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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政管理
路政机构民国24年(1935)芜屯公路绩溪车站配备路警1名,维持交通秩序。
建国初县内路政业务属屯溪养路段。1951年县人民政府指令公路沿线区、乡公所把护路列为经常性工作。1963年县公路交通管理站配路政员,道班设义务安全员和安全监督岗。“文化大革命”前期管理机构瘫痪。1972年3月路政管理恢复,县公路站设路政组,路政员4名,监理车1辆,配合公安部门上路检查、清除路障,维护交通设施,协助监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1985年3月路政组并入监理所,7月,仍隶公路站。
路费征收1960年境内汽车1辆,省交通厅,年征收养路费1000元。1965年县开征养路费。专业运输汽车,月缴营运收入12%,其他车辆每吨位月缴34元,停驶车辆报停后不征,征费尽解省厅。1978年县路费总征额首次逾百万元。1980年后营运汽车每吨位月征84元,超计划任务部分县公路站与地区公路局各提成50%。1983年县始征12匹马力以下小型机动车辆养路费,月征额手扶拖拉机每台20元,三、四轮机动车每吨位40元。1985年6月养路费调整后,月征额汽车每吨位120元,手扶拖拉机每台30元,三、四轮机动车每吨位60元。
1965~1987年绩溪县养路费收入表
二、运输管理
运输市场管理1950年3月后县始管理运输市场。货源、劳力、运价由县搬运工会统筹安排。1965年交通管理站成立,下设华阳、镇头、扬溪分站,对民间运输的货源、调度、票证运价实行统一管理。“文化大革命”前期交管工作停顿,1970年恢复。1973年10月取缔非运输单位或个人经营运输、装卸。1978年交通管理站于公路沿线设16个运输管理代办点。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允许集体、个体车辆营运。1980年9月成立县车辆管理组。1982年8月改设联合运输办公室,统一管理货源、动力平衡、计费标准与供油。从事运输的车辆入境须报到、鉴证,出境车辆须经批准,领跨省运输通行证方可营运。闲散劳力从事搬运装卸,须经交通、乡镇、工商管理部门审批,领证营业。1984年后交通管理站撤销,业务纳入交通局运输管理股,放宽政策,支持个人或联户购置汽车、拖拉机从事运输。营运车辆申领“营运证”,使用统一行车路单与票证,执行国颁价格,依法纳税、缴管理费,参加保险,按营业范围组织货源。
管理费征收1965年1月县交通管理站开征交通运输管理费,费率为营运收入3%,县交通局提取收费总额20%,余解地区局。“文化大革命”前期停,1970年恢复。1984年5月费率改为营收总额1%。
1970~1987年绩溪县运输管理费收入表


运价管理民国30年前后县政府发布搬运装卸价目:人力车每里2角(原3角),轿10里以内每里5角、10至20里每里4角、逾20里每里3角,挑夫日负90斤行60里每里4分。实际执行的价格,由市场约定或双方议定。35年装卸行李包裹与货物每40斤法币40元。
建国后1950年县搬运工会制定搬运装卸价格,统一管理。1965年8月县物价委员会、工业交通局修订价格,挑运、驮运、理货作业维持原价,余调降。平均调降率,城镇34.9%、乡村38.2%。1978年10月执行省规定价格。货物分一、二类计费,小板车运输分3级地区、4种路面计价,略调升。1986年1月执行徽州行署调整后的价格,搬运装卸价格管理放宽,非专业单位的搬运装卸可协商议价。
1959~1986年绩溪县搬运装卸价格表
民国33年末汽车客运价每人公里酒精车法币15元,木炭车10元。35年4月起调为每人公里38元。
建国后1949年11月始每人公里汽油车140元(折合新版人民币0.014元),木炭车100元。1955年后略有调整,基本稳定。1984年10月省交通厅、物价局颁价,每人公里普通车0.024元,加收票价2%的旅客保险费。次年11月调整为每人公里0.026元,至1987年未变。
民国35年4月始汽车货运价分一、二、三等品分类计价。整车每吨公里396元、378元、360元;不满整车每10公斤每公里5元、4.5元、4元。行李、包裹,每5公斤每公里3元、4元。
建国初每吨公里木炭车1000元、汽油车1400元(均旧版人民币)。货物分等计算费率。1962年调价,废等级,每吨公里整车0.18元,零担0.23元,支农物资统为0.16元,后略有调整。1985年1月省新颁运价,长途仍分等计价,一、二、三等货物每吨公里为0.17元、0.18元、0.20元。平均每吨公里0.18元,比原价降低1.1%。短途运距由15公里延伸到25公里,平均运价每吨公里0.38元(原0.37元),至1987年未变。
三、交通监理
监理机构建国后县内交通监理属地区监理所。1963年由县公路交通管理站路政员负责。1977年6月成立县车辆监理站。1983年置酒精测定仪、交通监理车,装备无线电通话系统。1985年3月升为县交通监理所,兼负路政业务。7月后路政析出。1987年6月监理所改隶县公安局。
监理建国后至70年代初境内车辆少,事故发生率低。1966至1973年年均事故27.9次,经济损失10.6万元。后行车增多,事故发生率渐高。1974至1978年年均事故47.8次,经济损失14万元。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车辆剧增,事故隐患增多,县监理站增加人员,加强巡查,事故发生率有所下降。1979至1987年年均事故35.2次,经济损失17.7万元。1966至1987年重大事故80起,死亡99人,伤496人。弯道、坡道与村镇路段占事故发生率72.5%;行人横穿,骑自行车与驾驶员过失肇事占71.3%。
1977年县规定时间、地点,统一标准,检验机动车辆。1985年开始核发行车牌照,办理车辆转籍过户,驾驶员的分期培训与年度审验,核发驾驶证,当年有安全驾驶员77名,占总数18%。1987年国营汽运队百万安全公里驾驶员增为9名。驾驶员最高驾驶年数39年,人均34年,最高安全里程143.6万公里,人均121.4万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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