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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绍兴年间(1131~1162),全县田土309566亩3角30步,平均每人17亩(1亩=4角=260步)。
元代至元年间(1279~1294),全县田土3225顷7分5厘(1顷=100亩),平均每人6亩。
明洪武十年(1377)测定,全县有官田民土3225顷8亩有奇,平均每人7.8亩。洪武二十年(1387)以《千字文》作序号编造鱼鳞图册,至二十四年赋役全册编成。以县城中正坊为中心,分东南西北,向四乡扩展,全县编至“和”字止,共330字。永乐十年(1412)有田地山塘共3404顷95亩,平均每人14亩。嘉靖四十一年(1562),有田地山塘共3508顷26亩,平均每人11亩。万历十年(1582)丈量新田制,全县田地山塘3508顷26亩1分9厘。
清顺治三年(1646)土地申报,自行核实田土面积、税额、四至、形状和字号,每户订税册。全县核实田土如旧。顺治十二年始刊赋役全书,全县原额田1431顷91亩3分7厘3毫;原额地折实田236顷86亩4分5厘4毫(每1亩折田5分8厘3毫);原额山折实田329顷26亩9分9厘1毫(山,1亩折田2分2毫);原额塘折实田40顷45亩7分6厘4毫(塘1亩折实田1亩1厘1毫)。全县田地山塘共折实田2038顷50亩5分8厘2毫,人丁102069,人均2亩。咸、同年间连续4年太平天国战争,“田园千里尽荒丘”。同治九年进行插签、剔荒、征熟田亩登记,谁插签、交税,归谁有。全县只有9万多亩,县署无法上报,赋税难收,后将屋基地补税,合计18万多亩。大量山场无业主,定为官有。嗣后,续增插签垦荒田地山场。光绪三年(1877)有田地山塘350826亩,折实田203850亩。其中:田143191亩;地40628亩,折田23686亩;山163005亩,折田32927亩;塘4002亩,折田4046亩。平均每人4亩。
民国3年(1914)有田203850亩。其中荒田99806亩,熟田104043亩,平均每人2亩。8年有耕地125805亩,其中稻麦两熟田98420亩,人均1.13亩。23年,耕地面积218596亩,人均2.23亩。28年,有耕地201471亩,人均2.27亩。
建国后,1950年全县有耕地116863亩,城乡人口平均1.37亩。此后,开荒造田,以及大源、金沙两地划入,耕地面积扩大。1957年耕地154025亩,人均1.5亩。1962年以习惯自然亩折市亩统计,各大队折数6至9折不等。60年代后,城乡基本建设大量占用土地,耕地锐减。县城东南隆()、麻(),建国前生产稻麦,够城内居民食4个月,80年代消失。1986年第二次土壤普查,全县耕地总面积146796亩,占县境面积8.83%,其中水田115825.8亩,占耕地面积的78.9%,人均0.81亩(高于年报统计0.2亩),山间梯田多于河谷盆地平畈田。1964年后新垦荒田地,多数未统计。1980年后临溪等乡村少数抛荒田地也未统计减少。
建国后绩溪县主要年份耕地表

耕地面积和人均占有量减少,主要原因是兴修水利,修建铁路、公路、机耕路,国家基本建设、集体和个人建筑房屋,退耕还林种桑,改建鱼塘,洪水毁坏,人口增长等。1985年全县改建鱼塘1864亩,历年虽有开荒改河造田之举,亦远难弥补。1987年初全县有耕地110064亩,是年新辟6亩,国家基建占地145亩,乡村基建占地15亩,农民建房占地41亩,退耕造林87亩,退耕改建鱼塘154亩,年末实有耕地109431亩,其中水田93348亩,同1949年相比,耕地减少8321亩,水田减少6220亩。
附考:
历代土地面积计算法及演变
明万历间清丈田亩计算法:当(
)田(近村平畈、水源充足、稻麦两熟)260步为1亩,山坞田320步;城内宅基地170步,乡村宅基地190步;平畈水塘400步,山坞水塘600步1亩。丈量口诀:“一七城基,一九乡,四百园塘六百垦”(垦,指山坞塘)。清代水塘面积计算改变,稍高于水田。
明清年代山场丈量计算无定规,大量山场无主受业。民间管业沿用土法测定山场面积,登记纳税,1亩茅山交税银2分2毫,又多以税银数额作山场面积登记。俗谓山税有1毫,满山满岗跑。
叫山。测定上等山场,由1人站定大叫,凡四方听到叫声范围内定为1亩。
锣山。测定中等山场,1人在山间敲锣,四方听到锣声以内划定为1亩。
爆山。下等山场,在山间燃放爆竹,四方听到爆竹声以内定作1亩。爆山亩面积最大。
明迄民国时期,乡村田地山场统计标准不一,大多各行其是,历经天灾战祸,田地抛荒,山界模糊,故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历来差异很大。
清末民国期间,水田频繁转移业主,平畈上等田虚抬面积,烂污田、山坞田缩小面积出卖,每易业主,面积计算随之变化。清同治后,荒芜田地私人开垦完税受业,无官府丈量,实际面积大于申报数。
1951年土改结束后,整理地籍,核实田地面积,计算标准是1市亩=60平方丈=6000平方尺=240市杆丈(每杆丈5×5市尺)。
1962年土地固定到生产队,全县原有水田税亩面积,统一分3个等级折算:上等田(当(
)田),原额1税亩折为0.8市亩;中等田(一般平畈田)平折1市亩;下等田(山坞田),每税亩折1.2市亩。山场面积统一按原额税亩折30市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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