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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木、竹材业
采伐历代皆山林所有者自主采伐,无林农户用材与林主号定树木购买后,雇工砍伐。竹材采伐,“留三(年)砍四不过七”。明迄民国,山客(沪杭、芜宣木商及代理人)“盘买青山”或过围计价,订约后包工砍伐,大树()成板和料材。
1951年县生产委员会制定采伐批准制度,限制自由采伐,林权人择无碍水利林木自伐自用,1至3株由村干部证明报区批准,逾3株经区报县建设科审核,县财委会发采伐许可证。1953年实施采伐计划管理,试行商品木材按购买数量采伐,实行公制检尺,供销社收购,私营木商消失。1949至1955年,全县采伐木材6.9万立方米。1955年伐毛竹3.8万根。1956年后私有山林多改集体所有制,竹木由生产队集体采伐交售。民用木、竹材,个人申请,社员评议,村(大队)审查,乡(公社)核批,指定山场,雇工或自已采伐。社员私有零星竹、木,自由采伐。
1957年县辟伐区,组队采伐。年伐量约5000立方米。1959年逾5万立方米。1960年砍伐6.24万立方米,为历年之最。1964年丛山关至观音桥,大丘田至龙丛,横坞至九里坑,高车、周坑至湖里,上庄、金坑至高圳,磡头,胡家,荆州,伏岭,北村等地的成林和过熟林砍伐殆尽,运出山20万余立方米,山上废弃无计。次年,金坑、黄土墈伐区采伐队并成清凉峰采伐队,采伐逍遥、大障国有林,年伐量万余立方米。1969年,洪灾冲毁道路,采伐遂停,多数伐工调旌德县砩石矿,大量木材散弃山间。1971年,雄路、九里坑、翚溪等国有林采伐,规格材与杂木棍、薪炭多种经营,合理利用小料、枝丫。1974年后,辟国有林采育场,雇工采运,森工部门检尺。是年至1977年,伏岭赤石坑采育场伐木万余立方米。1976至1979年,金沙东新采育场年伐木2500立方米。1978至1980年,和阳荆和采育场伐量约8000立方米。1981年,国有林实行计划采伐,停止大面积采伐。
1982年11月县委规定集体山场采伐木材由林业局审批发证,是年社、队木材采伐量占全县79.1%,毛竹采伐量占96.8%。1985年县制定采伐定额:年原木生产量为9930立方米,林业局制定自用材、商品材采伐计划,指标分配到乡、镇,乡、镇林业站核发采伐许可证到村。每年11至12月为采伐期,平时不许动斧。国营林场,按营林计划采伐,集体林场采伐申报林业局审批。1987年,集体山林伐量仍为全县总伐量82.6%,竹材占100%。林农仍有无证采伐、有证超伐、一证数伐状况。
1956~1987年绩溪县木、竹材采伐量表


集运历来山间木、竹用人力运至大河口,高山便利用山坡滑运(俗称射纹),以工日或根头、重量计酬,待春水发,将竹木材散投河中,任其顺流下淌,人持竹篙在岸边跟随照应,工效10倍于人力(俗称赶羊)。清至民国,境内主要集材点:登源河有德锦桥头、水村上碓坝头、水村桥下、百鸟墓、周家潭、湖里;扬之河有高枧、北门外、何川、埠头上、临溪;大源河有余村、上庄、大源、煤炭山、盈坑、孔灵;戈溪河有大河口、38号桥。建国后,随陆路集运线建设,集材点上延,迄1969年共建水、陆路23条197公里,投资44.6万元。1963年至1978年建伐区板车道11条,100余公里,投资64.7万元。1958年,县境9个重点伐区,集材技术革新,减少人力扛抬里程,建竹滑道951米,板滑道4970米,单车滑道400米,木滑道500米,钢丝滑道2920米,竹缆道480米,木轨道13800米,自动双轨木车道800米,集材工效提高5至10倍。今深山区仍有人力集材,小河“赶羊”集材于70年代中期绝迹。
木材外运,清至建国后60年代多扎筏水运(俗称放排)至歙县渔梁和宣城县孙家埠出卖。杉木、松木段用檵木藤或竹篾编列,每人可放30立方米,西津河至水阳江可放40至50立方米。木板、枕木打格成册,每格约1平方丈,48至50格为1条,3人放运,放排工日收入约为雇工的4倍。1958年建38号桥购销站水运队,80人,是年春,水运队扎大筏,10人放运木材1544立方,创水阳江筏运最高纪录。4月,采伐大队长陶代文率60名工人,开创西津河、水阳河“赶羊”放运木材先例,在戈溪河口,两昼夜将1182立方木材散放下河,10天“赶羊”180余华里至孙家埠。1959年建临溪购销站水运队,100余人,筏运110华里经练江至深渡,年运出量约5000立方米。由于水路运输费用高,1975年后外销木、竹全部汽车运输。年输出量约1万立方米。皖赣铁路通车后,火车运输量年约100车皮,7000余立方米。今校头、板桥、尚田、浩寨等乡村仍有人驮运木、竹至旌德县出售。
收购民国后期有华沙铺公司和骏宁公司在县设点收购,解放初,增县供销社收购点,亦有木商持证定点采购。售方缴总价3%农林特产税,5%育林费。1951年底至翌年初,两公司被接收改造,收购点改为营业所,1953年,营业所改为木材采购站,订约收购林农自产材。供销社收购停止。1949年至1954年,县内收购木材2.54万立方米,其中供销社购4609.81立方米。1955年竹、木器、杂木棍、小材小料划回县供销社经营。1956年撤采购站,供销社主收购。1958年10月,县林业部门接收森工业务,收购木材,设38号桥、临溪购销站。次年,增设华阳收购组。全县站、组工人约200名,固定收购点8处(含旌、歙境1处)。县下达派购指标,秋砍伐、冬集材,严禁自由交易。1963年3月,成立县森工局。1968年12月,森工局并入县生产资料购销站。1970年后,木、竹、杂棍、柴、炭统归森工经营。增设临时点20处,流动收购。1972年3月森工析出,设森林工业管理站,负全县采伐、收购、调拨业务。设18处站、组、点,包片经营。1978年改派购为订购,设临时点,全县收购网点60处。各点包片经营,外流歙、旌、浙江仁里的木材被截。是年3月,供销社原营业务划回经营,两年共购毛竹549.2万根、杂竹3.92万担、其他竹材0.5万担、捞泥杆31万根、杂木抬杠8.9万根、竹木器万余件。1979年复归森工局。1984年6月成立县木竹生产供应公司,经销木竹。
1985年后实行议价,县定收购指标,售方出示砍伐证,站点凭证收购。木竹生产供应公司独家收购,价格自定。交售方纳2%农林特产税,购材方纳15%育林基金、10%原木产品税、3%林区建设管理费、1%和5%(县城区)城市建设维护税、10%更改基金、3%林政管理费、1%市场管理费、5%代购代销服务费。历年收购木材,松、杉占90%,余为杂木和旧料等;竹类,以毛竹为主,次园竹(含燕竹)、杂竹(含江南竹)。县内木材加工和建筑企业,常自行收购。
1955~1987年绩溪县木、竹材购量表


销售历代山林业主,自销木竹,实行议价,成批松材逐株过围计价(俗称“山价”),买主雇工砍伐。林、粮产区结合部,绩、旌毗邻区,木、谷互易。
宋代木竹已有外销,“岁联为桴,以下淛河”,明清外销继兴,业主与山客成交后雇工砍伐,包工或计重搬运至河岸集材点,由筏工运销外埠。扬溪、校头、板桥、磡头、伏岭、水村、胡家等地,木材外销为重要经济来源之一。县人在歙县渔梁、宣城孙家埠、浙江杭州诸埠设木行。民国34年(1945)前后,杭州江干区钱江桥畔,县人胡俊眉所办福兴木行,年营县产杉材千余柄,每柄值米750斤。
解放初林农在境内仍自销木竹或以木易谷。外销除县供销社经营外,先后有华、骏两公司采购点、皖林及中煤公司营业所、歙与宣支局采购站经营。木商持证定点运销。供销社预供大米扶持林农生产,省物资交易会及省军区、“三野”部队帮助推销。迄1952年供销社预供林农大米22.5万斤,外销杉、松木4409余立方米、杉板825方、纱管14.2万只,林农收入8.5万元。
1958年后木、竹全部纳入国家计划,县森工部门按计划指标外调。内销木材,仍由供销社经营。外销宣城,年销量约4000立方。经渔梁外销年销量约5000立方米。随陆路运输改善,水运队于1964年、1966年撤销,改用汽车运输,主要流向歙县、宣城转销。为阻止木竹材自营,各地增设木材检查站,1978年10月全部撤销。次年,国营林场木材改为自产自销。森工部门木材地销量比例渐高。1979年4月复设木材检查站。1981年,森工部门销售木材占30.9%,毛竹为13.4%,其他竹类10.5%,木、竹器39.5%,其他品种5.7%。木材地、外销比重为1比1.4,7月,木材售价每立方米调高10至11元,达91.48元,为1958年售价的217.8%。次年6月,临溪木检站再度撤销。1984年,林业局设林政股,接管木竹公司管理购销业务。允许经营者在国家林场和木材收购站的木材市场收购,销售持销售证、出口证。1985年后,取消统购统销,改议购议销。国营林场仍以调拨为主(指令性计划),兼行自主销售(指导价)。森工(木竹公司)销售,以县内木竹加工、工程建筑、民户用材和县外个体工商为主,亦直接销往县外,少数运销山东、河南、江苏、浙江、上海等地。国营林场,1979至1987年销售木材2.49万立方米,收入700.75万元,税收74.88万元。
1958~1987年绩溪县森工部门销售收入表



二、薪炭业
薪柴历代县民家炊、烧窑、制茶等皆赖薪柴,取于村族或私有山场。农民以樵谋生者,多挑劈柴上市销售。明代后,有商人购大宗劈柴沿新安江船运外埠。清乾隆后,山场渐被垦种,柴价大增。嘉庆初已“贸薪如桂”。40年代后期仍有劈柴船运外销。
建国初至60年代木柴主要由县供销社收购、经销,后归森工部门经营,迄1984年共销出松、杂木柴60余万担。民用柴仍自砍自用,人均年耗约600斤以上。城镇生活生产用柴购于市,制茶和烧石灰、烧砖瓦用柴,指定山场砍伐。柴价因地而异,城区与登源略高。50至60年代,干劈柴每担0.6至0.8元,湿劈柴约低20%。后随柴薪资源减少而涨价。80年代,城乡工业生产改用煤炭,贸柴量剧减。
木炭业县境手工业及居民烤、焙、炖等习用木炭、乌炭(煞火炭)、乌煤(砍灌丛堆烧后泼水熄火制成)。清乾隆年间迄民国时期,皆安庆人在境内筑窑烧制木炭,外销芜、宣及歙城。民国时期汽车燃料亦用木炭。
建国初,炭农多为县人,“土改”后在国有林地烧炭由县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村管理。1956年由生产队集体生产、销售。1958年9月“大炼钢铁”,县建3个木炭生产团,5500人,于翚溪、下溪、荆州建炭窑2704只,年底产炭1.31万吨,公社、大队亦派劳力伐树烧炭。60至80年代,国营伐区和采育场也雇工烧炭。木炭产量随用煤用电量增加而减少;经销量1949至1987年共52万余担。
林业“三定”后,个人典租杂树山烧炭复兴。多包头雇工生产,亦有承包造林者伐杂树烧炭。产品自销,外销为主。1987年,典租山场烧炭,多在王家源、际坑源、扬溪林场、蜀水、大溪和金沙乡等地,年产约万担。
三、林副产品
唐迄元代,产楮树皮纸。明、清代,产桐油、竹纸、生漆、香菇、松烟、桕籽油等。民国时期,际坑源金竹堂建纸槽,生产表心纸。县内有松节油、松脂、竹木器具和箬叶、香菇、绿笋批量外销。
建国后香菇、绿笋、桐仁、乌桕籽、生漆等传统林产品继续外销。1954年采剥栓皮5.54万斤。1955年采松脂244担。
1955年收油茶籽86担。后大宗林副产品由国家收购生产队经营。油桐、油茶、乌桕等面积扩大,产量渐增。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及林业“三定”后,桑、茶、果等经济林木列为扶贫开发项目,分散经营。油桐籽、油茶籽、乌桕籽、野生香菇、栓皮等,随资源减少或管理荒废产量下降。
绩溪县建国后若干年份三种林副产品产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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