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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堂庙会产
明清两代以族(祠)山为多,族人集资购买或族内富户、官、贾捐置,凡祠皆有山,由族长或选派专人管理。明万历六年(1578)令全县荒山野林归当地大村和大姓宗祠纳税,族山剧增。山林收入,作为祠堂修缮、祭祀、灭山火聚餐和山场管护等费用,盈余再购山林。祠山中有坟山,多百亩至数千亩不等。建国初,族(祠)仍拥有县内大部分林山,土地改革时改属村有或农民所有。
寺庙、桥、亭、会、儒学的山场,通过捐赠、化缘或官府划拨而来。寺庙山场,僧尼经营,收入用于葺修庙宇、日常用度。民国时期,六都庐山寺有山场47.4亩;孔庙、小九华银屏寺皆有香灯地百余亩;儒学(含书院、文会、学堂、学校等)山场,收入用于聘师、葺舍等。民国28年(1939)4月,私立古源小学当地民众认捐校山四处8.7亩。茶亭和路、桥会产,当地划拨无主山场或捐资购置,以资施茶和桥、道修建诸费。建国后部分学校山产划为校农场,其余山产,土地改革中分给农民或划属村所有。
二、私有山林
历代山场以私有为主。农民多兼营山林。山场大户出租或雇工管护。民国时期有垦荒山的“棚户”,多入境移民开荒谋生。15年,浙江江山县一柴氏,在万箩山垦荒种桐,桐山成林。随后,有安庆、江山人成批来高枧山、东村坞、岩山、朱村培、黄莲栈垦山种植。34年,县政府决议,“谁垦荒造林,谁所有”。
1950年土地改革,公堂、地主零星山场分予农民,“农民原有山场不动”。1955年7月,民有山林81.37万亩,占山林总面积的66.7%。翌年,和阳和万青山林,除家前屋后、自留地、坟地零星树木及小片竹园外,皆折价入社。1958年,全县民有山林统属生产队所有。1962年10月,零星树木、小片竹园仍归个人所有。
三、国有山林
历朝官山属无业山场,或寺、庙、庵、儒学等荒废的山场。明成化间(1465~1487)清丈,县无主山9806亩。清同治八年(1869),“插签、剔荒”,大量山场无业主,定为官山。民国时期,仍存大会山等无业主山场。
土地改革中,公堂、地主成片山场改属国家所有。1955年,国有山林4.64万亩(不含国有荒山)。1976年清查,国有林业用地20.52万亩,有林地8.26万亩。1985年清查,林业用地16.46万亩,有林地9.16万亩。分属林场、清凉峰自然保护区、林科所、苗圃、蚕场等单位经营。
四、集体山林
境内自然村落皆有来龙山林、水口山林、护坝与护村等林,由村管护。公益设施建筑,多向村山伐木。部分村山,亦为村民的薪、炭取地。
土地改革,划属村公有林山3840亩(不含荒山),占山林总面积的0.3%。1956年,农民私有山林折价入社,归集体所有。1958年,无偿平调,属公社、大队、队三级所有,社员林木统归生产队。1962年10月后,退出零星、小片竹木,作社员自留山。集体山林所有权、生产权仍属生产队,发予山林权执照。1976年清查全县集体林业用地(含宜林地)得98.69万亩(含国、社所有3422亩),有林地43.89万亩(含国、社经营1035亩)。
1981年3月县实施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属、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7至9月,县委在高村公社王家村、王家源大队试点,10月全面展开调集县、社、队干部1360名组成22个工作队分赴各乡镇,至1983年春划定1069个生产队(占应划队99.3%)28716户121379人,共有自留山13.29万亩,发自留山使用证。1984年2月,除防护林和乡(镇)、村林场及自留山外,其余集体山林划片分段,承包到户,签订合同,收益分成,经营权50年不变。据1985年清查,乡(镇)、村集体所有林业用地108.85万亩,有林地55.41万亩,占县有林地总面积85.8%。
五、山林权纠纷
山林纠纷,历代皆有,多为祠族、村、县山林界之争,亦有因坟山被占或窃伐树木而引起的诉讼。清光绪元年(1875),和阳平坑村民在毗邻浙江昌化县仁里村的山场割绿肥受阻,引起数百人械斗。民国中期,龙丛源境内一宁国人因砍伐过界,龙丛村民封树引起纠纷,诉于公堂,司法机关受贿,反判程湾至苟龙桥段约45亩林山为宁方所有。23年后,商会葛咸熙与集坑张某的山场纠纷,曾牵动县内头面人物,几经调解未果。
建国后,1961年山场‘四固定’与土地改革权属划分相矛盾,纠纷频起。1967年后,无偿平调和错收个人林木,权属纠纷再度上升。1981年,公、检、法、林业部门联合设立“山林纠纷调解仲裁组”,县内纠纷,分级调解、仲裁。至1985年全县调解山林纠纷1296起,其中县际39起,社(乡)际206起,社(乡)内996起。现存55起未解决,争议山林5.52万亩。其中,省际3起,地区间5起,乡际11起,村际36起。
附记:
部分未决山林纠纷
1、栈岭、平坑、野猪()山场纠纷纠纷山林位于清凉峰北坡逍遥乡永来村,与浙江临安县毗邻,面积约3.5万亩,木材蓄积20余万立方。土改中,县人民政府登记为国有林,委托永来村管护。1953年,昌化县森林工业采购站工人56名越境砍伐树木引发争端。后经两省人民政府调解浙江省森林工业局承认平坑等山场权属安徽绩溪,昌化县人民政府也承认平坑林山隶属绩溪。1953年8月29日至9月2日,两县派员现场调查、协商,达成《平坑国有林管辖问题的汇报》,确认“银龙坞(村)面前小溪为界,上至浙溪田、阳山如来柱小水沟,下至栈岭湾茶亭边石桥”。“栈岭湾、平坑是座落在安徽省绩溪县行政区划范围内”。1966年2月,临安县昌化林场育苗专业队又擅驻栈岭湾育苗造林,争端再起,县派员赴临安交涉,7月专业队撤出。1967年,临安马哨公社浙川大队专业队砍伐栈岭、平坑山林,引起两县毗邻地群众性乱砍滥伐,纠纷又起。1969年5月,县林产工作小队采割野猪()山场松脂,临安浙川提出权属异议,下半年,栈岭湾林木不断遭浙川大队强行砍运,1970年5月双方县、社代表在临安县协商未果。1971年浙川大队于栈岭、平坑毁林垦种,继而造林400余亩,并建校舍、民房于绩溪县境内。1973年,临安修筑石门至浙川公路,强行占用永来大队旱地,拆毁境内栈岭亭和县、省界石碑。1975年10月中旬两县代表在绩溪商定提请两省出面解决,绩溪和徽州地区多次报请安徽省委,未果。
2、和阳乡与宁国县两乡山场纠纷大连坞、高坪、麻坞子、油麻庵、干坑子、荞麦湾、余村湾对面、黄毛尖、青桐坞、青山培、半坑子等山场,属和阳乡的和阳坞、里大川、外平坑、荷花坪等自然村和莲坑村20户农民,有土改时的证明,其中有在“合作化”前买自宁国县农民的私有山场也有土地证和宁国县政府签发的契约,这些山场散落于宁国县洪门乡立新、大丰、平阳行政村和甲路乡西坑行政村,计11处23块,每块面积逾50亩,最大者250亩,由农户垦种管理或集体经营。山场“四固定”后,宁国县当地农民阻拦和阳农民垦植,引起纠纷至今。
3、泉坑、蜈蚣形山场纠纷纠纷山场位于境内北村乡昌溪河(大障河)东。两山相连,3000余亩,距水村约5华里,系许姓祖业,有族谱、税簿、祖墓等史据。历代由许氏宗祠经营,村民可伐杂柴。土地改革划为水村村有山,立村规民约,封山育林,护林员常年管护,村干部和山场代管人持有蜈蚣形土地证和泉坑土地证存根。历年有村民垦种玉米、萝卜。水村高级社曾派20余人在泉坑栽插杉苗3000余株,持续经营。1958年,歙县毗邻地农民盗砍泉坑林木,北村公社扣留2人,经保释放回。1965年,歙县水竹坑林场擅占泉、蜈山场,水村声明权属。夏,水村老农王社春向徽州地区联合调查组现场介绍两处山场历史权属,出示土地证。1967年,水竹坑林场擅在蜈蚣形开垦防火道,水村大队即呈文公社指出其侵犯权属,公社即批转水竹坑林场。翌年下半年,水竹坑林场昌溪工区强行越界入泉、蜈山场进行林事,被水村制止,并派员去场部交涉。1972年,歙方林场昌溪工区又强行清理蜈蚣形山场压雪断树,水村即予干涉,并经逐级呈报,地区派员会同两县调查处理。林业“三定”间,水村6次呈报县、地、省“三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反映水竹坑林场侵犯山林权益事实,请求查处。1984年7月14日,徽州地区联合调查组作《调查汇报》向地委、行署反映泉、蜈山场权属,陈述绩溪县意见:泉坑、蜈蚣形山场应依历史证据确认属水村所有。至今未决。
4、高饶子山场纠纷山场距绩溪校头乡下溪行政村龙门岭近1华里,距旌德俞村乡桥埠村5华里。建国前迄1957年,一直为龙门岭农民经营及管护。1957年秋,旌德桥埠大队农民抢扒高饶子农民的玉米,引发争端,导致山场纠纷。双方县、社、队代表商处2次未成协议。林业“三定”时,地区曾调处,未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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