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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照管理
企业户照管理民国3年(1914)国民政府颁布《商业注册规划》,以县知事署为注册所,由县知事管理。16年后工商企业开业和承转注册先后由县政府建设科、社会科办理。非经登记不得创设商业。资金在300元以下的肩挑负贩、浮摊赶集或自行经营业务不雇用店员的小规模经营者,不适用于《商业法》之规定。商会协助管理。24年4月商捐核对册记载,各业商号共303户,城内93户,各乡201户。抗日战争后期至解放前夕县政府应付军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放任自流,无人管理。
建国初县内市场以私营工商业占主导地位。1950年12月县人民政府工商科登记工商企业,县工商联合会协助办理登记。共登记发照360户,从业713人,资金10.96万元。1953年8月普查登记工商业户,有独资商业337户,合资36户,固定资产1.41万元,流动资金13.97万元。1955年5月全县有登记发证的私营商业234户从业338人,流动资金6.22万元。1956年全县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合作、联营和公私合营,农村手工业、小商小贩组成手工业社和合作商店,当年6月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工商业736户,占总户数99.11%。是年底全县有合营、合作店(组)108个,核算单位56个,供应网点194个,从业498人,货郎担、摊贩68个。1958年合营合作企业纳入社会主义轨道。1962年国家经济政策放宽,私商发展。1963年2月全县有无证商贩43人,其中豆腐业17人,饮食业9人,土产杂货业15人,旅馆业1人,理发业1人。市管会批准发临时证的10人,只登记不发证、暂时允许经营的12人,回农村的21人。
1964年县工商科办理工商企业登记发证,全县工商企业(网点)511个,核准登记发证371个,其中商业84个,粮食42个,供销107个,手工业64个,森工3个,文教1个,工交17个,外贸8个,机关企业2个,同时填发个体商贩证照68个。1966年后登记发证工作停顿。1979年清理登记全县工商企业由各业务主管局申请造册,建立工商企业登记档案制度。全县有企业及网点510个,分三批进行。第一批清理审核工业、手工业企业125个,登记发证120个,只登记不发证5个;第二批审核粮食、商业企业59个,登记发证50个,只登记不发证9个;第三批审核供销系统企业220个,登记发证211个,只登记不发证企业9个。工商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悬证营业。
1980年审理开业申请书723件,核准登记工商企业和网点558个,颁发《营业执照》504个,发给《临时营业执照》17个,准予登记营业37个,其中国营、地方国营212个,县办集体企业126个,城镇企业网点203个,知青集体企业17个。是年11月普查登记全县工业企业,有工业企业100个,独立核算单位94个,非独立核算企业6个。职工总人数4767人,其中固定工3293人。资金总额1511.3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净值1404.781万元,流动资金463.64万元。
1982年8月国务院发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普查登记全县工商企业,建立档案,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760户,其中全民402户,集体358户。1983年简化乡镇企业开办手续,放宽从业对象和长途运输,凡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证明,即批准发照。是年个体工商业由177户增至1317户。其中城镇259户,农村1058户。1984年批准新开办乡镇企业116个,集体企业10个。1985年个体工商业上升到2708户,从业3258人。并有8户进入南京、北京、合肥、无锡、屯溪营业。1985年清理整顿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吊销《营业执照》1家。同时换发所有国营、集体、合营企业《营业执照》420户。并核发1980年后新办企业《营业执照》128户。其中国营企业22户,集体企业48户,乡镇企业52户,合营企业6户。1985年底成立公司、中心清理整顿办公室,清理整顿全县公司、中心82家。次年10月重新审核登记,准予继续经营的公司、中心25家。其中全民所有制公司18家,集体公司7家。变更公司名称,允许继续经营的3家。变更为非公司名称,准予经营的4家。不具备条件撤销的公司44家。办理歇业登记的1家。1987年底全县共有登记发照的国营、集体工商企业1424户,从业11126人,其中乡(镇)村办企业1008户,从业3410人。
个体工商业户照管理清至民国时期境内手工业作坊与小商店和摊贩由县、乡政府登记管理,商会协助。农村多自由经营,自生自灭。民国33年(1944年),政府训令,资金在300元以下的肩挑负贩、浮摊赶集或自行经营业务不雇店员者,均视为小规模经营,不适用于《商业法》之规定。从业者随市场和季节性时营时歇。经商会登记开业的小商店,多为夫妻经营的养家店。建国后至1953年个体工商业发展,1953年始调查登记个体工商业,全县约260户(人)。1954至1956年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手工业工人参加联合社,由县、乡手联社管理。私商组成合营、合作店(组)108个,网点194个,从业人员498人。发证经营的货郎担、摊贩68个,由当地供销社管理。1959年后的3年困难时期,自由市场开放,出现无证商贩。1963年6月城乡有无证商贩93人。其中豆腐业53人,饮食业13人,土产杂货业21人,旅馆业6人。经县市管会批准发临时证的17人,只登记不发证暂时允许经营的12人,回农村的46人。次年在商业网点少的山区增设网点,发给个体营业证照68个。此后私营的油坊、砖瓦窑、水碓等改为公社、大队、生产队办,有的个体商业改为供销社代销点,1965年个体商贩、手工业者仅20户。1966年后个体工商业无发展。1977年后农民重新进入流通领域,是年和次年报徽州地区批准华阳镇农民江震、高村农民朱福光在城修理钟表、经营饮食与旅社。1977年政策放宽只要个人申请、大队(村民委员会)盖章,工商所即可批准发照。旅店、印铸刻字等特种行业,经防疫、公安、城建等部门检验、考核后核发执照。1980年核准营业的有125户,其中修理业8户,饮食业33户,服务业44户,手工业40户,颁发正式营业执照16户,发给临时营业执照84户,登记暂不发证25户,并核准供销社代销点36户和季节性商贩130人。1981年工商企业登记,全县177户,其中商业42户,手工业4户,饮食业44户,服务业62户,修理业25户。1982年工商业由117户发展到471户,1983年发展到1317户,其中城镇259户,农村1508户。全年营业额125.3万元,收取管理费1.7万元。1984年个体工商业户增至2170户,从业2917人,其中商业958户1138人,手工业218户309人,饮食业483户788人,服务业397户488人,长途贩运54户54人,运输业24户35人,其他行业36户105人。1985年个体工商户2708户,占全县家庭总户数5.8%。从业3258人,占全县总人口约1.9%。1985年还核准个体商户进入南京(3户)、杭州(2户)、北京(1户)、无锡(1户)、屯溪(1户)和芜湖、旌德、宣城等城市经营饮食业。1987年底全县有登记发照的个体工商业户2331户,从业4400人,其中农村1747户,从业3322人。
二、商标、广告管理
商标清末至民国县内的铁器、食品作坊产品自制商标以识别产地和厂家。石()、新坊、炉坊的铁锅、犁尖用黄泥或红泥浆涂刷记号。铁匠名师的刀、锄具打有印记,以示信誉。老字号糕饼作坊的主要产品包装,用腊光纸印制品名、厂址及店号,建国初仍然。1956年县缫丝厂的白厂丝由省定为“AW梅花牌”商标,丝棉销向县外使用“红梅牌”商标。60年代文化用品厂生产的红蓝墨水使用“华阳牌”、“海鹰牌”。70年代黄山链条厂生产的链条为“黄山牌”,酒厂的瓶装白酒为“扬泉牌”,1979年改为“金杯牌”注册。随着工业发展和外销需要,1980年全县工业企业使用的商标有130多种,有的一个厂用五六个至十多个商标。县缫丝厂的白厂丝“梅花牌”商标已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申办核准注册,其余商标均未申请注册。多数商标是在上海、杭州、南京等地设计,不够规范。1980年县工商局清理登记现行使用的商标,实行商标的注册管理,核准县文化馆美术组为商标设计单位,县缫丝厂、文化用品厂、食品厂、酱制品厂办理核准申请注册商标9个,标识图案混同不予注册的商标3个。注册商标获徽州行署工商局核准注册的2个,获中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7个。1985年县内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增至11个。工商部门检验注册商标,建立商标档案,保护企业的商标专用权。1987年县内企业使用的商标经国家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有:绩溪县缫丝厂的白厂丝“梅花牌”、清水丝棉“红梅牌”;绩溪县链条厂的链条“黄山牌”;绩溪县文化用品厂的蓝黑墨水“海鹰牌”;绩溪县酒厂的瓶装白酒和蜜酒、汽酒“金杯牌”;绩溪食品厂的一般糕点“黄山牌”,两种特色糕点玫瑰酥、顶市酥“金鱼牌”;绩溪县酱制品厂的酱油、香醋“白石鼓牌”;临溪乡电器控制器厂的电控器材“山鹰牌”。
广告清末、民国时期县内流行招贴,商店在开业时用彩纸印刷或书写成长幅招贴,张贴于公共场所以招徕顾客,推销商(产)品。民国18年(1929)县城的泰来布店(主营布匹绸缎。兼营百杂货、中西药)开业前印制大红长幅招贴,张贴城乡,轰动全县,开张第一天生意兴隆,营业额达2000多银元。当铺、酱园、药堂、酒店多在门前墙壁或木板上刻制或书写米余见方的“当”、“药店”、“酱园”、“酒”字样,也有布制帘幕悬挂门额,用以招徕顾客。商业广告多为经营范围,服务宗旨等内容。常用货真价实,童叟无欺及信誉为本、欢迎惠顾之词。大商店把招牌作为永久性广告,精工制作。金字招牌商店商品和服务质量属高档次,社会信誉较高,生意也兴隆。40年代公路旁房屋墙壁绘有美丽牌、金鼠牌香烟广告。建国后随着市场的发展,商店、工厂以悬挂大幅标语和设置橱窗、黑板报、墙报及印发传单等形式作广告宣传。50年代后采用幻灯、有线广播作广告。70年代有以电影、广播电台和报刊作广告。百货公司配有专职广告宣传职员。1982年县工商部门依照国家《广告管理条例》实行广告管理,防止广告宣传内容虚假。1984年省工商局核准县文化馆经营广告制作,为工商企业绘制张贴广告、橱窗广告和路牌广告。华阳农贸市场设有黑板广告栏和有线广播,为供销员和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黄山链条厂在人民日报刊登产品广告,拓开新的市场。华安公司等企业认购杂志版面作广告。1985年有37家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在安徽省广告协会会刊上发布广告。1986年黄山链条厂、上庄胡开文墨厂、清凉峰自然保护区与徽州地区各市县联合印制《徽州风物》画册作广告宣传。此后国营、集体和私营企业街头广告牌增多。外来游医、卖艺人员和商品、技术推销员街头张贴的广告纷繁出现,工商管理部门制止失实和不健康的宣传广告。
三、经济合同管理
清迄民国时期民间交易各行各有规矩,约定俗成,“猪仔下栏牛过索”即为成交,反悔、还索要付费用。田地、房屋买卖要央中人立凭据,俗称“当契千年在,卖契一朝无”。出当可取回,卖出后即为他人所有。为确保商品交换兑现,买卖双方常有口头承诺,或预付“定金”,共同信守。房屋土地买卖的契约、协议须第三者作证担保。农产品或牲畜有“估堆”(不过秤)的方式,现场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过手无悔。牛、马市场有袖筒摸价和暗语,只买卖双方心知,不为旁人所晓。
建国后国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的暂行办法》。1953年底县内国营企业之间、国营工商业同私营工商业之间,以及私营与私营之间普遍签订加工订货、经销代销、统购包销合同。经济合同内容有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货币结算、成本、税收、利润等项。1956年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后生产关系发生变化,对私改造时互相制约的经济合同失效。1958年开始工业企业的产品由商业包购包销,取消经济合同。1962年起实行“上签协议,下订合同”制度,内容明确。1966至1976年签订经济合同制度被诬指为关、卡、压而被取消。1978年经济合同制度逐渐恢复。1982年7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县工商局和5个工商所履行统一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责。县局设经济合同股,各所配专职人员,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相应配备合同管理人员,全县有75人。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然后给予鉴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济合同不予鉴证。例如:1984年3月芜湖县易太砖瓦厂(需方)与县城西街木器厂签订购销瓦托1.2万幅,价款9720元的合同,县工商局鉴证审查发现西街木器厂注册资金仅400元,一名工人,无履行合同能力,鉴证人员说明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合同;1985年10月浙江临安县杨岭农副产品购销部与大源乡个体木材加工厂签订杉木购销合同,经鉴证审查发现条款不完备,经济责任不明,修改补充后达成协议。监证机关对即将到期的合同实行检查督促,提高合同履约率。县工商局1985年管理经济合同274份,合同标的额1114万元,其中经工商部门鉴证的合同87份,标的额324万元,到期履约率达90%以上。是年鉴证外来合同11份,收取合同鉴证费224元。1983年8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1985年4月县成立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人。是年受理纠纷案件19起,其中移送司法部门的2起;作调解处理结案的13起,争议金额11万元;确认无效合同2份;待结案2起。工商部门对调解结束的案件进行回访,征求当事人意见,检查办案效果。从1981至1987年县工商局监证的经济合同252份,标的额1957万元。其中履行合同245份,金额1917万元,违约合同7份,金额40万元,经仲裁委员会调解,挽回经济损失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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