全县共33人。乡建立乡(镇)人民政府,配正、副乡(镇)长、农会主任、妇会主任、治安、组委、宣委、指导员、乡队长各1人。全县14个乡1个镇配备干部77人。行政村159个,设正、副村长(秘书)各1人,并配民政、财粮、教育、生产、公安、卫生委员各1人,建立以正、副村长、委员组成的村行政委员会。1952年7月划乡建镇,10月完成并村划乡任务,成立乡筹备委员会,代行村政权。1953年春全县70个乡(镇)均召开人民代表会议。成立乡(镇)人民政府委员会。乡(镇)政府下设民政、财粮、生产、调解、治安、文教、水利、税收、卫生9个工作委员会。1956年5月乡(镇)人民政府改称乡(镇)人民委员会。乡人委会下设生产合作、民政优抚、财粮、调解、文教卫生、治安保卫、人民武装7个工作委员会。
1956年以后农村大办农业生产合作社,实际上取代了村的组织。合作社有社长、副社长、会计、出纳、保管、治保主任、调解主任等。合作社所辖的生产队,既是生产单位,又是基本核算单位,有正副队长、会计、出纳、保管员和民兵排长。
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制度。10月全县建立政社合一体制的人民公社6个(1镇5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即公社社员代表会,选举产生的公社管理委员会,即乡(镇)人民委员会,公社正、副主任,即乡(镇)正、副乡(镇)长,并选举产生公社监察委员会。是年人民公社化后,公社下设大队。大队设管理委员会,有正、副大队长、会计、出纳、保管。还设有治保、调解委员会、民兵连。1981年4月,在扬溪、金沙、石门公社进行体制改革试点,10月,全县完成人民公社体制改革,废公社名称,易名乡镇人民政府。政企分设,成立农工商联合服务公司(后称企业办公室)。22个乡(镇)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正、副乡(镇)长51人。各乡(镇)配备有文书、民政、武装、治安、财粮、经营管理、计划生育等专干和教育、卫生兼职干部。1983年取销大队,改设村民委员会(城镇为居民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和民兵连,配有会计兼理文书、保管、出纳。生产队改为村民小组,设组长。1987年底,全县有186个村民委员会,1259个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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