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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迄清代县财政收入主要是丁赋、田赋、杂税,以地丁税赋为大宗。赋税收入绝大部分上解,县内不敷支用,地方建设经费仰赖募捐,民负极重。民国时期税制混乱,权限不清,税种不一。田赋附加项目陡增,苛杂繁生,征收重叠,税捐多达50余种。地方财政支出大部分用于行政、军需,用于文教卫生、社会福利事业的甚微。
建国后财政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财政工作在组织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杠杆作用,县境资源得到开发利用,生产发展,商业繁荣,财政收入逐年增长,比重发生变化。建国初农业税与工商各税比重为1比0.57,至1987年变为1比7.69。企业收入1987年为1952年的84.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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