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家庭
家庭组合形式,今古有变化。清及民国年间,习俗以数代同堂为荣,大户多达10余口,以辈份最大者为家长,主持家庭事务。多兄弟的中下等农户,最小儿子成婚后即分家。民国时期,由于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的影响,家庭模式发生变化,由数代同堂的大家庭向小家庭转化。建国后,子女成婚,一般另立门户,与父母分开生活,城镇更为普遍。三代户逐渐减少,一代户、二代户较为普遍。父母年老有病或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才随子女生活。
历代家庭规模:北宋天禧年间(1017至1021)8325户,户均1.92人。南宋宝庆年间(1225至1227)9684户,户均2.72人。元至元二十七年(1290)10806户,户均4.92人。明洪武四年(1371)9799户,户均4.22人。永乐十年(1412)8442户,户均2.89人。天顺六年(1462)3799户,户均5.73人。成化十八年(1482)3775户,户均6.80人。弘治五年(1492)3775户,户均7.19人。嘉靖四十一年(1562)6026户,户均5.10人。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17160户,户均5.06人。宣统二年(1910)19538户,户均4.76人。民国17年(1928)19689户,户均4.99人。28年17926户,户均5人。30年14898户,户均5.11人。1953年24828户,户均3.50人。1958年27093户,户均3.87人。1964年28433户,户均4.13人。1970年30206户,户均4.95人。1975年32229户,户均4.94人。1982年40931户,户均4.31人。1987年43993户,户均4.08人。
二、婚姻
明代至民国初年,民间恪守“同姓不通婚”规则。30年代,知识分子阶层作兴自由恋爱,始有同姓结婚者。其时,姨表兄妹结婚有之,俗称“亲上加亲”。姑表之间仍不通婚。初婚年龄,一般男为18虚岁,女为17虚岁,亦有十三四岁结婚者。男子纳妾,见之少数商宦人家,且必发妻婚后多年不育。寡妇再嫁则遭非议。妇女丧偶,未有子嗣,则以侄辈过继或抚养螟蛉子以继夫门香火。民国期间,旅外富商在外纳妾(俗称讨小老婆),屡见不鲜。中青年寡妇再嫁、招夫,或男方入赘已较普遍。离婚,始于20年代,多为知识阶层和工商界人士。民国36年(1947),全县有配偶22309对。丧偶男性2973人,丧偶女性3189人。离婚49对。
建国后,实行一夫一妻制。结婚最低年龄,50年代男为20岁,女为18岁。1975年,提倡晚婚,结婚年龄,农村男为25岁,女为23岁;城镇男为26岁,女为24岁。《婚姻法》规定结婚最低年龄男为22周岁,女为20周岁。旁系血亲3代之内禁止结婚。
1982年7月1日,全县15岁以上人口123990人(男64117人,女59873人),占总人口的70.28%。其中有配偶79436人,占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的64.07%。未婚人口,男20964人,女13950人。其中,22~29岁者8371人,男6885人,女1486人,性比例为463.64∶100;30~49岁848人,男767人,女81人,性比例为946.91∶100。未婚人数,男性大大高于女性。大龄未婚男性,主要集中在省、地驻绩溪企业、铁路部门和贫困农村。
1982年绩溪县按年龄分组的婚姻状况表


清及民国时期,民间婚姻圈半径约10至15公里。俗有“有女不嫁屋角头”之谣。旅外商人及其子弟有的娶浙、苏、沪、赣、鲁等地及宁国、旌德、休宁、歙县的女子。建国后,表亲结婚之弊害深入人心,表亲结婚减少。同村、同姓结婚者增多,婚姻圈渐小。多在本村、邻村通婚,远不过3~5公里。80年代扩大至10公里,亦见与县外百里通婚者。1987年,荆州乡朱显村50岁以上配偶25对,本村结婚者3对,占12%。50岁以下配偶53对中有21对为本村结婚,占39.62%。邻近朱显的沙坝,共有配偶110对,其中同村结婚者49对,占44.55%。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