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县级财政
清代财政全权集中于朝廷,统收统支,县财政收入主要是丁地税赋,征得的税收尽解皇室,按规定留小部分作为养廉银、俸给等开支。
民国初年军阀混战,各自为政,无统一体制,收支办法、标准及范围县府自定。16年(1927)县财政管理权限趋向正轨,但省、县收支范围仍未明显划分。20年国民政府公布预算章程,实行“通盘筹划,满收满支”的财政体制。省政府按县财政经济状况分配岁入岁出,不敷核补,结余上解。30年国民政府颁布财政收支实施纲要,规定县为自治单位,始有独立的财政收入。35年县首次编制岁入岁出年度预算和决算。当时,经济萧条,年预算经3次追加追减仍不能落实,编制预算实是一纸空文。
建国初期建县财政,国家对财政实行统一管理,平衡财政收支,稳定市场物价。收支项目、范围、标准、办法均按中央统一规划施行。1952年县首次编制较全面的地方财政预算。
1953年划分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县始建总预算。为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基本方向仍以中央为主。1954至1957年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预算,分级管理,分类分成”体制,县财政始有固定收入。1954年预算执行结果,年终省补助31.8万余元。国家税收分成9.4万元。县预算年终结余6.6万余元。1958年进入第二个五年计划建设时期,大部分企事业和基建项目下放地方管理,财政收支项目范围下放,扩大地方财权,允许地方设“两本帐”,多收多支,年终结余留地方使用。时值“大跃进”年代,盲目增加生产性投资,任意扩大开支范围,1958年大炼钢铁亏损31.3万元,突破预算,财政管理混乱。当年决算沿用1957年办法,固定收入全部归县,5种税及公债等收入上解45.4%,县留54.6%,年终净结余7.5万余元。
1959至1960年基本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体制。1959年为扭转财权分散局面,贯彻中央“全国一盘棋”计划,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管理体制。县总额分成比例是“六五、三五”(上解65%,县留成35%)。是年终,省补助64.4万元,当年净结余4.8万元。1960年为适应国家经济需要,保证“大跃进”资金供给,强调既要有高速度,又要保持平衡的原则,县财政预算编制保证数和分散数两本帐。1961至1962年中央重申“集中财权,加强管理”措施,实行上下一本帐,地方“收入按政策,支出按预算,追加按程序”体制,力求当年平衡,略有节余。总额分成比例改为上解54%,留成46%。次年改为上解与留成各50%,工商税、饮食服务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全部留县,是年终净结余5万余元。1964年总额分成改为上解40%,县留60%,上级补助50.74万元,年终净结余13万余元。1965年改为“总额分成加固定收入”办法。工商统一税全解中央,地方税、地方商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全部归县,其余各项收入按“四六、五四”分成,上解46%,县留54%,县分成额81.5万元,上级补助13.8万元,年终净结余2.26万元。1966年分成比例改为上解34%,县留66%,年终结余12.48万元。1967年改为完全的总额分成办法,取消地方3项固定收入。县上解26%,提留74%,年终净结余1.3万元。1968年上级未下达收入指标,采取收支分别结算办法,收入全部上解。县收支相抵,补助55.44万元,年终净结余7.3万元。1969年仍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办法,收入复按1966年比例划分,是年上级补助58.3万元,净结余7.2万元。
1970年实行“定收定支,总额分成”办法,上解6.2%,留县93.8%,县年终净结余34.1万元。1971年第4个五年计划开始,财政管理改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超收提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收大于支,则包干上交地区,支大于收,由地区包干补贴。1972至1973年,收入分成比例改为上解13%,县留87%,上级补助9万元,超收留成70%。年终净结余10万余元。1974至1975年试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体制。1974年收入固定留成3%,为14.36万元,超收留成20%,为2.9万元,年终结余18.42万元。1975年县收入固定留成3%,为18.87万元,超收留成20%,为12.45万元,年终净结余34.5万元。
1976年仍执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保留地方“旱涝保收”因素,扩大地方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收入分成为上解45%,县留55%,超收留成57%。年终净结余额50万元。1977年县留成增加1个百分点,超收留成56%,净结余52.9万元。1978年县留成又增加2个百分点,加上超收留成58%,年终结余135.16万元。1979年体制基本未变,县对所属企业实行盈利留成,亏损弥补办法。是年终结余57万元。1980年实行“增收留成加基数比例留成”办法,县年财政实收数比上年增长部分,实行比例分成作为县的机动财力,年终提取,下年使用。当年收入比上年增长2.2%,留成12.3万元,增收分成5.9万元,年终净结余29.9万元。1981年地方税全部留县,其余各项收入上解与留县为“四六”分成。超收部分分别项目确定比例分成。工商税县分55%,企业、农税、其他收入县分70%。是年年终净结余53.6万元。
1982至1984年省对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管理体制,以核定的包干收入与支出比较,确定定额上交或定额补助数,一定3年不变。改“条条分配”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做法。1982年县包干收入392.9万元,上解23%,定额补助162.8万元。支出包干465.3万元。年终净结余159.42万元。1983年结余214.67万元。1984年省补助定额预留10%,县按90%计算安排。定额补助160.5万元,定补递增15.6万元。收入上解中央比例仍为24.7%。年终净结余91.2万元。
1985年财政体制改进,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一定5年不变”办法,确定县总额分成为上解中央27.6%,留县72.4%,是年,县包干收入总额494.4万元,包干支出608.5万元,定额补贴213万元。
二、乡级财政
建国初期乡级财政无专人管理,由文书、财粮员兼管。制度不完善,帐证不健全,手续不完备。1956年7月县人委在扬溪乡建立财政试点,次年7月20个乡镇实行收支单位预算管理,收入全部上解,支出全部下拨。1958年县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研究制定各乡镇年度收支指标,确定收入分成比例。以收抵支,不足由县补助,结余留乡镇使用。是年10月建立人民公社,乡级财政改为公社财政。1959年公社财政扩大范围,重新划分收支项目。收入项目: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公债(公社分成收入)、契税、规费、罚没、杂项等收入划为公社固定收入。支出项目:文化事业费、初等教育事业费、妇幼保健站经费、公立卫生所补助费、退赔公社平调款支出、公社国家机关经费和其他支出及人武干部经费。筹款、幼儿及小学学杂费、公房租、暂收暂付款均为代管经费。1960年4月芜湖专署财政局在扬溪公社召开全区公社财政管理现场会,总结公社财政管理经验。后因公社财政收入不能保证正常供给,省财政厅决定公社一级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经费支出仍由县主管部门直接供管。1962年1月公社财政管理体制中止执行,公社金库撤销收入全部上解,支出按月下拨,恢复单位预算管理。
为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发挥乡镇政府当家理财积极性,保证完成国家财政收支任务,1983年7月又在扬溪乡进行乡镇财政管理试点。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办法。核定乡镇财政收支预决算,乡镇暂不设金库。次年7月全县23个乡镇均建立乡镇一级财政,专职干部71名。1985年1月乡镇全部采取收支两条线,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纳入乡镇财政管理的资金为国家预算部分、预算外部分和乡镇自有资金部分,其中国家预算部分:预算收入有农业税、地方工商税、其他收入;预算支出有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农业事业费、文教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其他支出。预算外部分:收入有农业税附加、房租收入;支出有按规定由预算外资金开支的各项经费。自有资金部分,主要是乡镇企业上交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和按国家规定的农民统一筹集使用的资金。以上3部分资金,统一记帐,分别核算。预算收入超过任务部分,扣除上缴中央和省的部分后,其余部分实行“五五”分成。
上一篇:引子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