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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
北宋以人口家业、田地亩数分等摊派,征收粮食。每亩夏征麦1升1合,秋征米2斗2升。南宋绍兴间(1131~1162)每5口人丁加收粮1担。明于县治设征输库,房7间,委粮长管理。洪武十年(1377)勘定官、民田32.3万亩,统征夏税麦6044.7石,秋粮米1.5万余石。二十四年民田、官田分高、低二等定额,征折色。境内山数倍于田,历代俱照田科征。洪熙元年(1425)经户部勘合,蠲免山粮,宣德七年(1432),复不准除豁,八年纳轻赍(每石山粮纳银0.3两)。天顺间(1457~1464),借拨赈济,遂改洪武定制。正德八年(1513)抚院勘查,全县每年赔征山粮2032.2石。是年七月二十五日核准纳轻赍,每石山粮征银0.3两,全县年征山粮麦704.2石、米1171.7石。嘉靖十六年(1537)徽州六县一则均摊。二十一年县民汪哲等具告,经府查勘,翌年夏准除豁山粮与庄粮重则。万历十年(1582)全县有官、民、庄田共35.1万亩(含田、地、山、塘),分上、中、下等征粮。清顺治二年(1645)清理田亩,全县有田、地、山、塘共35.08万余亩。科征照旧。六年将地、山、塘按纳赋轻重折为实田,同田科征。雍正六年(1728)丁银随田办输。七年匠班银随田征输。光绪二十二年(1896)清赋,发现绅董勾结吏役,虚捏灾情,设簿卖灾,荒田、山田升科征收。二十七年转嫁“庚子赔款”,照亩另征。
民国元年(1912)并丁漕,改征田赋。委派“册书”。挨户征收折色,完征2.6万余元。25年设县赋税经征处,镇头、伏岭设分处,配警吏坐催或押缴。翌年办理土地陈报,因抗战爆发中止。28年设仁里、镇头、西坑、蜀马4柜征收。30年秋田赋折色改征实。翌年亩征谷分2斗5升、2斗、1斗5升、1斗、5升五等。赋粮配额1.6万石,征得1.5万石。32年改设田赋粮食管理处,置华阳、扬溪、坦头、磡头征收处,军粮改征借。34年应征赋粮2340石、军粮2145石、公粮1170石,征起613石。35年配借军粮1700大包(每包200斤),配交七区专署公粮700石,至2月民间余粮筹征殆尽,县各界联名呈请减额及速发已缴军粮款。迄36年2月底仅征起上年度赋粮9947.9石、军粮3315.5石、公粮2984.2石。3月省政府以军法严催县军粮,各乡遂挨户挤征、押追。是年仅县级公粮便需889.2石。7月田赋改征法币。37年奉令征实,随收随运。38年折征金圆券。
人民革命游击根据地征收爱国公粮,始于1948年下半年,中共绩宁边区辖地复兴、大安等乡亩征熟米20斤,佃户与业主各半。根据地按田亩征实,游击区由被争取的保、甲长秘密折征,皆给“田赋收条”。迄县解放,路东地区伏龙乡等地18村共征公粮10.3万斤,供给人民游击队。
1949年5月县人民政府设财粮科总管粮油事务,9月开征秋粮。翌年5月成立县粮食科,负责征粮。农民按“公粮入库合同”规定集体交粮入库。1951年二区镇头村7小时缴清公粮5.9万斤。翌年镇头乡1天缴清11.5万斤。解放后至1952年县计征谷2393.3万斤(米、麦、面粉、黄豆、杂粮折谷)。县“土地改革”结束后,改征农业税,照田亩征收。缺粮、自给农户交代金,余粮户交稻谷。代金初以县均价折算,后按国家定价。
二、收购
委托代购1950年县供销合作社受屯溪贸易第三分公司(后为中粮屯溪支公司)委托,设点代购余粮。翌年收购小麦与稻谷148万斤。1953年后县粮食局委托城厢、扬溪、旺川、尚田、瀛洲、伏岭下、西坑、磡头、荆州基层合作社设点代购,全县设36个收购点。夏麦收购7万斤,超计划2.3%。秋粮受旱,农民储粮惜售,私商争购,购量未达指标。计划购大米233万斤,完成67%。历经4年共代购稻谷549万斤、大米509万斤、小麦60.2万斤、黄豆与杂粮127万斤和少量面粉。购价以城厢、扬溪为中心牌价(专区核定),基层社收购点为县定地区差价。
建国初油料由供销社代购,1950至1953年8月共购油菜籽292万斤、芝麻44.1万斤,桐仁、桕于各10万斤。
统购1953年11月县贯彻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翌年初县、区、乡均成立统购统销办公室,实施计划征购公、余粮,“四定”(核定实产、实用、出售与供应量)到户,全县核定常产4686万斤,设收购点30个,完成计划87%,私商投机始得控制。1955年改为“三定”(定产、定购、定销)到户,常产扣除“三留”(口粮、种子、饲料)及公粮,收购余粮的80~90%。区政府填发余粮出售通知单。定购数3年不变,灾荒调减,丰收增购(不超过增产数40%)。收购以粮站、粮库为主,辅设临时点。是年有57乡以“四定”产量核定常产,13乡以实产核定常产,分清余、缺。全县摸底实产5238万斤,核定常产5090万斤,平均余粮购率87%、应购585万斤,完成130%。10520户余粮户除征、购、“三留”外,人均自留余粮24斤。是年,农家养牛、骡、驴、猪3.7万头,共留饲料262万斤。合理留料,刺激家畜业发展。缺粮重点区磡头区,“三定”到户后,饲养牛、猪,分别为1777头和3778头(比上年增6%和36%)。
1958年改定“高指标”,年征购完成102.4%。是年购麦214万斤,占实产30%。连续3年高估产、高征购。1962年征购实行包干,基数“一定三年”。任务到队,分户造册。以“一死两活”(征购定死,超、议购不定死),专署分给县征购任务500万斤,县加16.4%机动数(用于返销、调剂等)到社,计597.5万斤。1965年重定基数,行署到县659万斤,县加6.2%到社,并发放预购定金。1968年县加6.7%。1971年包干基数改“一定五年”,行署到县700万斤,县加5%。1976年行署到县745万斤,超购105万斤(一年一定),县加4.9%。1979年全县634个余粮队,373个队包干任务调整,减免71个队征购粮94.7万斤。征、超购基数为870.3万斤。1981年调减稻谷产区基数118.8万斤(含稻田改种桑1378.5亩),县定征购455万斤、超购465万斤(内午粮80万斤、早稻300万斤,余购中、晚稻),正常年景不变。当时农村生产责任制推行,任务夏收前落实到户,签订合同。县历年午粮入库少,收购以“倒二八(20%统购、80%超购加价)比例计价,无任务队、户(含自给、缺粮队)出售以“正四六”(60%统购、40%超购)比例计价。完成当季收购后,允许多渠道经营。1984年各乡、镇皆完成征、超购任务。无任务的磡头、胡家、和阳、荆州乡也有农户出售余粮。是年豆类杂粮退出统购统销。
1953~1987年绩溪县粮食征购
油料统购始于1955年5月,由粮食部门经营。贯彻“多产多得、增产多留”政策,统购菜籽、芝麻、黄豆、花生果、油菜籽、桐仁、桕籽、蓖麻籽、棉籽。是年,计划购油料91万斤,完成152%。农户食用油,以料换油。翌年,花生果、菜籽、芝麻购量占产量94%。1957年起农户人均生产油脂1斤以下不统购,1斤以上三七开,购七成。是年,购油脂料31万斤。1959至1965年增购野生植物油料,先后收购93个品种。1959年收购棕树籽8050斤,花椒籽4000斤,黄栗树籽26.3万斤,野苏籽6.5万斤,苦楝树籽6.3万斤,柏树籽4600斤,野油茶籽11.2万斤,红花籽3.5万斤,山苍籽1.8万斤,博落回籽4万斤,桑树籽5万斤。
1968年后油脂料由15个公社874个队负担。1983年包干到19个乡(镇)近700个村约2万农户。部分队、户所承任务,超过生产能力,历年征购多难达指标。1981年油脂比上年增产97.68万斤,达246.42万斤,也仅3个公社、282个队完成征购任务。
1955~1987年绩溪县油料油脂征购表

合同定购1985年,取消粮油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品种为小麦、稻谷、油菜籽、芝麻。其他品种自由购销。地区下达粮食指标1500万斤,试行1年。县逐级协商到户。粮食局与1.89万余粮户于当年6月完成合同签订(小麦100万斤、籼稻1250万斤、糯稻150万斤)。1985年农村种植结构调整,种粮面积减少7492亩,比上年减产976万斤(含灾害因素)。农民惜售。仅临溪、旺川、高迁、伏岭、大源5乡完成定购。1986年购量为指标的43.4%。1987年签定合同795.6万斤,由720个村20447户承担定购,购量上升,完成指标86.5%。
油料(油菜籽)定购,1985年以“顺四六”比例计价(60%统购价、40%超购价),指标220万斤,试行1年,难以完成。1987年指标降低至150万斤,由695个村19539户承售,签订合同130.3万斤,收购量,仅完成指标的51.3%。工业用油,县局与油漆、墨业单位签订合同,以销售量定购桐油、青油、皮油。
三、奖售与换购
交售商品粮奖励(简称“奖售”),始于1960年,超征部分加价10%,以队核算。1961至1964年统购粮、油均予以奖售或换购紧俏工业品。县定标准为统购成品粮1500斤,奖售棉布35尺、絮棉8两、香烟12包、食糖3斤、布胶鞋1双;统购食油(菜油、茶油、麻油、豆油、花生油)百斤,奖售化肥30斤、棉布10尺、食糖1斤、香烟5包、絮棉2两;统购桐仁百斤,奖售化肥15斤、棉布10尺、煤油10斤;统购桕籽百斤,奖售化肥10斤、棉布3.3尺、肥皂1块、煤油10斤;统购蓖麻籽1斤,奖售肥皂1块或食油2两。1961年全县共奖售棉布4.2万尺、胶鞋2924双、香烟9.4万包。1963年以工业品换购粮192.7万斤。1964年卖超购粮不要工业品的,可加价百分之30至35奖励。出售野生植物油脂料也奖售。1965年后粮油超购部分加价50%,并奖售化肥(个人超购粮不奖化肥)。
1979和1983年先后取消粮、油奖售。统购粮、油以规定比例计价,超购部分仍加价50%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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